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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陕西省房屋没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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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陕西省房屋没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doc

    陕西省房屋建筑震后重建抗震设防暂行规定陕 西 省 建 设 厅二八年六月目 次1 总 则22 建筑设计32.1 规划选址32.2 总体布局32.3 建筑单体32.4 建筑构造及装饰43 结构设计53.1 场地、地基和基础5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53.3 结构选型63.4 结构分析73.5 结构构件设计73.6 抗震构造要求84 建筑施工134.1 施工基本要求134.2 结构材料基本要求134.3 地基、基础施工144.4 砌体工程144.5 钢筋混凝土工程154.6 装饰工程154.7 安装工程16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基于对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的房屋建筑破坏的调查,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抗震方针,提高房屋建筑抗震性能,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对房屋建筑的破环,减少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定。1.0.2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的抗震设防。1.0.3 村民自建住宅抗震设防应按照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要点(试行)执行。1.0.4 房屋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1.0.5 下列房屋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按乙类采用: 1 大中城市的二级医院,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的乡镇主要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 2 教育建筑中的所有幼儿园、中学、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 3 福利院、专供老年人、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及公共建筑。 4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1.0.6 房屋建筑的设计与施工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2 建筑设计2.1 规划选址2.1.1 规划选址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中抗震防灾规划要求。2.1.2 规划选址时必须进行工程地质勘察。2.1.3 规划选址时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避免选择在不利建设地段,如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溶岩、软弱土、低洼地带、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2.2 总体布局2.2.1 应符合建筑防灾安全布局要求,考虑地震带来的建筑倒塌对疏散的影响。2.2.2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幼儿园周围应避免与其他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毗邻,周围应有保证安全疏散的道路、通道。主要出入口正前方应有不小于15米的开阔场地,各疏散出口通往运动场或空地的通道应通畅无阻。 2.2.3 中小学校内应有集中的运动场或空地,保证全校师生的集散需要,并兼顾为社区提供避难场所。2.2.4 其它类别的建筑在总体布局有条件时,应留出空地,作为避难场地使用。2.2.5 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宜采用空透的金属栏杆,其它类别建筑的围墙如采用砖砌实墙时,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2.3 建筑单体2.3.1 建筑平面应简单、规整,符合抗震要求。2.3.2 在保证建筑功能要求基础上,建筑体形应简单。2.3.3 结构选型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结构形式。2.3.4 小学教学楼层数不宜超过3层;中学教学楼层数不宜超过4层。2.3.5 外廊式中小学校、幼儿园砌体建筑不应采用无廊柱悬挑外廊形式。2.4 建筑构造及装饰2.4.1 建筑物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应减少装饰附加物,且装饰附加物必须满足抗震要求。2.4.2 建筑物外廊及阳台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现浇混凝土护栏或金属护栏,不得采用砖砌护栏。2.4.3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宜采用玻璃护栏。2.4.4 中小学校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幼儿园不宜采用砖砌女儿墙。2.4.5 中小学校、幼儿园如采用玻璃采光顶,要有防玻璃坠落的安全保护措施。2.4.6 建筑幕墙(玻璃、石材、金属幕墙等)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2.4.7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不应采用玻璃雨蓬。2.4.8 坡屋面采用烧结瓦时,应有栓结或粘结措施,防止滑落。2.4.9 空调室外机安装应有牢固的安装措施及防坠落保护措施。2.4.10 中小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在满足天然采光要求条件下,窗口面积应尽量减小。2.4.11 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必须达到国家外墙饰面砖工程相关要求,采用专用贴面砖粘接剂、勾缝剂。2.4.12 中小学校、幼儿园外墙装修采用贴面砖时,贴面砖应采用重量轻、规格小的材料,其厚度不应大于6mm。2.4.13 不得缩小建筑物的防震缝尺寸,采用金属板封堵者,不得在封堵材料表面粘贴面砖等刚性外饰面材料。2.4.14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楼地面面层应选用可靠的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面层应有安全防滑措施。2.4.15 建筑物内不宜采用重型装饰吊灯,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应采用重型灯具。2.4.16 学校教室内课桌布置时,不应阻塞教室安全疏散通道。2.4.17 室内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物的结构承重体系,不应在砌体填充墙上开设水平横槽,以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3 结构设计3.1 场地、地基和基础3.1.1 选择建设场地时,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选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对建设场地的适宜性进行评价。3.1.2 建筑场地应优先选择开阔平坦、覆盖层较薄和地基土密实均匀的地段, 不应在抗震危险地段建造房屋。3.1.3 因条件限制需在抗震不利地段、场地复杂地段建造房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3.1.4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土梁、陡坡和河岸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的建筑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文及条文说明考虑不利地形对地震动参数产生的放大作用。3.1.5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人工地基。同一结构单元的地基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当无法避免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它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3.2 建筑结构的规则性3.2.1 建筑的平面形状及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对称。建筑的立面形状及竖向刚度沿高度宜连续、均匀,避免出现突变。建筑的平面、立面不规则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2条,表3.4.2-1、3.4.2-2进行判断。3.2.2 当建筑存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3.4.2-1、3.4.2-2中所列举的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类型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4.3条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对其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3.2.3 当建筑体形复杂,建筑平面立面特别不规则时,可根据建筑需要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形成多个较规则的结构单元。3.3 结构选型3.3.1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3.3.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5 楼盖体系的选择应满足结构分析假设的要求。3.3.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3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3.3.4 结构的竖向构件宜上下连续,当采用砌体结构时,严禁竖向构件不连续。3.3.5除有关规范规定外,钢筋混凝土结构中不得采用砌体结构承重。3.3.6 钢筋混凝土结构屋盖及楼盖不宜有错层;当存在错层时,对错层引起的局部短柱应提高其抗震构造措施。3.3.7 砌体结构房屋不应设置角窗,楼、屋盖不应有错层。3.3.8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医院的门诊楼、住院楼和医技楼、专供老年人及残疾人集中使用的住宅等有关规范及本规定划为乙类建筑的房屋应优先选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3.3.9 房屋选用砌体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小学教学楼、划为乙类建筑医院的门诊楼、医技楼和住院楼,6度不宜超过4层,7度不宜超过3层,8度不宜超过2层。 2 幼儿园不宜超过一层。3.3.10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6、度时,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8度时,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3.3.11 公共建筑、房屋的悬挑部位及相应的平衡部位、标高变化的楼、屋盖不得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3.3.12 6、7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8度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3.3.13 结构的抗侧力构件布置不均匀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3.4 结构分析3.4.1 多层房屋采用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结构的扭转周期宜小于计算方向的第一平动周期。3.4.2质量及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及扭转不规则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3.4.3 钢筋混凝土结构计算时,楼屋面梁的刚度增大系数应与楼、屋盖体系相适应。3.4.4 结构计算中因地震作用设计困难进行刚度折减的构件,应保证此类构件的破坏对竖向承载力无明显影响,并不应引起结构的连续破坏。3.4.5 结构分析除满足本规定3.4节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其它规范的要求。3.5 结构构件设计3.5.1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结构构件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应能保证其使用功能,而不需进行大修加固。3.5.2 对现浇混凝土构件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3.5.3 结构构件强度计算时,结构构件截面如有削弱,强度应按规定予以折减,并对局部应力集中处应进行补强。3.5.4 结构构件设计中的耗能部位,刚度折减的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3.5.5 砌体结构中采用独立砖柱作为承重构件,截面尺寸不宜小于370mm ×370mm,并应满足计算要求。3.5.6 多层砌体房屋,防潮层以上墙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若用水泥砂浆时,应按有关规范折减强度。3.6 抗震构造要求3.6.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3.6.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2 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3.6.3 钢筋混凝土构件中的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335级和HRB400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PB235、HRB335和HRB400级热轧钢筋。3.6.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3.6.5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2 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3 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3.6.6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不应少于212。2 一、二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矩形截面柱不宜大于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对圆形截面柱不宜大于纵向钢筋所在位置柱截面弦长的1/20。3.6.7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3.6.8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300mm,圆柱直径不宜小于350mm。2 剪跨比宜大于2。3 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3.6.9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宜对称配置。2 截面尺寸大于400mm的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3 边柱、角柱及抗震墙端柱在地震作用组合产生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4 柱纵向钢筋的绑扎接头应避开柱端的箍筋加密区。3.6.10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 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 、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2 底层柱,柱根不小于柱净高的1/3;当有刚性地面时,除柱端外尚应取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3 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 的柱,取全高。4 一级及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3.6.11 钢筋混凝土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3.6.12 砌体结构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住院部、医技楼等乙类建筑,其承重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3.6.13 砌体结构中,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3.6.14 砌体结构中,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下列数值的梁,应在支承处砌体上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有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应浇成整体: 1 对砖砌体为4.8m。 2 对砌块和料石砌体为4.2m。 3 对毛石砌体为3.9m。3.6.15 砌体结构中,对240mm厚的砖墙,当梁跨度不小于6m时,其支承处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当设防烈度在度及度以上时,砌体结构中跨度大于6m的屋架和跨度大于4.8m的梁,应在支承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不得代替壁柱)。3.6.16 当采用板底圈梁时,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板端伸进外墙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长度不应小于10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当采用板顶圈梁时,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的板端伸进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50mm,在梁上不应小于65mm。3.6.17 砌体结构中,预制板的板端应预留长度不小于100mm钢筋,板缝宽度不小于60mm,每缝设置单侧伸进板内长度不小于500mm、直径不小于6的板缝加筋,板缝加筋应可靠锚固;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与墙或圈梁拉结,拉结筋间距不大于1000mm、直径不小于6,并应可靠的锚固于板缝、墙体或圈梁内。板缝后浇的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为方便穿管,预制板与外纵墙间可预留一定宽度的现浇带,现浇带按计算确定配筋,并应设置与墙体的拉结钢筋,当现浇带的宽度小于600mm时,拉结钢筋尚应跨过相邻的预制板,锚入预制板板缝。3.6.18 装配整体式楼、屋盖,预制钢筋混凝土板面应设现浇层。现浇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不宜高于C40,并应双向配置直径68mm,间距150200mm的钢筋网,钢筋网应可靠锚固于混凝土内。3.6.19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及住院部和医技楼采用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1 外墙四角,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2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楼、电梯间的四角,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3.6.20 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医院门诊楼及住院部和医技楼等采用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1 构造柱最小截面采用240mm×24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12,房屋四角构造柱纵向钢筋采用414;箍筋采用6100200mm,加密区高度600mm。2 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并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拉结钢筋。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穿过圈梁,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3.6.21 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对于现浇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3.6.2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圈梁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进行。3.6.23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412,6200。3.6.24 砌体结构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3.6.25 砌体结构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3.6.26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无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当过梁的跨度较大时门洞边应设置构造柱。3.6.27 砌体填充墙应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1 多层砌体结构中,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 配置26 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 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2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宜与柱脱开或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2) 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设2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 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mm ,8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4)墙长大于5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且墙顶与梁拉结,墙高超过4.0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5) 外填充墙拐角处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的间距不应大于4.2m,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通长的拉结筋与剪力墙、柱或构造柱拉结。3.6.28 建筑物不宜做易倒塌的门头、门脸、高山墙等装饰构件;突出屋面高度大于500mm的女儿墙及烟囱等非结构构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3.6.29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抗震设计。3.6.30 在有人员停留区域及安全疏散通道附近的构筑物(如围墙等),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4 建筑施工4.1 施工基本要求4.1.1 拟建工程场地应与规划、勘察、设计文件一致。4.1.2 房屋建筑施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施工相关准许手续。4.1.3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必须有完整的施工图纸,施工图应通过审查。4.1.4 施工前应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抗震设防措施交底,明确抗震设防要求和重点控制部位。4.1.5 施工单位应根据单位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施工环境条件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周期长、位置高、荷载大、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考虑防震措施。4.1.6 施工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作业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施工素质,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岗位资格证。4.1.7 施工作业应优先考虑选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尽量减少手工作业。4.1.8 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工程抗震设防措施和要求,更不得因建设方要求任意增加房屋层数、扩充长度、改变结构。4.2 结构材料基本要求4.2.1 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水泥、钢材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有材料质量合格证,钢材品种、级别、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2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3 砌体结构所用块材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防潮层以上砌体应采用混合砂浆砌筑。4 用于抗震等级一、二级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基本力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4.2.2 用于结构施工的主要材料应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抽样复试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工程。4.2.3 钢筋的焊接、粗直径钢筋的机械连接,施工前应进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4.2.4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的预制楼板不得用于工程。4.2.5 钢筋混凝土结构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4.3 地基、基础施工4.3.1 工程开工前应先对拟建场地进行普探,并对发现的墓坑及问题坑进行处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4.3.2 基坑开挖后,应会同勘察、设计单位验槽,核对土质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相符。4.3.3 人工复合地基、桩基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4.3.4 对高低错落的工程应先施工深基础,后施工浅基础。4.3.5 灰土地基施工应严格计量,拌和均匀,随铺随夯实,接槎部位不得留在轴线处或独立基础下面,且接槎应留成踏步槎,宽度不得小于1m,石灰应用磨细生石灰粉,严禁用熟石灰粉。4.4 砌体工程4.4.1 砌体工程施工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的规定。4.4.2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程序应先绑扎构造柱钢筋,次砌筑墙,再浇混凝土。砖墙与构造柱的交接面须砌成马牙槎,先退后进。浇筑构造柱之前,应将砌体和模板浇水润湿,并将模板内的垃圾清理干净。4.4.3 填充墙不得一次施工到顶,最上一皮砖至少在整墙砌筑完一周后施工,采用斜砌砖顶紧时,砖应割角,倾斜角度宜在45-60度,或采用后浇小于50厚的膨胀细石混凝土填塞密实。4.4.4 硅酸盐砌块砌筑时,块料生产日期应在一个月以上。4.5 钢筋混凝土工程4.5.1 混凝土拌合应按照配合比严格计量,并按规定在浇筑现场检测塌落度,制作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应与实体结构同楼层同条件养护。4.5.2 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4.5.3 清水模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宜采取措施防止产生负偏差,板面负筋应采取可靠支撑措施,避免踩踏下沉。4.5.4 钢筋的连接接头位置、锚固长度必须符合规范规定。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箍筋宜在梁钢筋就位前,按设计要求固定好,严禁少绑和漏绑;次梁吊筋端头箍筋加密区,应保证长度。当上柱钢筋总面积大于下柱时,其超值部分钢筋应插入下柱,并满足钢筋锚固长度。4.5.5 后浇带梁板处模板及支撑系统应自成独立支撑体系,并在后浇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体系。4.5.6 高低层错落结构,宜先施工高层,后施工低层。4.5.7 填充墙拉结筋采用后植筋办法施工时,应先进性拉拔试验,合格后再按砌块厚度和设计要求间距植筋,严禁随意弯折拉结筋。4.6 装饰工程4.6.1 室外幕墙工程必须有专项设计,承重骨架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牢靠。4.6.2 用于连接密封的硅酮结构胶的粘接强度和耐候性能应经过检验,符合设计要求;连接挂件应采用耐锈蚀材料,并确保具有足够的拉接强度。4.6.3 外墙面砖镶贴前应作粘结强度检验,粘结强度不应低于0.4Mpa,基层应作界面处理。4.6.4 室内采用粘结材料干贴饰面板材时,必须有足够的粘结点和粘结面积,除四角必须粘结外,中间每0.2m2至少有一个粘结点,每个粘结点面积不应小于10cm2。4.6.5 室内不同墙体材料交接部位,墙面装饰层施工前,应对接缝部位进行处理。嵌填弹性腻子或在粉刷层中增设加强材料,宽度不小于20cm。4.6.6 吊顶的吊挂点数量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吊点与结构的连接当采用后锚固技术连接时,应经拉拔试验合格。4.6.7 室内设置的附着吊挂装饰件等应固定牢靠。4.7 安装工程4.7.1 室内管道支架、吊架的形式、间距应符合规范规定,固定牢靠。4.7.2 穿越结构缝的管线应采取软连接或其他适应结构较大变位的措施。4.7.3 公共建筑内的应急照明系统应设施配置齐全,试运行可靠。4.7.4 大型灯具安装前吊挂件应进行拉力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吊挂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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