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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附論,楊智傑,高市長選舉官司判決爭議不同意見書被公開 司院究責,【大紀元6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鮑建信台北報導對於高市長選舉官司受命法官古振暉的不同意見書被公開,司法院認為,已有違反法院組織法評議意見在判決確定前嚴守秘密規定之虞,另法界也質疑此舉恐涉嫌洩漏國防以外機密,司法院已經責成高雄地院究責,釐清是合議庭或是個人的決定,回報處理過程,若涉有違失,則由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議處,再報司法院核備。,高雄地院行政庭長凃裕斗對此表示,判決書檢附不同意見書,台灣高等法院、其他地院等有前例可循,並不是高雄地院所首創,已經就此蒐集資料向司法院回報。 凃裕斗又說,審理市長選舉官司合議庭三位法官同意檢附不同意見書,但是審判長黃宏欽以為只對訴訟當事人公開,法官古振暉則認為應該對外公開,認知上有差距,地院上網前,則根本不知道附件有不同意見書。,為何不准公開?,高雄地院也就此邀集部分庭長進行非正式會議,並達成共識,認為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不同意見可載明評議簿,判決確定後只能讓當事人閱覽,因此爾後將避免再度發生類似情形。 司法院官員表示,大法官是針對抽象理論解釋,並非個案,可以有不同意見書,而法院審判的是個案,合議庭採多數決,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上訴,若判決書中,還有不同意見書等文字反駁判決理由,將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引發社會紛爭。,法院組織法規定,官員並強調,不論是否對公布不同意見書進行懲處,均不影響一審判決的效力,若當事人不服,可循上訴途徑救濟。 司法院表示,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評議不公開,判決的評議,於判決確定前不公開;一百零六條則規定,評議時法官意見應記載在評議簿,對於判決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當事人、律師,可在判決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目的在於保護法官,避免當事人有不當期待與聯想。,第 六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第 77 條 (司法年度)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78 條 (處務規程之訂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 務部定之。,司法事務之分配與代理順序,第 79 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 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 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年度會議之主席及決議),第 80 條 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事務分配、代理次序等之變更),第 81 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 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 定之。,(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其職務之暫代),第 82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 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 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 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 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公報之出版),第 83 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刊載裁判書全文。,第 九 章 裁判之評議,第 101 條 (合議裁判案件之評議) 合議裁判案件,應依本法所定法官人數評議決定之。 第 102 條 (評議之主席) 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