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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责任险时保险单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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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责任险时保险单条款.doc

    雇 主 责 任 险 保 险 单 保单号: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其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 授 权 签 字签发日期: 2013年12月29日 签发地点: 中国,江苏明 细 表保险单号:PZAA201332010000000084险种雇主责任险(适用于五星劳务派遣人员)被保险人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及所有管控的公司,所有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包括在保险期间收购或兼并的公司)及其各自的分公司和继承其相关权益的公司附加被保险人1.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2. 南京嘉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3. 扬州市中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4. 镇江市新青年人力资源有限公司5. 安徽省盛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6. 南京国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7. 苏州市全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8. 无锡嘉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9. 泗洪恒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10. 河南中原劳务派遣管理有限公司11. 浙江锦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大型电器零售业及售后服务地域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海外出差扩展到全球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员为五星提供服务的劳务公司派遣人员 责任范围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在为五星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国家工伤基金不予赔付,须由被保险人单位负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为工伤补充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本保险负责赔付被保险人”工伤管理条例” 中规定工伤基金不予赔付而用人单位应当负责的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 工伤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 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3. 伤残津贴(5、6 级)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 级)5. 工伤基金不承担的医药费部分(含社保规定范围以外的用药)以每人每年25,000 为限6.其他国家工伤基金不予赔付,须由用工单位负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及根据被保险人与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须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责任。及诉讼费用(指五星为解决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纠纷而发生的合理的诉讼费用)赔偿限额80万/每人每次事故及每人全年累计另附加额外公共保额:即一旦发生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员工伤亡事故时,根据被保险人对涉案劳务工人的法律赔偿责任(限于前述描述的赔偿责任)超过该员工自身的限额时,超出的部分由此公共保额承担。限额:人民币2,000,000每次及累计。备注:以上所有保险利益依照各自限额赔付预计被保险人数物流人员 392售后人员 467合计: 859人免赔额5天(5天或5天以上的,此免赔不适用,则为无免赔)预计年工资额物流人员:RMB2,176,000售后人员:RMB2,418,400总计:RMB4,594,400费率0.6396%预计保险费RMB293,857.82扩展条款1. 通译和标题条款2. 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被保险人注销保单不需提前通知)3. 上下班途中条款4. 自动承保新雇员条款5. 国内外出差条款6. 异常天气条款7. 工作餐条款8. 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9. 保费调整条款10. 权益保护条款11. 雇员的定义12. 关于员工空档期的保障的约定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特别约定1本保单“本人工资”的定义: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从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职业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月按实际月数平均。工资包括: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等所有员工工作收入。2.经双方同意,工伤保险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列明的工伤或视为工伤情形,均为本保单所指称的雇主责任。3.雇员名单无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时被保险人需提供雇佣劳动合同或能证明雇佣关系的类似证明。4.兹经双方同意,保单覆盖的责任范围措辞修改如下: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以及根据中国可适用法律确定的视为工伤的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法律,),须负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5.兹经双方同意,保单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修改为: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6. 无论有无相反的规定,本保单伤残给付标准依据以下赔付表:项 目伤害程度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百分比(一)死亡 100(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三)二级伤残 80(四)三级伤残 65(五)四级伤残 55(六)五级伤残 45(七)六级伤残 25(八)七级伤残 15(九)八级伤残 10(十)九级伤残 4(十一)十级伤残 1a)保险公司对于任何赔付金额或年累计的赔付总金额不得超过总保额。b)被保险人不能基于一次事故得到上表中2项以上的赔偿7.无论是否与本保险单其它内容相抵触,该保险是基本保险。如果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如被保险人另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其他保险将仅是超额保障,本保单不进行比例分摊赔偿。被保险人自愿向其他保险计划索赔的,本保单保险公司同意,在浏览所有单据原件后,自行保留复印件,并根据复印件以及其他保险计划的赔款金额确定书,进行超额部分的理赔。8.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9.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10.本保单同意赔偿经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11.本保单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新开店。被保险人从新店试营业之日起或者对于那些不进行试营业的新店,从正式营业之日起30天内应向保险人申报。承保新店的批单从新店试营业之日起或者对于那些不进行试营业的新店从正式营业之日起生效,批单的保险期限至保单到期日终止,除非保单在中期被取消。保费将自该门店试营业或正式营业之日起,至本保单到期之日为止(除非保单中途取消),按日比例收取。但是本保单作为首要保单,在新店试营业之日前或者对于那些不进行试营业的新店在正式营业之日前已经到职的员工持续有效。备 注1、保险费分两期支付:每一期50%,第一期在收到保单文件后的60天内支付,第二期在保单生效日之后的第6个月起30天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278号)一、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二、保险责任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三、赔偿额度(一)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二)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注:(1)保险人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四、除外责任(一)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保险费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六、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二)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经被保险人、受伤雇员或其代理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五)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合并、分立等,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增加等情况。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五)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雇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应该: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3.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六)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七)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八、争议处理(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九、其他事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附表1: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项目伤害程度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一)(二)(三)(四)(五)(六)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1、丧失四指2、丧失拇指全部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7、丧失脚趾全部8、丧失大趾全部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1001001005040251063115521参照医院证明另定。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的可同时兼得。附表2: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扩展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 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它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1.通译和标题条款本保险单主要包含明细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普通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以及此保单包含的其他条款和以此为基础做出的批单条款,各部分内容均应作为整体理解。如果保单某一部分有任何词汇或表达被赋予特定意义,则该词汇无论出现在保单哪一部分均应表达该特定意义,除非该意义与上下文不符。如果保单中使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的词汇来代表本保单的赔偿方和风险投保方,兹经双方同意,上述词汇的意义应当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相同。双方还同意:a.具有人称含义的词语包含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b.单数词汇应视为同时包含复数形式,复数亦然;c.具备词性的词汇在保单中再次出现时词性一致。如果本保单各条款、规定、条件之间有任何解释上的冲突,应当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如果本保单任何条款被相关法律认定无效,不能执行,本保单将视为无此条款,而保单其他部分应当保持完全效力。标题仅为易于查阅用途。兹约定,相应的保单条款不应仅仅按照其标题来解释。2.保险人提前90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被保险人注销保单不需提前通知)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九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日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日比例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3.上下班途中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4.自动承保新雇员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的员工,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出具相应的人事记录及用工合同。被保险人离职的员工也自动终止保险责任。5.国内外出差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限内,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其雇员应被保险人要求出差(包括国内国外),在进行与被保险人有关的业务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被保险雇员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而造成雇主责任。6.异常天气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7.工作餐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8.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举办的任何社交和娱乐活动所致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之法律责任。任何在此项下的索赔均应以中国相关的法律为依据9.保费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的工资总额计算年保费,并预收全额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应保持正确的与所有特别事项有关数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检查这些数据。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的工资总额。如果所有地址(包括新地址)的实际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比预算额高出或减少5%的,将根据因此基于其实际保险金额调整保费,多退少补。10.权益保护条款若保单列有多个被保险人,其各自的保单权益不因某一被保险人违反保单约定而受损。保险人就违反保单约定直接造成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其它被保险人的保障。11.雇员的定义兹同意,本保单中雇员的定义如下:【雇员】是指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该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方劳务服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雇用关系,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实习生和小时工等。12.关于员工空档期的保障的约定对于被保险人未及申办工伤保险的派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无法购买社保的协保人员和外籍员工,按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付标准在保险条款下进行赔偿,包括条例中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及企业支付的金额,无需诉讼或仲裁。如有工伤的诉讼,则按照法院判决的标准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清单序号 No.单位名称 name of the legal entity地址 location所在城市 City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总部南京市中山北路241号南京1江苏五星南京分部南京市中山北路105号南京江苏五星扬镇分部扬州市文昌中路598#扬州江苏五星无锡分部无锡市北大街1号华锦大厦A座七楼无锡江苏五星苏州分部苏州市金门路108#苏州江苏五星南通分部南通市南大街218号信普大厦5楼南通江苏五星盐城分部盐城市黄海东路27号五星电器二楼盐城江苏五星徐州分部徐州市复兴北路12-13号白云大厦六楼徐州江苏五星淮安分部淮安市淮海东路71号淮安2安徽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合肥分部合肥市金寨路432号合肥安徽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芜湖分部芜湖市中山路步行街48号新时代广场C401-403安徽芜湖3浙江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广场1-3层杭州4河南五星电器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路222号天龙大厦1-3层郑州5宁波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华楼巷19号天一豪景A座612室宁波6四川星普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97号红光商厦成都7山东五星电器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区桑梓路9号一、二层网点青岛8云南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昆明9常州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安中路1号江苏常州10江苏星普科贸有限公司中山北路105号军人俱乐部内五星电器五楼 南京11江苏五星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08号南京12无锡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山路199号5楼江苏无锡百思买(Best Busy)概况1百思买商业(上海)有限公司1.上海市肇家浜路1077号,江山大厦1-12号3楼、4楼、5楼,1-9号6楼,地下室负二层;2百思买商业(南京)有限公司3百思买商业(杭州)有限公司百思买(Best Busy)贸易公司 1百思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浦建路76号由由国际广场7 & 8楼深圳市福田区侨乡路和农林路交汇处深国投广场1栋4楼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395号3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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