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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PPT招投标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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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PPT招投标案例分析.ppt

    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招投标案例分析,2,【案例1】,背景: 某国家重点大学新校区位于某市开发区大学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由若干个单体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综合楼等构成,现拟对于第五综合教学楼实施公开招标。该教学楼建筑面积16000,计划投资额4800万元,30%财政拨款(落实),30%银行贷款(已经上报建设银行),40%自筹(正在积极筹措之中)。,3,根据开发区管委会的文件要求,项目招标由该校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实施该代理公司隶属于开发区建设局,其主要成员由建设局离退休领导或专家构成。项目招标文告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公布,并指出“仅接受获得过梅花奖的建设施工企业投标”(梅花奖为本市市政府每年颁发的,用于奖励获得市优工程的建设施工企业的政府奖),且必须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并同时声明,不论哪一家企业中标,均必须使用本市第一水泥厂的水泥。,4,本地施工企业A、B、C、D、E、F、G分别前来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同时按照招标方的要求以现金的方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由学校随机指派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陪同进行现场踏勘,并口头回答了有关问题。 在投标人须知中明确指出,由于工期比较紧张,相关资料准备不很完备,尤其是需要由投标人根据图纸自行核算工程量并根据该量实施报价,并采用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5,问题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是否需要实施公开招标?为什么? 问题2: 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不妥之处?应该如何改正? 问题3: 建设项目的合同计价模式的选择依据是什么,本项目合同选择上是否存在问题?应该选择什么合同?,6,【答案】 问题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是否需要实施公开招标?为什么? 该项目需要招标,且需要公开招标。 因为该项目是国家重点大学新校区建设的组成部分,其投资方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其资金来源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同时其投资额度已经超过了必须实施公开招标项目的相关标准。 另外,该项目不具备邀请招标以及不需要招标项目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实施公开招标。,7,问题2: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不妥之处?应该如何改正? 该项目招标实施过程有以下不妥,并应作相应的改正: 1. 建设项目资金尚未落实,除财政拨款外,其他资金并未落实应该在资金来源落实后才能实施招标; 2. 根据开发区管委会的文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由该校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实施,且该公司与相关行政机关存在隶属与利益关系应该根据情况自行实施或委托与行政机构无相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人、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3. 仅接受获得过梅花奖建设施工企业投标,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应该将该限制条件剔除;,8,4. 必须使用本市第一水泥厂的水泥,违反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应该不作相关限制 5. 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此时购买标书者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投标,仅是潜在的投标人,不需要投标保证金对其是否投标进行担保此时不应提交,应该在正式投标时提交; 6. 现场踏勘随时随机组织并口头回答相关的问题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且相关问题均应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所有的潜在的投标人; 7. 要求投标人自行核算工程量,将导致投标竞争的初始性的不公平应该由招标人给出,以确保投标的公平性;,9,问题3:建设项目的合同计价模式选择的依据是什么,本项目合同选择是否有什么问题?应该选择什么合同? 建设项目的合同及模式应该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风险在双方的均衡分配,并保证计价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为基本前提。 本项目所选择的计价模式,会导致招标方投入过多的管理成本,不利于招标方对于工程的有效控制。 按照工程惯例,宜采用单价合同。,10,【解析】 一、关于招标项目的相关要求 根据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的要求,符合以下特征的项目均需要实施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11,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也明确了必须实施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其判断标准:相关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2,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同时,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13,二、关于邀请招标及不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尽管我国招投标法并未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却明确规定,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不实施公开招标外,其他项目应该公开招标: A、可以实施邀请招标的前提条件: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14,B、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前提条件: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5,三、关于招标代理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且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四、关于指定采购或分包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16,五、关于投标人资格的限制条件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六、关于投标保证金 应该明确的是,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对于自身投标行为、义务实施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招标人不得要求非投标人提交相关款项。,17,七、关于现场踏勘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所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但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为了保证所有投标人获得的信息相同,保证投标的公平性,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18,八、关于工程量的计算 由于工程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最终的报价水平,因此为了保证投标的公正性,应该由招标方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指标,并应该声明该指标仅供投标用,在实际结算中以实测为准。 九、关于合同的选择 常用的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大类,其中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与可调总价合,单价合同也是如此。 大多数工程项目,多采用单价合同。,19,尽管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讲大型建设项目由于其周期比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不宜采用总价合同,包括固定或可调总价合同。尤其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一般都是工期短、投资低、资料齐全的小型项目。 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则一般应用于在工程开工前难以预测工程量的项目中,尤其是保密工程、抢险工程等,对于一般建设项目不适用。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因此,这种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20,某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案例分析 背景 某中央财政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0亿,该项目法人委托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公司全程办理进行招标代理。 事件一: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D的投标函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函须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H的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单价与工程量乘积大于投标文件的总价,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此类情况为重大偏差。,【案例2】,21,事件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其中G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原标底的30%。询标时,G投标人发来书面更改函,承认原报价存在遗漏,将报价整体上调至接近于标底的99%。 事件三: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A发来书面更改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的笔误进行了勘误,同时对其投标文件中,超过招标文件计划工期的投标工期限调整为在招标文件约定计划工期基础上提前十日竣工。 事件四:经评审,各投标人综合得分的排序依次是H、E、G、A、F、C、B、D。评标委员会李某对此结果有异议,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又不提出书面意见。,22,事件五:确定中标人H后,中标人H认为工程施工合同过分袒护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进行调整,特别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招标人同时提出,在中标价的基础上降低10%的要求,否则招标人不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 (1)事件一至五如何处理?并简要陈述理由。 (2)评标委员会应推荐哪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考查 (1)评标依据; (2)评标过程一些特殊事件处理; (3)合同签订的原则。,23,参考答案 (1)事件一至事件五处理及理由如下。 事件一:投标人D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此类情况属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发生了重大偏差,属于废标情况。投标人H的投标总价与其报价文件中总价不一致,招标文件约定此类情形属于细微偏差,故应以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其中标价,但在评标过程中,应对报价文件中的偏差,按照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改总价的原则确定投标人H的评标价,进行评标。,24,事件二: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报价或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评标人在询标时应要求该单位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如果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但G单位在应标时,不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合理说明,反而对其报价做了修改。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G单位的做法实际上是二次报价,原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该行为无效,G单位投标文件为废标。,25,事件三: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A发来书面更改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的笔误进行了勘误,同时对超过招标规定的施工期限调整至低于规定的期限。询标时,投标人A对施工设计中存在的笔误进行勘误是可行的,但提出投标工期的修改,属于对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修改,该行为无效。由于该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属于重大偏差,投标人A投标文件为废标。,26,事件四:综合排序不正确,A、D、G的投标为废标,不应列入排序,正确排序为:H、E、F、C、B。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27,事件五: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如果中标人H坚持修改合同主要条款,否则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视其行为为放弃中标合同,没受其投标保证金,并申请解除与H的合同关系,并重新确定中标人。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招标人提出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次降价10%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招标人坚持降低中标价10%的话,中标人可以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招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违约责任,退还投标保证金。,28,(2)评标委员会应推荐H、E、G分别为第一中标、第二中标、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关于订立合同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29,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给他人完成。 1、订立合同时限: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 2、订立合同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订立合同约束条件: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依法缴纳,不能擅自提高 4、订立合同的其他规定:如关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分包的约定。,30,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权限分析 背景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开标后,招标人组建了总人数5人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政府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3人。评标委员会采用了以下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和比较: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2、选举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案例3】,31,3、学习招标文件,讨论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细则,该评标细则对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中的一些指标进行了具体量化; 4、对投标文件的封装进行检查,确认封装合格后进行拆封; 5、逐一查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执业/职业证书、合同及获奖证书的原件等,按评标细则,并据此对投标人资质、业绩、项目管理机构等评标因素进行打分;,32,6、按评标细则,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打分; 7、按评标细则,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打分; 8、评分汇总; 9、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 10、评标结束。,33,问题 (1)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上述评标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考查 (1)评标委员会法定结构; (2)评标程序和评标依据。,34,参考答案 (1)本案中,由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派了1个人参加评标,所占比例超过了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即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三分之二的规定。 (2)在评标程序中,第3、4、5、6步存在问题。,35,(2)在评标程序中,第3、4、5、6步存在问题。 第3步中讨论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细则的做法属于评标委员会越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评标原则,即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能采用的规定,因为此时通过的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依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4步对投标文件外封装检查的职责属于招标人,不属于评标委员会。,36,第5步中应依据查对有关证明、证件原件的结果,判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件是否有效,进而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方法,而不能对该类证明或证件原件直接打分,因为此处查对的原件不属于投标文件。 第5步到第7步中,评标委员会依据其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进行打分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上述,该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依法评审投标文件的依据。,37,违规向中标候选人提出额外条件定标 背景 某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人定标过程中,细致审查了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发现其在产品成熟度,社会信誉以及中标后的优惠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中: 第一中标候选人:产品的成熟度较高,有8年的生产历史,市场占有率达到了4%左右,同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但其投标报价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最高,也没有承诺中标后额外提供一些优惠条件。,【案例4】,38,第二中标候选人:产品成熟度不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其提供的产品仅有4年左右的生产历史,市场占有率达到1.5%左右,其投标报价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最低,也没有承诺中标后额外提供一些优惠条件。 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新出产的该类产品,投放到市场不足2年。其投标报价居中,同时有很好的优惠承诺,即中标后免费提供3年易损件,为招标人免费培训3名操作人员等。,39,招标人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产品最理想,但其高昂的价格以及没有额外的优惠,又让其觉得吃亏。于是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一份通知,要求该投标人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下浮2%,同时免费提供3年易损件,为招标人免费培训3名操作人员。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复函中仅同意为招标人免费培训3名操作人员,其他条件一概不接受。,40,此时招标人进退两难,因为第二、三两位中标候选人虽然有价格和后续服务的优势,但其产品不如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产品稳定。于是又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了一封措词严厉的通知,称如不答应招标人的条件,将不采购其提供的产品。这一次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了些让步,同意免费提供3年易损件,但仍不同意下浮其投标报价,并认为招标人的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但招标人认为,既然招标人和投标人是为签订合同,只要中标通知书没发出,招标人都有权利要求投标人做出某种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也只有这样才能采购到最满足需求的产品。,41,问题 (1)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观点哪一种正确?为什么? (2)招标人应怎样确定中标人?为什么? 考查 法律法规对确定中标人的规定。,42,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招标人的观点不正确,投标人的观点正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本案招标人的做法,直接违反了这一条法律的规定。,43,(2)招标人在完成了对投标文件审查,确认评标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后,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即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仅在三种情况下,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以此类推。,44,在定标阶段应当注意解决的问题: 1、如何依法纠正在评标委员会做出的错误决定; 2、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法律效力的理解; 3、招标人不能就实质问题(工期、价格)谈判的规定; 4、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个日期,三件事。 15日,报告; 30日,签合同; 5个工作日,退保证金。,45,某公路路基工程施工招标全过程分析 背景 某公路路基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决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K进行招标代理。招标方案由K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 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点整为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00点在某某会议室召开开标会议。,【案例5】,46,2007年9月15日,K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如下: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及标段的划分情况;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注意货物公告要点) 2007年9月18日,招标人开始出售招标文件。 2007年9月22日,有两家外省市的施工单位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被告知招标文件已停止出售。,47,截至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有48家投标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经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并由投标人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随后,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 最后确定了A、B、C三家投标人分别为某合同段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于2007年10月28日向A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中标人于当日确认收到此中标通知书。此后,自10月30日至11月30日招标人又与A投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于是A投标人将价格在正式报价的基础上下浮了0.5,最终双方于12月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48,问题 (1)针对本工程,写出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 (2)本案招投标程序有那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考查 (1)招标采购程序; (2)法律法规对程序内容、时间的规定; (3)法律法规对合同签订的规定。,49,参考答案 (1)针对本工程,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如下: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如有) 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 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定合同协议书,50,(2)存以下6项不妥之处: 开标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00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2日下午4:00不一致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已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以下事项: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招标文件停止出售的时间不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51,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A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里的合同价格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的实质性内容。,52,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和合同价格不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中通知书于10月28日发出,直至12月3日才签订了书面合同,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标价就是签约合同价。本案中将其下浮0.5%后作为签约合同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53,某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 背景 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C仲裁委员会裁决。2003年4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03年11月该工程经县建设局办理公开招投标手续,11月21日经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没有B施工企业报价的情况下,确定B施工企业为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城东2#住宅楼”中标人。,【案例6】,54,建设规模为5723平方米,中标标价为人民币240万元,420元/平方米。11月21日14时前到A房地产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一直没有按中标通知书重新签订施工合同。A房地产公司从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给B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共计1500000.00元。2003年11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城东2#住宅楼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 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2004年5月23日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以双方200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结算价为2776068.25元。然而A房地产公司在审查B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结算书时有异议,认为双方应当以中标通知书价格为基准(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则结算价为2076503元。A房地产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B施工企业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5,问题 (1)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标通知书由县招标投标管理站发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应当以何种方式作为解决合同争议?为什么? (3)双方应当如何进行结算?为什么?,56,分析 本案例考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及其效力,特别要注意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是独立的。 (1)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理由: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商品住宅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因此,2002年5月13日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的施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尚未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应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故招标投标管理站发出不正确。,57,(2)如果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应当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理由是: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58,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的订立无上述情况,则不论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双方约定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则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当事人只能以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县人民法院则应当不予受理。,59,(3)结算应当以双方200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进行结算。理由是:该案例中,招标完全成了走过场,在没有B施工企业报价的情况下,确定中标标价为人民币240万元,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不成当事人约定。 双方于200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应当支持施工企业的请求,按照双方2002年5月13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进行结算。,60,投标文件接收条件及检查 背景 某工程货物采购项目定于上午10:00投标截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现场内安排专人接收投标文件,填写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分开包装,并在封套上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同时在开口处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法人章。否则不予受理”。 投标人A的正本与副本封装在了一个文件箱内; 投标人B采用档案袋封装的投标文件,一共有5个档案袋,上面没有标记正本、副本字样;,【案例7】,61,投标人C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但其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两分钟送达; 投标人D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1分钟送到;投标人E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几秒钟,携带全套投标文件跨进了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某会议室,但距离招标人安排的投标文件接收人员的办公桌还需要走20秒,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投标文件接收人员时,时间已经超过了上午10:00。其他F、G、H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均满足要求。,62,问题 (1)确定上述投标人A-H的投标文件那些应接收,哪些应拒绝接收,说明理由; 考查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逾期送达或为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63,参考答案 A、B、D不能受理,其中A、B应允许其重新封装和标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C、E、F、G、H可以直接受理。,64,65,66,67,68,69,70,71,72,73,74,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八章 施工索赔,76,第一节 索赔概述,一、索赔的原因 索赔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其他过错,或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活动。 施工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活动。 施工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的。,77,施工索赔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 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 设计难度不断增大,施工过程也变得更加复杂。因而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导致费用变化。 (二) 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常采用“靠低标争标,靠索赔盈利”的策略,而发包人也常由于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加,预算常处于紧张状态。因此,合同双方都不愿承担义务或作出让步。所以工程施工索赔与建筑成本的增长及建筑业经济效益低下有着一定的联系。 (三) 项目及管理模式的变化 在建筑市场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投标制。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材料设备供应分包等。若一方失误,不仅会对自己造成损失,也会连累与此有关系的单位。特别是如果处于关键路线上的工程的延期,会对整个工程产生连锁反应。特别是采用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建设管理模式的尤为明显。,78,(四) 发包人违约 (14 种情况) (1)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2) 发包人交付的施工场地没有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3) 发包人未保证施工所用对水电及电信的需要。 (4) 发包人未保证施工期间运输的畅通。 (5) 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工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6) 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 (7) 发包人未及时交付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8) 发包人未及时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9) 发包人没有协调好工地周围建筑物等的保护。 (10) 发包人没有提供应供的材料设备。 (11) 发包人拖延合同规定的责任。 (12)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13) 发包人要求赶工, 一般会引起承包人加大支出,也可导致承包人提出索赔。 (14) 发包人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会给施工造成不利影响 , 也可引起承包人提出索赔。,79,(五) 不可预见因素 (1) 不可预见因素是指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都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如古井、墓坑、断层、溶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等。 不可预见因素在实际工程中,表现为不确定性障碍的情况更为常见。所谓不确定性障碍,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及现场资料,或经现场调查可以发现地下自然的或人工的障碍有存在,但因资料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些差异导致承包人不能预先准确地作出处理方案及处置费用的障碍。 (2) 其他第三方原因。其他第三方原因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对本工程的影响。其表现难于划定某些范围。 1) 正按合同供应材料的单位因故被停止营业,使材料供应中断。 2) 因铁路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繁忙,正常物资运输造成压站,使工程设备迟于安装日期到场或不能配套到场。 3) 进场设备运输必经桥梁因故断塌,使绕道运输费大增。 4) 由于邮路原因,使发包人工程款没有按合同要求向对方付出应付款项等。,80,(六) 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 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政策及法规。具体如下 : (1) 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 (2) 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3) 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某种材料的通知。 (4) 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5) 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等。 (七) 合同变更与合同缺陷 1. 对合同变更的影响分析 合同变更是索赔机会,应在合同规定的索吾有效期内完成对它的索赔处理。由于合同中有索赔有效期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必须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甚至先进行索赔谈判,待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一个工程,合同变更的次数、范围和影响的大小与该工程招标文件(特别是合同条件)的完备性、技术设计的正确性,以及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的科学性直接相关。,81,2.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是指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合同签订时没有预料的)现时已不能再作修改或补充的问题。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常发现有如下缺陷: (1) 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2) 合同条款中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 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在不同的条款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一致。 (4) 双方对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由于合同签订前没有把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进行沟通,发生合同争执。 (5) 合同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即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条文是一种圈套。,82,(八) 合同中止与解除 由于国家政治的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情况时有发生,必然造成合同中止。 另外,由于在合同履行中,承发包双方在工作合作中不协调、不配合甚至矛盾激化,使合同履行不能再维持下去的情况; 或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行使驱除权解除合同等,都会产生合同的解除。 由于合同的中止或解除是在施工合同还没有履行完而发生的。必然对施工工程双方产生经济损失,发生索赔是难免的。但引起合同中止与解除的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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