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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审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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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审定稿.doc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XXX-20XX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XX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road works in city and town、bridge works in city、water and sewerage structures and pipeline works)XXXX-XX-XX 发布 XXXX-XX-XX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1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road works in city and town、bridge works in city、water and sewerage structures and pipeline works)DBJ/T13-XXX-20XXJXXXXX-20XX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XXXX年 XX 月XX 日2011年 福 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通知闽建科2011 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主编的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3- -2011,自2011年 月 日起实施。在施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处。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同意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1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备案的函(闽建科函【2011】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 -2011。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一一年三月 日 前 言本规程是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科20109号文要求,在总结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依据和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及其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省市政工程施工情况,经反复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资料;5.市政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6.市政工程施工准备文件;7市政工程竣工文件等。为提高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89号凯捷大厦7楼,邮编:35000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参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福建博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政工程公司福建榕圣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恒亿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开发区宏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黄立强 林华强 林联泉 苏忠高 陈有雄 江 星 黄业永 林青青 洪鼎荣 谢坤明主要审查人员:黄文巧 施伯超 朱剑锋 齐 敬 郑海锋 温加宾 黄跃森 刘顺明 郭向徽目 次1 总 则52 术 语63 基本规定84 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资料104.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104.2 测量复核及预检工程检查记录114.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124.4 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224.5 施工检验报告及见证和旁证检测报告374.6 施工记录654.7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764.8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774.9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805 市政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825.1 道路弯沉试验825.2 污水管道闭水试验825.3 水池满水试验835.4 消化池气密性试验845.5 压力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845.6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855.6 桥梁结构荷载试验866 市政工程施工准备资料876.1 施工组织设计876.2 专项施工方案886.3 技术交底记录886.4 施工日志897 市政工程竣工文件907.1 工程竣工报告907.2 竣工图907.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17.4 施工技术文件的立卷和归档91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93附录B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94附录C 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99附录D 市政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用表313附录E 市政工程施工准备及竣工文件资料用表319本规程用词说明323条文说明3271 总 则1.0.1 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提高市政工程质量,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我省市政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等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1.0.3 执行本规程时,尚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建设工程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存联系的工程所组成。2.0.2 市政工程 municipal 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镇道路、桥涵、广场、隧道(含过街通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防洪、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所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3 施工技术文件 construction document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或资料的统称。2.0.4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s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市政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 2.0.5 组卷 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施工技术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2.0.6 归档 archiving施工技术文件整理组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2.0.7 单位工程 single project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列为一个子单位工程。2.0.8 分部工程 sectional work在单位工程中,按建筑物部位或专业性质、施工程序划分成若干分部的工程。有时,分部工程可由若干子部位组成。子分部工程可按工种、材料、系统、施工方法将分部工程划分成若干仍具有分部工程特征的工程构成。2.0.9 分项工程 itemied work在分部工程或子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方法、施工工序及流水作业区段划分成若干质量控制项目的工程。2.0.10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11 检验项目 inspection items 对产品或工程项目的质量按标准规定需要进行检验的多个特征项目。2.0.12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市政工程中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13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3 基本规定3.0.1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0.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3.0.3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施工技术文件整理、组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独立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组卷所其承包项目的施工技术文件,并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移交。3.0.4 市政工程开工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按本规程附录A的要求填写记录。3.0.5 市政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使用本规程各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3.0.6 市政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填写。市政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质量评价应符合表3.0.6的规定。3.0.7 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涉及到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不具备工程质量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3.0.8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3.0.9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工试验报告可由企业试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格式宜符合本规程要求,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并予以编号,具有可追溯性。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3.0.10 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大型设备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应随产品供货同时提供,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3.0.11 本规程所有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210mm),书写应采用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3.0.12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组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提交建设(监理)单位。表3.0.6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数量及质量评价表项目序号观 感 抽 查 项 目检 查 数 量道路工程1车行道,人行道,路缘石全数检查2人行地道,大型挡土墙全数检查3其他附属构筑物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处,不足10处全数检查桥梁工程1墩(柱),塔,盖梁,桥台,系梁全数检查2混凝土梁,钢梁,拱部,拉索、吊索,钢结构焊缝全数检查3桥面,人行道,防撞设施,排水设施,伸缩缝,栏杆、扶手全数检查4桥台护坡,灯柱、照明,隔声装置,防眩装置全数检查5涂装、饰面全数检查6引道工程不少于总长度的1/2,且不少于200m,不足200m全数检查隧道工程1隧道总体全数检查2洞身与洞口全数检查3排水工程全数检查4隧道路面全数检查5机电设施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台(个),不足10台(个)全数检查给排水工程1管道工程管道、管道附件、附属构筑物位置,管道设备,附属构筑物,大口径管道(渠、廊):管道内部、管廊内管道安装,地上管道(桥管、架空管、虹吸管)及承重结构,回填土全数检查2顶管、盾构、浅埋暗挖、定向钻、夯管管道结构,防水、防腐,管缝(变形缝),进、出洞口,工作坑(井),管道线形,附属构筑物全数检查3 抽升泵站下部结构,地面建筑,水泵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及基础支架,防水、防腐,附属设施、工艺全数检查4主体构筑物现浇混凝土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全数检查5附属构筑物管渠、涵渠、管道,细部结构,工艺铺筑结构全数检查6变形缝,设备基础,防水、防腐、保温层,预埋件、预留孔(洞),回填土,装饰全数检查7检查井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处,8设备安装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台(个),不足10台(个)全数检查9地面建筑: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附录G.0.1-3的规定执行质量评价:1、检查结果有9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观感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好。2、检查结果有8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观感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一般。3、检查结果达不到80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观感质量,评价为差。评价为差的子目应进行返修。4 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资料4.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4.1.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图纸会审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图纸会审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交底,勘察、施工等单位参加(含分包单位)。2)图纸会审前各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3)图纸会审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由施工单位整理、汇总,各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形成正式文件。4)图纸会审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变更。5)对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6)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建筑、结构、水卫、电气、设备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座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是否已反馈并通过其认可。7)城市隧道等设有自动消防报警与控制设备的工程须进行消防专项图纸会审。2 设计变更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认。2)建设(监理)单位对设计图纸提出的修改意见,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后方可实施。3)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內容的修改,应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4)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5)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6)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7)所有设计变更应汇总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2)。3 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洽商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3)是有关单位就技术或其他事务交换意见的记录文件,其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证并满足设计变更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证。2)工程洽商记录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3)工程洽商经签证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4)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4.1.2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查:1 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2 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3 核查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內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是否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文。4 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4.1.3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文件签章不齐或由不具备资格人员签字。2 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3 涉及需要审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没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文。4 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5 图纸会审、工程洽商中涉及设计变更的,无原设计单位无变更通知单。4.2 测量复核及预检工程检查记录4.2.1 测量复核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交桩,填写交桩记录;施工单位应根据交桩记录进行测量复核,并填写测量复核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4)。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临时水准点与高程桩进行复核,并填写水准高程放样及复测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5)。3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设置的测量控制桩进行测量放样及复核,填写测量复核记录,测量复核记录的内容应包含放样的内容。涉及导线放样的,施工单位应进行导线点放样及复测,填写导线点复测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6)。4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等验收涉及到水准高程测量时,应提供水准高程测量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7);涉及平面位置测量时,应提供相应的测量记录。5 测量复核记录应填写完整、齐全,数据真实,签证齐全。应在复核记录中绘制施工测量示意图,标注测量与复核的数据及结论,测量复核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4.2.2 测量复核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核查是否有交桩记录。2 核查测量复核记录、导线点复测记录、水准高程放样及复测记录、水准高程测量记录填写是否完整、齐全,数据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3 核查测量复核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2.3 测量复核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测量复核记录不符合要求或存在明显弄虚作假。2 无交桩记录。3 无测量复核记录、或导线点复测记录、或水准高程放样及复测记录、或水准高程测量记录。4 测量复核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4.2.4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结构模板及支架在浇筑前,大型构件和设备在安装前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员、测量员、质检员进行预检,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8)。设备安装的位置检查情况,非隐蔽管道工程的安装情况、补偿器预拉情况、补偿器安装情况、油漆工程、支(吊)架的位置及其各部位的连接方式等也应进行预检并填写记录。2 混凝土结构模板的预检内容包括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预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紧密性和模内清理、清理口留置、脱模剂涂刷等;支架的预检内容包括其强度、刚度及稳定性。3 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的预检记录内容应包括预埋件、预留孔位置、高程、规格等。4 预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4.2.5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根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核查是否有预检记录,预检项目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真实。2 核查预检结论是否符合要求。4.2.6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应预检项目无预检记录。2 记录不符合要求或存在明显弄虚作假。3 预检过程发现的问题未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4.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4.3.1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凡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1)水泥进场使用前;2)水泥出厂时间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3)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4)水泥因使用过程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5)使用进口水泥;6)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3 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4 水泥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0)应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应明确。5 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的检验结果应符合产品技术指标要求;当其中的任何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时为不合格。6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7 进口水泥除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同时应对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做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8 水泥检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出厂日期、强度等级、出厂编号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4.3.2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项目如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2 对照单位工程结构用水泥汇总表(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9),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与进场检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号是否一致。3 核查应见证检验的水泥是否实施见证取样送检。4 核查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工程的需用量基本一致。4.3.3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无水泥出厂检验报告。2 应见证检验的水泥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的水泥数量与规定不符。3 本规程4.3.1条第2款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报告。4 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主要检验项目缺检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5 进口水泥化学指标缺检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6 工程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相一致。4.3.4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凡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钢筋、热处理钢筋、钢绞线、钢丝等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1C.0.13、C.0.17),出厂合格证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2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对于盘卷供货的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单位长度重量偏差的检验。3 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方可使用。当进口钢筋的国别及强度级别不明时,可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级别,但不得用在主要承重结构。4 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拔、冷轧后的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4C.0.15)。5 无粘结预应力筋所用的防腐润滑脂应提供合格证,其有关指标必须符合无粘结预应力筋专用防腐润滑脂JG 3007标准的规定。6 钢材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通常不大于60t为一批。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样和弯曲试样,取样数量每批拉伸2个,弯曲2个;2)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60t为一批;3)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钢丝束以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30t为一批;4)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为一验收批,每批不大于60t。取样数量为弯曲试验每批2个,拉伸试验每盘1个,反复弯曲每批2个,应力松弛定期1个;7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材的抽样方法从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4.3.5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按照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和单位工程材料汇总表,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商检证)及检验报告中的钢材品种、规格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2 核查钢材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3 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4 核查钢材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变更文件。4.3.6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2 应见证检验的钢材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的钢材数量与规定不符。3 钢材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又无钢材代换设计变更。4 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4.3.7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及金属波纹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16C.0.25),其指标应符合标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无合格证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符合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的规定。2 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24),其指标应符合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JGT 3013的规定。3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及金属波纹管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以同一类产品、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锚具和夹片以不超过1000套为一验收批,连接器以不超过500套为一个验收批。主要检验指标为外观检查、硬度和静载锚固性能。外观检查从每批中抽取10,且不少于10套。对其中有硬度要求的零件,硬度检验应从每批中抽取5,且不少于5套,对多孔夹片式锚具的夹片,每套至少抽取5片。大桥、特大桥等重要工程、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不正确或质量有疑点的锚具应做静载锚固性能试验,一般中、小桥使用的锚具(夹片或连接器),其静载锚固性能可由锚具生产厂提供试验报告,静载锚固性能试验应在通过外观检查和硬度检验的锚具中抽取6套样品与符合试验要求的预应力筋组成3个预应力锚具组装件。2)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进场检验按每座桥梁累计20000m用量为一检验批,不足20000m用量亦按一检验批计,取样数量3根;主要检验指标为:集中荷载下的径向刚度,集中荷载作用后抗渗漏,弯曲后抗渗漏。4 预应力锚具、夹具、连接器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1)锚具外观检查:检查其外观质量和外形尺寸;并按产品技术条件确定是否合格。所抽全部样品均不得裂纹出现,当有一套表面有裂纹时,则本批应逐套检查,合格者方可进入后续检验组批。2)硬度检验:有一个零件不合格时,则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零件重做检验;仍有一件不合格时,则应对本批产品逐个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后续检验组批;3)静载锚固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单独评定,每个组试件都必须符合要求。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时,则应取双倍数量的锚具重做试验;仍有一个试件不符合要求时,则该批锚具应视为不合格品。在试验过程中,当试验数据已满足要求而组装件仍未拉断,此时,在能证明锚具的负载能力大于或等于Fpm,可终止试验,并判定试验结果合格。5 当预应力金属波纹管检验结果有不符合项目时,应取双倍数量的试件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仍不合格时,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3.8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及金属波纹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按照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和单位工程材料汇总表,核查锚具、夹具、连接器及金属波纹管出厂合格证(商检证)及检验报告中的品种、规格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2 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及金属波纹管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3 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4.3.9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及金属波纹管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2 应见锚具、夹具、连接器及金属波纹管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3 锚具、夹具、连接器及金属波纹管检验项目不齐全、检验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4.3.10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砌体工程所用的砖应有出厂合格证,其外观、强度检验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同时还应符合烧结普通砖GB/T5101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2 进场的砖、砌块必须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26C.0.29)。3 检验报告中外观、强度不得缺检、遗漏。4 砖和空心砌块应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3.515)万为一批,不足3.5万的按一批计;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万块为一批。4.3.11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1 核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强度等级是否和设计一致,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论是否正确;2 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检验,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4.3.12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 无出厂检验报告和复检报告。2 应见证检验的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的数量与规定不符。3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4 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的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4.3.13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泵送剂JC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混凝土膨胀剂GB2343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标准的要求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用于防水工程中的外加剂还应同时符合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DBJ13-39-2001)中对外加剂的要求。2 凡属工程使用的外加剂,必须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取样检验,提供检验报告(见附录C质控(市政)表C.0.30C.0.31);同时必须进行外加剂与水泥适应性检验,不适应的外加剂不得使用。3 外加剂检验报告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漏检,检验方法应符合该产品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外加剂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4 进场的外加剂必须同时附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还必须半年至少提供一次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对首次使用的外加剂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时,必须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5 混凝土外加剂、泵送剂应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进行检验;砂浆、水泥混凝土防水剂、膨胀剂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50t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进行检验。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若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时,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7 桥梁、隧道等主体结构工程用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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