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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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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论文摘要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试行了近十年,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推动了我国的司法改革;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符合世界潮流的前进方向;发展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行轻缓化、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文章阐明了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同时也认为现阶段该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评估、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社区矫正保障经费、社区矫正宣传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解决。新形势下,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整合社会资源等积极的对策。关键词:刑罚执行 社区矫正 发展 目 录前 言 1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与意义 1(一)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刑法价值的体现 2(二)科学合理的刑罚执行方式,有效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2(三)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减轻监狱压力 3(四)推动我国司法改革,顺应历史潮流与国际接轨 3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4(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4(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4三、主要存在的问题5(一)人力、物力不足导致评估工作得不到有序推进 5(二)处罚手段乏力导致无法有效震慑犯罪5(三)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缺乏专业化 6(四)保障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6(五)宣传不力导致工作无法得到社会认可7四、建议与对策 7(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 7(二)健全社区矫正机构 7(三)发挥社区矫正中“社区”的作用 8(四)强化四项保障措施 8五、结束语 9参考文献 9 宜顺论文网www.13Lw.com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前 言近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无时不刻地推动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人类社会从野蛮不断向文明靠拢,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的法律,其发展更是值得我们讨论与探索。犯罪已逐渐从地域性问题发展为全球性问题,如何预防和打击犯罪,并及时有效地矫正罪犯,已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共同的责任与亟待思考的问题。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执行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秉承人道主义与人权理念,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助罪犯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并重新被社会所接受。社区矫正制度较好地规避了监禁带给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以及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的极大心理冲击,在避免其被交叉感染的同时,也较好地利用了社会资源,在社区中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和改造工作,有效促进了罪犯的再社会化。基于上诉优点于一身的社区矫正制度,逐渐被世界各国各地区所接受并投入司法实践,经过百余年的发展与探索,社区矫正得到了全球范围内多样化的普及与推广。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等指导思想,它的发展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笔者剖析当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对策。一、社区矫正的概念与意义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开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社区矫正既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也是一个存在广泛争议的概念。综合分析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的含义,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9页。广义的社区矫正认为,社区矫正是广泛针对犯罪人、被告人、有犯罪危险的人和出狱人的一种惩罚与矫正措施,是刑事司法向非刑罚化和非犯罪化方向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适用对象,不仅包括被法院定罪的罪犯,还包括有犯罪事实但未进入审判程序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包括仅仅有犯罪危险还没着手实施犯罪的人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在适用时间上,不仅可以在审判前适用,也可以在审判后适用,还可以在刑满释放后适用胡承浩:中国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选择-基于中外社区矫正实证考察视角,华中科技大学优秀博士论文,2008年。狭义的社区矫正说,一种持非监禁刑执行说,该学说认为社区矫正就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的执行。另有学者持“犯罪矫正说”,即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内对犯罪人实施的各种矫正措施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版,第11页。国内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表明,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矫正相对应的刑法执行活动,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控制等多种社会功能。实行社区矫正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一)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刑法价值的体现随着人类文明与科技水平的发展,人类已经从野蛮执法过渡到公平正义中来。世界各国开始强调人权的重要性,人们对于权利的认识也达到了新的高度,与之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也逐渐过渡到轻刑化的潮流中去。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拒绝执行死刑,并纷纷开始推广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我国仍然保留死刑执行制度,但是执行率明显较以往降低。另外,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视也进一步证明了我国立法对人权的态度与立场。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放入社区中进行改造,通过社区服务、社会劳动、集中教育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矫正工作,建立矫正个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整合各方社会力理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教工作,努力提高矫正质量,防止矫正人员的再犯,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等一系列矫正措施无不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社区矫正工作在各方面都做到尊重矫正人员的人格尊严,减少监禁带给他们的负面影响,促使其在真正意义上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并能够在不脱离家庭的基础上改造自身。在保障权利的同时也促进了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的发展,这无不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是科学合理的刑罚执行制度。(二)科学合理的刑罚执行方式,有效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各方面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把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全社会的维护稳定长效机制之中,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胡虎林:社区矫正实务,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23页。社会文明由许多因素构成,其中不可或缺的就是刑罚文明,它是保障国家和平稳定、高效有序发展的保障,能够促进和推动国家的政治文明发展,社区矫正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新的刑罚执行制度,旨在通过社区服务、社会劳动、集中教育等多种形式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增强其应有的公民道德心理及其欠缺的法律与道德意识,从根源上促进社区矫正人员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做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从整体角度看,帮助罪犯再社会化及对其教育改造的社区矫正制度,符合我国社会文明的发展要求,“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范燕宁、席小华主编: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125页。”(三)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减轻监狱压力 美国学家保罗保罗斯指出:“大多数档案研究集中探讨了监狱拥挤和社会不良行为,包括针对罪犯或矫正官员的侵犯行为之间的联系。研究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监狱拥挤可能与破坏行为或侵犯行为的增加有关拥挤增加了造成挫折、易激怒或诱发攻击行为的机会,它们又会增加暴力行为或不良行为由于身体接近会助长对抗,所以,空间密度尤其会增加包括攻击性冲突在内的违纪率。”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7期,第60页。目前,我国监狱在押犯已经超过160万人,监禁刑的比例明显偏高,对于监狱的管理压力可想而知。刑罚的目的其实不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危害社会、侵害公民权利,其本质存在的价值应该更倾向于对人的再次改造,通过教育的形式引导罪犯重新认识自己,避免其重蹈覆辙。我们应该更加重视非监禁制度的建立,通过更加温和有效的手段,整合社会资源,探索一条更加人性化、更加实际性的刑罚执行道路。社区矫正的出现恰好解决了监禁压力大的问题,它较好地发挥了社会作用,调配各种资源,整合到一个基于“社区”而建立的,出于教育人、改造人的制度中去。它有效地降低了监禁成本,符合经济成本原则。在节约社会总成本的同时,社会也收获了更稳定的秩序,对社会整体发展是有利的。(四)推动我国司法改革,顺应历史潮流与国际接轨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等指导思想,它的发展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社区矫正工作在国外已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先后建立了有关感化、矫正罪犯的矫正社会工作制度。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也在20世纪30年代、20世纪80年代也逐渐开展起社区矫正工作。1995年,联合国及有关下属组织在总结各国非监禁性刑罚经验的基础上,举办了联合国第一届防治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在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0年,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又通过了关于减少关押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的报告。在这些重要文献中,均强调了实行矫正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范燕宁、席小华主编: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1页。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与肯定,以及其自身的社会价值,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并从中获益。我国于2003年开始在全国试点推行该制度,至2011年刑法正式规定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肯定,在我国全面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符合世界潮流的前进方向,有利于推行轻缓化、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发展。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并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12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吉林、云南、山西、辽宁、河南、福建、江西、宁夏、青海9个非试点省份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先后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王斗斗、于呐洋,2009年8月27日,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34.8万人,载 http:/www.gov.cn/gzdt/2009-08/27/content_1403029.htm。从2003年至2009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裴庆嫔:浅论社区矫正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第36页。(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水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刑法执行制度放入了刑法法条,将刑法原条文“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对假释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删除了“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的规定等。条文修改看似简单明了,但其中蕴含了对9年试点工作的肯定与总结,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自我发展与提高的过程,并突出了立法者对作为新的刑法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与期望。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的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目前为止我国对“社区矫正”这一概念较为全面与权威的解释。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主要适用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经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应在社会上执行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这五类适用非监禁刑罚的罪犯。我国正式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范围,是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中的一大里程碑,意味着我国在刑罚执行方式上的探索与转变,是行刑轻缓化的一种趋势,是对我国法制在不断的借鉴与实践中成长的一次肯定。这也是我国刑法文明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相比于欧美、日韩等国,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虽然近10年的发展速度较快,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这也是值得我们讨论与研究的。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不足,在发现问题后解决问题才能促使事物的进一步发展,社区矫正制度也定能在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法制进程的发展。三、主要存在的问题以海宁市为例司法部2004年5月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3)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4)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以上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基层司法所承担着包括执行、监督、考察、管理等一系列社区矫正工作。浙江省海宁市位于长江三角洲南翼、浙江省北部,是浙北重要经济强县(市),海宁市于2007年全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发展,目前海宁市的社区矫正工作颇有成效,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不得不指出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其不仅反映在社区矫正制度缺陷上,而且还存在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工作资金等各方面问题上。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分析目前我国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分别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促进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 (一)人力、物力不足导致评估工作得不到有序推进以海宁一地为例:2012年海宁市接受委托的审前调查206件,对司法所而言,每年调查评估案件都在30至40件左右。在海宁,每个司法所真正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仅为1至2名。调查人员审前社会调查的面较小,主要调查1至2个人(包括亲属),社区群众对调查对象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缺乏话语权。加上每次评估时间短、要求高,凭借司法所的人力、物力,难以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全面调查了解,难以形成全面客观的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二)处罚手段乏力导致无法有效震慑犯罪在日常监管中,社区矫正人员难免发生违规违纪的情况,不服从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虽然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有一定的处罚权,但是司法行政机关职能所限,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强制权。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现行社区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活动、请销假制度等,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自制约。实践中,社区矫正的主要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工作只能做到基本“控制”,无法实现较高水平的“教育”和“矫正”。如有部分矫正对象接到法院判决书后根本没有到相关司法所报到,其存在着不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想法。例如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他们错误地认为只要不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不需再接受任何的监督管理,所以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安排置若罔闻。同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个别社区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以海宁某司法所为例:社区矫正人员应某多次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司法所先后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请司法局给予应某“警告”两次,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但实际情况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一部“规章”,无法实现规定的充分执行。面对这些现象,我们的矫正工作者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影响了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缺乏专业化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仅限于司法所的相关工作人员,而司法所又承担了十分繁琐的基础司法工作,面对人少事多的尴尬局面,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现出了“力不从心”的状态。不少地区的司法所的人员本来就不多,一般都在3名以下。而这些人由于编制的原因,他们很少能专门单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他们的常规工作包括了民事调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作为新增基层司法服务工作中一部分的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与不断的总结。现今形势下的司法所人员很难满足这一要求。虽然表面上社区矫正工作在基层开展得如火如荼,也有不少地方司法所积极创新形式,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在基层的开展与实施模式,但却很少有工作人员能够集中精力、全力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所以建设一支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是十分迫切与必要的。 (四)保障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作为司法所的一项常规工作,属于新增加的工作内容,理应有相应的资金拨付作为实施的保障,况且这项工作责任大、任务重。但是现在,把这项工作的具体开展交给司法所时,司法所人员明显感到在财政上有这样几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财政保障错位。社区矫正的工作对象,都是原来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考察的对象,现在由于实施社区矫正,移交给司法所,那么,在工作转移的同时,原先由国家拨给公安部门用于监督考察社区矫正对象的费用,至少应当拿出一部分给社区矫正部门用于社区矫正活动。二是财政保障主体不当。对社区矫正工作,应当由谁来作为财政保障主体,理论上分析,应当比照监禁矫正,由国家财政拨款保障管理与矫正工作的正常进行,这里的国家财政可以用省财政作为实施的具体体现,但是在推进这项工作时,实际的财政保障主体成了各地市以下的地方财政部门,尤其是地方上的基层街道和乡镇政府财政,时常要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社区矫正活动。三是社区矫正的资金数量明显不足。表现在各地司法所的建设达不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初期要求的建设标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社区矫正走访等活动的车辆支出费用没有地方报销。 (五)宣传不力导致工作无法得到社会认可社区矫正是一个新事物,“社区”的作用举足轻重,现实中人民群从并不了解社区矫正。需要通过大量的宣传来向社区居民具体说明。现阶段,宣传与告知的工作,多数情况下都只是单个政府部门在做,没有全社区的参与。日常工作中在与被矫正对象谈及周围人对他被处以社区矫正刑罚后的看法时,一些人反映,老百姓不懂得社区矫正,他们只知道犯了罪要进监狱,否则就是没犯罪。出现这一局面,有传统习惯思维的影响,但更主要的还是现实中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到位。 四、建议与对策(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为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国家应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与此同时,两院两部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全力做好实施办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实施办法规定不很明确、不便于执行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出台实施细则,尽快完善、修改不合理的规定。如:修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仍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实行“宽松”式管理,公安机关协助;实行分类管理,矫正期满前,由司法所书面鉴定并提出建议,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类及部分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大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继续管理;商请教育部门变更限止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普通全日制学校高考等规定。要认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增强实施效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深入开展。此外,进一步探讨禁止令的性质、禁止令的作出方式、禁止令的适用条件等等,以便于禁止令的正确适用,发挥禁止令应有的作用。 (二)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一是市设社区矫正监管支队,成立矫正警察队伍。各县市司法局应建社区矫正警察大队,配备3-4名司法警察,给犯罪分子以震慑,保障执法的严肃性。例如,2011年12月浙江省首个社区矫正监管大队“海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大队”正式成立。二是县设社会工作服务站,成立专职社工队伍。海宁市紫薇社会工作服务站就是一个很成功的例子,它是一家经海宁市民政局批准的民办非企业机构,专门负责为矫正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培育其正面情绪,恢复和增强社会功能。它曾经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再就业,在得到良好社会反馈的同时,服务站也为社区矫正人员找到了社会归属感,促进其再社会化。三是镇(街道)设志愿者之家,成立志愿者队伍。整合社会力量,推广“一对一”、“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多种形式。要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促进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合力创建零犯罪社区(村)。四是村居设司法站,成立信息员队伍。努力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市、县、镇、村四级联动网络,全力夯实社会管理创新基础,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三)发挥社区矫正中“社区”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社区”,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社区的各种关系比较紧密,实行社区矫正就是要利用社区里的各种力量(包括人口、物质资源和精神文化氛围)。因此,要加大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熟悉这项工作。要让社区服刑人员深入社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教育学习各不少于8小时,抓好两个8小时的落实,让社区服刑事人员走进社区,奉献社区,丰富社区服务的模式。例如,海宁市某司法所整合社会资源与海宁市图书馆联合共建社区矫正服务基地。打造出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为一体的社区矫正服务基地。这一做法,既方便了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学习、服务,又扩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也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要突出重点和关键环节,努力实现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强化四项保障措施。要加强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为实施实施办法奠定坚实基础。一是提供舆论保障。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二是提供人员保障。从实际出发,通过招录、选调公务员和转业军人安置、聘用专职社工、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力求市、县(区)司法局、乡镇(街道)司法所编制配齐,人员在职在岗,使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三是提供经费保障。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投入。尽快建立中央、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以“核定支出、分类分档补助”的方式,实行专项补助,保障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四是提供物质保障。着力解决业务用房问题,以县级社区矫正管教服务中心建设为抓手,全面加强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履职能力。统一配备市、县两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用车(警车、囚车),逐步改善司法所交通配备。省司法厅应加大力度,加强同政法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努力解决好市、县两级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警察”身份和待遇,并统一配发警服、警官证及警用器械等。与此同时,请求司法部再次报请国务院批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着装,以适应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不断扩大的需要。五、结束语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切合社会主义刑罚“治病救人”的改造理念。推行此项工作,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举措。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地认罪服法,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整个刑事司法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矫正制度。实行社区矫正,这既是犯罪人再社会化所必需,也是社会之责任。目前中国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备受世人瞩目,随着我们对社区矫正认识的不断深化,社区矫正必将在我国产生强大的生命力。参考文献1、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模式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版。2、刘强:美国社区矫正演变史研究以犯罪刑罚控制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3、鲁兰:中日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4、胡虎林:社区矫正实务,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5、范燕宁、席小华主编: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6、李润华:社区矫正之实证考察及路径选择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1月第1期。7、金小红、徐莉:当前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刍议,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1期。8、裴庆嫔:浅论社区矫正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9、常伟谊:浅谈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载警官文苑2006年第02期。10、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7期。11、李建:社区矫正比较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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