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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危化烟花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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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危化烟花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表.doc

    非煤矿山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 时间2011-09-14 来源:admin   非煤矿山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 检查时间: 区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第16、40条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第15、40条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措施专项费用。第32、40条4、拒绝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第35、40条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第36、40条6、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第26、27、41条7、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第12条、43条8、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第13、4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第35、52条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第14、52条3、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第42、52条4、拒绝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第14、52条5、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第7、8、9、53条6、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护,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第15、54条7、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未按规定检测。第16、54条8、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作业第17、5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9、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山,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做作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第18、54条10、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开采,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19、54条11、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第20、54条12、井下采掘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第21、54条13、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未按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度第22、54条14、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第23、54条15、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第25、54条三、非煤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第2、42条2、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27、42条3、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第27、42条4、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27、42条5、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许可证。第28、43条6、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第21、44条7、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自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第26、44条8、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第19、45条9、非煤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第27、46条四、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1、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第31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第5、17、31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第22、31条4、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第25、31条5、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第22、32条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第27条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第9、27 条3、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第27 条4、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第27 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18、80条2、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17、81条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82 条4、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试合格。第20、82条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1、82条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36、82条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第23、82条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第26、83条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第27、83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第27、83条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28、83条1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29、83 条1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第29、83条14、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37、83条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31、83条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第32、84条1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32、85条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第33、85条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第35、85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41、86条2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89条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第44条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6、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7、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第44条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1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1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42条1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求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定救护协议。第45条1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用。第45条1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46条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5、明知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第49条16、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第50条八、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1、生产或者经营单位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10、13、21、26条2、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14、21、25条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第22、29条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第24、29条3、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第25、29条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第12、30条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13、14、30条6、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第30条7、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第20、30条8、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第24、31条9、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第31条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35、39条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第5、39条3、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37、41条4、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37、42条5、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第37、42条十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4、8、9、10、11、12、26条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第14、26条3、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第14、26条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第14、26条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第15、16、26条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第18、26条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第19、20、35条十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1、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6、25条  版权所有: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 联系电话:0898-65301259邮编:570204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时间2011-09-14 来源:admin   危险化学品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检查时间: 区分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第57条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第57条3、未经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第57条4、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第57条5、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58条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第60条区分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第60条8、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第60条9、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61条10、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第61条11、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第61条1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第61条1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第61条区分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区分14、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第61条15、剧毒化学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第61条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61条17、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第62条1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第63条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19、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第63条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转让、买卖、出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第21条2、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第21条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第21条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区分1、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第21条2、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第21条3、转让、出租或仿造登记证书第21条4、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第21条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5、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第21条6、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21条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区分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40条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第40条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第40条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第40条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第40条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第40条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第40条8、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第40条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第30条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30条3、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第30条4、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31条区分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第48条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48条3、冒用、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第48条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第49条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50条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第50条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区分1、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第32条2、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3、建设项目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第33条适用条款非法违法行为检查(自查)情况备注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第33条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区分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长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18、80条2、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17、81条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82 条4、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试合格。第20、82条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区分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做作业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1、82条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做做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36、82条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第23、82条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第26、83条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第27、83条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第27、83条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28、83条1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29、83 条1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第29、83条14、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37、83条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31、83条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第32、84条1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32、85条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第33、85条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第35、85条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41、86条2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89条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区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7、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8、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9、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第44条非法违法行为检查(自查)情况备注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42条1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求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定救护协议。第45条1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用。第45条1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46条15、明知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第49条16、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第50条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1、生产或者经营单位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10、13、21、26条2、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14、21、25条区分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第22、29条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第24、29条3、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第25、29条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第12、30条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13、14、30条6、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第30条7、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第20、30条8、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第24、31条9、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第31条区分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35、39条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第5、39条3、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37、41条4、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37、42条5、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第37、42条十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区分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4、8、9、10、11、12、26条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第14、26条3、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第14、26条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第14、26条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第15、16、26条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第18、26条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第19、20、35条十五、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1、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6、25条  版权所有: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检查时间: 法别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备注安全生产法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长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18、80条2、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17、81条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9、82 条4、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试合格。第20、82条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做作业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1、82条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做做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36、82条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第23、82条法别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时间备注安全生产法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第26、83条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第27、83条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第27、83条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28、83条1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29、83 条1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第29、83条14、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37、83条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31、83条法别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时间备注安全生产法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第32、84条1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32、85条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第33、85条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第35、85条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41、86条2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89条法别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时间备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第2、第19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第9、第20条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第13、19、21条4、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仿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13、19、21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第21、36条法别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适用条款检查(自查)情况、时间备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第11、37条3、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11、37条4、雇佣未经设区的市面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第12、37条5、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第13、37条6、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第13、37条7、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第14、37条8、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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