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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关于判决域外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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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关于判决域外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ppt

    第十四章 外国诉讼程序效力的承认 第三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九、我国关于判决域外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十、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九、我国关于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一)国际公约 目前关于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全球性公约主要有5个: (1)1971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公约于1979年8月20日生效,但是目前只有荷兰、塞浦路斯、葡萄牙和科威特4个成员。 (2)1958年海牙抚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公约于1962年1月1日生效,目前有奥地利和中国澳门等20个成员。 (3)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公约于1976年8月1日生效,目前有奥地利等22个成员,我国未签署。 (4)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目前只有以色列签署,尚未生效。 (5)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目前只有欧共体、墨西哥和美国签署或者批准,尚未生效。,但是,在我国所加入的某些国际公约中,存在关于相互承认缔约国法院判决的条款。例如:我国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0条规定: “1. 由具有第九条所规定的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判决,如可在原判决国实施而不再需要通常复审手续时,除下列情况外,应为各缔约国所承认: (1)判决是以欺骗取得; (2)未给被告人以合理的通知和陈述其立场的公正机会。 2. 按本条第1款确认的判决,一经履行各缔约国所规定的各项手续之后,应在各该国立即执行。在各项手续中不允许重提该案的是非。”,(二)双边条约 截至2008年3月31日,中国已同法国、波兰、蒙古、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土耳其、古巴、泰国、埃及、保加利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匈牙利、希腊、塞浦路斯、摩洛哥、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新加坡、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老挝、突尼斯、立陶宛、阿根廷、韩国、阿联酋、朝鲜、科威特和秘鲁等34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或者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除与比利时、阿根廷、科威特和秘鲁签订的协定尚未生效以外,其他均已生效。 以上34个协定中,除与比利时、泰国、新加坡和韩国签订的条约外,都包含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裁判的规定。综合各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1. 民事裁判的范围 多数条约:包括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等。 有的条约:还包括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如中国和保加利亚、古巴、埃及、希腊等国的司法协助协定)。 2. 请求书 申请人作出该裁决的缔约一方法院缔约另一方法院或中央机关;或者 当事人被请求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请求书一般要附上相应的文件,如(1)经证明无误的裁决书副本,(2)证明未出庭一方当事人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书,(3)在当事人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已得到适当代理的证明书,(4)上述裁决和文件的被请求方文字的准确译文等。,3. 承认与执行裁判的条件或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少数条约从积极角度规定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大多数条约从消极角度规定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归纳起来,拒绝承认和执行对方裁判的情形包括: (1)根据作出裁判一方的法律,裁判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 (2)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司法机关对该案无管辖权,或者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该案件有专属管辖权; (3)根据作出裁判一方法律,未出庭的当事一方未经合法传唤,或在当事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代理;,(4)存在“平行诉讼”问题,即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缔约一方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正在进行审理,或已经承认了在第三国对该案件所作的生效裁决; (5)承认与执行该裁决有损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基本利益,或者裁决结果违反被请求缔约一方法律的基本原则; (6)请求一方法院没有适用按照被请求一方国际私法规则应当适用的法律。只是在与法国和西班牙等少数国家订立的条约中有这一要求。但是这一要求的适用是有限制的,即只适用于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方面,而且如果请求一方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得到相同结果的除外。,4. 间接管辖权 问题:应依何国法律来审查请求国法院对案件有无间接管辖权? 中国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 双边条约主要作了三种不同的规定: 第一,中国与法国、波兰、蒙古、古巴和罗马尼亚等国签订的双边条约规定,依被请求国法律判断; 第二,中国与俄罗斯等签订的双边条约规定,依被请求国对案件是否有专属管辖权来判断请求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三,中国与埃及、意大利、西班牙和越南等签订的双边条约专门确定了若干管辖权标准,并规定只要作出裁决的法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即被视为有管辖权。,根据中埃(及)条约第22条、中意(大利)条约第22条、中西(班牙)条约第21条、中越(南)条约第18条的规定,它们确定了如下管辖权标准: (1)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在该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2)被告因其商业活动被提起诉讼时,在该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3)被告已明示接受该缔约一方法院的管辖; (4)被告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了答辩,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5)在合同案件中,合同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签订,或已经或应当在该缔约一方境内履行,或者诉讼的标的物在该缔约一方境内;,(6)在合同外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行为或结果发生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7)在身份关系诉讼中,在提起诉讼时,诉讼当事人在作出裁判的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8)在扶养责任案件中,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在该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9)在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作出裁判的缔约一方境内; (10)争议的对象是位于作出裁判的缔约一方境内的不动产的物权。 但是,上述条约又一般补充规定: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双方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权。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各自法律中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问题:你认为双边条约中上述哪一种规定更合理?,5. 准据法与审查标准 被请求方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裁判时,应当适用自己本国的法律。 但是,被请求方仅限于审查该裁判是否符合双边条约规定的条件,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6. 承认与执行的效力 缔约一方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一经另一方法院承认或执行,即与该方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效力。,案例分析:白俄罗斯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案,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于1999年2月2日立案受理白俄罗斯明斯克自动生产联合公司(以下简称明斯克公司)诉中国机床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同年5月17日,该法庭作出裁决,将原定于6月4日开庭审理的日期推迟至11月30日,并于5月21日依据1993年中国和白俄罗斯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双边条约)向中国司法部提出向中国机床总公司送达立案及推迟开庭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的司法协助请求。中国机床总公司在收到司法部按规定程序转送的上述司法文书后,于同年11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致函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同年11月30日,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作出裁定,拒绝中国机床总公司关于延期审理的申请,并对中国机床总公司缺席审理,当庭作出判决。同年12月19日,中国机床总公司收到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于12月9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上述判决书及拒绝延期审理的裁定书。2000年2月10日,明斯克公司依据双边条约通过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及在中国境内执行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关于本案的判决。 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承认与执行?,分析: 关键问题在于,本案的判决是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以邮寄方式送达给中国机床总公司的,根据上述双边条约,中国是否承认和执行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中国当事人送达的司法文书? 双边条约第2条规定:“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双方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另外,中国于1991年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交存的加入书中载明:“反对采用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送达”,即中国不承认外国司法机关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中国境内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因此,本案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以邮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既不符合双边条约的规定,也与中国加入送达公约时对于邮寄送达的保留立场相悖。 对北京二中院的请示,最高法院于2003年做出复函,认定:“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国被执行人送达判决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判决并未合法送达给我国相应的当事人。承认和执行判决的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是判决已经合法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由于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所作判决未通过合法途径送达我国当事人,依照我国与白俄罗斯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第21条第(5)项的规定,应不予承认和执行本案所涉判决。” 上述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第21条第5项规定:承认及执行裁决有损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可拒绝承认及执行请求的缔约一方的裁决。,(三)非缔约国法院裁判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没有订立或共同参加有关条约的,依我国国内法进行。 1. 提出请求的方式和案件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1991年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问题:互惠的含义是什么?如何认定存在互惠较为合理? 提示:这里所说的互惠,是指本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必须以外国在同等条件下也承认本国法院判决为先决要件。互惠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互惠分为事实上的互惠和法律上的互惠。 在实践中,中国法院采用事实上的互惠标准。本人认为应当采用扩大解释的方法予以确定。首先,采用“法律上的互惠标准” ;其次,在无法确定外国是否给予我国法院判决互惠待遇时,采用推定存在互惠的做法。,2. 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上述简单规定是否意味着,对于当事人直接申请或外国法院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生效判决,只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以及公共秩序制度进行审查,再无其他具体限制和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3. 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方式 4. 与我国既无条约关系,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裁判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如果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判,我国法院应当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318条,此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做出判决,再予以执行。,5. 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 问题1: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我国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请,但到底哪一人民法院才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谈谈你的看法? 问题2:就湖南省而言,目前那些法院可以受理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答案:长沙市、张家界市、永州市、株洲市、岳阳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05年7月14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南省株洲市、岳阳市、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07年6月28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07年8月15日) 。 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4项的规定,作出了如下通知:(1) 受理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法院的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需要指定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案例分析:日本公民五味晃与日本日中物产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申请人:五味晃,男,1932年11月日生,日本籍,住日本国神奈川县伊势原市东大竹6985号。 委托代理人:刘勇,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涉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五味晃因与日本国日中物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佐邦夫)借贷纠纷一案,1994年5月27日向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所作判决和日本国熊本地方法院玉名分院所作债权扣押命令及债权转让命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律效力,并予执行。 大连市中级法院审查了五味晃的申请。查明:申请人五味晃系日本公民,因与日本日中物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佐邦夫)存在借贷纠纷,1991年经日本国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判决,由宇佐邦夫及其公司向债权人五味晃偿还借款,.亿日元。由于宇佐邦夫在本国无力偿还该项借款,1993年日本国熊本地方法院玉名分院又下达扣押令和债权转让命令,追加宇佐邦夫在中国投资的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发日海产食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要求第三人将宇佐邦夫在该公司的投资款人民币485万元扣押,并转让给五味晃。1994年,上述判决及扣押令、债权转让命令经日本国有关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委托我国司法部向大连发日海产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后,该公司认为日本国有关法院的判决对中国法人不应产生法律效力,故拒绝履行。为此,五味晃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并执行日本国有关法院的判决及扣押令、债权转让命令。 【法律问题】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提示】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认为中国与日本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也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对该日本国法院的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申请人五味晃的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五味晃承担。 本案采用了“事实互惠”原则。由于在事实互惠原则指导下,确认两国间互惠关系的存在变得十分困难。因此可以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似乎只有与中国签订了相互承认执行对方法院判决双边条约的国家,其判决才有可能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目前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非常之少,很大程度上也是这一因素造成的。,(四)我国法院判决在非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十、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损害赔偿,又称惩戒性损害赔偿,是指除了补偿性或名义性损害赔偿之外判给的金钱,通常是因为被告实施了特别加重的不法行为,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许多学者对惩罚性损害赔偿提出批评。 惩罚性损害赔偿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已有200多年的历史。采用该制度的普通法系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仅指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爱尔兰。 民法法系一般对民事诉讼中追索的损害赔偿加以限制,其金额仅可使一方当事人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在民法法系国家,通常无法获得惩罚性救济。 惩罚性损害赔偿在两大法系的不同境遇有其特定的历史原由。这种不同可以通过对两大法系审理方式的比较来加以说明。,(二)美国法律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在美国法律制度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一个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 尽管惩罚性损害赔偿反复得到确认,但是,美国法院及学者之间对于其背后的合理性,意见往往不尽一致。 就美国各州而言,惩罚性损害赔偿也受到更多的限制。 现在,美国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正在着手制定一部惩罚性损害赔偿示范法。,(三)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92年6月4日的一项判决,表明了德国对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法律的态度。德国最高法院断然拒绝执行加利福尼亚法院判决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但并不妨碍对此项判决中其他可以执行部分的执行。 日本法院对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立场,与德国法院相似。 在加拿大,尽管其法律中同样存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加拿大法院才可以作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而且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金额也极为有限。 在澳大利亚,惩罚性损害赔偿为法律所认可,但是,它们大多局限于国际侵权案件中。 1989年,瑞士巴塞尔民事法院承认并执行了一项包含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美国法院判决。,(四)美国对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五)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协调 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第11条 损害赔偿 1如果一个判决裁定损害赔偿,包括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但它却不是给予一方当事人对其所受实际损失或损害的补偿,则在该范围内可拒绝承认或执行该判决。 2被请求法院应考虑原审法院所裁定的损害赔偿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涵盖所涉诉讼的费用和开销。,(六)我国对此问题应采取何种立场 在我国学术界,对于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具有惩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问题: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当中业已存在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还能把外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视为刑事判决而拒绝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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