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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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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教学课件.ppt

    1,法学专业本科课程,(刑法学分论 ),刑 法 学 2,2,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本章要点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3,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4,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5,侵犯财产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这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即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无主物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即以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物,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这类犯罪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四)这类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6,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三个类型: (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以下四种具体类型:第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第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第三,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第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7,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5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规定,本章犯罪包括12个具体罪名,重点要求掌握其中的6个罪名(罪名前带标志的)。,8,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9,一、抢劫罪(第263条) *2000年l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0,抢劫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双重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 3.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1,(二)抢劫罪的认定 1.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由于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使用抢劫方法夺取对方的财物,以抵债款或者作为抵押本人之财物的,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方法不当,故一般不宜定罪。,12,2.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13,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关系。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2)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会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14,4.准抢劫罪或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认定准抢劫罪,应当把握三个构成条件:(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2)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准抢劫罪的客观条件。(3)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准抢劫罪的主观条件。,15,5.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之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16,(三)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定的加重情节包括:(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17,二、盗窃罪(第2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8,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1.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公私财物,但是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规定处理。 可构成盗窃罪的几种特殊犯罪对象:(1)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2)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9,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要包括三种表现形式:(1)将可移动的财物,秘密转移到行为人控制之下,并且脱离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范围。(2)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没备、没施而使用。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20,(二)盗窃罪的认定 1.划清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 “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两个选择性标准。 盗窃的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大小、次数多少,是决定盗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但不可绝对化。详见司法解释。,21,2.要把偷拿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同在社会上作案盗窃加以区别。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22,3.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外刑法理论主要观点有:(1)“接触说”。 (2)“转移说”。 (3)“控制说”。 (4)移动说”。 (5)“失控说”。 (6)“失控加控制说”。 盗窃罪是结果犯,应以给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因此,以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作为既遂的标准。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概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既遂的成立。,23,4.划清盗窃罪与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而构成的破坏性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是盗窃了正在使用的设备,而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上述诸罪论处,否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上述相关罪的,按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处罚。,24,5.盗窃罪与盗窃机器设备及零部件而构成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1)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因毁坏公私财物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25,6.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后两种犯罪对象都是特定的,前者是不特定的。对于盗窃他人财物时,由于不知内情一同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为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物品的故意内容,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这些物品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或者法律规定私藏这些物品又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单独定罪同盗窃罪一起并罚。,26,7.关于盗窃机动车与偷开机动车辆。 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作为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盗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地或者停放在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以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不定盗窃罪。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还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27,8.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28,三、诈骗罪(第266条)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年12月24日 (一)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29,诈骗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至4000元的为数额较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以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30,(二)诈骗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 区分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所谓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一般借贷纠纷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以借贷为名,行诈骗财物之实,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分清上述两种不同行为的界限,一般应注意分析以下事实:(1)借用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前的相互关系。(2)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 (3)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4)借用人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态度,有无归还的诚意和实际行动。 应当把上述几方面的事实,以及案件的其他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切忌主观性和片面性。,31,2.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目的不同以及欺骗的程度 的不同。,32,2.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包括7个罪名的金融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后者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金融管理制度或合同行为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而后者的欺骗只是发生在集资、贷款、保险等特定的活动范围,或者是信用卡、信用证、有价证券等特定物的使用活动中,或者是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其诈骗手段都有其特定范围内的特殊性。(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前者限于自然人主体;后者有部分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如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33,四、抢夺罪(第267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7月15日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4,抢夺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若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35,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实施夺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为直接故意;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侵犯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抢夺罪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则是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将财物抢走。在夺取财物的过程中,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转而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夺取财物,此时应当直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36,五、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37,聚众哄抢罪具有如下主要特怔: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参加哄抢的人中,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38,六、侵占罪(第270条) (一)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 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或拒不归还的行为。,39,侵占罪具有如下主要特怔: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或拒不归还的行为。(1)侵占行为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即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这是构成侵占罪的前提条件。(2)侵占行为是将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拒不退还,是指物主或者有关机关要求退还或交出财物,而拒不退还或交出。(3)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 ,40,(二)侵占罪的认定 1.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而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种受损害的利益却被不应得到该利益的人所获得,即为不正当利益。 不当得利与侵占罪都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1)二者产生占有他人财物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 (2)二者行为有主动与被动之分。 (3)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不同。,41,2.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划定借贷纠纷与侵占罪的界限。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借用关系中借用特定物拒不退还与借用种类物拒不退还两类不同情况,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取得对财物的所有权。前者可以构成侵占罪,后者则纯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42,3.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侵占罪的完成有其特殊性,即应当以行为人表示拒绝退还为标准。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经要求拒不退还或交出,这种法定结果的发生就是侵占罪成立的标志。排除了侵占罪未遂存在的可能性。,43,七、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44,职务侵占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才能构成,而且这些成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45,(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1.要划清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两罪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两罪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3)犯罪对象不同。,46,2.要划清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 (2)客观方面不同。 (3)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 (4)行为次数对构成犯罪的作用不同。,47,3.要划清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对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手段等方面有相同之处。 两罪的主要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2)构成两罪的数额标准不同。,48,八、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 (一)挪用资金罪的概念与特征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49,挪用资金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3.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职务的人员。单纯劳务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财物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但是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目的是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一般是准备以后归还的。,50,(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断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挪用金额多少,挪用时间长短以及挪用资金后的用途进行综合、具体分析。,51,2.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 (1)侵犯客体的具体内容不同。 (2)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 (3)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 (4)犯罪的目的不同。,52,3.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 (1)客体对象不同。 (2)用途不同。 (3)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 (4)主体不同。,53,九、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54,挪用特定款物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特定款项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将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等七项专用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掌管、经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出自故意。,55,十、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者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56,敲诈勒索罪的主要特征是: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犯罪对象,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等。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或者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是否较大是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57,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方法同抢劫罪的胁迫方法,同属精神强制方法,因此,必须注意分清它们的界限。二者区别在于:(1)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威胁;而敲诈勒索罪可以当面威胁,也可以不当面威胁,可以由自己发出,也可由第三者转达威胁。(2)抢劫罪必须是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敲诈勒索罪则可以当场实现或日后实现威胁内容相恐吓。(3)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夺取财物或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使被害人当场也可以是日后交付财物。但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58,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59,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特征是: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毁灭或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其目的是将公私财物毁坏。,60,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6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要特征是: 本罪的客体是生产经营活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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