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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章公司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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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章公司法.ppt

    ,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司: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法律特征如下: (1)公司是企业。 (2)公司是企业法人。 (3)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起源和发展,公司的萌芽阶段: 中世纪时出现的商业组织是公司的萌芽状态,包括: (1)家族经营团体 (2)康孟达组织:中世纪晚期在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城市出现的一种以商事契约为基础的商业组织。(由资本家出资,船东贩售货物于海上,盈利按出资额分成,亏损时由船东负无限责任,资本家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3)法人实体:经皇家颁发的特许状和政府特别准许设立的组织,因特许成立而成为独立的法人。 (4)同业行会:社团组织。,公司的产生和发展阶段,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 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赋予合伙以法人地位 两合公司:由康孟达组织演变而来 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人数不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最晚出现。(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均负有限责任,股票不得上市,公司业务封闭),公司的种类,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承担责任的不同 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2、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的不同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3、根据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及转让方式的不同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4、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 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跨国公司 5、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 母公司 子公司,6、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 总公司 分公司,二、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法的原则,我国公司法贯彻以下原则: 1、公司形式法定原则 2、公司依法设立原则 3、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4、公司的资本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5、股权平等原则,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指依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责任的有限性 2、资本的不等额性 3、公司资本募集、经营管理的闭锁性 4、设立及组织结构的简便性,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股东发起设立 设立方式 国家单独出资设立,(二)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公民、法人、国家、外国投资者。 股东的权利 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股东基于自身出资专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享受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的优先受让权等。 共益权是股东基于自身出资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参与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利,包括表决权、监督权、请求股东会召开的权利、查阅公司账簿权,请求诉讼权等。,股东的义务: 依法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经营决策和业务的执行机构,公司的常设机构。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行使职权主要是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来实现的。(职权:法规第38条) 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当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决议: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对公司的普通事项所作的决议,一般采取简单多数(1/2),特别决议: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事项所作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由3-13名董事组成;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而只设1名执行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为公司的法人代表;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职权:法规第47条。),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职权范围见法规第50条。,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适当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规模小的可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职权:见法规第54条。,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万元,且须一次足额缴纳。 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规65-71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 1、责任的有限性 2、股份具有等额性 3、资本募集、经营管理的公开性 4、规模大 5、设立程序的复杂性 6、组织结构的规范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100%的股份设立的公司。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的股份,其余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设立的公司。,(二)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创立大会(第91条),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1、发起人:指出资认购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 2、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A.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B.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C.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发起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2)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 (3)发起人缴纳股款 (4)发起人组建公司机构 (5)公司设立登记 (6)公告,2、募集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2)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 (3)发起人募股 (4)发起人认股 (5)发起人催交股款 (6)召开创立大会 (7)申请设立登记 (8)公告,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常设机构 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必设,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 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判断的董事。 具有独立性、专家性、兼职性的特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价格:额面发行或溢价发行。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为记名股票,也可为不记名股票,发起人的股票为记名股。,股份的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四节 公司债券,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在不增加股本的情况下筹集资金,提高股本创值能力的一个主要方式就是发放公司债。 公司债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种类,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公司合并: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务、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形式:A A+B+C A B+C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第六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除(三)以外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七节 法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责任 公司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案例1,A公司有股东20人,注册资本¥200万,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有五人组成,董事及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后选举吴某、王某等五个组成董事会,吴某任董事长,谢某等三人组成监事会。1997年至1999年期间,公司连续亏损,但身为董事长的吴某未按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不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000年1月,王某联合该公司15名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吴某没有参加。早该次会议上,通过了两项决议:(1)罢免吴某所担任的董事长职务,选举王某为董事长;(2)罢免谢某的监事任职。会后,吴某以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事项非法为由拒不执行,谢某也以其监事身份由职工选举为由,不肯离职。为此发生争执,诉诸法院。,问题:,1、股东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3、股东会决议是否一定无效?,本案涉及三个问题,(一)股东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本案中在董事长不按期召开的董事会的情况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王某在联合其他15名股东后,他们所持股份代表超过1/10的表决权,因而其有权提议召集股东会,董事会也应当召集。,但是本案中王某等人直接召开临时股东会是不对的。因为依据原公司法第41条的规定,在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的情况下,应当要求监事会来召集,而只有在监事会也不召集的情况下,他们才可以自行召集。所以此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违法的。,(二)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第38条明确列举的有限责任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中涵盖了如下内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本案中吴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有权罢免。谢某属于职工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会无权罢免。,(三)股东会决议是否一定无效? 需分为两部分来分别考量,就罢免吴某的决议而言,虽存在程序违法,但不必然无效,股东可以依据本法第22条的规定主张撤销。但是对于谢某的罢免决议应属无效,因为这需由职工民主决定,股东会无权就此做出决议。,案例2,某高校甲、国有企业乙、集体企业丙订立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型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甲以高科技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现金12万元出资,后丙因为资金紧张实际只出资10万元。,请问: (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2)丙承诺出资12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4)丙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案例3,某省A公司与B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C公司。C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C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C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 至2000年,C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A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C公司账户。,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C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A、B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针对此案例分析: (1)旧公司法的严格资本制存在什么弊端? (2)新公司法较之老公司法在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方面有哪些改进?,案例4,A公司B企业和C厂商议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A以劳务出资经评估为¥3万;B以2万元现金出资;C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三方同意作价4万元。为图吉利,三方决定将企业成立日期定为8月8日。 要求:找出公司成立时的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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