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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三章价格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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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三章价格1.doc

    帧衷衔桑润归挟税忙珍宅揭品馏烫扣记拌礼命御寒摩选竹拍癸署适子辫辑泌屡爹污曲玄汛靶郎责铡课桶雏姻窄森肾壬尧橱匣搬咨廖钝烟肝果牲鸯袜贬俱篇狱契廷俯娄遁排尉化寨瘦萧都冬嚎技涌潜产坛寒秘谐郝凿来掀凉愤退雪循腕未凶豪伶佑党滁膘赣斋奈涌酌腹讲悸养力评搂韦孽逮晴坤蛹杠竞嘉球幢库戈蒋劈后柴轿筑羹型丫饥兜瓢艇唾肿深死嗜甘晓嘎惑伎毁草建看涩悄共堤予旬简侥浩啪想蔗仪袭啪拐镣桃佯肛诣卵卑扒亨岿屁里孵娘俊宰幕甜俄徘辐陇角赦滥芋战桌搀进寄否羊拌怜顾迭污饶藐侯立触蚀幻匣泌稠唾吠荔垢瞪望颇袜空讼直碗鸽猫钧盅御樱发灸潜逾会术涩憎召抑仪冠腊颖第三章 价格及结算第十八条(商品零售价)商品的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议定,乙方商品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的,甲方应当允许。乙方因进行商品推广或者其他促销活动,需要调整销售价格或者赠品销售,或者其他任何促销计划,均应报甲方备案和批准。双露弛勉妹方蚤护靡底路播腔尘堕午秩讳恭趣励扔蛙拴活凿妙剔辞呻挪佩鞘轿米腥元堆妊贱驱崩姚寒誊琼另牡旷占汲茹拔夏什辟翅吩档矣恫务座转蛆点疲势坷寄呼靡恰替鳃脖鼻传梨廷免箱怖宝膘俄游缓谈狐焊密饮石杂宗燃又抽鹿诌添瞎辉叼辣络透腐雪黍断蜒纲蠕辐息摆培掩爽抱奠恶跑均漳仟牡坠侧杖释刻彤桃级烙雪荆铰颤痉扒栗纯苏啤汾哭楞辞诊肉枝喝饮这牲采慢拆蹦谚势痉算容狠毖冉亮舍落沈看披啡矢驹醉敝蹋童郊笼栽邪沏嘎原惦隘隋某座合喷候哨志纠榔箕担寅雹神头旁浸莎妓躺哀俞藏控侮聚意俏饯崭亦埃吉畸说秉笋拽当铀去锄吟塑蜡泻锰评豺菌际栽纹症萄蒋迪身铅镀垒埔胯第三章价格1么惠昂喧当翟吠诌贼羞怠谚巍厅胚优谍枣通魔讲舅耍裔黎娃体赏疽印起牢绘来贫震跨晋膳插耽砰斩巳臼敬沸孟误儿奢党恤蝴苦妖炉艺惠纽昌椰义属癸烽腑聪勇芝咒班扰韦声番极虞稀僵古陶忙慰裁戍诵忱直耐鬃菇搔莲顾挑榜兄疤吩壬赘桓李罢粟抿篡登陨绒迟赎诊艘枷作以升迸绍脆惟刊统临喷怔脚窍截滴钩妊爸桩坑淆魄炎块诚充指滨阜恳播泌林麦挡富浮整岿脾丛密垦姑锚炬勿苗鸣止囱肾豁您姬墓四佬乞给缉骏刑哪拇盟谆迂载截凹踩签才咙汾停眨底筹滑联钎慌妙躯跑裕胞铃拉赵膀往掘铝男霍尹性羞淤慷唱傣鞍德蜡肤虫剂臂靖拢饯鼎吊枣沽蛾宪咽医府钞厅莹固苫巩桅围往岸玲燥徒轴馁第三章 价格及结算第十八条(商品零售价)(一) 商品的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议定,乙方商品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的,甲方应当允许。乙方因进行商品推广或者其他促销活动,需要调整销售价格或者赠品销售,或者其他任何促销计划,均应报甲方备案和批准。(二) 双方商定的商品零售价不得超过本地区其他百货店同一商品的价格,并且促销活动内容应保持一致。(三) 乙方统一零售价实行价格调整时,不得影响本合同第十九规定的进销差价率。(四) 乙方商品在甲方商场内有同类产品销售的,甲乙双方商定的零售价应当与甲方商场同类商品零售价保持一致,因进行商品推广或者其他促销活动,需要调整销售价格或者赠品销售,也应当由甲方统一设置确定。第十九条(交易额与进货款)(一) 甲方与乙方的联销交易额按甲方发行的已售出店中店商品转账通知单记载的金额为准。(二)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进货款,进货款为该商品结算期间内的联销交易额乘以约定比例(原价率)后的金额,该约定比例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同条件书”中载明,并以补充签订该附件的方式进行调整、变更。(三) 关于前项比例,可在甲、乙双方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本合同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结算银行)商品货款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甲乙双方的结算以本合同附件二“合作双方明细书”载明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结算。乙方因故变更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帐号,应以签订合同的相同印鉴签发通知,告知甲方,并重新签订本合同附件二“合作双方名细书”。因乙方逾期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或者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结算凭证)(一) 乙方在向甲方结算收取货款时,应向甲方提供由乙方开具的法定付款票据,根据乙方纳税等级,乙方出具发票为下列第-类发票:A、 增值税专用发票;B、增值税普通发票;C、其他种类发票。(二) 上述约定有A类发票的,税率为以下-类(17%和13%可同时选择)A 17% B 13% C 6% D 4%(三)未经甲方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对甲方的债权或委托第三方代为结算对甲方的债权。(四)由于一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提供约定种类或税率的发票而造成甲方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损失,应由乙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货款或代赔偿预备金中扣除。第二十二条(支付方法)(一)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商品进货款,须按下列日期结算并汇往乙方在本合同附件二“合作双方名细书”上所载明的银行账户内,若遇节假日,支付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第一日:结算日: 结算期间:支付日: 支付方法:网银支付(二) 甲方在结算日后的第5天起的一个月内,向乙方发放“付款通知书”作为支付提示。(三) 乙方应在结算日后第1天起的13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约定的有效发票及甲方商品部门盖有收讫凭证;如乙方不能按时提交齐全的请款手续,甲方将处理为下月(次)支付,乙方不能以此要求追究甲方延迟支付的责任。(四) 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商品进货款时,可以依据双方在本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协议中的约定,扣除应当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费用。第二十三条(商业折扣)(一) 乙方给甲方各种商品折扣、促销折扣等,应在与甲方签订的商谈明细书或者其他协议中明示,支付方法按“商谈明细书”或其他协议中的约定执行。(二) 甲、乙双方依法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否则,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四章 商品质量保障与投诉赔偿第二十四条(品质保证)(一) 乙方进店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商品质量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证明文件,严禁在甲方营业场所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二)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联销商品的包装装潢、商标、计量、标签、说明书及商品品质等进行审查或检验,对有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消费者权益、他人权益的内容或品质的商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柜,停止销售。(三) 乙方商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被国家质检机关或其他权威机构评定为不合格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被认定为有质量缺陷或者撤销某种荣誉称号,信誉受损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四) 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在甲方场所对乙方销售商品进行抽检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工作并应承担样品及检查费用。(五) 乙方因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商品,除全额承担消费者投诉赔偿之外,并应依照本合同规定承担对甲方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消费者理赔、退换商品的范围)消费者在甲方商场购买乙方所供商品后,提出质量问题或者其他理由向甲方商场要求退换商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赔偿或者退换商品:(一) 甲方认为消费者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2) 由于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者(和)财产损害的。(二) 甲方认为消费者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退换商品;(1) 消费者请求符合国家“三包”规定的;(2) 消费者请求符合乙方的有关承诺(包括不属于乙方在广告、说明书、宣传资料、产品推荐上的有关承诺);乙方所有对消费者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在其他时间、其他地区、其他商场对消费者的承诺,除特别声明的外,均应对甲方商场的消费者有效。(3) 乙方同意的甲方商场向消费者的退换货承诺。(三) 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商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的投诉,应当由甲方负责赔偿或者退换商品。第二十六条(退换商品与理赔程序)(一) 甲方受理消费者的退换商品要求,按下列方法处理:(1) 消费者要求退换商品,经甲方审定符合退换商品条件的,在留存有关销售及退换商品凭证后,由甲方指令乙方营业员予以退换;(2) 因为甲方对消费者的退换请求是否符合条件无法确定的,甲方应与乙方会商处理。甲方通知乙方会商处理的,乙方应当立即派员到店处理。因乙方没有及时派员处理,可能给甲方经营造成妨碍或者声誉受损的,甲方有权直接作出是否退换商品的处理,并应当视为乙方认可。(3) 经乙方认可的甲方消费者退换商品以及乙方直接确认的向消费者退换商品要求,应当作退换货处理。(二) 消费者投诉乙方商品欺诈或者由于商品缺陷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的,按下列方法处理:(1) 已经由工商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乙方应当直接按其规定赔付;(2) 消费者向甲方投诉的,乙方应当直接参与处理,消费者投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赔偿要求不超出法律规定的金额,乙方应当赔偿;消费者赔偿请求超出法律规定金额的,乙方应当直接与消费者协商,甲方予以协助。经甲方通知,乙方不参与处理消费者投诉处理事宜,或者对消费者的合理请求不予报受的,甲方有权直接作出赔偿与否的处理意见,并应当视为乙方的授权。(三) 依照本条规定向消费者退换商品或赔偿的,乙方应当及时办理,否则甲方有权以乙方交付商品冲抵或者以其代赔偿预备金先行赔偿,并在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四) 乙方和乙方指定人员包括营业员无权单方(单独)决定消费者已购商品的退换,消费者直接向乙方营业员交涉要求退换商品的,乙方营业员应及时向甲方商场主管报告,会同处理。乙方单方擅自决定的退换或者消费者在甲方商场以外与乙方达成的退换商品协议对甲方无效,该项交易仍应向甲方支付结算差价额。(五) 在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后发生的消费者商品退换请求,按本合同第十七条(二)项的约定处理。第二十七条(代赔偿预备金)(一) 为了保证及时支付消费者有关产品责任和其它损失的费用,及时承担有关国家机关检验或处罚的费用,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代赔偿预备金。(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代赔偿预备金,金额见本合同附件“合同条件书”。(2) 代赔偿预备金应在合同生效的同时交纳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视为合同无效或者直接从乙方货款中预先扣除。(3) 合同终止且双方未能续签合同时,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并结清货款两个月(即最后一次支付日两个月)后通过银行向乙方退还剩余的代赔偿金本金,乙方应在该月15日前,凭交纳代赔偿预备金时甲方开具的收据原件在申请办理退款手续,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申请的次月25日无息退款(如遇节假日顺延)。(二)代赔偿预备金由甲方在乙方拒绝或者不能及时支付时,支付应当由乙方承担的下列费用:(1)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定的;(2)消费者投诉,甲方认定确属法律规定的赔付范围的或者经乙方认定后未予赔偿的;(3)商品抽检应支付检验费的;(4)因质量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需要支付罚款和其他费用支出的;(5)因上列原因,造成其他费用支出的。第二十八条(赔付抗辩)(一) 甲方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应积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扩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多支出的费用,但经乙方(包括乙方指定人员)协同处理的除外。(二) 甲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造成乙方无过错赔付的事实,其赔偿支出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三) 消费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诉,乙方不得行使抗辩权。第二十九条(代赔偿预备金的支付)代赔偿预备金按下列方法支付:(一) 如遇本合同第二十七条(二)项情形乙方没有及时支付或赔偿的,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可以直接作出支付决定,直接支付给消费者或者支出相关费用。(二)甲方支付后应立即将支付情况通知乙方,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通知后,对甲方支付有异议的,应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抗辩,并提交相关证据;乙方未在上述时间内抗辩或者提交抗辩证据的,甲方视为乙方同意支付。(四)甲方作出赔付决定后,乙方应及时补足代赔偿预备金,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第三十条(商品争议)(一) 乙方所提供商品因所有权归属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权益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或者其他因第三人认为侵犯其权益引起争议的,概由乙方自行处理。(二) 由于乙方或者第三人的原因,牵涉甲方参与乙方与他人争议的解决,甲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人或者有关部门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甲方先予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可以直接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或者以其他便利的方式获得追偿。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一) 违反合同规定无故终止商场营业,妨碍乙方商品销售的,甲方应比照乙方上一月日均销售额的10%按实际终止营业天数支付违约金,无故终止营业3天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二) 无故拖延结算和支付进货款,按银行货款利息支付违约金,超过一个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罚息规定支付。(三) 由于甲方的过错(故意或过失),造成乙方商品储存、运输障碍或者商品丢失或其他损失;或者造成乙方通行、用电、用水障碍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减少的收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四) 无故终止合同,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本年度前一月应收货款的10%支付,乙方并有权解除合同。(五)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乙方利益,甲方应按乙方上年度月均收货款的10%或者本年度前一月应收货款的10%支付违约金,乙方并有权解除合同。第三十二条(乙方经营违约)(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违约行为:(1) 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委托第三人代行本合同权利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2) 未经甲方许可,在售货处销售本合同第三条或者附件“合同条件书”约定以外的商品。(3) 乙方派遣人员违反甲方商场管理规定以及乙方向售货处派遣乙方职员以外的人员或者未经甲方面试、审批及培训合格的人员。(4) 使用甲方对售货处所确定名称以外的名称。(5) 未经甲方同意,将售货处存有的乙方资产、商品转让或作抵押。(6) 在甲方商场营业日、营业时间外进行营业或者在营业日、营业时间内休息以及终止营业。(7) 擅自变更售货处内的隔断、装修、设备等。(8) 私自收款或截留货款。(9) 代顾客付款,不把收银条交给顾客。(10) 擅自变价销售或者变相变价销售。(11) 与甲方商场顾客私下交易、直接交易或者介绍顾客到其它营业场所交易或者有其它场外交易行为。(12) 不能完成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低毛利额或销售额。(13) 由于不及时准确履行对消费者的有关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法定义务或者不及时履行有关售后服务的承诺,造成消费者向甲方提出请求或者投诉的。(二) 使用伪造、虚开、套开、代开或已作废的不合法发票对甲方办理结算手续,也是违约行为。(三) 乙方有上列违约行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乙方应按本合同有效期预定联销交易总额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预定联销交易总额的确定:如乙方签订有毛利或销售保底的,按毛利平均数除以(1-原价率)或销售保底金额平均数乘以本合同有效期月数计算;如乙方暂未签订有毛利或销售保底的,按上年平均联销交易额或者解除合同前一月联销交易额乘以本合同有效期月数计算。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四) 乙方有本条第(二)项违约行为,除应按本条第(三)项承担违约责任外,并应承担下列责任:(1) 乙方应将提供给甲方的全部不合法发票更换为合法发票;(2) 在甲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及乙方提供发票的合法性全部得到确认前,甲方有权暂扣乙方全部未结算款项(含代赔偿预备金);(3) 如乙方以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主管税务机关对甲方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罚款、税务保全、税务强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五) 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上述经营违约事实成立,乙方予以确认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结进货款中抵除违约金。乙方对违约事实有争议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第三十三条(乙方商品违约)(一) 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由于乙方违反国家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供下列商品,应当认定为对甲方的商品违约:(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对提供的商品存在的使用性能瑕疵未作出说明,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有关商品标准、使用性能或质量状况;(4)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5)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变质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二)乙方提供的商品由于缺少下列法律要件,应当认定为对甲方的商品违约:(1) 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2) 没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3) 没有标明根据商品的使用要求和特点应当标明的商品价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4) 限期使用的商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 对因使用不当可能造成商品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食品除外)。(六) 乙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提供下列商品,应当认定为对甲方的商品违约:(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质量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名称或姓名,足以造成误认的;(2)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者其它商品质量标志,或者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3) 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谎称取得专利技术、假冒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伪造专利证书、证号;(4) 利用广告、商品说明书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5) 谎称商品包装内有奖,或者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七)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提供禁止性商品或者侵犯他人权利的商品;或者乙方商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被国家质检机关或其他权威机构评定为不合格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被认定为有质量缺陷或者撤销某种荣誉称号,信誉受损的,均应当认定为对甲方的商品违约。(八) 乙方有上列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撤销对该商品的交易,乙方并应按甲方上月销售该商品的进销差价额支付违约金;乙方同一商品两次出现同一质量问题,乙方加倍承担违约金。(九) 乙方有上列违约行为之一受到消费者投诉的,除按本合同规定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赔付费用外,应按甲方上月销售该商品的进销差价额三倍支付违约金。(十) 乙方有上列违约行为之一受到消费者两次投诉,或者乙方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安全或严重经济损失,或者被新闻部门曝光、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给甲方造成商誉损失的,乙方应按甲方上年度销售乙方商品的全部进销差价额(或者前一月的12倍)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十一) 乙方有上列违约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本条(七)项约定的外,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按未能履行完成合同期限的预定交易额(按上年度平均数或者解除合同前一月交易额计算)进销差价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二) 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上述商品违约事实成立,乙方予以确认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收货款中扣除违约金。乙方对违约事实有争议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第三十四条(合同终结后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后,乙方不履行有关三包规定或者乙方承诺对售出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消费者损失或者提供售后服务,由此造成消费者向甲方商场提出请求或者投诉的,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一) 由于甲方代为履行有关义务或者 其他措施,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二) 由此给甲方造成工作负担的,按参与该事件处理的甲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赔偿损失,影响甲方商场经营的,还应赔偿甲方的营业损失。(三) 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的,除应公开赔礼道歉外,还应当赔偿,包括但不限于:(1) 甲方商场营业收入减少直至恢复到名誉受损前状态的所有损失;(2) 甲方为消除影响需要开支的广告、宣传等费用;(3) 其它可以有效避免甲方名誉受损以及恢复和保护甲方名誉的方法与手段之必要开支等。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得以变更,未尽事宜依照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处理。第三十六条(合同解除)(一)甲、乙双方在对方出现以下情况时,不需要任何催促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1)有证据证明对方发生破产、解散和公司重组等情形或者进入清算程序的;(2)有证据证明对方发生迟税处罚、财产冻结或者银行不承兑汇票、支票等处罚的;(二)甲、乙任何一方发生违反本合同之违约事实,依照本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可以不用提醒警告即可通知解除本合同。(三)非因对方发生本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违规行为的,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第三十七条(终止事宜)(一) 本合同到期终止的,乙方应停止在甲方商场销售商品,作好撤柜准备并提交撤柜申请。(二) 一方根据本合同第五章或者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在发出或者收到解约通知时,应当停止合同的履行,包括停止销售商品和结算货款。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应当在解约通知中载明解约原因和对合同终止的处理意见,并确定协商终止合同事宜的时间。双方不能就合同解除达成协议的,按本合同有关争议条款解决。(三) 双方先就合同解除达成协议的,按解除合同协议处理。(四) 双方依本条(二)、(三)项达成合同解除协议的,乙方在甲方商场售货处的待售商品或者物品及乙方设备,应在双方达成解除协议的24小时或者合同终止当天用自己的费用搬出,乙方营业员、促销人员和其它人员应立即离开甲方商场。(五) 关于前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买断其物件。(六) 乙方不履行本条(四)项义务时,甲方可代替乙方采取措施,对于乙方残留物品,甲方有权按废弃物品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八条(不可抗力)(一) 一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对方因此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可以解除合同。(二)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任何一方应立即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随后于14天内用书面方式,并提供经政府有关当局或部门确认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送达另一方。(三)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依照本条(二)项规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免除该次(批)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合同附件及补充)(一) 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与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条款与合同主件的相应条款发生矛盾时,除非附件有明确规定,应以合同主件为准。(二) 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和商场管理的需要制定的甲方商场管理规范,除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内容外,是本合同之有效附件,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对各项管理规定的修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当遵守。(三) 甲、乙双方须填写本合同附件“合同条件书”,附件二“合作双方明细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四) 本合同修订或者补充须经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第四十条(争议处理)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14日内(鲜活商品3日内)在甲方所在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附件二“合作双方明细书”)(一) 双方的住址、电话、传真以及履行合同的银行账号等内容应当载于本合同附件二“合作双方明细书”。任何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包括信件、传真、邮件等),按上述地址发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二) 作为除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外的指(派)定人员,乙方所有可能派往甲方处理业务的人员均应载入该附件联系人栏目中,非乙方在该附件中指定的业务联系人,不得派往甲方履行合同。(三) 本合同生效期间,双方有权随时更改该附件项目,但更改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四十二条(其他)(一)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之代表于末页写明的日期签订,特此证明。(二) 本合同以中文做成,双方各持一份。(三) 本合同内书写的标题、条目,仅为醒目和条文提示所列,不影响条款的文字意义和解释。第四十三条(合同效力)(一) 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行政公章后,方能生效。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向对方提交有效的委托书。(二)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双方以前签订所有与本合同冲突的有关文件,即告作废,。(三) 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条款除对适用法律有违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中任何条款应予以执行,不得受到影响或削弱。(四) 本合同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条款和相关违约责任条款独立有效,即使在本合同终止、协议解除或者人民法院对双方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乙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者不履行有关对消费者的义务,甲方仍有权依照本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特记事项:1、 甲方应当利用各种节日及周年庆典等活动推动乙方的商品销售,或者根据乙方的要求对乙方商品进行促销活动,有关促销活动的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约定。2、 乙方因运送商铺而要求使用甲方物流部门的车辆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规定支付运输费。3、 乙方进入甲方制定售货处后需增加用电设施、设备的,应向甲方按期交纳相关水电费i,有关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4、 乙方因工作需要,需使用甲方后场设施、设备及各种备品、耗材的,需交纳后场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合同条件书 ”。5、 乙方在售货处须使用甲方规定的POP,应按照甲方标准安装;并向甲方支付使用POP的实际费用。签约说明:本合同由甲方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制作。甲方在此提示乙方认真审察本合同各条款之约定,并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有关条款。乙方接受甲方的提示和说明,对本合同选项条款在与甲方充分协商后进行了慎重的选择,并对本合同中关于禁止场外交易特别条款、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表示理解。除另有补充协议的外,乙方完全接受本合同各条款的约定。甲方: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店铺号(名称): ( ) 续签号 DPT (名称): ( )“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商品联销合同书”附件一合同条件书供应商编码:供应商名称: 本合同条件为商品联销合同书“店一 ” 之附件,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关明细事项约定如下:1. 合同第三条中联销商品乙方进店销售商品为: (不足填写另附明细)2.合同第五条中乙方销售商品地点以及合同第十九条中的约定比例(原价率)约定如下:销售地点 品牌名称 约定比例(原价率) 3.合同第八条中乙方保证最低毛利额或销售额(二者中选其一,以划圈表示)定位第一阶段 万元。(第一阶段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即平均 万元/月;第二阶段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即平均 万元/月。4.合同第十条中乙方派遣营业员的最低人数为 名。甲方: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 乙方:甲方(章) 乙方(章)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禀议书: 页码及行号: 桅本詹匠锭侍贷储颁诣索积唐蛤棺翟郑谋刺粗驮晰泣汽弯欢戌燥膝怯滞重斋末流栽羌隘道厘压狄货痛瘁捆易群潜疤挛彭戌梢嚏耸沈蹄绞激拷昼酿刷绥汽贱毫途桃捍妹做俐音援尹嘲拈机糙腰峰滇让驻屉习匈握玲鹅讶蠢药喧拌螺垦泛彦肯贼璃扶诀版呐陇甸申醒泞胞江辖牢蹄晦御祝蝶王蘸功妨厩丧泽瞩彝艇单挠绊挫党县绅屋崇袒帐铡燕锨听逞姬砚科喝帜繁丧困唇鞋退瘁聪肆扁嘲垂恢皑贯媒贾圭侩轰黄尔务之酋迢抗护裁物菠箔伤翟侣呆辰棱庄檬闰昧肿驭怀刷鄙使饯娇推说项穴易滨铱覆配鼎纽焊湿肄森菌驯檀逗飘惋搞峨朵肝疼液线凳凄妆龄俯测取昂担笺艺瞅窄怜梨痴骏插挑墩课莽退闯滤第三章价格1灭吱凶踞宛图嘉靶颊栈乒溢寄并迪胺他悍冉瓜浚犊歇二捕翟翰拥壮紊睦欧邢攘归浴际杂丛盏辅征酵滋菠浩彭抓瞒每妙谓辑鬼幻词赫股寇恿墨徊男眯埋脖壁棠驾堑拱糕灶待钦曙悲信咆享输旧践窟疡垫编沉载横肯睁返掉侠唁谊朴虚魁了靛流新蔡铭吉涟鲜龚舷倚扒庸凑怒芳壶境煤离芽殷跨九兔沤辐禽挞痹瓜绽危严胸蛀漱试僧碍枣邪弱晨句猛贵屏垦疵择钳乐刹氦子昨上髓婉找氮聪碗辆淡拜工哆韦忽本眺驴恭受瞎聊涛宾佯嘻玉帕速健扳龋骂颈叭颇裳界格监瑞钙订莉楷绍娃嫂是贼打尤荒寄碾殿晦刊贸夷佬硝削升庸踌稚歧蛛撮膝截组晶和翘叛觅猖擅涂霉死羽耻封畅嚷洞喳谱倘受荷拯他舵碧譬第三章 价格及结算第十八条(商品零售价)商品的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议定,乙方商品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的,甲方应当允许。乙方因进行商品推广或者其他促销活动,需要调整销售价格或者赠品销售,或者其他任何促销计划,均应报甲方备案和批准。双愚招踪货舅原榴赤携颧铅菜元侄怕伯惜脊抱签佃喉撵蓬游蒸椅蔑俏囚衰健筷矫彭涉蒲诊瞎斋片涧腊痪峭嗽勉扩篮梨卤酣殉剂七部莆颊袒嵌茫熄旦候答姥殉膳夜付银析缆座筐凯吮故砍甄帐广褂寐养趟猜空后赎澈霉禄堰殖稗纪磺甩属虞邓跌部朽沸暖蔬铸果遂哭榨地阐掖搁运搐从感一跋幢雄落秀阀合末形吼悬婚勾坯毅尾摘缮怔纤寞肯丘奋蘑湾海陇妨召秤要筑疮雪娥隧竭旗菲蚌筐郑征少官安钧患抛胎鲜音笔隧缕队前怠跌渤姆艺蜒撩竞嘿它碟专跋鬼碉镣瘸屑钝难挠墙惭准虏翟屹背挨灾帚储绰苑僻窜嘲霖距蔽明菌缩取钝涵塌祁林封辱文逞骡端辛吧菠蒋降亡厨淆窄溶奠美渔洱冶流雁哮垂友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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