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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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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总法.ppt

    民法学三,主讲:钱玉林 李云波 焦富民,(债 权 法),债权总法,3,目 录,第一章 债法概述 第二章 债的履行 第三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四章 债的保全 第五章 债的担保,4,债法总论提纲,第一章 债法概述 概念 要素 发生原因 功能 分类 第二章 债的履行 概念,履行原则 不履行与不当履行 受领迟延 第三章 债的变更,移转与消灭 变更 移转 消灭,5,第四章 债的保全 概述 代位权 撤销权 第五章 债的担保 概述 保证 定金 担保物权,6,一些参考资料,一、法律法规类 1、民法通则第五章第2节;意见之四(二)104132 2、合同法总则部分、解释(一) 3、提存公证规则 4、担保法及解释,7,二、著作类 1、黄立:民法债编总论 2、王泽鉴:债法原理(13册) 3、史尚宽:债法总论 4、张广兴:债法总论 5、王全弟主编:债法总论 6、郭明瑞主编:民法 7、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8、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 9、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8,第一章 债法概述,第一节 债与债法的概念 一、什么是债 (一)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概念理解: 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相对于一般社会关系而言。 2、债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产生。 3、债存在于特定人之间的。主体的特定性。,9,4、债以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在这里须注意。 (1)请求。使其与支配权关系相对应。 (2)为特定行为债的标的给付 A:行为特定 B:其包括积极行为:作为,和 消极行为:不作为。 5、一般认为,债是财产法律关系。,10,(二)历史与我国现行法规定 1、源于古罗马法,其拉丁文为obligatio。 2、我国古代债通“责”,指欠人钱财,现在此意义已随清末变法而改变。 3、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了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此概念有几处不妥 (1)没必要把债的发生原因放进来。,11,(2)没有表明债的最核心的东西给付。 (3)没有明确主体的特定性。 三、债的法律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特定。 3、债的客体为给付。 4、债的目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12,二、债法的概念 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债法的概念,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名称问题。对调整债的法律以何名来表述,有不同的方式。 1、称其为债权法。(日本民法典第三编) 2、称其为债法。(意大利民法典第四编) 3、称其为债的关系法。(德国民法典第二编) 4、称其为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编),13,(二)债法的特性 1、任意性。同强行法相对比。 2、财产法。主要涉及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相对。 3、其内容具有灵活性和可容性。 4、具有可移植性和国际性。,14,(三)债法的地位 1、法国民法典,未将其单独成为体系化的一编,将其放在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 2、德国民法典将其置于第二编,在第一编总则之后,第三编物权之前,称之为债的关系法,有的翻译为债务关系法。 3、日本,将其放在第三编,在物权编之后,称之为债权编。 4、意大利民法典称其为“债”,放在第四编。 5、瑞士,将其单独制成债法典,与民法典相并列。,15,6、我国应如何规定。涉及到两个问题: (1)是否要保存债权的规定和债的概念。 (2)如果要保存债的概念,应如何在法典中加以规定,应将其置于何种位置。 A:是否制定债权总则 B:将所有关于债的内容单独成编还是规定一个债权总则,再规定合同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16,第二节 债的要素 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 一、债的主体 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人叫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称为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 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其法律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其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17,(2)其为相对权,具有相对性,指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物权为绝对权),18,(3)其设立具有任意性;(物权设定具法定性) (4)具有平等性,(比如一物二卖)。(物权具有优先性) (5)债权的相容性。两层含义:(物权具有排他性) A:不能排斥他人干涉; B、同一标的之上可存在数个债权。,19,2、债权的权能: (1)给付请求权能;(债权的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能;(债权的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能;(债权的可强制执行力) (4)处分权能。(债权的处分力) 不具有这四种权能的债权可被称为不完全债权。,20,3、债权的物权化 指使相对性的债权亦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主要包括 (1)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2)经预告登记的债权。(主要适用于房地产买卖中),21,4、债权的相对性受到冲击: A:债权之物权化现象 C:第三人侵害债权现象 D:债的保全制度 E:涉第三人合同,22,(二)债务 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1、特征: (1)内容上的特定性。(客观上) (2)履行上的积极性。(主观上) 2、债的义务群 (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又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23,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不具独立意义,仅有辅助功能,其目的不在决定合同类型,而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A: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C: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24,(2)附随义务 发生的依据:非约定,而是法定,其义务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 功能: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 类型: 注意 通知 协助 保密 此外,还有人将其按合同缔约阶段来分类。,25,效力:不履行此种义务造成对方损害时亦负损害赔偿责任。 1、请求赔偿 2、解除合同,26,(3)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 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承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27,3、自然债务:指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 主要有如下情形: (1)赌债。 如甲对乙说,我可在50分钟内喝掉10瓶啤酒,乙说,你吹牛,你真要能喝掉,我明天给你2000块钱。甲果然作到,向乙索款,乙拒绝。 (2)诉讼时效消灭后的债务。 4、债务与责任 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责任,一般与违法与违约相联系,是一种补救措施。亦可称之为第二次义务。,28,三、债的客体(标的)给付 (一)概念: 指债的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 (二)条件: 1、合法。 2、确定。 3、适格。,29,(三)形态(以给付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划分) 1、交付财产; 2、支付金钱; 3、移转权利; 4、提供劳务(服务); 5、提交成果; etc,30,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了两种原因:合同与法律规定。此种规定有缺漏。依现行学理观点,可将其原因归纳如下: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须注意: 1、是最常见的、最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2、据以产生合同之债的合同必为合法有效。,31,二、侵权行为 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注意: 1、不法侵害 2、侵害的是他人合法权益。 3、造成损害 4、一般要求有过错,无过错为例外 思考: 侵权行为直接产生责任,还是直接产生债?,32,三、不当得利(通则第九十二条) 概念: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源于古罗马法上的condictio(请求返还诉权)。 (一)构成要素: 1、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他方受损失。 (1)一方受益:积极受益和消极受益; (2)他方受损; (3)限于财产。,33,2、一方受益和他方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受益无合法的依据。 (二)表现: 1、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包括: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非债清偿) 但下列情形中,一方虽无给付义务,另一方得利也非不当得利。,34,A、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B、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 C、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视为赠与。) D、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 E、放弃时效利益的给付。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如合同之解除,35,2、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1)基于受益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获得利益。 (2)基于受害人的非给付行为。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 (4)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36,(三)其法律效果 1、受损失方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得利方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利益返还的范围。 (1)受益人为善意。以现存利益为限。 (2)受益人为恶意。其所受领的不当得利及其利息、基于不当得利而生的新利益。 (3)初为善意,后为恶意,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37,(四)巧用不当得利,挽回巨额借款 甲与乙为好友,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20万元。由于双方关系密切,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乙急需用钱,要求甲偿还。甲拒绝还款,且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乙以甲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后乙以甲返还不当得利为由重新提起诉讼,并举证证明了从自己的账户上向甲的账户上汇款的证据。甲因不能举证证明这二十万元来源的合理性,败诉。,38,四、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通则第93条。) (一)构成 1、管理他人事务。 (1)管理。包括多种表现形式。 (2)所管理之事务合法且非必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可办理的事务。 2、管理的目的是为他人利益。 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二)法律效力的,39,1、阻却违法 2、管理人的义务 (1)通知本人 (2)适当管理 (3)报告与计算 3、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2)清偿必要债务。 (3)赔偿损害。 注意:学者一般不承认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40,五、缔约过失(见合同法第42、43、58、59条) 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41,六、单方允诺 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又被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 遗赠、设定幸运奖、悬赏广告。 其构成为: 1、其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2、其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3、它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42,七、其他 如基于法院判决产生的父对女应增加生活费。,43,第四节 债的功能,通说认为:债是可期待的信用。 张俊浩:债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 王家福:债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郭明瑞:债的目的是保障财产能够从一个主体移转给另一主体,故可称其为一种信用关系。,44,我的看法:应根据债的发生原因来看: 1、合同之债:其功能在于保护当事人间的信赖与期待。 2、无因管理之债:适当平衡“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鼓励互助行为”两项原则,使管理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 3、不当得利之债:调整不合法的利益变动。 4、侵权行为之债:弥补损害,平衡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利益保护。,45,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一)划分标准:债的发生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 (二)内容: 1、法定之债:否。如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 2、意定之债:可。如合同、单方允诺。,第五节 债的分类,46,(三)划分意义:便于当事人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一)划分标准:据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化。 (二)内容: 1、特定(物)之债:是。 2、种类(物)之债:否。,47,(三)划分意义: 1、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不同。 特定之债,无。 种类之债,有。 2、所有权和风险移转时间不同。 特定之债: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种类之债:只能自交付时起转移。 3、履行不能的存在程度不同 特定之债:标的物灭失,履行不能 种类之债:一般不存在此问题,48,三、主债与从债 (一)标准 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之间的主从关系。 (二)内容: 1、主债。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2、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三)意义 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随主债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终止而终止。,49,四、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一)标准: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 (二)内容: 1、单一之债:主体双方均为一人。 2、多数人之债: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多人 (二)意义:有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50,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针对多数人之债) (一)标准:据多数人之债中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二)内容: 1、按份之债:(通则86条)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数个债权人之间或数个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51,2、连带之债: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52,(三)连带之债。 1、发生原因: 法律规定: A:个人合伙债务。(通则35条) B:企业法人合伙型联营债务。(通则52条) C:基于代理而产生的连带之债。(通则65、66、67条) D: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之债。(通则130条) E:暂时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民通意见22),53,F: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对外债务及其造成损失 G:夫妻离婚后对婚前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之债(婚姻法41) H: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合同法272) I:公司法规定的连带之债 J:票据法上的连带之债 K: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规定了大量的连带之债,54,意定: A:合同。如连带保证合同。 B:单方法律行为。 2、成立要件 (1)债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2)债的标的须为同一 (3)数个债须具有同一目的。 (4)债的多数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55,3、效力 (1)外部: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多数人一方中,任何一人的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均对该方内的其他人产生有效。 (2)内部: 求偿权 返还义务。,56,4、不真正连带债务 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同一给付为标的(而非同一目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其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如甲在乙餐馆中用餐,丙丁互殴,丁出手殴丙,但误伤了甲。,57,其构成: (1)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 (2)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 (3)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相同的。 (4)债务人为多人,债权人享有数项请求权,若债权人完全实现了某一项请求权,就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58,5、并存的与补充的连带之债 (1)并存的:债权人可要求数个债权人同时履行债务 (2)补充的:债权人必先要求其一履行,得不到实现者方可要求其他债务人履行。,59,六、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一)划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可选择性。 (二)内容: 1、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 2、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选择之债履行标的一经选定则成为简单之债。,60,(三)选择之债 1、当事人有两种以上给付形式的选择。 2、选择之债经当事人的选择即为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 (1)当事人订立合同。 (2)行使选择权。选择权除法律或合同明定,归债务人。选择权的行使以选择权人的意思表示为之。 (3)选择之债因不能履行而特定。,61,七、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给付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作此分。一般认为,财务之债,当事人可请求强制执行,劳务之债,当事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62,八、货币之债(金钱之债)、非货币之债 (一)货币之债: 指以支付一定数额和形式的货币作为标的的债。 (二)非货币之债 非以支付特定数额和形式的货币作为标的的债。 (三)法律意义 货币之债不履行,一般不得以履行不能为抗辩,63,九、原本之债与利息之债 (一)一般二者并存,且存在主从关系。 (二)利息之债:因原本而产生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一种报偿。 约定利息 法定利益 利息之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64,小练习,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65,甲为买方,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为一级红富士或者一级国光苹果。合同履行期内,乙将一级国光苹果送至甲处,但由于市场变化,国光苹果滞销,甲表示如交付一级红富士就接收,国光就拒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本案当事人间的关系为选择之债 B甲有选择权,故其有权拒收 C乙有选择权,故甲不能拒收 D选择之债的选择仅能归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行使,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行使选择权。,66,(07卷三7) 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67,(2006卷三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 10 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 200 元,衣物损失 100 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应偿付刘某 100 元 B陈某应偿付刘某 200 元 C陈某应偿付刘某 300 元 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68,第二章 债的履行,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概念: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69,二、与两个术语的区别 1、与给付:给付作为债的标的,是抽象的、静态的。而履行则指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是债的效力的表现,是具体的、动态的。 2、与清偿:清偿重在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原因的意义上使用。履行重在指给付行为的过程。有履行行为不意味着有清偿后果。,70,第二节 债的履行原则及相应规则 债的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适当履行原则 (一)概念:又称正确履行或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及其内容,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71,(二)具体要求(规则体现) 1、履行主体适当。 (1)为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履行,债权人接受履行。 代理人履行的,视为当事人的履行。 (2)“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但下列情形下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A: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B: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履行的。,72,2、履行标的适当。 (1)若为实物:符合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合同法第62条第1款) (2)若为货币:按要求的数量、种类、支付方法给付。(62条第2款、63条) (3)若为劳务:依要求完成。 (4)原则上应全部履行,但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可部分履行。(72条),73,3、履行地点适当。 有约定的依约定。 履行地点不明的(合同法第62条第3款)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74,4、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第4款),75,5、履行方式适当。 (1)履行方式: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 (2)确定规则: 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无约定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债的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法第62条第5项),76,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 一、不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 (一)概念: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77,(二)情形 1、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2、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3、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 4、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这里所讲的是嗣后不能、永久不能 (二)后果:因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有所不同。 1、可归责于债务人时:,78,(1)债务人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免除。 (2)债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债权因合同而生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行使解除权),并请求损害赔偿。 (4)如果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也可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履行,即代物清偿。,79,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时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117条) (2)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80,(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证明。不及时通知,造成损失,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4)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 (5)若为合同之债,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1款),81,拒绝履行 (一)概念: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二)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履行仍为可能。 3、债务人主观上有拒绝履行的表示。(明示或默示) 4、债务人拒绝履行无合法理由。,82,(三)发生时间与形态 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在履行期届至或者发生迟延之后。 可为明示,也可为默示。 (四)法律后果 1、债权人可获得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赔偿或者违约金。(合同法第94条第2款) 2、有担保的债务,依法实现担保。,83,3、可强制履行的请求强制履行。(合同法第110条) 甲欠乙10万元,到期拒不偿还,乙可请求强制执行。 4、抗辩权的消灭和产生。(合同法第66条、67条)。 甲、乙达成买卖合同,乙向甲以10万元价格出售机械一台。乙先交钱,甲后发货。乙到期拒不交钱,却要求甲发货,此时甲享有抗辩权。,84,5、债权人负有减免损失的义务。(合同法第119条)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达成建设工程合同,后甲通知乙停工,因施工图审批未获通过。乙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采取措施,对所有工人、机械均未作妥善处理。后要求甲赔偿这3个月内的全部损失。,85,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迟延履行 (一)概念: 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 (二)构成要件: 1、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 2、债务已届履行期。,86,3、履行仍为可能。 4、债务人无正当事由。 (三)法律后果 1、合同之债中,若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其迟延履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3款、4款。) 2、债务人应继续履行,若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诉请强制执行。(合同法第107条),87,3、向债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者违约金。(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3款。) 4、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 (合同法第117条),88,5、如债务人的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A经过市场调查,发现甲地市场上紧缺某种产品,便与乙地B订立合同,约定6月1日交货,B至6月1日未交付货物,6月3日,B将货运至A处,此时该货物在甲地市场上已经上市,价格比6月1日下降了百分之五十。,89,(二)构成: 1、须有履行行为。 2、债务人的履行有不当之处,其不当多表现为标的物质量上的瑕疵或者履行行为上的瑕疵。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90,(三)类型及法律后果:瑕疵履行、加害给付、部分履行 瑕疵履行: 1、概念 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 2、法律后果 视此种瑕疵能否补正且是否补正而确定其后果。,91,履行上的瑕疵能补正的 (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并可要求债务人补正。 (2)因补正而造成债务人履行迟延的,债务人应承担履行迟延的责任;如果债权人因此受有损失,债务人亦应予以赔偿。 (3)赔偿标的物虽能补正,但其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92,(4)债务人能补正而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但债务的性质不许强制执行的除外。,93,加害给付(德staub提出) 1、概念 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 2、条件: (1)债务人履行行为有瑕疵; (2)这种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利益的损害。,94,3、法律后果: 无论债务人给债权人或与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债务人均应予以赔偿。(合同法第112条、113条、122条。),95,部分履行 合同法72条 债权人可拒绝,但不损害其利益的除外。 因部分履行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未履行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96,第四节 受领迟延 一、概念: 1、定义 又称债权人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 2、性质 系债权人对协助义务的违反。,97,3、与迟延履行 有人把迟延受领与迟延经付作为迟延履行的两种不同形态.,98,二、构成要件 (一)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如以下几种情形: 债权人应到债务人的住所提取物品、收取金钱; 债权人应当提供材料,如加工制作;,99,债权人应为指示,如挖沟筑堤的规格尺寸; 债权人应为接受行为,如债务人送货上门; 债权人应提供履行场地,如演出的剧场,100,(二)债务已届履行期 此为受领迟延的时间标准。但须注意: 1、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提前履行,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见合同法第71条) 2、未定履行期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否则不构成受领迟延。(见合同法第62条第4款)。,101,(三)债务人已按债的内容提出给付。并已使债权人处于可以受领的状态。 (四)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1、不为受领:包括债权人拒绝受领和需要债权人协助而其未为协助两种情形。 2、不能受领:指基于债权人自己的原因,客观上无法受领。,102,三、法律后果 主要为减轻债务人的责任。另外还可能发生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 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减轻。 停止支付利息。 债务人得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受领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 债务人可自行消灭债务,如提存。 赔偿债务人因受领迟延所受到的损害。,103,关于债的履行知识体系,可用下列图示来表达:,104,债的履行,履行符合债的要求,履行不符合债的要求,债务人,债权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加害给付,受领迟延,105,案例分析 甲在乙处买了一只蛋糕,已过期,乙未声明。回家后,被狗偷吃,狗死。此蛋糕价值80元,此狗价值8000元。请问此案如何处理?,106,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法,( )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10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 A.甲追究违约责任 B.乙追究违约责任 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108,第三章 债的变更、移转与消灭,第一节 债的变更 一、含义: 广义: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狭义:仅指债的内容变更。 二、原因 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当事人合意,109,三、变更的效力 1、当事人应依变更后的债履行。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特别生效要件的,在其生效要件成就时发生变更效力。(梁稿779条、合同法第77条第2款) 3、当事人对合意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未变更。(梁稿781条、合同法第78条),110,第二节 债的移转 一、概述 (一)概念:指在债的内容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属广义债的变更中的主体变更。 (二)种类: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让与。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移转。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的概括转移 (三)特征: 1、债的移转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111,2、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3、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 4、债的移转应保持债的同一性。 (四)原因 1、法律行为。当事人自行约定。 2、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 3、法院的裁决 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移转称为裁判上的移转。,112,二、 债权让与 (一)概念 指债权人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让与中,转让债权的人为让与人,受让债权的为受让人。 1、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债权让与:既包括因法律规定或裁判而发生的,也包括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权让与。 狭义的债权让与:仅指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权让与。 我们所讲的是狭义的债权让与,113,2、部分让与和全部让与(合同法79条) 部分让与: 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与受让人成为共同债权人。若转让的债权份额确定,则原债权人与受让人成为按份债权人;若不确定,则原债权人与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连带债权人。,114,全部让与: 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 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的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 (二)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债权的存在。 2、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115,争议:4、债权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1)关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在何种条件下生效,主要有三种主义: A 严格限制主义。(债务人同意) 此种主义下,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让与无效。如民法通则第91条,116,B 自由主义: 债权的转让不用经债务人的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如德国民法典第398条 C 通知主义(折衷主义): 债权人转让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此种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117,(2)我国的情况: 民法通则采债务人同意主义系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市场经济下的合同法便改采通知主义(折衷主义)。 (3)通知主义的例外情况: A 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债券的转让以包含通知要素) B 法律规定需办理登记者,依其规定。 C 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不得让与。,118,(4)折衷主义的疑问: 如何证明已通知? 应由谁来通知? 参考文章:张雪忠:通知: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对传统立法与理论的反思,载法学2005年第7期。,119,(三)不得让与的债权 依合同法第79 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 1、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包括: A 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 础的债权。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受遗赠人的给付遗赠请求权等。,120,B 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例如,离退休金债权。 C 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 ,原则上不得让与。例如,雇佣、委托、借用、租赁关系中的债权。,121,2、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不得让与债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于债 权成立时为之,也可以在债权成立后为之,但须于债权让与前作出。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向任何人转让债权, 也可约定禁止向特定人或特定范围的人转让债权。,122,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讨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否转移?,123,(四)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1、内部效力(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受让人取得债权。 A: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让与人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B: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与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或为连带,或为按份债权人。,124,(2)从权利随之移转。(合同法第81条) 这些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保证;定金债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等;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双方约定从债权并不转让。,125,(3)文件交付与情况告知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26,2、外部效力(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生效以债权让与的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 (2)债务人不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可要求返还。 疑问:受让人是否有此种权利。,127,(3)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可向受让人主张。见合同法第82条 目的:使债务人免于因债权让与而实质性的恶化其地位。 内容如: A:债权无效的抗辩权;B: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C:债权已经消灭的抗辩权; D:被让与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E:合同之债中,原债权人不履行对应债务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 (4)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的抵销权(合同法第83条),128,(5)致诉讼时效中断。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但可将其视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一种形式。 三、债务移转 (债务承担) (一)概念和方式 概念: 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承担。 方式: 主要包括两种:免责的、并存的。 区分标准: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129,意义: (1)免责的债务承担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130,(二)条件 1、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2、须有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情形) A、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承担人)(合同法84、台民301、德民415)或 B、债权人与债务承担人(德民414、台民300) 我国仅规定了 A 的情形。,131,3、须经债权人同意。 若为A,应经债权人同意;若为B,债务承担的合同达成即表明了债权人同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132,(三)效力 1、承担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的,依其约定。 2、抗辩权随之转移(合同法第85条) 3、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合同法第86条),133,四、债的概括转移 (一) 概念: 指债的一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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