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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讲第一审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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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讲第一审程序.ppt

    第十四讲 第一审程序,一、刑事审判概述 二、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三、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四、法庭审判 五、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 六、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七、简易程序 八、普通程序简化审 九、判决、裁定和决定,一(一)刑事审判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审判是指法院对控方提起的刑事诉讼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实质性处理结论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指法院根据检察院或自诉人的起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结果,审与判应当由同一主体进行。现代的刑事审判具备如下特征: 1、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2、审判主体的中立性; 3、审理程序的公开性和民主性; 4、裁判结果的权威性;,一(二)刑事审判的原则,1、审判公开原则: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审判公开本质上是民主政治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第一,有利于群众监督审判活动,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第二,有利于带动其他诉讼原则和制度的贯彻,保证审判质量;第三,有利于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一(二)1、审判公开原则(续),审判公开原则是一审、二审和再审都必须贯彻的原则。但有以下3种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另外,(4)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5)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任何公民不得旁听。,一(二) 2、言词、直接原则,基本含义是: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和证词,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庭审调查须以控辩双方口头辩论、质证的方式进行。 包括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 言词原则指法庭上的举证、质证、讯问、询问、辩论、宣判等行为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不得以宣读审前收集的书面材料代替口头作证;,直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两个方面。 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始终在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人员不在场时,不得进行审理,否则审理行为无效; 直接采证原则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听审、亲自调查,不得委托其他法官查证或听审,也不得以未经当庭调查的书面材料作为裁判的依据,最终的裁判必须是法官当庭亲自采证的结果。 言词、直接原则本是大陆法系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但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规则比它的要求更为严格。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这一原则,但体现了其基本精神。,一(二) 3、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当以公开的、口头的方式进行互相辩驳,裁判应当建立在双方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之上,其基本要求如下: 第一,控辩双方有平等的辩论权,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尤其是辩方有适当的辩论机会; 第二,辩论的内容应当以指控的事实为基础,集中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方面; 第三,未经质证、辩论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 辩论原则是借鉴于民事诉讼的一项审判原则。,一(二) 4、集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指法庭对每一刑事案件的审理,除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应当持续进行,从开庭到判决不得中断。集中审理原则要求: 第一,审理不间断,法官不更换;此案未审完,不得接他案。 第二,庭审是中心,心证要新鲜,集中时间审,当庭要下判。 集中审理原则是各法治国家普遍确认的审判原则,它是实现审判公正和以庭审为中心的重要保证。但我国法律尚未承认这一原则。,一(二) 5、陪审或参审原则,陪审和参审是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两种基本形式。 陪审指由普通民众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专门负责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进行听审并作出裁决(判断罪与非罪),但不决定法律问题(量刑等)。 参审指由普通民众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共同决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英美法系采用陪审制,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在借鉴陪审制失败之后转采参审制,但仍然少数国家实行陪审制(比利时、西班牙、俄罗斯),也有个别国家既不采陪审制,也不实行参审制(荷兰等)。,一(二) 5、陪审或参审原则(续),我国一向采参审制。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初期,一审刑事案件一律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审判;1983年9月修改法院组织法之后,改为现制:即由法院决定是否有陪审员参审,一个合议庭中有几个陪审员,也由法院确定。鉴于参审制现状,根据最高法院2000年9月提出的草案,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实践证明,实行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利弘杨司法民主; 第二,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 第四,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一(二) 5、陪审或参审原则(续二 ),该决定从七个方面完善了陪审员制度: 第一,明确陪审员的职责是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规定陪审员统一以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方式产生。 第三,明确规定“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以及被告人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实行参审制。但适用简易程序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范围) 第四,明确规定了陪审员的任职条件:(1)拥护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一(二) 5、陪审或参审原则(续三),第五,关于陪审员参与具体案件的确定方式,改法院指定为在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六,规定由基层法院和同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对陪审员进行培训和管理。陪审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基层法院会同同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职务; 第七,明确了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法院给予补助;参审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工资、资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给予补助。陪审员的补助以及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参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一(三)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任务和意义,第一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公诉或自诉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其任务是依法确认被告人是否有罪,对有罪的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及时惩罚犯罪,维持社会安全;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外,通过审判活动对公众进行直接、生动的法制教育。重要意义在于: 1它是审判的必经程序和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 2它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充分反映了我国刑事程序的民主性和法制精神。 3正确进行第一审程序,可以减少上诉、抗诉和申诉,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二、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一)庭前审查的概念和性质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在收到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对起诉书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它是必经程序,带有庭前准备和开庭把关的性质,不同于法庭审判,也不同于西方的预审。 (二)庭前审查的内容(注)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可见,庭前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程序性的,但仍然包含了实体审查的成份(2、5、8、10),因而没有完全贯彻“预断排除”原则。,二(三)庭前审查的结果和期限(注),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2、对于不符合最高院解释116条2-9项规定之一,需补送材料的,应通知检察院在3日以内补送; 3、对于因为证据不足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依据新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4、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诉法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诉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于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期限应当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六机关规定第37条: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经过审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因此,法院庭前审查后原则上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必要时可以要求检察院补送材料;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退回检察院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终止审理。,三、开庭前的准备,(一)法院的庭前准备: 1、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2、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3、告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4、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证据复印件、照片; 5、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6、传唤当事人 ,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7、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处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以上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二)合议庭的准备: 1、拟出庭审提纲,明确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2、明确公诉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 3、讯问被告人时需要发解的案情要点; 4、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 5、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及出示的物证和其他证据目录; 6、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三)辩护人的庭前准备: 1、会见被告人; 2、阅卷; 3、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4、向法院提供出庭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 5、根据案情和地方规则,与公诉人交换证据。,三、开庭前的准备(续),(四)检察院的庭前准备 1、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2、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3、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4、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计划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5、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6、根据案件案件情况和地方规则,与辩护人交换证据。,四、法庭审判,法庭审判是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庭采取开庭的方式,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然后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 。 法庭审判可以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一)开庭,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任务是为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该阶段的活动包括: 1、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单位、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一)开庭(续),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说明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有这些权利);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及其理由。如果申请审判人员或公诉人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定情形,当庭驳回。申请复议的,合议庭应宣布休庭。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二)法庭调查(证据调查),法庭调查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通过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以及审判人员的讯(询)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 法庭调查可以分为四个步骤: 1宣读起诉书和附带民事诉状,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2讯问被告人和向被告人发问; 3控方举证,接受辩方质证和法庭审查; 4辩方举证,接受控方质证和法庭审查。,1、讯问被告人的程序,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犯罪讯问被告人,要求: 第一,讯问的内容原则上包括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内容,但侧重点在于被告人在开庭陈述时表示不承认的事实。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照罪行轻重、作案时间先后逐一讯问。 第二,讯问的方式可采“连续陈述式”和“一问一答式”两种。 第三,公诉人没有权力要求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提问,更不得进行诱导性讯问。这一点与英美法的规则不同。 第四,讯问被告人的过程中,要正确对待被告人的翻供,必要时可以出示有关证据。其中最重要的是宣读他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笔录(注)。如果被告人提出侦查期间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公诉人不应当要求被告人举证证明刑讯逼供,而应当问明情况,通过宣读起诉阶段的供述笔录或出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翻供的事实;共同犯罪的案件,也可以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对质,必要时建议延期审理。,1、讯问被告人的程序(续),第五,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必要时,可以组织对质,并注意查明各共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发问重点在于问清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情节。 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主要是补充性的,是因为法院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具体时机可以在公诉人讯问和当事人发问结束之后,也可以在公诉人讯问过程中,但不得因此而损害审判的公正性,不得代行公诉人的职责。,2、询问被害人,被害人是当事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其陈述又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发问,审判人员也可以询问被害人。 为了保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防止其他证据对被害人产生不应有的影响,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发问和询问宜在讯问被告人之后、调查其他证据之前进行。 被害人在接受询问之后,可以照常参加后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3、调查核实其他证据,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出示公诉人尚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在起诉一方举证之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证人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同意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无关的或者明显重复的、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4、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告知鉴定人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或鉴定人说明鉴定结论之前,应当在如实作证或如实说明鉴定结论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发问和询问结束时,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不得旁听。,4、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续),询问证人、鉴定人的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2)不得诱导方式提问; (3)不得威胁证人或鉴定人; (4)不得损害证人、鉴定人的人格尊严。 以上规则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讯问、发问或询问。 审判长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因对方发问不当而提出的异议,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驳回。,5、合议庭在证据调查阶段的作用,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除维持法庭秩序外,享有以下权力: 第一,诉讼指挥权。 如告知发问权、辩护权、举证权; 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有争点问题进行举证; 裁决举证异议; 决定是否同意一方提出的举证申请; 控制庭审节奏。 第二,直接发问权。可以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等。 第三,当庭认证权?有较大争议。 第四,决定是否休庭调查核实证据或延期审理。,6、庭外调查核实证据,如何理解刑诉法第158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1) 这是法院“忠于事实真相”的程序保证,是职权主义因素的体现。是否休庭调查,合议庭有裁量权。 (2) 庭外调查核实证据只能在合议庭对于庭审中提出的证据有疑问时进行,因此必须以庭审为基础;而且只是就“疑问”进行核实。 (3) 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注1)。 (4) 调查核实以后获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庭审辨认、质证,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注2)。,(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根据当庭已经进行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及被告人的罪责向法庭全面阐述各自的意见和理由,并进行互相辩驳的诉讼活动。注意以下六点: 第一,法庭辩论应当在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前提下进行,它必须以法庭调查为基础,但例外情况下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第二,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的总结辩论,不同于法庭调查阶段的证据辩论; 第三,法庭辩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三)法庭辩论(续),第四,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五,合议庭必须认真倾听辩论意见,审判长主持法庭辩论,要注意发挥引导作用。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第六,对于辩护人或者被告人提出拒绝辩护的,应当依法处理。,(四)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在判决前最后的发言机会,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全面阐述意见,一般不要打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1) 被告人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 (2)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 (3)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他人隐私的。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五)评议和宣判,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在休庭状态下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判,并且依法做出处理结论的活动。 评议的任务是对控辩双方的诉讼主张及其理由做出评判,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应否判刑、判什么刑及附带民事诉讼、赃款、赃物如何处理做出决定 评议方式是审判长主持下进行集体讨论,应遵守三个原则: 一是秘密评议原则; 二是合议庭成员评议权利平等原则; 三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均应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据法院解释第176条,评议结果包括: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或者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五)评议和宣判(续1),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5、因被告人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因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6、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7、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评议、判决。,(五)评议和宣判(续2),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无论哪一种方式,也不管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1、当庭宣判指合议庭在评议后继续开庭,当即宣告评议结果和判决内容。当庭宣判的,应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目前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庭宣判率较低。 2、定期宣判是指评议以后,当庭宣判不了,而另定日期宣判,但一般仍应当庭宣告评议结果。定期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案由、公开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并且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六)单位犯罪的审理程序,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代表人有出庭义务,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传到庭。 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 被告单位需要委托辩护人的,依法办理。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缴或者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者扣押、冻结。 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七)法庭秩序,法庭秩序是指法院开庭审判时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秩序。法庭规则规定了旁听纪律。 (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可以经院长批准后,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八)审判笔录,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审判笔录作为庭审的原始记录,是合议庭评议、裁判的重要依据;也是后面的诉讼程序以及将来复查案件所需要的重要书面材料。,(九)审理期限,1、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对于以下四类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1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被告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法院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审法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五、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一)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某些特殊情况而决定把案件的审理推迟,待情况查明或者问题解决后再继续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置。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 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辩护人当庭拒绝辩护或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合议庭同意; 因第1种情形延期审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不计算审理期限; 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按撤诉处理。根据公诉人建议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注)。 因第3种情形延期审理的,如果没有更换审判人员,已经调查的证据可以不再重新调查。 因第4种情形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延期审理不同于“休庭”,也不同于“推迟开庭”。,五、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续),(二)中止审理是指法院在审理期间,由于出现了某些诉讼外的特殊情况,使审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而暂停审理,待这些情况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置。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注): 1、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2、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 3、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中止审理,应作出裁定,原因消失后,应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障碍原因不同。中止审理原因不能通过诉讼上的努力消除。 2、障碍产生时间不同。中止审理原因既可以出现在审理过程中,也可出现在庭前审查阶段; 3、再行审判的可预测性不同。,六、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审查和受理(注) 法院对自诉案件应当加以审查,在收到自诉状和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1、不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的; 2、证据不充分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5、除因证据不足撤诉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6、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六、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续),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撤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就同一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不予受理,但被通知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六(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参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开庭审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第158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第一审有其特点: 1、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公诉转自诉的案件除外; 2、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但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前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与自诉一并审理。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到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当判决。 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法院经审查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决定按撤诉处理。自诉人为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续二),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反过来控告自诉人犯有与自诉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法院合并审理,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请求和诉讼行为。反诉的条件是: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诉有关联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属于自诉范围; 4、反诉必须在自诉案件宣判前提出。,七、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价值取向 简易程序是对普通一审程序的简化,即基层法院在审判某些第一审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其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以便与审判方式改革相配套。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可能免除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七、简易程序(续),下列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简易程序可以根据检察院的建议或者法院的建议适用,基本条件是检察院、法院均同意适用,并且被告人认罪、辩护人未做无罪辩护,但不以被告人同意为前提。,(四)简易程序的基本特点,1、起诉方式上实行全案移送主义; 2、审判组织可以采用独任制,而且公诉人、辩护人可以不出庭(注); 3、庭前准备程序简化。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予以告知,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不受法定期限的限制;通知开庭的时间、地点可以采取简便的方式,但应记录在卷。 4、法庭审理程序的简化(最大特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从简甚至从略,没有评议程序,但开庭程序和宣判不能简化;判决宣告前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庭辩论程序也不能省略。 5、审判期限缩短(受理后20日审结,一般当庭宣判)。,(五)简易程序的变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八、普通程序简化审,为了突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限制,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做法,这种审理方式的基本要点在于: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方式上做适当简化,并从轻处罚被告人。2003年3月1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分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就“简化审”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具体审理方式以及其他要求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一)“简化审”的适用范围,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普通程序的一种具体操作方式。它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1)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自愿认罪的;(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被指控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也可以适用这一程序。但是,对下列刑事案件不适用简化审: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化审的。,(二)“简化审”的启动程序,检察院认为符合简化审条件的案件,可以在起诉时书面建议法院适用简化审。 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化审的公诉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化审的,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应当适用简化审。 法院在决定适用简化审之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简化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进行简化审。 可见,适用简化审的实质要件是被告人自愿认罪,程序要件是控、辩、审三方一致同意适用。 法院决定适用简化审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三)“简化审”的审理方式,1、起诉方式实现案卷移送主义,对于决定适用简化审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2、开庭阶段,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应讯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进行简化审,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进行简化审的,具体审理方式可作如下简化: 3、法庭调查阶段:(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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