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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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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ppt

    海商法,上海政法学院 刘恩媛,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合同,内容提要:学习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掌握海上保险索赔、理赔的方法;分析海上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不同。本章重点掌握: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代位求偿和委付等。,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述,一、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海上保险的概念 2、海上保险的特征 3、海上保险关系的法律适用,海商法,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国际海事惯例,二、海上保险的种类,1、按保险标的分: 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赔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2、依保险价值分: 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3、依承保的方式分: 逐笔保险、流动保险、预约保险,三、海上保险的历史沿革,1、外国保险的历史沿革 2、我国保险的历史沿革,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诚信原则 1、诚信原则的含义 城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签约时和履约中对另一方当事人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伪报或欺诈 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2、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主要有两项内容:,告知,保证或担保,案例7-1,1992年2月7日,香港三联船务有限公司就其经营的TONY BEST轮与中国人保深圳分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选择适用英国法律。1993年2月4日,三联公司要求续保1年,保险公司同意。在投保和续保时,三联公司未将船舶的实际状况告知保险公司。1993年3月3日至随后一段日子,TONY BEST轮在营运过程中先后5次搁浅,终因机舱大量进水,船舶沉没。保险公司以三联公司违反最高诚信原则,没有如实披露船舶已处于不适航状态等重要事实为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赔。三联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经查,TONY BEST轮多次搁浅并最终沉没的主要原因是:(1)船舶压载管系严重锈蚀,无法将船舶压载水排放出去;(2)机舱只有一台主机可以工作,其他设备也处于严重磨损状态;(3)船舶机器缺乏备件。这些缺陷在续保甚至第一次投保前就已存在。 问: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 2、船舶适航与保险赔偿的关系?,二、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 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防止超额保险 防止道德风险 3、保险利益的体现 保险利益的主要种类 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保险利益的标的,案例7-2,1992年1月16日,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轻工公司外购某合同项下货物,承保条件为中国人保1981年公布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附加短重险。4月轻工公司将尚在运输途中的被保险货物全部卖给国内一家公司,约定由轻工公司送交买方仓库。货物由一海轮承运,于8月11日在天津新港靠泊。据商检公估数字,短卸率为5.8,卸下的货物全部进入天津港务局仓库内。同年9月1日,天津港遭遇特大海潮袭击。货物被海潮浸泡,受损严重。平安保险公司以轻工公司对该批货物已无保险利益为由拒赔。 问:轻工公司是否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三、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含义 保险人仅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做为直接、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2、我国法律的规定 海商法第216条,案例:7-3,1988年4月1日,湛江水运与中国人保签订了“湛水运706船”保险合同。合同规定,由于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988年4月2日,保险船舶航行于湛江外罗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浅,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湛江水运要求人保赔偿,人保以被保险船舶超载和不适航拒赔。经查:1、该船检证书载明,该船核定载重量为1200吨,该航次装载货物1342.5吨。事故发生后,船检部门对该船重新丈量,证实该船载重量为1350吨,并重新签发船检证书。2、该船自1983年起一直未进坞检修。按国家规定:沿海货驳船应每隔3年进行坞内检修。 法院认为:该次事故系驾驶人员未谨慎驾驶导致搁浅,属于保险单背面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该船超期进坞检修,违反了国家规定,但与搁浅事故无因果关系。该船本航次装载1342.5吨货物,经船检部门证实未超载,且该次搁浅不是因超载造成。据此,法院判决人保应承担赔偿责任。 天气原因和驾驶过失是损失即搁浅的近因,超载和不适航不是损失的近因。因此损失由近因所致,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四、损害赔偿原则,1、损害赔偿的含义与界限 及时赔偿原则 赔偿实际损失原则(重复保险不能获得更多赔偿) 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定(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2、损害赔偿与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Subrogation)的含义与意义 法律规定 :海商法第252条/海诉法第93/9495条 被保险人放弃求偿权的保险人可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的凭证:海上保险单、保险证书、承保条(通过保险经纪人)、其他票证(如船票、货物发票)联合使用的联合保险单证,要保,核保,保险费报价,暂保,签发保单,缴纳保费,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变更:协商同意 2、解除: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保险人依法单方解除:a、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b、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c、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d、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e、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情况;f、未经保险人同意转让船舶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依法单方解除:a、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b、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可以解除除货物运输和船舶航次保险合同之外的海上保险合同,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1、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的含义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 转让保险单 3、船舶保险和其它保险合同的转让 应取得保险人同意 4、两种转让的区别 是否要取得保险人同意,四、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险人名称 2、被保险人名称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7、保险期间 8、保险费,五、被保险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 2、遵守保证条款 3、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 4、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义务,六、保险人的义务,1、赔偿责任 2、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3、赔偿责任的标准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重复保险 被保险人支出的有关费用共同海损 4、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 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案例:7-3,1994年12月,常州糖烟酒公司与广东省某公司签订白糖购销协议,由该公司供应850吨价值365.5万元的白糖,并代办运输及保险。1995年1月某公司与福建石狮海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福建石狮海运公司提供“武海1号”轮承运该批白糖,自广东海安港运往常州。同日,某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手续,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险别为综合险,保险金额为365.5万元。1月7日,货物装船。承运人在配载时,将部分货物载于甲板上。运输途中,“武海1号”舵机失灵,又遇7级大风,船舶横摇剧烈,甲板上的白糖歪向一边,,船长指示船员抛货,将甲板上的白糖全部抛入海中。船舶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与收货人办理了货物交接手续。经清查,短少货物2960件,重148吨,价值636400元。广东公司与常州公司签署了权益转让书,将保险单以及索赔受益权利转让给常州公司。常州公司多次向保险公司就提出保险理赔,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租用的船舶不适航属于被保险过失,拒赔。常州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问: 1、该损失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2、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3、船舶适航与保险理赔之间是什么关系?,七、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一)保险标的损失,失去原形或效用,不能再由被保险人拥有,灭失,船舶失踪,(二)海上保险委付,1、委付: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给付全部保险金额,而将该标的物全部权利与义务转移给保险人的法律行为. 2、委付的成立条件 1)委付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前提 2)委付必须适用于保险标的的整体 3)须在法定或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委付书 4)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5)委付须经保险人的接受才能生效 3、委付的法律效力,案例:7-4,吉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中集公司运输货物。2002年10月29日,人保承保该批货物,并出具保险单,保单记载被保险人为吉信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65,357欧元,承保险别为一切险。该批货共七个集装箱被装载于“Hanjin Pennsylvania”轮,自中国新港运往德国汉堡港,中集签发了编号为COSU18352200的提单。按照地理上和习惯上的航线,该批货物应当于2002年12月1日被运抵目的地汉堡港,但是2003年10仍未在汉堡港交付该批货物。 问:1、吉信公司是否可以向人保要求赔偿? 2、吉信公司是否可以将该船舶委付?,八、保险的索赔,(一)赔偿文件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运输单证 3,货损货差证明 4,发票、装箱单和磅码单 5.向第三方提出索赔的文件 6.检验报告,(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 1、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进行了实际的赔付; 2、被保险人有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扣减保险赔偿金 被保险人应尽力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应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得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三)物上代位权,在全损保险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除可取得代位求偿权外,还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全部物权,案例:7-5,1999年10月16日,鹰星保险公司承保自荷兰鹿特丹运往中国上海的29卷装饰纸。投保人为香港添百利木业有限公司,收货人是江苏美亚装饰耐火板有限公司,保险条款为一切险加战争险(协会A条款01/01/82)。该批货物于1999年10月6日装船,中外运公司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HANJIN SAVANNAH”轮。该批货物于1999年11月6日到达上海港,亚美公司从码头提货,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水湿现象。1999年11月17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物水湿的报告,,1999年11月23日,鹰星公司委托上海东方公估行对受损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货损原因系承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致,认定货物实际损失为23521.96美元。鹰星公司依保险条款向收货人美亚公司进行了赔偿,并从美亚公司处得到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鹰星公司据此向中国外运公司和韩进海运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其损失。 问:1、鹰星公司是否有权对承运人提出索赔? 2、保险公司应谁提出赔偿请求? 3、保险公司向承运人的索赔时效?,第四节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海洋货物运输险,一、主要险别,1、平安险 :保险人只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承担赔偿责任和部分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水渍险:平安险承保的全部责任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和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普通附加险的责任范围,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混杂和玷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和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案例:7-6,中国抽纱上海进口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于1997年4月订立了两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公司。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上海抽纱公司,保险标的物为玩具,保险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险别为按人保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战争险条款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7月,承保货物装船,华夏船务公司做为承运人签发了从上海至圣彼得堡的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上海抽纱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贸易合同买方Linstek公司。货物由上海运至韩国釜山后,转装二程船运至俄罗斯的东方,港,由铁路运至圣彼得堡。因买方是二程海运提单和铁路运单上的收货人,买方凭二程提单和铁路运单提货。承运人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上海公司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付款寄单,因买方未付款,未寄单,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但未提着。1998年8月上海公司向太保提出索赔,理由是保险合同是订有“偷窃、提货不着险”。也没有证据表明,保险在订立合同时向被保险人就“偷窃、提货不着”做过特别解释和说明。 问:保险人是否负赔偿责任?理由,四、特别附加险的责任范围,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 3、舱面险 4、拒收险 5、黄曲霉素险 6、虫损险,五、特殊附加险别,特殊附加险要被保险人分别投保 1、战争险 2、罢工险,六、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间,1、仓至仓,发 货 人 的 仓 库,发 货 港,目 的 港,收货人仓库,进行分派、分配的仓库 非正常运输中的储存所,卸离远洋货轮满60天,卸离海轮开始转运,案例7-8,德国MV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CIF买卖合同,货物通过集装箱装运,从德国经海路运至上海。货物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凭提单在港区提货,运至其所在地的某园区内存放。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园区内为收货人拆箱取货时,货物坠地发生全损。 涉案货物起运前,MV公司向德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MV公司签发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单背面载明:被保险人为保险单持有人;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但未载明到达仓库或货物存放地点的名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MV公司保险赔款19万德国马克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并向联合公司提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之诉。,联合公司答辩称保险期间已结束, MV公司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保险人无权代位求偿权。 问;1、本案中的保险责任期间是否已结束? 2、保险人是否有代位求偿权? 3、MV公司对货物是否有保险利益?,2、扩展责任条款,该条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船舶延迟、绕道、被迫卸下、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依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而改变航程,保险依然有效。,3、航程终止条款,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航程在保险责任截止期以前终止,保险继续有效,直到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口或地方送交或卖出时为止 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保险条款规定的货物在卸离运输工具后的期限,第四节 船舶保险合同,按承保的风险范围可分为: 按保险的期限可将其分为,船舶战争险,船舶保险,船舶建造险,定期保险,航次保险,全损险,一切险,一、船舶保险,1,全损险:列明危险造成的全损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壳和船舶机件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引水员或修理人员的疏忽 2,一切险: 除全损险的责任范围,还负责由上述原因所引起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救助费/施救费/碰撞责任 3,航区保证: 4,除外责任: 5,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二、船舶战争险,1,船舶战争险的责任范围 2,船舶战争险的除外责任为 3,船舶战争险的保险期限,三、船舶建造险,1,船舶建造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2,保险人对下列责任和费用也予赔偿: (1)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2)救助费用; (3)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被保险船舶应负的碰撞责任; (4)清除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5)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时,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支付的诉讼费用 ,承保航区 ,船舶建造险的责任期间,第五节保赔保险,一、船东互保协会 船东保赔协会的产生与发展 船东保赔协会的性质 船东保赔协会与保险公司的异同 船东保赔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保险公司则以营利为目的。 除海水油污案件外,船东保赔协会的赔偿责任是无限的,而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仅以保险金额为限。 船东保赔协会与船东利益一致,而保险公司与船东利益有冲突 船东保赔协会的作用,二、保赔保险所承保的风险,1、人身伤亡的赔偿 2、四分之一的碰撞责任 3、码头及其他固定或浮动建筑物的损坏赔偿 4、清除残骸的费用 5、油污赔偿费用及罚款 6、共同海损的货物分摊额 7、为处理难民及偷渡者所支出的费用 8、海运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损失或费用 9、各种罚款 10、诉讼费用 11、检疫费用,三、保赔保险的除外责任,1、入会船舶非法营运 2、双重保险 3、船舶保险人可以承保的风险 4、船东的恶意行为 5、由于延迟所引起的营运损失 6、船东故意或重大过失地违反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四、保赔保险的保险费,预付保费 固定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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