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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管理法教学培训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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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管理法教学培训PPT.ppt

    第七章 市场管理法,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概况及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理解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法律规定,重点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以及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并把握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法。,开篇案例 案情再现: 2007年除夕晚上,刘某打算用一下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谁知刚一点燃,就听 “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了,刘某及女儿被炸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该炉是A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刘某所在单位(电子产品检验所)请求测试。刘某认为A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就顺手拿了一台回家用,不想发生了此事。 想一想: 如果刘某起诉A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 (一)产品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它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维修性、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等。,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生产、流通、交换、消费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三、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行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制度。,(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目前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三项制度。,五、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按照指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划分,分为: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在整个标准体系中层次最高,其他标准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内容相抵触。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2.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全国某一行业范围内适用。行业标准的效力低于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3.地方标准 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辖区域内使用。地方性标准主要限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安全。,4.企业标准 由企业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企业内部使用,它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六、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的义务 (二)生产者的产品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生产者的产品包装义务 (四)生产者的禁止性义务,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七、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征的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判定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八、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产品瑕疵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 (1)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条件; (2)免责条件; (3)赔偿主体和范围; (4)产品质量纠纷解决途径。,(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2.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开篇案例解析,刘某起诉A公司不能胜诉。本案中,A公司并未将其生产的卡式炉投入流通,刘某擅自使用造成自己及女儿的损害,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此,A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免除,所以刘某不能胜诉。,1试述我国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2试述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4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条件有哪些?免责条件又有哪些?,案例分析1,案情再现: 李某在2007年12月份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当时该冰箱未附检验合格证。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应赔偿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案例分析1,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已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后,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有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议一议: (1)该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的冰箱没有检验合格证,当属不合格产品。 (2)法院判案不正确。因为冰箱既然属于不合格产品,并且消费者李某使用不当并无证据,所以法院没有理由驳回李某的起诉。,案例分析参考答案,(3)在本案中由于冰箱属于不合格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所售出的商品如果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销售者就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若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则销售者应赔偿其损失。对于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应由销售者即销售冰箱的商场负责赔偿。,案例分析2,案情再现: 消费者王某在甲商店购买了一食品罐头,食用后发生食物中毒住院。经市技术监督局检验,该罐头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且罐头包装已生锈,包装上的生产厂名、厂址不清晰,无法辨认。该商店负责人承认在进货时未认真检查产品标识,只图便宜便进货。目前,该批罐头的生产者、供货者已无处追寻。 议一议: 王某能否从商店获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说明理由。,案例分析参考答案,王某能从甲商店获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既然甲是销售者,那么,王某就可以从甲商店获得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二、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 适用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满足其生活需要的商品或提供服务, 应当遵守该法。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应参照该法执行。 三、 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获得赔偿权 获得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 结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之一。体现在消费领域,是指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立消费者团体的权利。 七、获得相关知识权 获得相关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以及获得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 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批评权 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四、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的解决途径,(二)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1一般规定 2侵犯人身权承担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 (1)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 (2)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 (3)侵害人格尊严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3侵犯财产权承担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 (1)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2)“三包”的民事责任。 (3)邮购商品中的民事责任。 (4)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民事责任。 (5)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 (6)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二)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构成犯罪的; 3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开篇案例解析,(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2)在本案中,女士为生活所需,购买木地板,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依据通常的经验,她是无从知晓真正的“巴西红檀”其外观与品质的。而地板公司作为木地板的销售者,应当了解其所经营商品的具体情况,在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之时,应当向消费者如实说明所售商品的品质,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1、 假冒或仿冒行为 假冒或仿冒行为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或服务声誉,使其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暗中给付财物或采取其他手段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占据市场优势的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其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7、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 经营者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主要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但并非所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都属于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发生交易关系,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下列有奖销售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10、商业抵毁行为 商业抵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以协议形式或共同行动限制竞争的共谋行为。表现为:投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共谋行为。,三、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管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他部门,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二)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 竞争行为中的职权 1询问权。 2查询、复制权。 3检查权。,四、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条件。,2.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方式。 3.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1)赔偿的范围 ; (2)赔偿的标准 。,(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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