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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三章信贷与资本信贷的性质及其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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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三章信贷与资本信贷的性质及其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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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贷与资本信贷的性质及其作用所谓经济发展,就其本质而言,在于对现存劳力及土地的服务以不同的方式加以利用;这一基本概念使我们得以声称:实现新的组合,是靠从原先的利用方式中把劳力及土地的服务抽调出来才得以成功的。对于任何一种经济形态,在那里领导人没有处置劳力及土地的服务的直接权力。从上述基本概念我们又可以提出两点与众不同的异议。其一,货币起着一种基本作用,从而其二,其他支付手段也起着这种基本作用,于是以支付手段为表现形式的过程,并非只是以货物为表现形式的过程的反映。但是,为数众多的理论家,却以尽可能的紧张,带着少有的一致性,甚至以不耐烦的态度以及基于道德和理智的愤懑,要我们确信那种与此相反的论述。 经济学,几乎从它成为一门科学的时候起,就一直在抗拒那些抓住货币现象不放的人们的错误,这是做得很对的。这乃是经济学所作出的基本贡献之一。可无论是谁,只要他把我们在此以前的论述加以深思,就不难相信,在我们的论述中,并没有沿袭这种错误。当然,如果有人说货币只不过是一种便利商品流通的手段,没有什么重要现象与它相关联,那是不正确的。如果有人凭借这种说法制造出一种意见来反对我们的论点,那么这种反对意见马上就会被我们的这一论证所驳倒,那就是,我们所谈的对一定经济体系内生产力的不同利用方式,只有通过改变人们的相对购买力,才能够实现。我们已经注意到,在原则上,要让工人们把他们的劳务,地主们把他们的土地,借给别人使用,那是办不到的。企业家不能借到业已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因为在循环流转中,不会有闲置不用的存货供企业家之需。如果在什么地方碰巧有企业家所需的这种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存在,那他当然可以购买,不过,为了这样,他也需要有购买力。但是他可不能随便把它们借来,因为它们之被生产出来,正是因为有人需要它们;而这些生产手段的所有者,既不能也不愿等候到企业家归还时企业家是的确能够归还的,但要到晚些时候同时,既不能也不愿承担风险。尽管如此,如果有人要这么干,那就会出现两笔交易,一笔是购买,一笔是扩大信贷。这两者不仅是同一经济过程的两个在法律意义上不同的部分,同时象下面将要谈到的,也是两种很不相同的经济过程,各有极不一样的经济现象与之相粘连。最后还有一点,企业家也不能把消费品“预付”给工人和地主,因为他根本没有消费品。如果他购买消费品,那么,为着这个目的他也需要购买力。我们不能忘记,这始终是一个把商品从循环流转中抽调出来的问题。关于消费品的借贷是这样,关于业已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的借贷也是这样。为此,我们在这里所陈述的事情,既不神秘,也不稀奇。 显而易见,反对没有哪一样极关重要的事物“能够”取决于货币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事实上,购买力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过程的手段,这是无可置疑的。而且,这种反对意见事实上根本站不住,因为人人都承认,诸如货币数量或货币分配的变化这一类现象可能具有很深远的影响。但是迄今为止,这样的考察还没有抓住要害。不过,比较一下仍然是很有启发的。在这里不一定要有商品领域的变化,亦即上述商品方面的一个原因,它可以作为解说的依据。无论如何,商品的运动是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尽管如此,然而商品的种类及数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这些变化的影响,则是人所共知的。 我们的第二异端论点,也远远不是那样看起来好象很危险似的。归根结底,它是以事实为基础的,这种事实不仅是可论证的,甚至是明显的,而且是被人们普遍承认了的。的确,从外表上看,产生于经济体系内的支付手段只表现为对货币的要求权,但这种对货币的要求权,与对其他商品的要求权,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起着与货币同等的作用至少暂时如此因而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取代货币。这一点不仅在有关货币银行的文献中,而且在从狭义上来理解的理论中都已被人们认识到了。这一点,在任何教科书中都可以看到。我们对这种看法无可补充,只是想增添一点分析。在讨论的问题中,与对事实之确认最有密切关系的,乃是货币的概念与价值问题。当数量论(指货币数量论一校者)为货币的价值制定其公式时,批评家们首先就抓住其它支付手段的事实不放。人所共知,是否这些支付手段(特别是银行信贷)就是货币这样一个老问题,已由许多第一流的著作家作了肯定的答复。有关这方面的议论已经进行得够多了。无论如何,目前我们论及的事实,据我了解,是毫无例外地一致公认了的,甚至那些对这个问题持否定态度的人也承认了这个事实。人们也曾详略不等地从技术性的角度,阐述了支付手段可能是怎样的,并通过何种形式,去影响货币的价值。 这意味着承认这样产生的流通手段不仅代表等量的金属货币,而且它们实际存在的数量之大,使立即全部兑换成为不可能的。并且,它们不仅由于方便之故取代原先流通着的一笔笔货币量,而且表现为新创设的流通手段与原有的那些是并存的。同样,我们也认为支付手段的创造集中于银行并构成银行的基本职能。这一点,对我们来说,并不很重要,但与我们的表述很有关系,而且是与现在通行的概念相符合的。货币由银行创造出来,从而使银行承担了义务。这一论断,曾经由亚当·斯密以及甚至更早的作家们以与众不同的正确方式来说明了,到今天已经成为常识。在这里我急于要补充的是,无论人们认为“创造货币”一语在理论上是否正确,但与我们的论述目标并无什么关系。我们的推论,是同任何货币理论的内容细节,完全不相干的。 最后,无可置疑的是,这些流通手段产生于给予信贷的过程,甚至如果我们把纯粹为了避免运输金属货币之故而创造此种手段的情况略而不计的话就是为了给予信贷的目的而产生的。根据费特所说(经济学原理第462页),银行“主要是靠出借支付许诺来获取收入的企业”。以上我之所述,不会是有争议性的,我甚至也看不出有什么意见分歧的可能性。人们不能责备我,说我违反了有如李嘉图说过的“银行的业务”不能使一个国家的财富增殖的话,也不能说我犯了罪,比如说,按照银行家劳的意思,所谓“滥发钞票空头投机”的罪过。更有甚者,谁也不会否认这样的事实,那就是,在某些国家,也许四分之三的银行存款只不过是信贷;工商业者大都是为了成为银行的债权人,才先变成它的债务人;他们所首先“借”的也就是事实上他们所“存”的。更不要说,在所有的交易额中,只有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才是在严格意义上利用,并且能够利用货币来完成的了。因此,对这些事情我将不再作进一步的探讨。的确,在这里作一些对某些人来说虽然有些新鲜,但却是在任何基本读物中都可以找到的阐述,那是无意义的。说一切形式的信贷,从银行券到帐面信贷,在本质上都是同样的事物,而且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信贷都增加了支付手段的数量,那也是无可争议的。 论述至此,只有一点可能是有争议的。绝大多数的流通手段,如果不具备由法币或商品所构成的依据,那显然是不能凭空产生的。我相信,当我对工商业者或理论家说,生产者的汇票表现为这种流通手段的典型例子的时候,我并没有说错。生产者在完成了他的生产并销售了他的产品之后,通常就向他的顾主开出汇票,要求立即支付“货币”,这时,那些商品就起了“依据”的作用具体说来就是提货单即令这个汇票没有现存的货币为其后盾,它却有现在商品为其依据,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仍是以现存的“购买力”为依据的。以上所提到的存款,显然在很大的程度上,也产生于对这种商业票据的贴现。似乎满可以把这种情况看成是提供信贷或把信贷工具投入商业渠道的正常情况,而把其他情况看成是非正常的。但即令在正常的商品交易的结算不存在问题的场合,人们往往也要求有附属担保品。因此,我们所说的信贷“创造”无非是一个把现有资产灵活运用起来的问题。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重新回到传统的概念上来。事实上,传统的观念似乎是占了上风,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不但是流通手段全都有其依据,甚至连货币也可以从流通过程中抽走不要,因而如果追溯到头,一切都是以商品交换商品,换言之,纯属商品范畴的过程了。这种说法也解释了为什么一般人相信“货币的创造”只不过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对于经济生活的一般理论并无什么较深的重要意义,而只要在有关银行业务经营方式的一个章节中去论述一下就可以了。 我们不完全同意这个观点。目前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凡属实践表明为“非正常”的,却只是那种装扮成是正规商品交易的结果的那种流通手段的创造而已。除此而外,金融票据却不能简单视为“非正常的”。它们确实不是为了给新的组合提供资金的产物,但它们在很大的程度上却往往起着同样的作用。至于附属担保品(在这种场合,不可能是现存的产品而只能是别的东西),从原则上说,其重要意义不是在于构成附属担保品的资产,由于银行据以给予信贷而被“灵活运用”了起来。这件事的本质特征,主要不在这个方面。正相反,我们必须区分开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家可能拥有某种可以拿到银行去作抵押的担保品。这种情况的确使得他更容易获得信贷。但这不是最纯粹形式下的事物的性质。分析和经验都告诉我们,企业家的功能在原则上与拥有财富没有关系,尽管就事实而言,企业家拥有财富会构成一种实际的便利。在没有这种便利条件的情况下,我们的观点也经得住考验。由此可见,把信贷说成似乎是“硬币财产”,并不是对事情的一种充分的表述。其次,企业家也可能把凭藉借来的购买力所获得的商品作为抵押。提供信贷在先,提出附属抵押品在后,至少在原则上是这样,不管这两者之间的间隙多么短暂。在这第二种情况下,将既有资产引入流通的概念所得到的支持,甚至比在第一种情况下还要少。这倒正好完全清楚地表明,在第一种情况下,当购买力被创造出来时,并无任何新商品与之相对应。 因此,可以说,在实际生活中,信贷总量肯定要比有充分担保品才能提供的信贷量大一些。信贷结构显得不仅超过了现存的黄金依据,也超过了现存的商品依据。这样的事实也是很难否认的;只是它在理论上的重要意义倒是可以置疑的。然而,正常信贷与非正常信贷之间的划分,对我们来说,却是重要的。正常信贷创造了对社会所得的要求权;它代表着并且可以被视为对于服务已经提供和现有货物已经交付的确认。那种被传统意见指为非正常的信贷,也创造对社会产品的要求权;但由于缺少以往的生产性服务的基础,为此,只能看作是对未来服务或尚待生产的货物的证书。这样,就出现了这两个范畴在性质及效应方面的一个基本的差异。两者都从属于支付手段的目的,而且在外观上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它们两者中,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却有对社会产品所作的贡献与之相联系,而另一方所包含的支付手段则迄无与之相联系之物,至少,是没有对社会产品所作任何贡献与之相联系,尽管这个缺欠时常由别的事物加以弥补。 这些前导性的叙述很简短,希望不致因此而引起任何误解:接着我就要进入本章的主题了。我们首先要证明一个乍看起来颇为新奇的说法,那就是在原则上只有企业家才需要信贷;或者证明这一说法的一个远非那么新奇的推论,即信贷是为产业发展服务的。业已证实的是,企业家在原则上并且照例总是需要信贷,其意义是需要暂时转让给他以购买力,为了使他最终能够进行生产,借以实现其新组合,从而成为一个企业家。但是这种购买力不会自动流向企业家;这与在循环流转中制造商通过销售其前一时期的产品而使购买力自动流向他们是不同的。如果这个企业家恰好是一个没有购买力的人如果他拥有购买力,那只不过是前此的发展的结果那他就必须借入购买力。如果他借不到,那么显然他就不能成为一个企业家。这里所谈的,完全不是出于虚构,而只不过是概括尽人皆知的事实。企业家只有先当债务人,才能成为企业家。企业家由于发展进程的逻辑而成为债务人,或者换句话说,他之成为债务人是由于事理之必然,不是什么不正常事情,也不是什么应该用特殊情况来加以解释的偶然事件。他最先需要的是信贷。在他需要任何商品之前,他需要取得购买力。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他是典型的债务人。 现在我们必须用反证法来完成我们的论点,也就是证明上述企业家举债的情况与任何其他举债的情况不同,任何别人都不是由于这种经济职能的性质而成为债务人的。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借与贷的其他动机。但是应予指出,在那些情况下,信贷并不构成经济过程中的本质要素。首先消费信贷就是如此。撇开消费信贷的重要性只可能是有限的这一点不谈,我们要指出它并非产业生活的基本形式及必需条件的一项要素。任何个人经济的性质也没有规定他必须负消费性债务,任何生产过程的性质也没有规定该生产过程的参予者必须为了他们自身的消费目的而去借债。因此,消费信贷现象对我们这里没有更多的意义;不管它具有多大的实际重要性,我们仍然对它不予考虑。这并不牵涉任何抽象过程,我们承认它是事实,只是我们对它没有什么特别的话要说。一个企业也许因为时运不济,遭逢困难,纯粹为了撑持局面而需要举债;对这种情况我们也不去谈它。所有这些被我归入“消费性生产性信贷”的概念之下的情况,也不是经济过程的本质部分,也就是说,不去谈它并不影响对经济有机体的生命的理解。因此,对我们说来,此刻也同样不必对它们加以深究。 既然各种为“创新”目的而提供的信贷,根据定义,是给企业家提供的信贷,并且构成经济发展的一种要素,那么,我们在这里唯一留下来的需要考虑的一种信贷,就是为了在循环流转中运行企业所提供的信贷(熊彼特称之为“Betriebskredit”,可译为“经营信贷”。校者)。如果我们能够阐明:在我们所规范的意义上,这种信贷是“非根本性”的,那么,我们的证明就完成了。那么,又如何来阐明呢? 我们在第一章已经看到,经营信贷的接受并不是循环流转的本质部分,当生产者已完成其产品制造之时,根据我们的概念,他立即将其出售,并利用其所得进款重新从事生产。诚然,实际情况并非总是这样。也有可能在他交货给顾主之前,他就希望开始再生产了。但关键在于我们能够把这一过程限制在循环流转的领域内,如同在那里生产通常都是以营业进款来通融的,而不致忽略任何基本事理。信贷在业已打下基础的企业的经常业务中,其所以有实际上的重要性,完全在于发展,而发展则使暂时闲置的资金可能被动用起来。因此,工商业者无不尽快利用收到的款项,同时又借进他所需要的购买力。如果没有发展,那么,为做生意所必需的资金按理就会只好由厂商或住户保存起来,而当这些资金没派用途时,它们只好被闲置起来。所以说,是发展改变了这种状况。发展把种种所谓从来不欠债的自豪感一扫而光。最终当所有新老企业都被拉进信贷现象的圈子里的时候,银行家们甚至仍然宁愿进行这种信贷,因为它的风险较小。许多银行,特别是“储蓄”型的银行以及几乎所有的老字号,事实上都这样干,而且或多或少专搞这种“活期”信贷。但这只不过是已经蓬勃发展的结果而已。 我们的这种说法,并不象有的人可能设想的那样,会把我们置于与流行的说法相对立的地位。相反,与通常的观点完全一致,我们认为,为了要理解循环流转的经济过程,我们可以把信贷略而不论。只是因为流行的理论采取与我们同样的观点,而且与我们一样地认为,在经常性商品交易中靠信贷来调剂资金一事,与对事物的理解没有什么本质关联,因此这种理论才能在对经济过程的主要特点加以论述时,对此略而不论。仅仅是由于这个缘故,流行的理论才能将它的视野限制在商品范围之内。在商品世界,类似信贷交易的东西自然是可以找到的,对此我们已经有所理解。无论如何,流行的理论与我们一样,并不认为创造新购买力在这一时刻有多大必要性;而在任何其它时刻,流行的理论也看不到这种必要性。这再次表明,流行的理论只是静态的。 因此,在我们的论述中,这种活期信贷可以如同消费信贷一样,理所当然地可以略而不论。由于我们认为此种信贷只是便利交换的一种技术上的权宜措施当然,这是就循环流转而言,至于对于发展来说,由于前述的理由,那又当别论是一种对于经济过程并没有什么深远影响的权宜措施,我们才能得到以下的结论。为了将此种活期信贷,与那种起着根本性作用,缺乏了它就无法完全理解一定经济过程的信贷,作一鲜明对比,我们假定,在循环流转中,一切交换都是用金属货币来进行的,而且这种金属货币的数量恒定不变,其流通速度也不变。显然,在一个不包含发展的经济的整个流通中,也可能包含有信用支付手段。但是,既然这种支付手段,作为现存的商品和已经提供的劳务的“证书”,起着如同金属货币一样的作用,从而这些证书与金属货币并无本质差别,那么,我们这样来解说,不过是要说明,我们所认为的信贷现象中的本质要素,在这种循环流转的领域内,不可能在活期信贷中找到。 这样,我们既证明了我们的命题,也确切地规定了其中的含义。于是我们可以说,在原则上,只有企业家需要信贷;只有就产业的发展而言,信贷才起着一种根本性的作用,而考虑这种作用,对于理解全部经济过程是极关重要的。再者,从第二章的论证已可立即看出与这一命题有关的另一论点,即在领导人对生产手段无直接支配权力的情况下,发展在原则上非有信贷莫办。 在我们所谈的意义上的信贷,其基本作用在于使企业家能够把他所需要的生产品从它们原先被派的用场中抽取出来,按需要加以利用,从而迫使经济体系进入新的渠道。现在我们的第二个命题可以表述如下:凡属不是以过去企业的成果为凭借的信贷,或者一般说,凡属不是以过去的发展所创造的购买力的蓄水池为凭借的信贷,只可能是特别创设的信贷支付手段,它的后盾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货币,也不是已经存在的产品。这种信贷确实可以用非产品的其他资产,也就是用企业家恰好可能拥有的任何一种财产来担保。但这首先是不必要,其次是并没有改变事物过程的性质,而这个过程的本质乃是,为生产品创造了一种新的需求,却并未同时为这些生产品创造出来一种新的供给。这一命题无需在这里进一步证明了,它只是第二章的论证的引伸。它使我们看到借出与信用支付手段之间的联系,并把我们引向我认为是信贷现象的本质的东西。 由于在经济过程中至关紧要的这种信贷只能拿这种新创设出来的支付手段来支付(假定不存在早先的发展的成果),同时由于,从反方面说,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这样一种信用支付手段的创造才起到一种不仅仅是技术上的作用,因此,提供信贷就相应地意味着创造购买力,而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要能起作用,就只限于把信用给予企业家;并且也只限于以此为目的之时,新创设的购买力才是必需的。这是唯一的不能用金属货币去取代信用支付手段的情形;如果竟然可以取代,那就会损害我们的理论的真实性。由于并没有什么事物是以绝对的金属货币量为依存条件的,因此我们可以假定,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金属货币量;但是我们却不能假定,对货币量的需求的增长是恰好出现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因此,如果我们从贷放以及从信用工具的创造中,排除掉在那里信用交易和信用工具的创造并不起重要作用的那些情况,那么,贷放和信用工具的创造两者必然会相互一致起来,如果我们把前此发展的结果略而不计的话。 在这种意义上,于是,我们可以把信贷现象的要旨规定如下:信贷在本质上乃是为了授予企业家以购买力而进行的对购买力的创造,但并不单纯是现有的购买力的转移。在原则上,购买力的创造标志着在私有财产及劳动分工制度下实现发展的方法。凭借着信贷,企业家在对社会商品源流还不具备正式的要求权之前,就取得参与社会商品源流的活动的机会。可以说,信贷暂时以一种虚拟的要求权来替代了这种要求权本身。在这种意义上的提供信贷,有如一道命令要求经济体系去适应企业家的目的;也有如一道命令要求提供商品去满足企业家的需要:这意味着把生产要素托付给他。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从完全均衡状态的简单循环流转中出现经济的发展。这种功能构成了现代信贷结构的基石。 由于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产品和生产手段之间不一定存在着差距,同时由于可以假定生产者购买一切生产品都是现金交易,或者,一般说,任何购买者都是先售出了同样价值的商品才去买进: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信贷并不是至关重要的。但在实现新的组合之时,可就确实出现了一个有待弥合的缺口。弥合这个缺口是贷款者的职能,他履行这种职能的办法就是把特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交由企业家去支配。这样一来,供应生产品的人们就不需要“等待”,而企业家也就不需要预付给这些供货者以货物或现金了。缺口于是得到弥合;如果不是这样,在私有财产制的交换经济中要想实现发展,即令不是不可能的话,也将是非常困难的。谁也不否认,贷款者的职能便在于此。只是在弥合这个缺口的“桥梁”的性质方面,才有意见分歧。我相信我们的概念,较之其它的不同论点,远非更不审慎和脱离实际,我们的概念是最接近事实的,而且用不着编造一套虚构的解说。 在我们总是以之为出发点的循环流转中,年复一年地以同样方式生产出来同样的产品。对于每一项供应,在经济体系中总有一个相应的需求在等待着它;而对于每一项需求,也都有与其相应的供给。所有商品都按只有微小波动的既定价格来买卖,因此,每一单位货币可以被视为在每个时期都起着同样的作用。一定数量的购买力可用以在任何时候购买到原本生产性服务的现有数量,于是购买力转移到拥有这些生产性服务的人之手,继而又被花费到消费品上去。对这些原本生产性服务的主体来说,特别是对土地来说,不存在任何市场,从而在正常循环流转中也不存在购买这种种服务的价格。 如果我们对货币单位的材料的价值,因其与根本问题无关,而不加以考虑,于是购买力就确实只代表现存的商品。购买力总量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但家庭及厂商在这个总量中所占的份额,却对我们很有意义。如果新的信用支付手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新的购买力,被创造出来并归于企业家使用,那么企业家就会跻身于前此的诸位生产者之行列,其购买力也就会与早先的购买力总量并存了。显而易见,这并没有增加经济体系中现有生产性服务的数量。但是十分明确,“新的需求”却可能出现了。它造成了生产性服务的价格的上涨。接着引起了从原先的用途中“撤出商品”的现象,关于这一点前已论及。这一过程起到了压缩现在的购买力的作用。在一种意义上说,没有任何商品,而且肯定没有任何新的商品,是与这个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相适应的。只有靠着牺牲前此存在的购买力,这种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才得以挤进去而有活动余地。 以上说明购买力的创造如何起作用。读者可以看到,其中没任何不合逻辑或神秘的东西。信贷工具的外形是颇不相干的。的确,就无保证的银行券来看,事情是最清楚不过了。那种不能取代现存货币,而同时也不是以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作为基础的票据,如果实际上流通,也会具有同样的性质。当然,这里说的只是当票据被用来偿付货款时的情形;如果票据只是记载着企业家对他的债权人的义务,或者只能用以贴现,那就又当别论。对于一切其它信贷工具的形式,甚至只是银行帐面上的简单信用,也都可以用同样的观点来考虑。正好象新的气流进入一个容器时,原先存在于容器内的气体的每一个分子所占据的空间就因挤压而减小一样,新的购买力注入经济体系时也将压缩老的购买力。当必然造成的价格变动已经完成之时,任何一定数量的商品可以按照换取购买力的老单位的同样条件,换取到购买力的新单位,只是这时的购买力单位比起原先老的购买力单位来,一律地要小一些,而且购买力在各个人当中的分配也变换了。 这可以称之为信用膨胀。但这种膨胀在一个本质的方面,与以消费为目的的信用膨胀是不同的。在消费信用膨胀的情况下,新的购买力也与老的购买力并存,价格也上涨,结果商品被抽出,信贷获得者或从此项贷款的偿还中获得收入之人,从中受益。此时老的流通过程发生断裂,抽出的商品被消费掉了;而新创造出来的支付手段却仍在流通,信贷必须继续展期,上涨了的物价不再回跌。这时可能发生贷款是从正常的收入泉流中来清偿的情况例如增加赋税。但这是一个新的、特殊的措施(通货紧缩)。这种措施,如众所周知,会重新恢复货币体系的健康,否则它就不可能回到原先的状态。但在我们所论述的情况中,通过流程却肯定地会向前发展。企业家不但依法一定会向银行家还债,而且在经济上他还一定会把生产出来的产品归还给商品的蓄水池与借来的生产手段相当等价的东西。或者说,如同我们已经表述过的那样,他必然会最终履行他据以从社会流转额中正常地取得商品的条件。借贷的结果使他得以履行这个条件。企业家在完成他的经营活动之后按我们的观点来说就是,在产品已经上市而生产品亦已耗尽这样一个生产周期结束之后如果诸事都达到预期的要求,那他就已经以一批其总价格既大于他所取得的借贷,也大于他直接和间接用掉的商品总价的商品,来增益社会流转。因此,货币流转额与商品流转额之间的等量关系得到了恢复而有余,信用膨胀得到了消除而有余,对价格的影响得到了补偿而有余。于是,我们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不存在信用膨胀倒毋宁说是存在着信用紧缩只不过是购买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不同时出现而已,这样就暂时地造成了通货膨胀的假象。 此外,企业家现在已能偿还他欠银行的债务(贷款额加利息),而且在正常情况下,还会保存着一个信贷余额(一企业家利润),而这个信贷余额是从循环流转的购买力基金中抽取出来的。只有这个利润和利息必然会留存在流通中;而最初的银行信贷则已经不见了,因此,这种紧缩效应本身特别是,如果新的和更大一些的企业没有继续要求提供周转资金的话甚至比刚才所说的还要严峻得多。诚然,实际上有两个原由阻止着那个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的迅速消失:第一个原由是,绝大多数企业并非在一个时期内就完成其生产过程,大多数要持续一些年份。事情的本质并不因此而有所改变,只是新创造的购买力要在流通中存在很久,信贷票据到规定日期的“偿还”,往往采取“延期”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从经济上来说,根本不是信贷的偿还,而是变成了一种对企业的健全性的定期的检查方法。在经济学上,认真说来是以“申请审核”来代替了“申请付款”无论应偿还的是银行票据,还是私人贷款。再者,如果生产周期长的企业是靠短期信贷来周转资金的话,那么,每个企业家和每一家银行都会由于明显的理由而力图把信贷的时限尽快改为长期;在个别情况下,如果这个第一阶段可以完全超过,借贷双方都将视之为一项成就。实际上,这差不多就是拿实际存在的购买力来替代那种特地创造出来的购买力。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充分活跃的发展已经积累了购买力储备之时其原因我们的理论本身已予以阐明,这些原因并无悖于我们的理论实际上有两个步骤。第一步发行股票或债券,并将金额记入企业的贷方。这意味着仍然是银行财力在帮助企业获得周转资金。然后,这些股票和债券被卖掉,并逐步地由认购者以实际存在的购买力,或储备基金,或储蓄,交付款项一般不是马上交付,相反,只在往来帐上的借方记上认购者的姓名。这样一来,可以说,这些股份与债券又被社会上的储蓄所吸收了。信贷工具的偿还于是就这样完成了,而信贷工具也就被现存的货币取代了。但这仍然不是企业家对所负债务的最后偿还,也就是,要用商品来偿还。可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用商品来实行的偿还稍迟也是要实现的。 第二,还有另一种原由阻碍着新购买力的迅速消失。在最终取得成功的情况下,信贷工具可能消失,看来这一种趋势是自发的。但即令它们不消失,无论对于个人经济或对于社会经济都不致构成干扰因为这时商品已经生产出来,它既可与新的购买力保持平衡,又是新的购买力的唯一真正有重要意义的“保证”。这些恰恰是在消费性信贷的情况下所不具备的。由于信贷展期,于是生产过程得以周而复始,尽管这时按照我们的定义已经不能算是“新企业”了。这时信贷工具不仅不再对价格发生影响,而且它们最初发生的影响甚至也消失了。这的确是银行信贷挤进循环流转中去的诸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一直要到它在循环流转中的地位已经确定,必要的分析工作才能认清原来它的根源并不存在循环流转之中。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人们公认的理论就不仅是谬误的情况确实会是这样而且是不可宽恕的和不可理解的了。 如果说提供信贷的可能性,不为独立于创造信贷目标之外的实际流动资金的数额所限制,也不为实际存在的商品数量(闲置的数量或商品的总量)所限制,那么是什么限制着提供信贷的可能性呢? 先从实际上来说:让我们假设有一个自由金本位,也就是钞票随时可以从银行换取黄金;黄金可以按官价购买;以及黄金可以自由出口。我们又假定有一个以发行钞票的中央银行为中心的银行体系,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不利于银行业务酝酿发展的法律障碍或条例比方说,对中央银行没有钞票发行准备金之类的规定,对其它银行没有存款准备金之类的规定。这是一种主要情况,对它的论述易于应用到其它场合。于是,在相应的商品出现之前,每一次新的购买力的创造就会导致物价上涨,这将会具有把金币内的黄金含量的价值提高到单位货币价值之上的趋势。这又将会导致流通中的黄金数量的减少,但超过一切的是银行的支付手段申请兑换黄金,首先是银行券要求兑现,然后,直接或间接地,一切其它支付手段也要求兑现,在意义、目的和原由上都与我们前面所说的不一样。并且,如果这个银行体系此际的偿付能力并不发生危险,那么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这样发放信贷,那就是它所引起的膨胀确实只会是暂时的,并且其程度始终是温和的。但要使膨胀是暂时的,只有当新创造的购买力所带来的补充商品能适时提供市场;同时,如果由于经营不顺利,以致补充商品根本不能提供到市场,或者由于生产过程漫长,以致补充商品只能在相当长的年份以后才能提供,那么银行就要用从循环流转中抽取出来的购买力(比方说,用别人储存的货币)来进行干预。因此,就有必要维持一定量的储蓄,它能对中央银行以及对其它银行起着制动作用。与银行方向拥有的这种结构相对立的一种情况是:所发放的信贷最终都在日常买卖中化为小额,而为此目的,必然换为硬币或小面额政府纸币至少在大多数国家是如此那却不是银行可以创造发行的东西。最后,信用膨胀必然引起黄金外流,从而进一步带来无力偿付的危险。然而也有这样一种可能,即所有国家的银行几乎同时扩张信贷,有时情况确实接近这样。因此,尽管我们不可能理所当然地在我们假定的条件下,表述创造购买力的限度,如同表述某种商品生产的限度那样的确切,而且,尽管这种限度必然会随着人们的心理状态及立法等等而发生变化,然而我们还是可以指出,无论何时,仍然是存在着这样一个限度的,而且也可以说明究竟是什么条件正常地保证着这个限度继续起作用。这个限度的存在既不排除我们所说的购买力的创造,也不会改变它的重要意义。但是,这个限度使信贷量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有伸缩性的量度,尽管仍然是一个确定的量度。 以上当然只是很表面地回答了我们所提出的基本问题,就象把普遍实行自由金本位制度下确定外汇率的原因表相地解答为必然处在黄金输送点之间一样。尽管如此,但是,正如对于汇率问题,如果我们略去黄金机制而去注视作为基础的“货物输送点”,就会更能看到问题的本质;因而对于我们的信贷问题,按同一原则,如果我们考虑的是一个纸币本位国家,或者干脆只用银行支付工具的国家的情形,那我们就将能得到关于购买力的创造具有确定的、尽管也是有伸缩性的限度这一事实的更为根本的解释。由于国家彼此贸易的问题并无什么特殊新颖之处,我们就把分析留待读者自己去做。在这里,我们只要说,这个限度是由下述条件产生的,那就是,为了有利于新企业而引起的信用膨胀必须只是暂时的,或者说,根本上不致于引起象物价水平永久上升那样的膨胀。并且,足以保证这个限度起作用的制动器,就是这样一种事实,那就是面对企业家们追求银行信贷的热烈冲击,任何其它行动就要对银行造成损失。如果企业家不能成功地生产出至少与货款加利息等值的货物,这种损失就会经常发生。只有当企业家能成功地做到这一点时,银行才是有利地经营放贷。这时,而且只有这时,才没有我们前述的通货膨胀,才是没有逾越上述的限度。从这里可以推导出在各自的情况下,银行可能创造购买力的量度。 只有在另外一种情况下,那就是,如果各银行解除了以黄金偿付支付手段的义务,并且暂停了国际兑换的责任,银行才可以引发膨胀,并随意决定价格水平,这样,不但无弊,反而有利。这就是说,银行将新的信用支付手段注入循环流转之中,或者由于新的流通手段的进一步创用,而使偿债能力不景气的情况有所好转,或者使消费目的因信贷之提供而真正得到满足。一般言之,没有任何银行能单独做到这一点。因为尽管它投放的支付手段不会显著地影响价格水平,可是偿债能力不景气的情况仍然不会好转,而消费信贷也仍然由于不能使债务人足以在限度内用自己的收入来偿还债务,而变得不利。但如果所有的银行都一起行动,则可能有效。他们可以在我们假定的情况下,继续发放新的信贷,并通过对价格施加影响来使原先发放的信贷发生转机。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情况甚至在我们所假设的前提以外也有可能出现,这就是为什么专门的法律限制以及专门的安全调节阀门,在实际上确是不可缺少的主要原因。 上述最后一点的确是不言自明的。正如国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印发钞票而没有任何规定的限制一样,如果国家果真把发行钞票的权力转交给银行,使银行也可以在对银行有利并符合银行的目的的情况下照样办理,常识不会阻止他们不这样办。但这与我们所研讨的问题无关,换言之,我们所研讨的问题是为了在现实的物价水平下可以获利的新组合的实现而提供信贷及创造购买力的这种情况从而这种是与一般创造企业家的购买力的那种意义,性质,和起源无关的。我明确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有关银行创造流通手段的无限权力的论点,在几经引用之后,不仅脱离了必要的规定性,而且又脱离了其立论的上下文,结果变成了受攻击之点,变成了拒绝接受新的信贷理论的一个口实了。 资本 现在是我们就一个早就期待着系统阐明的并为所有工商界人士都熟悉的观念,发表我们见解的时候了。一个经济组织的形式,如果在那里新的生产所必需的货物,是靠着特别创造出来的购买力的干预,从它在循环流转中的原来位置抽调出来的,那么,这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与此同时,另一种经济组织的形式,如果在那里新的生产所必需的货物,是靠任何一种命令的权力,或靠一切有关方面的协议,从循环流转中抽调出来,那么,那就是非资本主义生产。资本,无非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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