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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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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保险.ppt

    第十四章 保险,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业法,第一节 保险概述,一、保险制度概述 二、保险法概述,一、保险制度概述,(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要素 (三)保险的分类,(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事保险、合作保险。,本章所指的是狭义的保险,即商事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的要素,1、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要素。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要素。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要素。,(三)保险的分类,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2、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3、原保险与再保险 4、单保险与复保险,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的保险关系。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3、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又称第二次保险、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4、单保险与复保险,单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二、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概念 (二)保险法的内容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法概念,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事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 狭义的保险法仅指商事保险。本书中所指的是狭义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内容,1、保险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一般性规定。 2、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组织法、保险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保险组织、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3、指除保险合同法以外具有商法性质的调整某一类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一)保险合同当事人,1、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二)保险合同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为受益人。,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条款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1、订立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2、保险合同的形式,1、订立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和 说明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应向其准确地说明相应的保险条款的确切内容,使投保人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从而决定是否投保。,2、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 保险单 暂保单 保险凭证,(二)保险条款,1、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2、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三)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3、索赔和理赔的程序与规则,1、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出险通知义务 (4)出险施救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3、索赔和理赔的程序与规则,(1)保险合同的索赔 (2)保险合同的理赔,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保险合同的生效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主体合格,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三是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主要内容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并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保险合同的无效,1、因保险法上的原因而无效 2、因其他原因而无效,(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限期内,因订立合同时的条件发生变化,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四)保险合同的解除,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 这些原因包括: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经被保险人及时通知的;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投保人因未按期交付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无效。 保险合同一旦解除,自始不发生效力,已受领的利益应当返还,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五)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使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终止因保险合同解除而终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在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死亡,保险合同终止。,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二、代位求偿权 三、几种主要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合同。 除具备一般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是填补损失的合同。 (3)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期限较短。 (5)保险人可适用代位求偿权。,(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与除外责任,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2、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包括: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 因其他危险造成的损失。 在发生以上灾害或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依法律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主要包括: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 核辐射或污染造成的损失; 保险标的自身瑕疵、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等。,二、代位求偿权,(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三)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的后果,(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当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保险人享有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 2、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及限制 3、代位求偿权的范围,1、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各国的保险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同的,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求偿权。,2、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及限制,保险人应当向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各国立法均有限制性规定,如规定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雇员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权。,3、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应当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来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所获得的赔偿金额大于保险赔付时,其超过部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三)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权的后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三、几种主要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二)责任保险合同 (三)信用保险合同 (四)保证保险合同,(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是由火灾保险演变而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火灾保险所承保的范围逐步扩大,扩展到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方面。以下列举几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1、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3、农业保险合同 4、工程保险合同,1、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是指以载客或载货或从事交通作业的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飞机保险合同、铁路车辆保险合同等。,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以运输中的货物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在被保险的货物发生约定的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合同,包括水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航空运输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等。,3、农业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的,以农业产品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发生合同约定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4、工程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同是以在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合同,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二)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的范围较广,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三)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提供保证,在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以义务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四)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证人由于作为或不作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包括诚实保证保险合同和确实保证保险合同。,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三、几种主要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人身保险合同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2)是定额保险合同。,(3)具有储蓄性质。 (4)具有长期性。 (5)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 (6)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二)人身保险的分类,1、以保险范围为标准,可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2、以投保主体为标准,将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联合人身保险。 3、按保险产生的依据,将人身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4、按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将人身保险分为一次性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 5、按是否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将人身保险分为利益分配保险和无利益分配保险。,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一)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 (二)年龄不实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复效条款 (五)不丧失价值条款 (六)自杀条款,(一)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指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权,经过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 我国保险法54条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成立后2年内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由解除合同,2年后保险人即丧失了这种权利。,(二)年龄不实条款,又称年龄误报条款,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在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三)宽限期条款,又称交纳保险费宽限期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允许投保人缓交保险费的期限的条款。 投保人有时会因为疏忽或经济困难而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因此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对合同双方都是不利的。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四)复效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由投保人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才能产生效力。,(五)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是指投保人在交纳一定期限的保险费后,保险单便具有了现金价值,即使投保人要求退保,该现金价值也不因此而丧失的条款。 我国保险法69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六)自杀条款,为了避免被保险人通过自杀的手段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将自杀作为除外责任的范围。多数国家对自杀做出了时间上的限制,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自杀作为除外责任。我国保险法66条2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三、几种主要人身保险合同,(一)人寿保险合同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三)健康保险合同,(一)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包括: 1、死亡保险合同 2、生存保险合同 3、生死两全保险合同,1、死亡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作为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有定期死亡保险合同和终身死亡保险合同之分。,定期死亡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费亦不退还。 终身死亡保险合同是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终身为死亡期限,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合同。,2、生存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人也不退还保险费。,3、生死两全保险合同,又称混合保险合同,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死亡或者生存,均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合同。该种保险具有保障和储蓄双重功能。,(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致残、致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为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因一般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损伤而提供保障的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期限较短(多为1年期),保险内容、保险金额、保险方法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保障范围仅限于特种原因或特定地点所造成的伤害,主要包括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伤害保险合同、职业伤害保险合同等。,(三)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保险合同,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分娩以及由此而导致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的合同。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合同、工资收入保险合同、残疾和死亡保险合同。,第五节 保险业法,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公司 三、保险经营规则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保险业法概述,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组织法、保险业监督法,是指对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保险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 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保险业法,指国家对保险业组织、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门法律; 广义的保险业法指除保险业的专门法律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规定。,二、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的种类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一)保险公司的种类,我国保险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保险有限公司,具有资金雄厚,国家作为单一的投资主体的特点,一般承担国家指定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二)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三、保险经营规则,(一)业务范围限制规则 (二)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三)保险资金运用规则 (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业务活动规则,(一)业务范围限制规则,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构成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实行分业经营的原则,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即禁止保险人兼营。 实行分业经营主要原因在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性质不同,经营技术存在区别,禁止兼营能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二)偿付能力管理规则,偿付能力管理规则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只有保险人具备偿付能力,才能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有利于保险组织的稳定经营。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保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为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障基金。,(三)保险资金运用规则,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将积累的部分保险资金用于投资或融资,使资金增值。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四)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业务活动规则,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或诱导投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目标是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一)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二)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一)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拟定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对保险业组织方面的监管,对保险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对保险公司经营方面的监管;对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监管;对报表账簿监管,通过对报表账簿的审查,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二)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保险公司的整顿是指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并且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作改正的情况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整治、监督的行为。,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进行整顿。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保险法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织提出报告,经监管机构批准结束整顿。,接管是指保险公司实施了违反保险法规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代为行使该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接管期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期满后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决定接管终止;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清偿债务的,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保险代理人 (二)保险经纪人,(一)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包括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1)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其业务范围只限于人寿保险,而且任何代理人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业务。 (2)专业代理人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3)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我国常见的兼业保险代理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如航空等运输部门代为办理的保险业务)、单位代理。,(二)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经纪人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经纪人可分为直接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直接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保险经纪人与原保险人订立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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