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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三讲:所有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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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三讲:所有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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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之限制-自由性之限制和法律体系中之限制 公法之限制-行政法、越来越多; 公私法之限制-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使然二、 依法令限制之目的为标准区分:保障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共同生活; 保障个人利益-相邻关系、法定地上权、紧急避难; 保障公共利益-如维护文化、公民一般福祉、社会或经济利益; 保障社会共同生活之利益-如,年民法上工作物所有人责任、动物占有人责任,公法上对某些物品之制造、贩卖、用益或处分所作限制;三、 依法令限制之内容为标准:1、 对于土地之利用或建筑之限制)2、 所有权取得之限制3、 所有权处分之限制所有权限制之样态 容忍义务 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第一节 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尹田教授论文)1、 物上请求权:() 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 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一、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1、 定义:又称回复请求权2、 构成要件:(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为失却占有之所有人或依法得行使所有权之人:所有人:如共有人(包括分别共有人、共同共有人,有别);不动产之登记名义人和真实所有人;出租、出借人与租赁、借用人、第三人之关系。得行使所有权之人: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代位权人、未成年人之特有财产管理人;占有人无本条适用;买卖契约解除,适用不当得利,非适用物权请求权;(6) 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该物之人;对此,各国立法有差异:德民985条、台民767条;3、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内容:(1) 返还原物(2) 仅指现实交付(现象交付少见)(3) 返还费用(肯定说、否定说)(4) 损害赔偿、不当得利4、 举证责任:对于标的的物所有权的事实对于无权源而占有的事实5、 消灭时效:肯定(日本)否定(德国)(本书)与(取得时效)二、 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受占有以外的妨害(一) 构成要件:所有权遭受丧失占有以外的妨害的事实1、 何为妨害: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2、 构成条件:须有妨害的状态妨害状态须继续存在对于所有物或所有权的直接妨害妨害不法3、 否认所有人所有权是否构成妨害:口头否认、起诉否认(败诉)、强力否认(真正所有人)(二) 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的内容:以相对人自己的费用排除妨害之存在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主观状态、请求内容消灭时效。三、 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权保全请求权)(一) 构成要件:所有权被妨害之虞“妨害之虞”之认定:应就具体事实、依社会一般观念而定;妨害防止的内容:德民:862条1项、1004条第1项;(二) 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的内容与方法:防患于未然、费用承担;物(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承租、保管、借用、质权、留置权、基地)第八章:不动产所有权第一节:土地所有权:一、 土地所有权的基础理论:(一) 土地所有权的意义:、 土地所有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日耳曼、罗马);、 土地所有权是一个经济的权利:所有利益、资本利益、生存利益;土地、劳动力、资本。、 土地所有权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公法、私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土地所有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土地制度。、 私法角度的土地所有权:(二) 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1、 土地的概念与特性 概念:广义自然综合体;狭义陆地表层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相同:土地与其他财货:在民法上同属于物的范畴;不同:在经济上与一般财货不同一般财货可以再造、容易移动、易于损毁、规格化;土地则私有独占性格,社会公共性格。 土地的性质:为单纯的自然存在物、非劳动创造物;与四周邻地接壤,连绵不断;位置本身即决定性质;具有社会的公共的性质。2、 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土地的特性决定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 私益性和公益性(概念解析)A_ 为土地所有权本身所蕴含的两种利益:私益性和公益性。土地所有权的私益性和公益性一般不因土地归属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B_ 内容:土地所有权的私益性: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所有利益+资本利益);土地所有权的公益性:消极意义上的公益性(不损害他人) ,积极意义上的公益性(有益他人)。 土地所有权向土地用益权的让步土地用益权的优越性A_ 19世纪以前,所有权强大(优越、绝对、强大、所有权对人身奴役);B_ 19世纪以后,地主阶级、资本家阶级和劳动者基本阶级;资本家阶级为轴心实现了让步;让步为适应资本运动法则,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而强化土地利用权之现象,师承土地所有权向土地利用权的让步;C_ 让步的广、狭两义:广义强化土地现实利用者的法律地位;狭义相分离时,提高利用权人的法律地位;D_ 土地利用权:债权性土地利用权和物权性土地利用权;一组概念:用益权、利用权、用益物权。二、 土地的单独所有形态与共同所有形态A_ 分类标准:以所有权主体的单复数为标准;B_ 发展历程:由“共同社会”向“利益社会”发展;复数_单数-复数;C_ 现实状况:单独所有形态+ 共同所有形态。(一) 土地的单独所有形态-自然人和法人所有,关系简单;我国无土地的单独所有形态;(二) 土地的共同所有形态:土地总有土地和有土地共有1、 土地总有: 定义:未有法人人格的共同体共同享有实在的综合人; 典型:日耳曼村落共同体; 法律构造:经济权能-村落居民,支配权能-村落共同体; 相似例:日本的“入会制度”,入会地; 特征:对土地所有权的质的分割-“土地的经济权能”与“村民资格”的不可分性质。2、 土地合有: 定义:指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享有土地所有权; 典型:以日耳曼家族共同体为基础- 始于继承,扩于婚姻关系; 从身份到契约- 合伙财产;3、 土地共有(按分共有) 广狭两义:广义- 总有、合有;狭义- 按分共有。 以罗马法共有制度为其发端-指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同一土地享有所有权,而每一共有人得对其应有部分予以自由处分的法制度; 量的分割; 国家对土地量的分割进行干预。三、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度法律不承认土地私有制度;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一) 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定义特征:主体上的唯一性客体上的广泛性行使上的特殊性(二) 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 1 、定义2 、特征:主体上的非唯一性;客体上的广泛性保护上的特别性四、 空间权法理的产生与发展(一)空间权法理的产生工业革命以前:对土地之利用,以地表为中心“垂直的所有、利用形态”;平面所有、利用形态;工业革命以后:空间权概念及理论肇端平面的所有与利用立体的所有与利用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土木建筑技术水平的所有与利用形态空间法(二)空间权的意义、分类及构造体系1、 意义 定义-于空中或地中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性质-属不动产财产权 进一步说明-指土地的空间权;土地-地表、空中、地中。 现代意义上的空间权概念2、 空间权的分类:依空间权客体的位置-地上空间权(空中权),地下空间权(地中权);依空间权之性质-空间所有权,空间利用权;依空间权可否移转-可移转性空间权,不可移转性空间权;依存续期之不同-有期限性空间权,无期限性空间权。3、 空间权的构造体系空间权-空间所有权、空间利用权;空间利用权-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邻地利用权;债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空间租赁权、空间借贷权。 空间所有权的概念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关系问题:A空间所有权的定义B与一物一权主义的关系C结论不排斥在动产,依观察;在不动产,依人为的划分;土地与建筑物之“一物性”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又排他上的可能性,能够公示; 空间所有权的公示:测绘水平面积;测量空间提及。 债权性空间利用权:以契约自由原则设定;包括空间租赁权和借贷权债权性空间利用权的性质未有登记请求权,未有让与自由,存续短暂,解约容易。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目录:概念特征与类型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区分所有人的所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一元论说二元论说新一元论说三元论说(一)一元论说:专有权说专有权说(学者解释法民664条时提出,日民法学着我妻荣野认同该学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区分所有人就其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来自于法国个人主义思潮;共有权说普鲁东、拉贝解释上述条文时提出;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系由区分所有人全体所共有,实质是将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共有所有权予以理解和把握;(二)二元论说:定义:由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部分持分权所构成的一种权利; 郑玉波认为:学者主张:郑玉波、黄越钦;实定法法国193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仅指成立于“专有物”上的专有权和成立于共有物上的共有权)/1956 ;台民799()。(三)新一元论说(享益部分说):专有部分与共用部分享益部分区分所有权成为居于有利地位的新说;(三) 三元论说: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 ;实定法德国住宅所有权法,三位一体,事实通说。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与类型(一)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之多重性;1、 复合性:三位一体,四权能(单一所有权);2、 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取得与丧失的主导性大小决定的主导性单独等记上的主导性-只登记所有权;3、 一体性:三位一体,转让、抵押、继承时须一体进行;4、 权利主体身份之多重性: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成员权人;(二) 种类:纵切型区分所有权- 所生特有问题较少;横切型区分所有权-与上相比,所生法律问题较多;混合型区分所有权-为主要的规范对象。三、 专有所有权(一) 概念与性质:概念:又称专有权、特别所有权,单独性灵魂,涵义-抽象-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性质:空间所有权;(二)“专有部分”的概念与要件:、 概念: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要件:构造上的独立性(物理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机能上的独立性)单独使用(有出入门户),独立的经济效用;“专有部分”是构成区分建筑物之基础。(二) 专有部分的范围四种学说:中心说(壁心说),空间说(全部属于共用部分说),最后粉刷表层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中心说为交易实务所采(对外),不足全采(对内),、 空间说(全部属于共用部分说)此说以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理念为立论基础,系与以个别所有为立论基础的上述中心说完全对立的见解,认为专有部分之范围仅限于由墙壁、地板、天花板所谓成的空间(对内)。、 最后粉刷表层说中央部分属于共用部分,表面部分属于专有部分说;、 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对内:最后粉刷表层说;对外:壁心说。四、 共有所有权(一) 共有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共有所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也称共有部分持份权或持分共有所有权部分,为物法性要素两个灵魂共同性灵魂、单独性灵魂。2、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共有所有权与一般共有所有权的区别:从主体上看,区分共有所有权人身份具有复合型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管理团体成员;一般共有权人身份单一,只能是共有所有权人。从客体上看,区分共有所有权的客体范围较为广泛-法定共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通常仅限于一项财产。从内容上看,区分共有所有权的权利义务较为广泛-整体部分、专有、基地利用;共有所有权人的权义简单。 从种类上看,依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分类:区分所有共有权-法定共有权、约定共有权;全体共有权、部分共有权;对建筑物之共有权、对附属建筑物之共有权;无负担的共有权、有负担的共有权。一般共有权-分别共有、共同共有。 从权利变动上看,得丧变更-从属于专有所有权人,独立行为为之,转让-无优先购买权(区分所有)有优先购买权(一般共有)。 从标的物分割上看,不得分割,可得分割。(二) 区分所有人作为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共同使用(电梯)、轮流使用(洗衣机);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出租;共有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变更的修缮改良)、 义务:依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又称固有用途、不违反共同利益的使用如在楼道悬挂地图;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日常维修,更新设备、管理事务、捐税.分担原则-共有持分比例:共有持分-共同所有配分率共同所有千分率共有持分率法国-交易部分的性质、表面积、位置,美国-专有部分与整个财产之价格比,日本-专有部分室内面积。五、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缘起、 建筑物构造、权利的归属及行使的不可分离关系-共同体关系。、 定义:各区分所有人成为团体组织之一成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学说称为成员权(二)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意义及特征:、 意义:作为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特征:独立于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之外的权利,人法性要素-成员权、物法性要素-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基于所有人之间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具有永续性的权利:与共同关系共始终,与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密不可分的权利。l 总之,不得单独让与- 属于区分所有权的人法上的法律关系范畴。(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内容:、 所享有的权利:(1) 表决权(2) 参与订定规约权(3) 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4) 请求权:公共管理事项、共同收益应得份额 : 请求召集机会的权利,日1/5、德1/4、瑞依约 请求正当管理共同关系事务-公平考虑利益、更正请求权 请求收取共用部分的应得之利益, 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请求拍卖违反义务的区分所有人的专有部分,解除其共同关系。、 所承担的义务() 执行决议的义务-基本义务,() 遵守管理规约,() 接受管理者管理。六、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一) 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概念与内容:、 概念: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物理机能,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的一切经营活动。、 内容:物的管理、人的管理, 物的管理-建筑物、基地、附属设施,保存、改良、利用、处分,仅限于建筑物的功用部分。国际保健机构()安全、健康、便利、舒适,火警防范、清洁维护、公共设施维修、花木管理。 人的管理:定义-群居生活关系,B 对象-区分所有权人、出入之人,C 内容- 不当致损、不当使用、生活妨害-容忍义务,超过限度。(二)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方式:、 自主管理与委托管理、 管理人方式与非管理人方式、 法人管理与非法人管理(三)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的形成 :共同体关系-人数、资信、心态-长期居住、暂时落脚、置产保值、房屋投机-团体形成;、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立法模式-以是否具有法人格为标准; 四种模式:不具有法人资格之管理团体-德国,具有法人人格之团体-法国、新加坡,管理团体法人-有条件承认-日本,判例实务上之法人承认-美国。、 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之利弊- 法人- 对内关系、对外关系。、 应采日本模式-50人上下。 第三节:不动产相邻关系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础理论(一)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意义1、相邻权与相邻关系- 相邻权不合相邻关系的意旨。2、定义-为调和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支配力与排他力的修正。(二)不动产相邻关系与邻地利用权的不同、 邻地利用权又称地役权。、 异同:() 相同-规范目的与制度构成上相同-以不动产利用之调和为目的;以不动产权利的扩张或限制为内容。() 不同-A-法定、约定;B-非独立民事权利、独立民事权利;C-限制程度;D-有偿、无偿;E-登记与否。二、土地相邻关系、 定义,指相邻近的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由,调和冲突;、 类型:-邻地地基动摇或其他危险之防免的相邻关系;关于水的相邻关系;关于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越界建筑物的相邻关系。() 邻地地基动摇或其他危险之防免的相邻关系:A-防免的义务、防免的权利;B-瑞民685条1款,德民909条;C-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水的相邻关系-相邻水流关系、相邻排水关系。A-相邻水流关系-包括地上水、地下水;原有水流、自然水流;水源地人的使用、相邻各方的使用。救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B- 相邻排水关系-包括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对自然排水-不作为义务、疏通权。对人工排水-原则上无权利,过水权-a-目的,b-有河道、沟渠,c-两地有高低之势.诚信、正义、补偿。() 关于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必要通行关系C-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又称管线安设权、导引权、通过权,定义-非通过不行,得通过的权利,诚心、对等正义-损害最小、补偿金,变更安设-?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D- 相邻必要通行关系-必要通行权-袋状地问题。要件:a- 土地与公共道路无适宜之联系-不通公路(袋地),高低悬殊、不能直达公共道路(准袋地),虽有他道可通公路但费用过巨、具有为鲜活非常不便(准袋地);b- 须土地通常之使用所必要判断时应考虑土地的位置、面积、形状、地势等因素;应以合法利用为限;c- 须非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的任意行为所致d- 择损害最少之方法;对所致损害应支付补偿金;() 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定义: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与疆界或迄近旁营造或修缮建筑物而有使用邻地之必要时,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容忍该人使用其土地的义务;德国普通法创设、德民无规定、判例皆承认;立法例- 意民、瑞民、日民;要件:疆界或近旁修缮建筑物;有使用邻人土地之必要。补偿金、损害最少。() 越界的相邻关系A- 越界建筑:不知情形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知而不及时提出异议情形容忍义务;受不利益一方的权利-土地购买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容忍义务除外)竹木根枝越界:适当距离、剪除请求(他行、自行),B- 竹木根枝越界:适当距离、检出请求(他行、自行)C- 越界果实a- 果实自落于邻地:b- 非自落于邻地c- 立法例:罗马法-3日以内所有人自由拾取,3日以后归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所有;德国法-911条-归坠落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所有,若邻地为公用地则果树所有人所有;瑞士法- 687条2款土地所有人平时容忍侵害者取得自落果实所有权;法国法-673条1款- 归邻地所有人所有;台湾法-798条-归邻地所有邻地-不以直接毗邻为要,三、建筑物相邻关系(一)建筑物相邻关系的意义和类型、 意义:相邻近的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与邻近土地的利用人之间,彼此邻近的住宅所有人、利用人之间支配力与排他力冲突,为调和冲突,以谋共同利益,法律作出规定。、 类型:(1) 相邻近的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2) 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与邻近土地的利用人之间;(3) 一栋建筑物内彼此邻近的住宅所有人、利用人之间;、 本书研究内容: 相邻关系的发展历程土地相邻关系、建筑物相邻关系;() 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 建筑物之间及与土地相邻关系中的日照妨害、不可量物侵害。(二)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关系复杂(立体关系)、管理规约、 相邻使用关系:() 定义-保存、改良,() 补充说明:A- 相对人-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B- 范围-范围不限于邻接的专有部分;C-救济-恢复原状、支付赔偿。、 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对建筑物的不当毁损行为,未依建筑物的本来用途或使用目的使用专有部分;共同利益与权利滥用、诚信一样难以解释。(三)日照妨害、 日照妨害的概念和性质:日本学说、立法、判例所创,德国为“采光妨害”,英美为“采光权侵害”;指对于日照权的侵害。性质:消极侵害说(地役权设定)、积极侵害说(通说,日照权为基本人权)。、 日照妨害的法律规制方式:英美法系-安居妨害-侵权行为法;德国-公法-不可量物,私法-日照、采光保护;日本-公法与私法协力-违法建筑与适法建筑,工事禁止与损害赔偿。、 日照妨害构成的判定基准与救济方式:判定基准-日本-容忍限度(又具体内容);救济方式-事前救济-建筑物的高度限制与容积率限制,事后救济-请求除去侵害、禁止侵害、损害赔偿。(四) 不可量物侵害-德、英、法、 定义:() 概念指噪音、煤烟、震动、臭气、尘埃、放射性等不可量物质,侵入邻地,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的现象;() 性质:物权法相邻关系一类;() 英美为安居妨害:侵权(具有损害造成的间接性、非排他性及干扰性等特征)-没有物权请求权制度;() 法国(法无规定、判例形成)-近邻妨害法理-以损害的“异常性”或“过度性”为唯一实质要件-无过错责任。、 德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内容:906条() 一般损害-容忍义务:A>B;() 重大损害-衡量补偿请求权(生活活动活进行无须经许可的营业活动)AB; () 重大损害或本质损害-妨害排除请求权,请求禁止、关闭营业活动本身:A<B。、日本不可量物侵害的判断基准() 现行民法未设规定;() 判例与学说协力形成忍受限度理论;() 依忍受限度理论:A- 被侵害利益的性质和程度;B- 土地利用的先后关系;C- 损害的回避可能性;D- 损害补偿请求权的不受影响性;E-侵害禁止措施适用的慎重性。第十章 共有第一节 概述一、共有的概念与变迁、 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之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依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所有权可以从质和量上加以分割:所有权质的分割: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量的分割:共有、 所有权的发展过程:从财产共有财产单独所有 前资本主义社会,总有、合有(村落、家族)、共有 18世纪以来,个人财产意识、人格独立意识民法三原则之一财产神圣, 国家通过立法,限制财产共有发生之范围易生纷争, 单独所有为常态,共有范围狭小。二、共有的特征、成立及分类(一) 特征、 主体的多元性、主体之间联系的偶然性;不以团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与必然;、 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的财产:集合物、合成物、单一物;、 内容:权利与义务各共有人对同一共有物() 或按一定份额() 或依平等原则() 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 为所有权的联合,而非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同种类所有权的联合:个人与个人共有,集体与集体共有不同种类所有权的联合:国家与集体,国家与个人,国家与集体+个人(二) 成立:、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共有: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 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共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两个获两个以上之人的先占物、遗失物、埋藏物之共有; 动产与动产附合、混合时不能区分主从物时(主要部分、次要部分); 相邻疆界线上之设置物; 遗产分割前之共有; 夫妻共有; 家庭成员之共有。(三) 分类:德、日仅有按分共有台湾按分共有、公同共有、准共有我国共同共有、按分共有、准共有;第一节 共同共有一、 共有的概念与性质(一)共同共有的概念:现代民法:共同共有与按分共有相对称;共同共有仅指合有,总有在现代演变为法人单一所有;、 概念: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之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所有权之立法状态。、 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的共有; 共同公有制发生以数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之人,因共同目的而结合,成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一般发生于婚姻家庭领域之内即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按份共有规定于物权篇,共同共有规定于亲属篇。 平等的权利、平等的义务、连带的责任(二)共同共有的性质三种学说:、 不分割的共同所有权说:无应有部分,即时有应有部分,也是潜在的存在。、 社员权说:又称人身权说,个人享有应有部分非物权法上的应有部分,乃人格权法上的应有部分。、 结合的共有权说:不得自由处分应有部分。无通说定论:似为“不分割的共同所有权说”为妥。(三)共同共有与按分共有之不同:、 成立原因不同:以共同关系为前提,存在人的结合关系;否,(财产结合)。、 权利之享有不同:按分,全体。、 处分应有部分之不同:自由处分,无“应有部分”处分可言。、 分隔限制之不同:不得请求分割;可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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