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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技规报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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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技规报批稿.doc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报批稿)二六年九月III 注:技规文本中:第×××条-表示此条修改。第×××条-表示增加此条。斜体加粗文字表示修改或增加的内容。编号后括号内为该条款原编号。目录总 则1第一编 技术设备2第一章基本要求2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2限界、安全保护区2养护维修及检查4救援设备5自然灾害预防5行车安全监测设备6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6一般要求6铁路线路6线路平面及纵断面7路基7桥隧建筑物8轨 道8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10安全线及避难线10第三章信号、通信设备11一般要求11信号11联 锁13闭 塞1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14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14驼峰信号14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15通信15信号及通信线路16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16第五章 站场设备17第六章 机车车辆18机车设备18机 车19车辆设备20车 辆21动车组2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21第七章供电、给水及其设备22牵引供电22电力、给水23第八章 房屋建筑设备24第九章 铁路用地24第二编 行车组织25第十章 基本要求25行车组织原则25行车指挥26车站技术管理27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28一般要求28列车中车辆的编挂29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29列车中机车的编挂29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30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32列车中车辆的连挂35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36第十二章 调车工作39一般要求39领导及指挥39计划及准备40调车作业40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41机车车辆的停留42第十三章 行车闭塞法42一般要求42自动闭塞43半自动闭塞45自动站间闭塞45电话闭塞45电话中断时的行车46第十四章 列车运行46一般要求46接车与发车49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51救援列车的开行53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53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61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61第三编 信号显示63第十五章基本要求63第十六章 固定信号64色灯信号64臂板信号机68机车信号69第十七章 移动信号及手信号70移动信号70响墩及火炬信号70无线调车灯显信号70手信号71第十八章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73信号表示器73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75线路安全保护标志77列车标志78第十九章 听觉信号78第四篇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要求81附则81附图一建筑限界(单位:mm)82附图二机车车辆限界(单位:mm)94总 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大运力、低成本、环保型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铁路要适应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铁路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第一编 技术设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第4条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6条 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公布的技术标准。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或产品强制认证。 第7条 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不得使用监督抽查、验收不合格和产品认证未通过的产品;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第8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第11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界、安全保护区第13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靠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第1表 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顺序名称线间最小距离(mm)1区间双线v120km/h4000120km/hv160km/h4200160 km/hv 200km/h44002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53003站内正线50004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无列检作业5000有列检作业或加水作业v120km/h一般5500改建特别困难5000120 km/hv160km/h一般6000改建特别困难5500160 km/hv200km/h一般6500改建特别困难55005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50006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线间装有高柱信号机53007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线间装有高柱信号机50008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55009换装线360010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800011正线与牵出线调车作业繁忙车站6500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500012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650013相邻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线580014安全线与其他线路500015其它站线4600第2表 客运专线铁路线间距顺序名称线间设施线间最小距离(mm)1区间正线、站内正线200km/h4400200km/hv250km/h4600250km/hv300km/h4800300km/hv350km/h50002正线与相邻到发线无5000声屏障5940结构宽接触网支柱5200结构宽雨棚柱4590结构宽有站台3530站台宽3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无5000有站台3500站台宽接触网支柱5000结构宽雨棚柱4300结构宽4正线与其他线无50005正线与动车走行线无5000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曲线部分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第15条铁路线路两侧应按规定设立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防护设施。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6条(第15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 第17条(第16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8条(第17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9条(第18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第20条(第19条) 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凡跨越江河、水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河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渡水文检测、检定。2.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使用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3. 使用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场强覆盖每年检查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6.对给水、电力、供电及机车整备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每年检查一次。8.使用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对供电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9.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10.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危险品检查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11.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等安全监控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12.对铁路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13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进行检查。除上述检查外,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铁道部专业技术机构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钢轨探伤、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救援设备第21条(第20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大型养路机械需配备专门起复装备及铁鞋。铁道部、铁路局应急救援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中心。自然灾害预防 第22条(第21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在汛期前须将“防洪危险处所”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加强对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提高设备抗御电磁干扰能力,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 第23条(第22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第24条(第23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第25条(第24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行车安全监测设备第26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3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电力贯通(自闭)线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4线路、桥梁、隧道、信号、接触网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设备;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设备;7列车安全预警系统、道口及施工防护设备。第27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通过铁路通信网络联接,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一般要求第28条(第25条)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工务机械段。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9条(第26条) 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工务机械段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线路、桥隧施工机械以及检修基地等。铁路线路 第30条(第27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第31条(第28条) 客货共线铁路的、级线路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第3表和第4表。客运专线铁路的区间曲线半径规定如第5表。第3表客货共线铁路的、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线路等级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20016012012080一般3500200012001200600特殊困难28001600800800500第4表 客货共线铁路的、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铁路等级一般困难一般困难牵引种类电力6.015.06.020.0内燃6.012.06.015.0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第5表 客运专线铁路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和最大曲线半径设计速度(km/h)最小曲线半径(m)最大曲线半径(m)一般困难一般困难2002200200010000120002504000350010000120003004500120001400035070001200014000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32条(第29条) 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但不得设在反向曲线上。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6表中规定的数值。第6表 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最小曲线半径(m)区段站、编组站中间站一般困难808006006001201200800160160020001600200200035002800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3条(第30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制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如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路基第34条(第31条) 路基的宽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维修和机械化作业,并根据路拱断面、轨道类型、道床标准形式及尺寸和路肩宽度计算确定。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200km/h路段的路堤、路堑两侧均不应小于1.0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路堤不应小于0.8m,路堑不应小于0.6m。牵出线的中心线至路肩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5m。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由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或斜水流局部冲高)加壅水高再加0.5m。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及绿化带建设的需要。第35条(第32条)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选择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应强化处理,并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及完好状态,同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备,必要时还应设防护和加固设备。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特殊土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对不稳固的路基,应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病害。工务段应根据病害情况,制定监视和检查办法,保证行车安全。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采石采矿。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杆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备的正常使用。路基防护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防护,并结合圬工、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但不得影响列车司机瞭望,倒树不应侵入限界和接触网安全距离。桥隧建筑物第36条(第33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桥涵的承载能力,要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根据承载能力及技术状态,制定运用条件。桥涵建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平顺性、耐久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便于检查的设施。对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钢桥,直线上全长1000m及其以上、曲线上全长500m及其以上的隧道,须进行巡守和监视,设置照明、通信设备和安全警报装置。第37条(第34条)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筏运的必要高度。 墩台基础应有足够深度。当桥隧建筑物及其附近有超过设计容许的冲刷可能时,应加深原有桥涵基础,必要时改建原有桥涵。 严禁在影响桥隧建筑物稳定的范围内挖沟、掘洞、引水、耕种、取土和采砂、采石、采矿。 对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的综合利用。第38条(第35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维修通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件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备。直线上桥梁自线路中心至维修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明桥面和区间内道碴桥面的小桥为2.45m;区间内道碴桥面的中、大、特大桥和车站内的桥梁为3.00m;200km/h客货共线区段的桥梁为3.75m;桥面布置应适应大型养路机械及桥梁检查车作业的需要。净高小于5.0m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两端,要设置防撞防护限高架。位于城市居民区的桥梁及立交桥,设置防噪声设施。内燃机车牵引区段,单线2km及其以上、双线4km及其以上的隧道,以及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浓度或自然通风不良的隧道,均须有通风设备。轨 道第39条(第36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新建、改建铁路正线应采用60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运煤专线线路可采用75kg/m钢轨轨道结构)。速度120km/h以上至200km/h及重载运煤专线铁路的线路应采用型轨枕、一级道碴;有挡肩轨枕用弹条型扣件,无挡肩轨枕用弹条型扣件。 第40条(第37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曲线轨距按第7表规定加宽。第7表 曲线轨距加宽值曲线半径R(m)加宽值(mm)R3500350R3005R30015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容许偏差规定见第8表。第8表线路、道岔轨距静态容许偏差线路速度等级(km/h)120120160160200线路容许偏差(mm)+6,-2+4,-2±2道岔容许偏差(mm)+3,-2+3,-2±2 第41条(第38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mm。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容许偏差规定见第9表:第9表钢轨水平静态容许偏差线路速度等级(km/h)120120160160200正线及到发线(mm)443道岔(mm)443其他线(mm)6第42条(第39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及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为6mm,最大轨缝为构造轨缝。25m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100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43条(第40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它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钢轨同类型的钢轨。 第44条(第41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80km/h以上至14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30号;2. 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50km/h以上至8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8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9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第45条(第42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上并小于160km/h的区段,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型道岔;列车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至200km/h或货车轴重25t的区段,正线道岔应采用可动心轨,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型道岔。第46条(第43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 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 3.尖轨、可动心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危险。4.在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mm及以上。 5. 基本轨垂直磨损,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超过6mm。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mm。8尖轨、基本轨或辙叉损坏。9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短心轨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的同一部位同时有2根螺栓缺少或折损。第47条(第44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钉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内规定。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第48条(第45条)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线路和重载运煤专线等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拓宽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局决定。 第49条(第46条) 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均应设置道口标志、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它安全防护设施。铁路道口的铺面、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有人看守道口根据需要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管理部门设置齐全道口警示标志。根据需要可设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m。道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第50条(第47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第51条(第48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第52条(第49条)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征得铁路局同意,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线及避难线第53条(第50条)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第54条(第51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第三章信号、通信设备一般要求第55条(第52条) 为保证信号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电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设备等条件确定。提供铁路专用通信服务的部门应保证通信设备的质量,负责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第56条(第53条) 电务段应设信号设备检修、修配、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讯设备等。电务段应在机务段内设机车信号检修、测试场所。设有车辆减速器的驼峰调车场应设驼峰机械修配场所。铁路信号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进行中修和大修。提供铁路专用通信服务的部门,应在机务段内设有机车无线通信设备维护检修场所。第57条(第54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操作。第58条(第55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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