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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九章国际金融协调与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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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九章国际金融协调与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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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协调与机构重点提示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调、区域性金融协调与合作、国家间的双边与多边协调;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核心原则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金融服务贸易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第一节 国际金融协调及其发展随着经济国际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世界经济相互依存空前加强,各国认识到有必要在经济和金融方面采取协调的步骤与措施,管理国际经济、金融的运行。我们把金融领域内国际间相互合作称之为国际金融协调。一、国际金融协调及其作用(一)国际金融协调的涵义国际金融协调(International Finance Coordination) 是指世界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金融机构为促进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在国际磋商和国际协议的基础上,在国内政策方面相互进行的配合,或对国际金融活动进行的联合行动。从狭义来讲,国际金融协调是指各国在制订国内金融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的磋商等方式对某些金融政策进行共同的设置。而从广义来讲,凡是在国际范围内能够对各国国内金融政策产生一定程度制约的行为均可视为国际金融协调。我们所说的国际金融协调是指广义的国际金融协调,它既包括全球性的常设机构所进行的国际协调,也包括世界各国及各地区进行的、对国际经济形势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调。实施国际金融协调的主体是各国政府和主要的国际金融组织,目的是保持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各国的经济利益。国际金融协调的对象是国际金融活动,其特征是各国保持一致的立场或采取联合的行动,协调成败的关键是各国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国内的金融政策作出牺牲,以及政府愿意动用多少国内资源进行干预,(二)国际金融协调的作用国际金融协调作为维持国际货币金融体系稳定的机制,其主要作用有:(1)国际金融协调可以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与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增强。经济金融全球化极大地促进了国际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经济金融全球化也给金融市场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波动和风险,一旦整个金融体系的某个环节发生问题就可能引发一场全球性的危机,1992年的西欧金融风暴、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例证。尽管这些危机与全球化和信息化极强的传导性不无关系,但最主要的原因应当说是各国行动上的非协调性以及国际金融体系太不完善的表现。加强国际金融协调,就可以避免这种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或减轻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2)国际金融协调是有效解决国际金融领域内各种矛盾的重要途径。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在货币金融领域的依赖性也在加强,但矛盾和冲突也在所难免,如汇率和利率变动导致的各种矛盾、国际收支失衡导致的各种矛盾等。而这些矛盾和冲突有时会激化,而矛盾的激化则会对整个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严重的冲击,从而损害各方的利益。为避免各国在货币金融领域内各种矛盾的产生与激化给各方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就有必要进行国际金融的协调与合作。(3)国际金融协调是协调各国货币金融政策的有效方式。世界各国的货币金融政策效果是相互作用、相互牵制的,所以国家之间就有必要在金融政策方面进行广泛的合作与协调,任何国家都不能自行其是,尤其不能采取有损于他国经济利益的政策,而应该在金融政策方面进行广泛的磋商、协调与合作。这种磋商与协调包括制度性的、经常性的磋商与协调,也包括非制度性的磋商与协调,以利于共同对付金融市场的动荡,维持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二、国际金融协调的内容与形式(一)国际收支协调的内容国际金融协调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收支失衡的国际协调、汇率的国际协调与国际货币体系本身的国际协调。(1)国际收支失衡的国际协调。国际收支失衡不仅影响各国的经济发展,也会危及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行,因而始终是国际金融协调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布雷顿森林体系时代开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设有多种货款,为各成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失衡提供资金融通。更主要的是,各国之间经常通过各种磋商与对话(如西方七国财长会议)来协调各国的经济政策,以便调节国际收支。(2)汇率的国际协调。由于汇率的不稳定不仅会造成国际货币和经济关系的紊乱,而且会给有关国家的国际收支和经济增长带来危害。因此,当汇率出现大幅度波动,严重偏离均衡汇率时,就有必要进行国际协调。汇率的国际协调是指国际社会在货币经济政策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步骤和措施,协调管理和干预主要货币的汇率变动。(3)国际货币体系本身的国际协调。国际金融体系指支配各国金融政策关系的规则、机构以及国际金融交易所依据的惯例。为维持国际经济与金融的正常秩序,就有必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加强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改革国际金融体系。(二)国际金融协调的形式国际金融协调从地域范围和参加国的构成情况来看,有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调、区域性金融协调与合作、国家间的双边与多边协调等三种形式。(1)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调是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国际协议、成立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金融体系等方式来解决那些仅靠少数几个国家或个别地区无法解决的国际金融问题的一种国际金融协调方式。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议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形成是世界范围内国际金融协调的一种结果和表现形式。反过来,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议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形成又对解决全球性的国际金融问题,促进各国间的国际金融协调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二战后,全球性金融协调的主要成果及表现形式是达成了布雷顿森林协议,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2)区域性国际金融协调是一个地区内的有关国家在货币金融领域内所实行的协调与合作。区域性国际金融协调的典型是欧洲货币联盟。目前,欧洲联盟已经统一了货币,设立了统一的中央银行,实行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统一、货币政策的统一。(3)国家间双边或多边国际金融协调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发达国家间的金融协调,另一类是发展中国家间的金融协调。发达国家间在国际金融领域的协调主要体现在完善制度、政策协调与信息交换等三个方面;发展中国家间的国际金融协调主要是通过建立合作银行、设立发展基金、创建汇兑机制、协调财政货币政策来实现。三、国际金融协调的实践国际金融协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金本位制时代。在金本位制下,由于黄金是货币体系的基础,因而它在平衡汇率、调节国际收支、促进国际资本流动和贸易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一时期的国际金融协调仅局限于自发的国际货币合作,没有也不可能对主要国际金融市场进行监控,对宏观经济进行全面协调,因此最终无法防范1929年1933年这样特大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统一了各国的货币关系,稳定了国际金融秩序,这是一次全面的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对当时的世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主要发达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各国开始探讨浮动汇率制下的国际金融协调问题。简单说来,浮动汇率制下的国际金融协调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41978年。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引发了经济的衰退,并且使许多国家出现经常帐户赤字。各主要工业国家政策制定者为维持实际经济变量和稳定物价,每年举行经济首脑会议进行政策商讨并形成制度。1977年的伦敦首脑会议就将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列为主要议题,在1978年的波恩首脑会议上,前联邦德国和日本同意增加政府开支,而美国则同意采取降低通货膨胀率的政策。同时,针对跨国银行过度投机活动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所造成的隐患,西方主要工业国家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以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第二阶段为19801985年。这一时期,持续的高通货膨胀率成为各国经济的头号敌人,各国政策者的首要目标是抑制通货膨胀,这个时期可以称为非协调的政策制定时期。例如,美国主要采取高赤字、低税收、高支出政策和紧缩性货币政策导致美元连续5年升值,这些政策完全不同于其它工业化国家,美国要求其它国家分担美元升值的压力,但其它主要工业国家拒绝这一建议,并且希望美国改变其政策。第三阶段是1985年1996年。鉴于美元汇率高估已严重影响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1985年9月22日,西方五国财政部长在美国纽约的广场饭店召开会议,讨论美元币值问题,发表了将采取联合干预措施以使美元汇率下降的“广场宣言”。1986年东京会议上,西方七国财长决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进行经济政策磋商和政策回顾,1987年的巴黎卢浮宫会议就经济政策磋商达成一致意见,选择七种主要经济指标,即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经常项目均衡、汇率、货币政策和财政预算作为各国制订政策目标的基础。在此次会议上,各国还承诺将使美元汇率基本上稳定在当时的水平上,描绘了以汇率目标区为基础的汇率合作的雏型,同时也制定了合作性货币、财政政策的目标:美国削减财政赤字、前联邦德国减税、日本通过货币扩张来降低利率并扩大政府预算支出。从此以后,各国政策合作一直向着协定所建议的方向迈进。第四阶段是1997年以后。1997年后亚洲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超出了传统的七国集团。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讨论和制定解决危机和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措施,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协调的新趋势。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一、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演变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益活跃,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社会都深感必须加强对金融,尤其是对银行的监管。在国际银行业监管领域,最具影响力的组织当属巴塞尔委员会,它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不仅成为其成员国监管当局所接受,而且成为其它发达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共同遵循的标准。在其制定的众多文件中,最为重要的是三个: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核心原则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银行国际化有了迅速发展。迅速发展的银行国际化给传统的银行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许多国家银行纷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为逃避各国金融当局的监管,产生了许多境外市场。各跨国银行对外币的依赖日益严重,银行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银行经营风险也随之加大。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制,使得银行国际经营的风险更加增大,银行破产倒闭事件时有发生。1973年美国圣地亚哥国民银行倒闭,1974年美国富兰克银行和前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宣布破产,引起了国际金融界的震撼。谋求建立适度的国际银行业协调监督管理,保证银行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稳定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1974年9月,西方十国(即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和瑞士、卢森堡的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的巴塞尔举行会议,讨论跨国银行的监督与管理问题。1975年2月,经英格兰银行总裁查理森提议,在国际清算银行主持下成立了监督银行国际活动的协调机构“银行管理和监督活动常设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负责对国际银行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是由十二国金融当局的银行监督官组成的,它是一个常设组织,每年召开三次例会,讨论有关银行国际监督的事宜。该委员会的第一任主席是英格兰银行的乔治·布鲁顿。自1977年以来,该组织的主席长期以来由英格兰银行业务监督处主任彼得·库克担任,所以国际上又把巴塞尔委员会称为库存克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是使国际银行机构受到充分的监督,其会员相互合作以便协调对国际银行制度的监督,并担任制定适应各自国内监督制度的计划,以便有效地应付银行业务的变化。(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演变巴塞尔委员会最早和影响最深远的倡议之一,是创立了各种关于监督机构之间分担责任的主要准则。这些准则通称为巴塞尔协议。1975年9月26日,即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不久,它就形成了第一个对银行的国际监管条例,即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管,1975年12月,十国集团和瑞士的中央银行批准了这个文件,将其称之为第一个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协议的宗旨是制定国际合作监督的指导原则,按股权原则确定分行、多数股子银行、少数股子银行的定义,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力、外汇活动和外汇头寸;(2)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督,母国与东道国共负监督责任,东道国有现任监督其在境内的外国银行;(3)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银行的清偿能力,总行为主监督其在外国分行的清偿能力,外国子银行的流动性主要向东道国负责;监督当局之间应互通情报,克服银行保密法限制,允许总行直接检查海外机构,否则,东道国当局代为检查。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存在严重不足,如合作范围过于狭窄、各国监督仍缺乏有效的协调统一等等。1982年意大利最大的私人银行安布鲁西亚银行及其设在卢森堡的附属机构安布鲁西亚控股公司宣布破产,由于意大利和卢森堡互不愿承担责任,使此银行的破产殃及到200多家银行,损失共达4.5亿美元,西方银行体系再次出现危机,国际银行监管的缺陷暴露无遗。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十国集团和瑞士于1983年5月又通过了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即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督的原则。第二个巴塞尔协议规定:任何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督,如果母国当局对其海外银行监督不充分,东道国有权力禁止这些银行在其境内活动;分行的清偿力监督由母国当局负责,子行的清偿力监督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分担,合资银行的清偿力监督则分属于合资的国家;分行和子行的流动性监督由东道国当局负责,但母国管理当局应对整个银行集团的流动性负责。虽然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对第一个巴塞尔协议作了较大修改,但它仍旧回避了最后贷款人的问题,而且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督管理标准,协议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1987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国际清算银行对银行进行管制和监督常设委员会”会议。1988年7月,西方“十国集团”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们聚会于巴塞尔,原则上通过了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简称为巴塞尔协议,也就是第三个巴塞尔协议。现在我们经常提到的巴塞尔协议就是这个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文件,该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都作了统一规定,其主要目的有二个:一是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规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三)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分四个部分:即资本的组成、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标准比率规定、过渡与实施安排。 巴塞尔协议把资本分为两级,即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核心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一级,是银行资本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要占银行资本基础的50%。附属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二级,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储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和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其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100%。银行的管理层需要防备各种不同的风险,对大多数银行来说最主要的风险是信贷风险。巴塞尔协议根据资产的相对风险程度,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各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银行的资产,根据其风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五类:即0%风险的资产、10%风险的资产、20%风险的资产、50%风险的资产、100%风险的资产,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银行的表外业务也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的相应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为长期保证国际银行拥有一个统一稳健的资本比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从文件公布之日起,银行要逐步建立起所需的资本基础,到1992年年底,银行的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应达到4%(这一比率又称为资本充足率)。为了保证顺利、平稳地过渡到新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委员会同意设置一个过渡期,让各银行调整和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2年为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二、巴塞尔核心原则 巴塞尔协议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建立了全球统一的风险管理标准,强调了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意义,它对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各国的银行监管必然产生深远的意义。但巴塞尔协议也存在不足之处,如它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它仅仅注意到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银行经营过程中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产生背景 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促进各国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和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缺陷也越来越明显。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逃避金融管制,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开始成为一股潮流,20世纪80年代,金融衍生工具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内容,新的金融产品,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刺激了越来越多的国际银行从事投机交易。进入20世纪90年代,金融创新、衍生金融产品发展依然很快,银行业也越来越深入地介入金融创新与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金融市场的动荡对银行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不少银行因市场风险管理失控而破产倒闭。如1995年2月,具有233年历史的英国皇家银行巴林银行因经营日经指数期货而被国际荷兰集团以一英镑的价格收购,同年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因舞弊经营国债期货而破产倒闭,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发生信用危机,1997年在泰国金融危机过程中有56家金融机构关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些银行基本上都是在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基本正常的情况下遭遇风险损失或破产的。如1994年底,巴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8%。到1995年倒闭前,人们还认为巴林银行是安全的。国际银行业“事故银行”数目之多,损失之巨,显示出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走到了尽头,实践要求新的监管方式的出台。于是,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年初推出了巴塞尔资本充足协议的补充协议,在1997年4月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并于同年9月下旬在香港举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年会上正式通过,要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1998年10月之前进行认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与其它有关组织一起,督促各国加快实施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进程。 (二)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 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包括25条原则,主要从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发照与审批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巴塞尔核心原则在原则1中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是:稳健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建立监管者之间分享信息及信息保密的各项安排;(2)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化的审批。在原则25中,强调要对银行在市场准入及银行业务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明确监管者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的权限及具体监管内容,监管者必须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收购,有权审查银行的大笔收购与投资;(3)持续银行监管手段。原则1620条明确了监管者有权制定并利用审慎法规和要求来控制风险,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监管者必须要有能力对银行进行综合并表监管;(4)监管者的正式权力。在原则22条中,强调银行必须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纠正措施;(5)跨国银行业。原则2325条要求母国银行监管者必须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银行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管。东道国银行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东道国国内机构所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而且从并表监管的目的出发必须有权分享其母国监管当局所需的信息。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新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发布以后,全球银行业经历了重大的变化,促使巴塞尔委员会着手对其进行全面的调整与修订。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长期研究和探讨,发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2001年年底,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定于2004年实施。新的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思路、方法作了新的总结与规范,将对国际银行业及全球所有银行的业务、风险管理体系、业务报告路线以及与投资者的关系、与监管者的沟通等等带来深远的影响。(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新资本协议在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率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从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三个方面,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资本的定义和最低资本充足率仍保留1988年协议的要求不变(即8%),但明确了应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信用风险的衡量和计算方法上改变了原协议主要根据债务人所在国是否是经合组织成员国来区分,而是按外部出口信用评级结果核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初级内部评级方案及高级内部评估方案。在衡量最低资本充足率时,引入了市场风险(主要指市场波动、经济周期等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操作风险(主要指内部处理程序上失误、系统错误、内部员工的错误行为等因素导致的风险),以期实现全面风险管理。新资本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有责任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有效的监管约束应遵循四个基本原则:(1)监管当局有权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及外部的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2)银行应建立严格的内部评估体系,使其资本水平与风险度相匹配;(3)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资本充足率的能力;(4)在银行资本下滑或有此类迹象时,监管当局要争取及早干预,以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充分肯定了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监管和增加资本充足,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固性。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银行应提高透明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协议要求,银行在半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风险度及风险管理状况。同时,新协议要求银行应披露特定业务领域、以及风险管理操作中的损失等方面的数据。(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特征(1)新资本协议使资本水平能够更真实地反映银行风险。新资本协议提出,银行资本储备除要反映其信用风险以外,还必须同时反映调拨风险和操作风险;要借助外部信用评级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使风险衡量更为客观;在评估资产风险权重和资本充足率时,要考虑抵押品价值和质量、担保人信用和能力;在确定资本充足水平时,要充分考虑各种风险缓解技术、工具的影响。这些规定扩大了银行风险管理的范围,风险计量更为谨慎、周密。(2)进一步强调了银行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新资本协议放弃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单一化的监管框架,提出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监管方式,提出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充足的资本储备是银行风险管理的第一支柱,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体系是确定最低资本充足率的依托;在资产评级方面,除了继续保留外部评级这一方式外,更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提供了标准化方案、初级内部评级方案、高级内部评级方案等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案。这些规定既强化了银行建立内控机制的责任,又增加了银行风险管理手段的灵活性。(3)硬化了对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管约束。新协议强调了监管当局的严格评估与及时干预,提出了监管当局要准确评估银行是否达到最低资本要求,评估银行资本水平是否与实际风险相适应,评估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是否科学可靠;提出监管当局要及早干预,防止银行资本充足水平低于实际风险水平。这些规定强化了监管当局职责,硬化了对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管约束。(4)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新资本协议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提出了银行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关键信息,如对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结构、资本充足率、内部评估系统及风险资产计量法、风险资产管理的战略与制度、管理过程等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了银行应具有经董事会批准的正式披露政策,包括公开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目的和战略,并规定了披露的频率和方式。这些规定有助于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提高外部监管的可行性和及时性。四、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达成的背景服务贸易是现代国际经济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的重要调整对象。而金融服务贸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在服务贸易领域谈判中取得的巨大成就。1999年3月1日,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正式生效,至此,国家间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在一定范围内正式认可。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达成是全球金融开放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标志着全球金融一体化迈开了可喜的一步,对全球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国际服务贸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各国服务贸易的磨擦也日益激烈。20世纪80年代以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发达国家的强烈要求。当时,美国、欧共体与其它少数几个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将服务贸易列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但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但是在1986年埃斯特角部长会议上,由于发达国家在有些领域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一定的特殊考虑,因此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作出了适当的让步。经过艰苦的谈判,最终在1993年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共包括三个部分29条和8个附件,其中金融贸易服务附件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协议中规定了缔约国所承诺的一般义务和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政策法规与条约的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紧急保障措施、市场准入等条款。(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达成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谈判的一个主要议题,是“乌拉圭回合”中服务贸易谈判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金融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中的核心地位,使得谈判一直存在分歧。1993年底,“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文本形成,但金融服务贸易并没有达成最终共识。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各国便立即着手筹备谈判的有关事宜。1995年7月28日,世界贸易组织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达成一项有90余个国家参加的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是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作出实质性承诺和其后一半以上成员国应允新承诺的基础上形成的。有关谈判原定于1995年6月30日结束,然而在该期限到期前一天,美国谈判代表公开指责一些国家对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承诺仍不充分并因此退出谈判。缺少美国这样的金融大国签字,使得这一协议成为过渡性的协议。1997年初,全球金融服务贸易谈判重新在日内瓦拉开,在这轮谈判中,谈判者分为两方,其它成员国为一方,美国为另一方,在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上讨价还价。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出了对本国金融市场积极开放的姿态,要求其它成员国响应。在这种情况下,其它许多成员国都先后修改了原先所作承诺。到1997年12月13日凌晨,谈判各方达成一致意见,70个国家签署了以56份金融开放承诺为基础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五、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一)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主要包括一个核心文件以及成员国提交的承诺表和豁免清单,这些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发达国家因其金融业的高度发达而普遍愿意开放金融市场,只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定了极少的限制。发展中国家虽然也保证给予外国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但对市场准入规定了很多条件和限制。(2)关于提供服务的方式。发达国家允许其他国家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在本国设立金融机构和向本国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也保障本国公民在境外消费金融服务。发展中国家以保护本国消费为由,在许多部门禁止或严格限制外国金融机构跨境提供金融服务,而只允许其以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提供服务,以便于监管和控制。(3)关于开放的具体金融部门。绝大多数国家愿意开放再保险服务和银行业中的存款和贷款业务,而对于保险业中的人寿保险、银行业中的清算和票据交换、证券业中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做具体承诺或加以严格限制。在金融服务协议的最后承诺中,发达国家主要将内部或双边及区域待遇多边化。如欧盟承诺不限制外国金融机构准入其市场,并在完全的最惠国待遇基础上提供国民待遇;日本将1994年日美达成的双边金融服务协议中规定的给予美国的待遇多边化;加拿大则承诺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好处给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韩国、印度、泰国、菲律宾、巴西、南非等也承诺不同程度地开放金融市场,例如允许外资在本国金融机构参股、允许外资在本国设立保险公司等。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只是规定各国在将来某一时刻所应达到的开放程度,至于以何种方式以及以什么样的速度达到这一程度,则取决于各国不同的承诺安排。(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是第一个规范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协议,对未来全球金融体系、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世界各国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世界贸易组织的102个成员国在该协议中作出了在金融贸易服务领域开放市场的承诺。其中,有58个成员国承诺在保险市场上允许外资可以较以前更大的市场准入范围进入,有59个成员国承诺外资可以在银行业上拥有全资附属公司或分行,有44个成员国允许外资券商在当地设立全资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由此可见,全球金融市场将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一步对外开放;其次,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将促进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又为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达成,有利于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各国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再次,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提供的连续不断的多边谈判机制,使金融自由化迈向更高层次,有助于推动更广泛深入的国际经济合作。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时, 英、美等国家为了整顿、重建战后世界经济,感到世界各国的合作是十分必要的。因此,1944年7月,在英、美等国策划下,美、英、中、苏、法等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洲的布雷顿森林(Bretton Woods)召开了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决定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缩写为IMF)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1946年3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成立,1947年3月正式开始办理业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联合国专营国际金融业务的一个专门机构,它与世界银行集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共同构成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到2002年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有会员国183个。按照规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只有首先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才有资格成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会员。我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始国之一,并于1980年4月18日正式恢复了在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一)组织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机构是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若干业务职能机构组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会员国各国派理事和副理事一人组成,任期五年(可以连任)。担任理事一职的通常是各国中央银行行长或财政部长,副理事只有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接纳新会员、决定或调整会员国的份额、分配特别提款权及其处理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秋季举行一次定期会议(即IMF年会),必要时可举行特别会议。由于理事会过于庞大,1974年10月设立了由22个部长级会员组成的临时委员会,每年举行34次会议。临时委员会具有管理和修改国际货币制度和修改基金条款的决定权,因而成为事实上的常设决策机构。理事会下设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是IMF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除接纳新会员国、调整基金份额和修订协定条款等重大事项以外,基金组织的一般事务及政策事务均由执行董事会行使权力。执行董事会初期由12人组成,目前由24人组成,由持有基金份额最大的美、英、德、法、日、沙特阿拉伯等6国各派一人担任常任执行董事,其它执行董事由其他会员国按国家集团或按地区分组推举产生(中国和俄罗斯为单独选举集团,各指派一名执行董事)。基金组织设总裁一人,副总裁三人(原设一人),总裁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每5年选举一次),总管IMF的业务工作,是基金组织的最高行政领导人。总裁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平时无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投票表决出现双方票数相等时,才可投决定性的一票。总裁可以出席理事会,但没有投票权。通常,总裁由西欧人士担任,而世界银行集团总裁由美国人担任。基金组织的一切重大问题由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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