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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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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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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二)熟悉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熟悉概念2.熟悉法律特征: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二)熟悉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1.抵押权抵押权:财产不转移占有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分清哪些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哪些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可以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掌握)(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下列财产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对于上述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质权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权、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熟悉可以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3.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债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掌握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熟悉合同的法律特征(二)熟悉合同的分类 按照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从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一)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合法(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掌握) 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一)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掌握有效要约的条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属于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熟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4.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5.熟悉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2)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掌握合同的履行1.全面履行原则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的,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消灭)1.合同履行;2.抵销;3.提存;4.免除债务;5.混同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一)合同的担保1.熟悉合同担保的概念和法律特征3.合同担保的形式合同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1)保证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熟悉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区别(二)合同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类型概念行使的条件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侵害债权,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一)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只是发生合同当事人的变化。 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三)合同的解除1.协议解除2.基于解除权的解除(1)约定解除(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二)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1.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2.主观过错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等。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四)违约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1)只有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才可免责(2)只有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受害人的过错3.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三十四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法和公司概述(一)熟悉公司法的概念(二)熟悉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股权转让(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资格和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2)出资形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全体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二)熟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权利和义务(2011年新增)注意: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掌握特别决议: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2.董事会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熟悉其职权。3.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熟悉其职权。4.监事会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熟悉监事的职权。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类型规定具体处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注意: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二)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董事会和经理董事会的成员为5人至19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3.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2)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3)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制度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份与股份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2.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掌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二)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一、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一)工业产权概述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统称为知识产权,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工业产权的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二)专利权1.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 类型规定(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所在单位。(2) 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3)受让人(4)外国人(5)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2.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1)专利权人的权利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年费(3)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专利权的期限 类型期限计算起点发明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4)熟悉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5.熟悉专利权的保护专利侵权行为: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侵害专利权人的实施权和标记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以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三)商标权1.掌握商标注册的原则在我国,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目前必须注册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2.熟悉商标注册的条件3.掌握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 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4.熟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5.熟悉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6.掌握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续展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标示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7.掌握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011年新增)(一)熟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二)掌握劳动合同的类型1.类型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掌握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协商订立(2)法定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享有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1.掌握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熟悉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1)如实告知义务(2)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 3.劳动合同的生效掌握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需公正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公正之日。(四)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必须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过错性解除、非过错性解除、经济性裁员 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得享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非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得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即时解除在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非劳动者具备过错性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采取经济性裁员和非过错性解除:(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延续之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为止。(五)掌握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包括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二) 掌握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三)熟悉经营者的义务注意:(1)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2)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内容无效。(四)争议的解决1.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熟悉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注意:(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若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3)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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