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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砖混结构砌体工程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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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砖混结构砌体工程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doc

    砖混结构砌体工程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 (试行.2002.3.10) (一)检查依据: 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3-9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 301-8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J 3-8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8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推荐标准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 JGJ/T 13-94 9. 天津市建委文件:关于在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10.经施工图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1.国家及施工企业相关工法; 1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1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监理企业对本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烧结砖等砖混结构砌体工程旁站监理检查工作。 本细则不适用小型空心砌块工程的旁站监理检查。 (三)旁站监理主要检查内容: 1.旁站监理前对相关情况的审查:审查结果填写津监(砌)1表 (1)审核工长、质监员资格上岗证登录施工班组负责人; (2)砌筑部位,砌筑工程量; (3)砌体标高; (4)砂浆设计强度等级、施工强度等级; (5) 施工图审查批文编号; (6) 建筑抗震设防等级; (7) 烧结砖品种及强度等级; (8) 粘结材料品种及强度等级; (9)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单位及结论; (10)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11)组砌方法; (12)施工方案和分项工程交底; (13)工序交接纪录; (14)技术复核:砌体轴线位置与标高; (15)皮数杆的设置和标识:QGL位置;门窗标高;每皮厚度; (16)砂浆配合比的审核; (17)砖、水泥、砂等材料、外加剂的质量证明书、准用证及进场复试报告; (18)旁站监理交底; (19)砌筑方案:分段、留槎; (20)砖含水率; 上述工作由施工单位自检后在施工前24h向监理单位提交旁站申请书;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若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监理人员并签署意见。 2旁站监理时的检查内容: 旁站监理日记填写津监(砌)2表 (1) 施工单位工长、质量检查员名单及是否在岗;(2) 砂浆强度等级:设计、施工(3) 操作面简图及砌筑人员分布图;(4) 施工部位;(5) 砂浆搅拌检查:搅拌机类型、配合比响、配合比标识、计量监控人员、后台搅拌计量情况纪录每4h最少抽查二次,分层度抽查纪录每4h抽查一次; (6) 试块留置情况:留置时间、组数、编号、见证取、送样人;(7) 冬雨季环保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8) 皮数杆设置情况; (9) 组砌方法; (10) 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11) 变形缝净宽及防护措施; (12) 可砌高度控制; (13) 砖砌筑时的含水率抽查纪录: (14) 抽查操作人员砌体水平砂浆饱满度及竖缝抽查纪录;每4h最少抽查纪录2次: (15) 每个操作人员拉结筋、接搓、留搓抽查纪录:每4h最少抽查纪录1次; (16) 构造柱、予留洞、预理件等的位置、尺寸及施工质量; (17) 预制构件的安装; (18) 电管予埋及施工质量; (19) 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要明示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监理日记由责任监理员按日及时、客观、真实,填写不得编造,必要时由照相或摄像配合监理日志的纪录内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长或质检员)签字认可;总监审核后存监理档案。 3旁站监理后的检查工作: 检查结果填写津监(砌)3表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核实: (1)轴线位移; (2)基础墙顶面标高;隐蔽验收记录: (3)砌体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灰缝平直度、清水墙游丁走缝、外墙上下门窗口位移、门窗口宽度、高度实测结果; (4)砂浆试块报告纪录及评定结果; (5)下一工序加荷情况对本层砌体的影响,审查是否达到施工方案规定的措施; (6)检查变形缝内有无杂物; 上述工作结束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该旁站监理的分项工程进行评估签字后,总监要对旁站监理工作签署意见。 (四)旁站监理检查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以下凡黑体字序号带*者为强制性条文) 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多层砖房粘土砖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2.5。 JGJ/T13-94第3.1.7条 (2)*六层及六层以上房屋的外墙、潮湿房间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砖采用MU10; 二、 砌块采用MU5; 四 、砂浆采用M2.5。          GBJ3-88 第5.2.1条 (3)*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 表5.2.2 基土的潮湿程度 粘土砖 混凝土砌块 混合 砂浆 水泥 砂浆 严寒地区 一般地区 稍潮湿的 很潮湿的 含水饱和的 MU10 MU15 MU20 MU10 MU10 MU15 MU5 MU7.5 MU7.5 M5 - - M5 M5 M7.5 注:(2)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空心砖.当采用混凝土中、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时,其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的混凝土灌实(3)各种硅酸盐材料及其他材料制作的块体,应根据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选择采用。 GBJ3-88 第5.2.2条 (4)*基础工程不得使用多孔砖。                      GB 50203-98 第4.4.1条 (5)多孔砖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倾到和抛掷。进场后应按强度等级分类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                                                GB 50203-98 第4.4.2条 (6)*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GB50203-98 第2.0.1条 (7)*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当遇水泥标号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GB50203-98 第3.1.1条 2.砌体工程的构造柱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多层粘土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一、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表5.3.1 房 屋 层 数 设 置 的 部 位 6度 7度 8度 9度 四、五 三、四 二、三   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7、8度时,楼、电梯间四角 六-八 五、六 四 二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度时,楼、电梯间四角   七 五、六 三、四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局部较小墙垛处,79度时,楼、电梯间四角,9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二、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砖房,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3.1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三、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GBJ11-89 第5.3.1条 (2)* 7度时层高超过3.6m或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及8度和9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当未设构造柱时,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6拉结钢筋。 GBJ11-89 第5.3.3条 (3)*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GBJ11-89 第5.3.4条 (4)*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对正贯通,不应使层与层之间构造柱相互错位。 JGJ/T 13-94 第3.14条 (5)构造柱必须与圈梁连接,相交结点处适当加密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在梁上、下均不应小于450mm或1/6层高,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Omm,绑扎搭接接头长度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JGJ/T13-94 第5.1.2、5.1.9条 (6)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对正贯通,不应使层与层之间的构造柱相互错位。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           JGJ/T13-94 第3.1.4条 (7)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从每层柱脚开始,先退后进,沿墙高每500mm设2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GB50203-98第7.3.2条,JGJ/T13-94第3.1.4条 (8)*在浇灌构造柱混凝土前,应先清除模板内的杂物,先注人适量同配比水泥砂浆,振捣时,振捣器应避免触碰墙,严禁通过砖墙传振。         GB50203-98第7.3.3、7.3.4条 3. 砌体工程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评合格后,方可施工。             GB50203-98 第2.0.2条 (2)*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内外墙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                             GB50203-98 第2.0.7条 (3)*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中设置脚手眼: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度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石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600mm的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GB50203-98 第2.0.12条 (4)* 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                       GB50203-98 第2.0.13条 (5)* 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GB50203-98 第2.0.15条 (6)*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应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多孔砖、空心砖、小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               GB50203-98 第2.0.16条 (7)* 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GB50203-98 第2.0.19条 (8)*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        GB50203-98 第2.0.21条 (9)砌体施工,应设置皮数杆,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块材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砌筑砌块墙体时,尚应根据预先绘制的砌块排列图进行。         GB50203-98 第2.0.6、8.3.2条 (10)砌完基础后,应及时双侧回填。单侧填土应在砌体达到侧向承载能力要求后进行。 GB50203-98第2.0.8条 (11)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块材、碎渣和杂物等。       GB50203-98第2.0.11条 (12)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多孔砖、空心砖、空心小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门窗洞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处理,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宽度超过30Omm的洞口,应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                                   GB50203-98第2.0.16条 (13)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GB50203-98第2.0.18的规定。 (14)*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且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砂中含泥量,对于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对于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GB50203-98 第3.1.2条 (15)*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GB50203-98 第3.1.4条 (16)*用于砂浆中的早强、缓凝、防冻剂等,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GB50203-98 第3.1.5条 (17)*为使砂浆具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或有机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 GB50203-98 第3.2.2条 (18)*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应大于30mm。            GB50203-98 第3.2.4条 (19)*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GB50203-98 第3.2.4条 (20)*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小于3min。       GB50203-98 第3.3.1条 (21)*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为35min。 GB 50203-98 第3.3.4条 (22)*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中。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GB 50203-98 第3.3.5条 (23)*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0C时,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GB 50203-98 第3.3.6条 (24)*砂浆试样应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一组试样应在同一盘砂浆中取样制作,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样                     GB 50203-98 第3.4.1条 (25)*砂浆的抽样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每一楼层或250m3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如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注: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GB 50203-98 第3.4.1条 (26)*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GB 50203-98 第3.4.3条 (27)当施工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采用非破损和微破损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判定砂浆的强度: A.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B.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c.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已判定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需要确定砂浆或砌体强度。 GB 50203-98 第3.4.5条 4.砌体砌筑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GB 50203-98 第4.1.3条 (2)* 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0C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GB 50203-98 第4.1.5条 (3) *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4.1.8的规定。 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 表4.1.8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基础 墙 柱 轴线位移 10 10 10 用经纬仪复查或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基础顶面和楼面标高 ±15 ±15 ±15 用水平仪复查或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墙面 垂直度 每层 - 5 5 用2m托线板检查 全高 小于或等于10m - 10 10 用经纬仪或吊线和尺检查 大于10m - 20 20 表面 平整度 清水墙、柱 - 5 5 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混水墙、柱 - 8 8 水平灰缝平直度 清水墙 - 7 - 拉10m线和尺检查 混水墙 - 10 - 水平灰缝厚度(10皮砖累计数) - ±8 - 与皮数杆比较,用尺检查 清水墙游丁走缝 - 20 - 吊线和尺检查,以每层第一皮砖为准 外墙上下窗口位移 - 20 - 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以底层窗口为准 门窗洞口宽度(后塞口) - ±5 - 用尺检查 GB 50203-98 第4.1.8条 (4)*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施工中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并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根直径6mm的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得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墙的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末端应有900弯钩 (图4.1.9-2) 。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砌砖工程不得留直槎。 注:拉结筋不得穿过烟道和通气孔道。如遇烟道或通气孔道时,拉结筋应分成两股沿孔道两侧平行设置。 GB 50203-98 第4.1.9条 (5)*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GB 50203-98 第4.1.11条 (6)*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GB 50203-98 第4.2.1条 (7)*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不得出现透明缝,严禁用水冲浆灌缝。有特殊要求的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GB 50203-98 第4.2.2条 (8)*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GB 50203-98 第4.2.3条 (9)*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GB 50203-98 第4.2.6条 (10)*实心砖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 mm。拱脚下面应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的起拱。    GB 50203-98 第4.2.7条 (11)*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50%时,方可拆除。 GB 50203-98 第4.2.8条 (12)*砌筑砌体时,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前应试摆。 GB 50203-98 第4.4.4条 (13)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并应填满砂浆              GB50203-98 第4.1.4条 (14)后砌隔墙可于墙中引出凸槎并应预埋拉结筋,且每道墙不得少于2根。 GB50203-98 第4.1.10条 (五)旁站监理用表 1.砖混结构砌筑工程旁站监理前相关情况审查表                  津监(砌)1表 2. 砖混结构砌筑工程质量旁站监理监理日记                  津监(砌)2表 3. 砖混结构砌筑工程旁站监理后相关情况检查表                津监(砌)3表   2混凝土浇筑工程质量旁站监理检查细则 (试行.2002.3.10) (一)检查依据: 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9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 301-8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 107-87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J 50108-20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89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3-9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2-92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3-92 13.国家建材局、经贸委、建设部、农业部、技监局建材生管发字(1993)183号 关于加强水泥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14.天津市建委文件:关于提高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 15.天津市建委文件: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的规定; 16.天津市建委文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暂行规定 17.经施工图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8.国家及施工企业相关工法; 19.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20.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检查细则适用于天沣市监理企业对本市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浇筑砼的旁站监理检查工作。 特种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浇筑尚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三)旁站监理主要检查内容: 1.旁站监理前对相关情况的审查:审查结果填写津监(砼)1表 (1)工程名称;浇筑部位;浇筑工程量;控制标高; (2)施工单位的项目工长、质检员、班组长姓名及资质上岗条件; (3)审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资质并填写施工班组名称; (4) 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施工强度等级; (5) 商品砼供应商资质、供货合同编号、配合比编号; (6) 设计图审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号; (7)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号及批准人 (8)砼浇筑施工方案、措施及施工交底; (9) 工序交接;日期和交接表编号; (10)分项工程质量隐检纪录(钢筋、予埋、予留、水和电予埋管道等)齐全、完整、合格; (11) 按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模板支模方案落实情况; (12) 水泥、粗细骨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证书、复试报告; (13) 旁站监理实施方案及旁站监理工作交底; (14) “平面图”标示砼浇筑方案,方法、路线、施工缝、后浇带留置; (15) 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和贮运条件的落实; (16)试块标准养护条件的落实; (17)材料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的落实; 上述工作由施工单位自检后,在砼开工前24h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旁站申请书;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若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监理人员并同意施工单位签发开工令,总监、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2旁站监理时的检查内容: 现场搅拌砼旁站监理日记填写津监(砼)2-01表 商品砼旁站监理日记填写津监(砼)2-02;2-03表 (1) 施工单位栋号工长、质量检查员名单及是否在岗;(2) 砼设计及施工强度等级;(3)操作面简图及砼浇筑路线、施工缝实际留置位置及处理纪录、本班浇筑部位描述; (4) 现场搅拌砼检查: A.  搅拌机类型及数量; B.  后台配合比标识情况; C.  后台计量有无监控人员; D.  每1小时抽查后台计量及坍落度一次; (5)、商品砼供货纪录;纪录车号;砼出场时间;到场时间;浇筑时间,记录商品砼初、终凝控制时间,对超过砼初凝时间,坍落度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砼要记录处理办法。 (6)纪录旁站监理人员到搅拌站查看的时间及检查内容情况,要求每台班最少到商品砼搅拌站抽查配比计量一次; (7)记录本班砼浇筑量; (8)商品砼坍落度抽查每小时一次; (9)浇筑过程中: A.控制浇筑砼灌入高度; B.要求施工单位对模板、钢筋质量设监视人员; C.负弯距钢筋位置及砼浇筑前钢筋是否有变化; D.抽查浇筑部位楼板厚度及柱顶标高; E.纪录浇筑起止时间; F.砼水平、垂直运输情况; G.振捣器类型及数量;是否符合振捣操作要求; (10)浇筑过程中模板位置有无变化并采取措施及处理情况; (11)外界环境、天气等原因对浇筑的影响和措施 (12)试块制作时间、人员、编号、标养与见证取、送样执行情况; (13)冬雨季、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14)砼浇筑过程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施工操作是否用照相或摄像纪录 监理日记由责任监理员按日及时、客观、认真填写,不得编造,接班人员则另填下班旁站监理日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长或质检员)签字认可;总监审核后存监理档案。 3.旁站监理后的检查工作: 检查结果填写津监(砼)3表 (1)工程浇筑部位;(2)浇筑砼的养护方法、时间、浇水、覆盖设置;(3)承重结构砼拆模时间、依据及批准人。以试块的检测强度值达到设计强度%为准;(4) 拆模后对砼外观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纪录质量缺陷(问题)位置及处理方法;按质量检验标准抽查几何尺寸和标高;(5)标养试块龄期强度检测:报告编号、试块编号、成型、试验日期;(6) 下一工序加荷要达到施工方案规定的措施;(7) 旁站监理评估:本分项是否按规范、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质量验收是否合格;相关质保资料(隐蔽纪录)是否齐全、可靠。上述工作结束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按检验标准签署意见,总监要对旁站监理工作签署意见。四旁站监理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以下凡黑体字序号带*者为强制性条文) 1.现场质保条件 (1)所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所有试块,均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见证人员应取得上岗证书。 (2)建设工程用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按期检定。 (3)桩基及结构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混凝土、砂浆试块的标准养护室应配置恒温装置,室内温度控制在2OC±3范围,水温须与室温相同;须配置温度计和湿度计,砂浆养护控制湿度为60%-80%,温湿度应由专人记录。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用写名编号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等。 (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混凝土结构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检查合格后进行。 GB 50204-92 第1.0.4条 2.模板工程 (1)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GB 50204-92第2.1.2条 (2)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严禁隔离剂沾污钢筋与混凝土接搓处。 GB 50204-92第2.1.4条 (3)当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跨度等于或大于4m时,模板应起拱。      GB 50204-92第2.3.3条(4)现浇多层房屋,上层支架的立柱与下层支架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GB 50204-92第2.3.4条 (5)在浇筑混凝土前,对模板内的杂物和钢筋上的油污等应清理干净,对模板的缝隙和孔洞应予堵严,对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GB 50204-92第4.4.6条 (6)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GB50204-92第2.4.1、2.4.2、2.4.3条的规定,拆模后的结构要承受全部使用荷载时其混凝土强度须达到设计强度值。           GB 50204-92第2.4.4条 3.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GB 50204-92第4.1.3条B* 对所用水泥应检验其安定性和强度。有要求时,尚应检验其他性能。 GB 50164-92 第3.1.3条 C.*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锻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GB 50204-92 第4.1.6条 D.*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 a)使用含碱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用能抑制碱一集料反应的掺合料; (b)当使用含钢、锅离子的外加剂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            JGJ52-92第3.0.7条 E*.采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时,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下同); (b)对预应力混凝土若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JGJ 52-92第3.0.7条 F.*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进行碱活性检验时,首先应采用岩相法检验碱活性集料的品种、类型和数量(也可由地质部门提供)。若集料中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时,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检验;若含有活性碳酸盐集料时,应采用岩石柱法进行检验。 经上述检验,集料判定为有潜在危害时,属碱一碳酸盐反应的,如必须使用,应以专门的混凝土试验结果作出最后评定。 潜在危害属碱一硅反应的,应遵守以下规定方可使用: (a).使用含碱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用能抑制碱一集料反应的掺合料; (b).当使用含饵飞锅离子的混凝土外加剂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 JGJ 53-92第3.0.8条 G.*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采用海水拌制。              GB 50204-92第4.1.7条 H.*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GB 50164-92第3.1.15条 I.*选用的外加剂应具有质量证明书,需要时还应检验其氯化物、硫酸盐等有害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元有害影响时方可使用。                    GB 50164-92第3.1.16条 J.*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存储,做好标记,在运输与存储时不得混入杂物和遭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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