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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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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ppt

    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煤矿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煤矿安全规程,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4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47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8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49矿山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410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3I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3210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19条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41条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一、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二、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三、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四、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五、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第442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51条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一、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二、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三、加热炉的钢支架; 四、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道的钢管架; 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和裙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52条 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 一、设备承重钢框架:单层框架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箅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该层楼面以上的梁、柱; 二、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 三、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 m的裙座内侧; 四、钢管架:底层主管带的梁、柱,且不宜低于45 m;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撑均应覆盖耐火层。 第453条 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 h。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 储罐应采用钢罐。 第522条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 第523条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15条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一、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二、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三、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四、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16条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二、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其高度应为1m至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 三、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 四、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五、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六、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 第5218条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22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第5223条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第5224条 储罐在使用过程中,基础有可能继续下沉时,其进出口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或其他柔性连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41条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二、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三、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四、装卸泵房至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七、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43条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二、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三、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四、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822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82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四、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8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833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834条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835条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 第836条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 总 则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1条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在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 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20%。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3.2.1条 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3.2.2条 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3.2.3条 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4条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 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3.2.6条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7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2.8条 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3.2.9条 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3.2.10条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2.11条 总储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以后有关条文均同此规定)。 第3.3.2条 一座凵形、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1规定。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第3.3.3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4条 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3.3.5条 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3.3.6条 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8条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3.3.9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m;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m;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m;厂外道路(路边) 15m;厂内主要道路(路边) 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 5m。 注: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 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10条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定。 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第3.3.11条 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的规定。 注:汽车加油站的油罐应采用地下卧式油罐,并宜直接埋设。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60m3,单罐容量不应超过20m3,当总储量超过时,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4.2条的规定执行。 储罐上应设有直径不小于38mm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其高度距地面不应小于4m,且高出管理室屋面不小于50cm。 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第3.3.12条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 第3.4.1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第3.4.2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 kg。 第3.4.3条 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m3)宜采用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条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5.2条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条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5.4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5.4的规定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0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0m。 注: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m。 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 第3.5.5条 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四章 仓库 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4.1.1条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4.1.1分为五类。 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四。 难燃物品、非燃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4时,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4.2.1条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7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4.2.8条 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 第4.2.9条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多层库房外,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当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4.2.10条 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角。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第4.2.12条 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4.3.1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注: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4.2.1第一座库房的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00m。 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0m。 第4.3.2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第4.3.1条的规定增加2m。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3.3条 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库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4.3.4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条的规定。 注: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5t时,可减少12m。 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第4.3.5条 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4.1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 第4.4.2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 注: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0m。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3条 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1m3的甲、乙类液体按5m3的丙类液体折算。 第4.4.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4的规定。 注: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5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4.4.5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 二、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间距,立式储罐不应小于2m,丙类液体的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8m。 三、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按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执行。 注:石油库内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6条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内储罐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且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可不超过四行; 二、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罐的容量,但浮顶罐可不小于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三、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四、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五、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每个储罐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六、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处应设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4.7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一、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 二、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 三、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 第4.4.8条 地上、半地下储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储罐。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第4.4.9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9的规定。 第4.4.10条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0的规定。 第4.4.11条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作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4.5.1条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kgf/cm2= 9.8×104Pa)的乘积计算。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5.2条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二、干式或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三、卧式、球形储罐与湿式储罐或干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四、一组卧式或球形储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5.3条 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6.2条相应储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 第4.5.4条 湿式氧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4的规定。 注: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5.5条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第4.5.6条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4.5.4条相应储量的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 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内,且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储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注: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 第4.5.7条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6.1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单独设置。储罐区宜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第4.6.2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6.2的规定。 注: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m3的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6.4条 总容积不超过10m3的工业企业内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如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 当上述储罐设置在露天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6.2条的规定执行。 第4.6.5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注:总容积不超过3000m3,且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组,可采用双排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6.6条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气瓶库,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液体石油气气瓶库的总储量不超过1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管理室除外),不应小于10m;超过10m3时,不应小于15m。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应小于25m。 第4.6.7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4.7.1条 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4.7.2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7.2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节 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第4.8.1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站址应根据储量大小,宜设置在远离居住区、村镇、工业企业和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的地区。 第4.8.2条 甲、乙类物品专用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易燃材料堆场等,宜设置在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 城市煤气储罐宜分散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段。 第4.8.3条 库房、储罐、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8.3的规定。 注: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未列入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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