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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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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ppt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影音案例,金钱与良知,重点与难点, 1.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4.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5.婚姻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他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互相没有隶属关系。尽管当事人之间在经济实力上存在着差别,但是这也不能改变他们作为平等主体的地位。 2.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丑小姐法庭讨还尊严,女孩高彬幼时被火烧伤脸变形,她在进酒吧消费时竟被服务生拦在门外,原因是怕她的样子引起客人的不舒服而影响了酒吧的生意。学法律的高彬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终获精神损失赔偿。,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即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条件。 3.公平原则,即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即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和约定。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张家和李家同居一村,张家欲将自己的耕牛出卖,李家想以低价购买张家的耕牛,便对张家说:“你家的牛必须按照该价卖给我家,否则别想出卖!”张家考虑到李家是本村的村长,无奈将该牛按照李家的要求卖给李家。张家和李家这一民事行为中,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诚信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指一定的物、行为、智力成果等。,案例,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 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问:1南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南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南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因标的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或者追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肖某无权将此钱购买股票理由是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其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四、公民(自然人),1.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自然状态出生,表明了公民的自然属性,而具有一国国籍,则表明了公民的社会属性,它意味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 2.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P158)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法上,公民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自然人从(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从十四周岁起到死亡时止 、从十六周岁起到死亡时止 、从十八周岁起到死亡时止 3.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P158)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4.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1)18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王某今年17周岁,为某大学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是(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事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父可以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错误。根据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的刘某在患精神分裂症以前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任何民事行为。所以其赠与行为有效,虽然事后其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不影响前面赠与行为的有效性,因此其父不能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丁丁今年15岁,但从8岁开始就作为演员参加系列电视情景剧的拍摄,至今累计获得片酬20万元,衣食无忧。依法,丁丁为(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监护是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监护制度所保护的对象?( ) A、双目失明的成年残疾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D、正值17周岁的高三学生,辨析 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持生计,未征得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甲的行为合法。,精神病人乙由其配偶甲担任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甲处理共有财产目的是为了乙的利益,因此是合法的。,五、法 人,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1)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 (2)法人要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3)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种类: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六、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它主要指下述两种形式:推定;沉默。,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合同法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4.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行为。,归纳:下列民事行为都是无效民事行为: (1)行为人不合法: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由本人亲自实施而本人未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等。 (2)意思表示不真实:如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所做的民事行为。 (3)行为内容违法: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等。,下列行为哪项属于有效民事行为?( ) A 甲对乙说:“你不在伪造的证书上签名,就烧你家房子”,甲无奈只好在伪造的证书上签名。 B 王某和刘某是好朋友,刘某想买高某让王某代为保管的汽车,于是王某谎称汽车出现问题,以极低的价格将车卖给了刘某。 C 9岁的小学生娜娜把爸爸的高档手机送给了她喜欢的小男孩欢欢。 D 老张在某处看中一套住房,非常满意,于是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以商业贷款的方式购买了这一房子。,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的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例如,商贩以次充好出卖商品,顾客信以为真购买的,则为欺诈。如果顾客识破,购买该商品,则不构成欺诈。如果商贩以每条红塔山10元的价格叫卖,吸烟的顾客明知是假烟而购买的,不为欺诈。,胁迫:是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例如,甲对乙说:“你不在伪造的证书上签名,就烧你家房子。”则乙的签名行为是受胁迫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例如,甲家境困难,母亲病重,无钱救治,向乙借款,乙以年息100为条件,甲无奈被迫允诺,乙对甲的行为就属乘人之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甲乙之间买卖进口走私医疗器械的行为 B、李某接受甲的委托,以甲的名义代理甲与其代理的另一被代理人乙进行买卖活动 C、不满10周岁的小明接受他人赠送物品的行为 D、甲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的名义与乙订立合同的行为,甲在知情的情况下未做否认表示的,正确答案:AB 解析:A选项的行为内容违法;B选项属于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代理行为无效;C选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的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D选项属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情形。,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协力如何?( ) A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协力待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民法通则第12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合同法第47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条是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定的合同,这个制度在原来的民法通则上有,现在把它加以完善,作了一些改动。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法定代理人不追认,合同就无效。如果严格按照这样办,在现实当中好些合同就应该无效,现实当中做不到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现在的47条就作了补充的规定,规定两种情况下的合同不需要追认。,一是纯粹使限制行为能力人获得利益的合同不需要追认。例如一个10岁的孩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一个远房的亲戚发了财,送他一辆轿车,这样的赠与合同需不需要孩子的父母去追认呢?不需要。因为这是纯粹使限制行为能力人获得利益的。法律为什么要规定限制行为能力制度,就是为了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后果,所以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现在是纯粹使限制行为能力人获得利益的合同,不可能对他造成损害,因此不必要追认。还有是与他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孩子已经上四年级,要买学习用品、生活用品,上学要坐公共汽车,有的时候要“打的“,这种情况下都让他的父母跟在屁股后面去追认,何其的繁杂,实际上做不到,也不合情理。这类合同不需要追认。,还有一个问题,这里只提到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提到无行为能力人,原来的草案里还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同样地对待。47条设了第二款是规定了对相对人的保护。相对人不要老是等着,老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一个月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这一个月从什么时候算,从催告到达法定代理人之日起算,还规定了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有的时候善意相对人连一个月也不愿意等待,他自己把合同撤销,再和别人去签定合同,因此规定了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值得注意的是,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合同的相对人要成立善意非常难,这里说的善意是指他不知道,不知道合同做生意的这个孩子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这是很难的。一个12岁、13岁的孩子把家里的摩托车去卖了,你说你不知道,你看了这个小孩就应该知道他达不到成年的年龄,他没有行为能力。要成立善意相对人,只是对于非常特殊的情况。例如一个孩子十五、六岁、十六、七岁就长得身材非常高大,看起来像一个小伙子一样,这种情况下才可能说你构成善意,你不知道他限制行为能力。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发作的时候又打人又乱来,不发作的时候和好人完全一样,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可能成立善意。,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改变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如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有错误认识,导致民事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例如,营业员王某看错商品价格标签,误将价格为1888元的照相机当成价格为888元的照相机出卖,王某的行为就构成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当事人缺乏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例如,某古董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低价收购古董的行为即属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与撤销,对于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引起的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在行为成立时起不超过一年的期间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未撤销前仍然有效,被撤销后则追溯自行为开始时起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无效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那么应认定为混合过错,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各自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七、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制度。 (二)法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行为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 (2)直接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代理的种类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代理分为 1.委托代理:指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根据法院或法律授权的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四)代理的有关规则,1、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否则则构成越权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民事行为或者同时代理对应的双方实施民事行为,原则上代理无效(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 3、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其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公开否认表示的,视为承认代理。,4、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5、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小明今年10周岁,他的父亲在学校开学时为他交学费。这一行为是基于( )而产生的行为。 A、法定代理 B、指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职务代理,甲作为乙的代理人,正当行使代理权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电脑的合同,将电脑卖给了丙。则在这个电脑买卖合同中,出卖方的法律后果应由( )。 A甲承担 B乙承担 C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乙各承担50%的责任,案例,甲电器商店派业务员乙采购一批冷热风机,代理证书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乙到某市看货后,觉得冷热风机不过是电热丝加小风扇,实际上想要热风,风不热,想要冷风,风又不冷,而且费电,不实用。于是自作主张与丙电扇厂签订购买1000台电风扇的合同,货款22万元。业务员乙回来后立即向经理汇报了订立电风扇合同的情况,经理听后批评了几句,事情就过去了。一周后,丙电扇厂将电风扇1000台运达指定地点。甲电器商店经理立即组织人员销售。不料,当年电风扇销售市场疲软,甲电器商店一个夏天仅销出300台。丙电扇厂发货后,几个月不见对方付款,遂派人索要货款。甲电器商店认为派业务员乙是购买小型冷热风机,代理证书写得明明白白,商店只同意支付300台电风扇的货款,其余700台由丙电扇厂自行处理。丙电扇厂无奈诉至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1)人民法院应确认电扇购销合同有效,责令甲电器商店支付丙电扇厂货款及逾期违约金。 (2)业务员乙擅自作主购买电扇的行为本应是越权代理,但甲商店法定代表人知道此事后未作否认表示,应视为同意该越权代理,而且当丙厂将货物发运指定地点后,该店法定代表人立即组织人员销售,此行为证明甲商店追认了乙的越权代理行为。 (3)由于电扇市场疲软,整个夏天甲商店仅销售300台,是甲商店拒付货款的真正原因。但对于市场预测的错误不能作为违约的理由。,案例 刘某和关某是邻居,两人关系不错。2001年9月,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刘某去公司设在上海的办事处工作一年。刘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电冰箱委托给关某保管和使用。2001年11月,刘某写信给关某,说自己在上海又买了一台新的电冰箱,家中的冰箱委托关某以适当价格卖掉。关某所在公司的司机张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关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冰箱,但又不愿多出钱。张某对关某说,你可以给刘某写封信,告诉电冰箱出了毛病,噪音非常严重,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关某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张某关系不错,经常让张某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因而就按照张某的意思给刘某写了信。刘某回信说如果噪音非常严重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关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冰箱卖给关某。刘某从上海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冰箱的真相,要求张某返还冰箱。张某答复说,在5天前,该冰箱突然爆炸,炸伤了自己及家人,造成损失共2500元,经查,爆炸是由于该冰箱的某部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所致。,问: (1)关某、张某买卖冰箱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刘某可以请求关某、张某承担什么责任? (3)张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 (4)如果刘某知道真相后,要求张某再加500元即将冰箱卖给他,张某表示同意并再交付了500元给刘某。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分析 (1)关某代理刘某与张某买卖冰箱的民事行为无效。因为关某与张某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刘某可以请求张某归还冰箱,并要求关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张某可以向冰箱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 (4)刘某要求增加价金的行为,使得刘某与张某之间重新签订了买卖合同,所以合同有效。,1998年,某商店委托刘某前往某地采购白糖等食品。刘某利用商店给他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已盖章)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购买蜂蜜的合同,刘某在合同上签字。7日后,某贸易公司经理将蜂蜜运到某商店,并依合同要求收取货款和运费。某商店认为该合同购买的不是白糖,且无商店主任签字,是无效合同,故拒付货款和运费。 问:该合同是否有效?刘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合同有效。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主体资格合格,合同内容合法,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就是有效合同。本案中,刘某是商店的委托代理人,主体资格合格,合同内容是涉及蜂蜜买卖,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因此合同有效。 刘某的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商店委托其购买白糖,而刘某采购了蜂蜜,属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本案中,商店对刘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未予追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八、继承法,1、遗产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之时开始。 2、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确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涉及共有的遗产,应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合伙财产中分出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作为遗产。,(2)遗产的分割原则 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则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物尽其用原则 (3)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遗产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首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国家税款,但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4、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实际取得遗产之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法律制度。 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5、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遗产的制度。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它仅适用于法定继承。,6、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7、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亲属中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有( ) A、叔叔、舅舅 B、外公外婆 C、孙子孙女 D、兄弟姐妹,张某死亡时遗留下的遗产有近30万元,他尚有妻子、女儿、儿子、哥哥、孙子、儿媳妇等亲属,张某未留有遗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只有媳妇和孙子不享有继承权 B、只有哥哥不享有继承权 C、只有媳妇和哥哥不享有继承权 D、哥哥、媳妇和孙子都不享有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B、必须是未再婚的 C、无论是否再婚 D、必须是尚未生育子女的,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C、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D、伪造遗嘱,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执行完毕后,李父悲痛欲绝加上旧病复发而亡。李有妻甲、子乙、兄丙、弟丁。李父的遗产应由( )。 A.甲、乙、丙、丁继承 B.乙、丙、丁继承 C.丙、丁继承 D.丁继承,案例,王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无子女,张某的父母已去世。2002年5月他们外出旅游遇 车祸,王某当场死亡,张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3个月后,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妹妹均起诉要求继承他们的遗产。问: (1)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妹妹是否有继承权? (2)假设王某、张某原先共有财产30万,应如何分配遗产?,(1)王某的父母和张某的妹妹都有继承权。 王某当场死亡,则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王某的父亲、母亲、张某继承。 张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则其遗产由其继承人妹妹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 (2)假设原先二人共有财产30万,王某死亡后,其遗产15万由王某的父亲、母亲、张某继承,每人各得5万;张某死亡后,其遗产20万由其妹妹继承。,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育一子南南,儿子于五年前出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3年3月去世,留有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A 乙 B丙 C丁 D 南南,参见继承法第10条、继承法第7条、继承法第12条、继承法第11条 乙作为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楠楠是代位继承;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某甲有子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配偶抚育子女A、B,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甲得知后,眼见二子皆要先于自己死亡,一急之下,不幸猝死,甲死后三日,丙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孩子C。可以继承甲的遗产的有( )。 A乙的配偶 B乙的子女A、B C丙的配偶 D丙的儿子C,遗嘱继承,1、遗嘱必须具备下列法定的条件:(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4)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 2、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甲为一富商,生前立有四份遗嘱,依次顺序为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和口头遗嘱。上述遗嘱均符合形式要件,但遗嘱内容相互矛盾。应依照哪份遗嘱继承?( ) A代书遗嘱 B录音遗嘱 C公证遗嘱 D口头遗嘱,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 2.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3.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特别规定的时效期限: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四种性质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贸易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4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辨析,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即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也因法律不予保护而消灭。,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而实体权并不消灭。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比如日本民法典持权利消灭说。诉讼时效的完成,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义务人履行而权利人接受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应当返还。 我国,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得,权利人可受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于履行后悔得,不得诉请权利返还其所得。,张先生与小李素来交情不错。2000年1月,小李为了买房正到处筹钱,张先生知道后,爽快地借给小李5000元,小李十分感激,言明半年内一定还清欠款。转眼到了2001年1月,张先生碍于情面一直不好意思提还款的事。就这样又过去了一年半,张先生一直没提,小李也一直不还。问: (1)假设现在是2002年9月,张先生的债权还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这个结果对张先生意味着什么? (2)如果小李于2002年9月底欲如数将借款还给张先生,张先生可以接受吗?为什么?,(1)张先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了。因为从2000年7月起算,至2002年7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现已是2002年9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这意味着,张先生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了,若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还款,张先生不可能胜诉。换句话说,小李在此情形下若欠债不还,也不违法,法律已不保护张先生的债权了。张先生此时已丧失了胜诉权。 (2)张先生完全可以收下。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改变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张先生仍是债权人,小李仍是债务人,只是这一债权债务已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李若自愿还款,张先生当然有权接受,即使事后小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翻悔的,张先生也有权拒绝。,九 婚姻法律制度,(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五届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对该法的修订。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二)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3.结婚的法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下列几项应当准予结婚的是( )。 A.某女与其表哥 B.某男20周岁,某女22周岁 C.某男与其妻已分居,某女离异 D.某男35周岁,未婚;某女32周岁,丧偶;二人无血缘关系,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 A 仅差两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 B 表兄妹之间的婚姻 C 为取得巨额财产而与他人形成的婚姻 D 一审判决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民诉法第134条第4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故D项屑无效婚姻。法律无关于结婚动机的禁止性规定,故C项不构成无效婚姻。,(三)家庭关系,1.家庭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夫妻关系,此外还有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和祖孙关系等。 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1)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2)夫妻有相扶养的义务;(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包括以下几方面:(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4)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4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5.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赵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处车祸中受重伤,获得12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2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 赵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 赵某获得的12万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 赵某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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