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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杂居民族纠纷及解决机制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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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杂居民族纠纷及解决机制 毕业论文.doc

    目录摘要3引言3-4一、杂居民族纠纷的概念及特征4(一)概念4(二)特征4二、杂居民族纠纷的类型4-7(一)婚姻关系纠纷4-6(二)土地纠纷6(三)因民族风俗习惯而发生的纠纷6-7三、永仁县彝族、汉族纠纷的解决机制现状7-8(一)通过“德古”调解的方式解决7(二)调解7(三)诉讼7-8四、永仁县杂居民族纠纷解决的对策8-9(一)完善农村现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8(二)完善现有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8-9(三)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9五、致谢10参考文献10农村杂居民族纠纷及解决机制 以永仁县的彝族与汉族为例摘要: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增多、市场竞争激烈、利益趋动性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杂居民族之间的各种纠纷也随之而来。杂居地区的民族纠纷解决也越来越困难,研究杂居民族纠纷,找到能有效解决纠纷的方法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通过杂居民族纠纷的主要类型研究,提出几点解决意见及方案。关键词: 杂居 纠纷 彝族 汉族引言永仁县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是全州彝族最多的山区县,地处滇中北部,滇川要塞,东临金沙江与四川省会理县隔江相望,南同元谋县毗邻,西南和大姚县接壤,西北与丽江地区华坪县隔江相望,北连四川省攀枝花市。县城永定镇居县境中部偏东,位于风景秀丽的西南古夷道上。全县总面积2189平方公里,其中山区占96%,坝区占4%。总耕地面积13.1万亩。根据地域,县的基本特点是:出滇入川地,彝州北大门。绿色经济县、彩云日光城。永仁古称苴却,1924年设县,地处滇川要塞,自古就是滇中北进四川和中原地区的必经之地。1929年由大姚县析置永仁县。取“永远施行仁义”之意。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人口109304人,现在有汉族、彝族、白族、傣族、壮族、苗族、回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瑶族、藏族、景颇族、布朗族、布依族、阿昌族、哈尼族、锡伯族、普米族、蒙古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水族、满族、独龙族等民族分布。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60.8%,彝族人口占总人口的51.68%,民族风情浓郁。近年来,永仁县各族干部群众团结一心,扎实工作,全县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永仁县的经济有了增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来只有少数民族居住的乡镇、村因各种原因出现了其他民族,开始了杂居生活。在少数民族居多的这样一个地域里,各族人民都有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因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不断随之变化。随着各民族杂居生活,民族间的纠纷也就随之出现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往往不知道该如何来解决这样的纠纷,现在为了解决杂居民族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研究对策,但还是有不如意的地方。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及族群之间的和谐,解决杂居民族之间的纠纷越来越显得重要。一、 杂居民族纠纷的概述(一)概念我国各民族的居住形式,一般可分为“聚居形式”、“散居形式”、“杂居形式”三种。杂居民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混合居住在某一非民族自治区域内。它是一种民族的居住形式,也是一种民族的分布方式。杂居民族纠纷是指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民族且居住在同一个区域内的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二)特点1、主体特征:纠纷发生的主体双方是居住在同一个区域的两个不同民族的人。在民族杂居区有同族之间的纠纷也有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纠纷,一般来说同族之间发生的纠纷比较容易解决。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纠纷因为各种原因解决起来就相对来说不容易。在永仁县这个彝族占多数的区域里,解决民族之间的纠纷更不容易。 2、类型特征:随着各民族间的杂居,纠纷的类型也随之变化。由原来的同族之间的土地、林权等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因民族通婚而带来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等一系列纠纷。纠纷的类型不断增加,民族意识不断增强。 3、解决中的特征:在解决杂居民族纠纷中要同时兼顾几个民族,既要解决纠纷又要兼顾民族习惯。在解决杂居民族纠纷需要在法律与习惯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兼顾两者。 在提倡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有效解决杂居民族之间的纠纷,让杂居民族和谐相处,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二、 永仁县彝族、汉族纠纷的主要类型(一) 婚姻关系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人们的观念也不断变化,在提倡婚姻自由的时代背景下,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彝族的婚俗习惯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随着彝族婚俗从族内婚到族际通婚的转变,在永仁县这个彝族与汉族杂居的地区,彝族与汉族的婚姻关系也随之产生。但两个民族的男女结婚后面临着大量问题,语言是其中之一,还有各方面的问题。正因为如此,两个民族的男女结婚后纠纷就随之而来了。永仁县玉碗水村是汉族的聚居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村之间的交流与迁徙,本来互不通婚的汉族与彝族开始出现了通婚现象。这种通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婚姻纠纷也就相继出现。案例发生在1990年6月。李某,男,生于1965年,彝族,永仁县人。张某,女,生于1968,汉族,永仁县人。1984年李某与张某在村长及村民的见证下,举办了婚礼,办了婚宴。于1985年生育一子,于1987年生育一女。二人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想要离婚。李某因是彝族人要求向村里有威望的杨某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离婚认为离婚会影响其名声,给其造成不良影响。而李某的族长也不同意他们两人离婚。最后两人不能离婚,继续生活。在这起婚姻关系解除的纠纷中,族长的威望,人们的议论起了很大的作用。且两人就简单的想要分开,其他的要求都没提。同样的案例发生在2010年9月。谢某,男,生于1988年,汉族,永仁县人。毛某,女,生于1984年,彝族,永仁县人。二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并于当年举行了婚礼。生育二男。因谢某常年外出打工,二人的婚姻生活出现了问题。二人向村里有威望,知识相对丰富,解决纠纷有很大贡献的老人提出他们离婚的要求,因无法达成一致。二人于2010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审理中二人因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同是离婚,两个案例的要求解决的就截然不同。分析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化,杂居民族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发生着变化。原来简单的婚姻关系纠纷变得复杂难以解决,中间的许多问题也被当事人提出。同样的婚姻纠纷,为什么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究其原因,我总结出一下几点: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民族意识也增强。在法制社会不断健全的今天,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越来越强,汉族人不允许其他民族侵犯他们的权益,同样对于民族意识越来越强的彝族人来说,他们也不允许其他民族侵犯本民族的利益。在这种互不相让的背景下,纠纷的解决当然也就越来越复杂,纠纷也变得越来越复杂。2,民族文化的融合。法文化本身有巨大的感召力,法律的运行不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也是地方文化的实现,其中民族信仰是影响彝族婚姻习惯法的关键因素。在彝族的传统文化中,毕摩信仰、习惯礼法、等级制度、家支组织四要素是彝族传统社会的主要支柱,也是理解当地文化的四把钥匙。而婚姻制度是连接这四把钥匙的重要链环;家支组织界定通婚的范围;等级制度规定等级内婚的硬边界;习惯礼法用特殊的机制处理婚姻纠纷;毕摩信仰强化对传统的尊从。其中,毕摩传教在彝人心中具有强大的影响,也是其信仰的核心。毕摩,是彝族的神职人员、彝族法文化的保存者与传播者,也是宗教仪式的主持者,他以祖灵的名义强制人们恪守婚姻规则,如果触犯而被家支开除。由于毕摩的作用,使得“祖宗的规矩”不仅长存于彝人心中,更是体现在彝人行动中。汉族的婚姻里大多都遵守婚姻法的规定,但在汉族的婚姻里也有习惯法来制约汉族的婚姻,当他们的婚姻产生纠纷时,他们也会选择习惯法来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各民族之间的民族文化不断走向融合,在永仁县也不例外。随着民族文化的融合由原来发生纠纷后各自找家族的族长或“德古”来解决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协商向同一个人或法院寻求解决的方法。人们已不再是只听从当方族长的建议就解决纠纷,都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来解决纠纷。所以,原来简单的婚姻纠纷变得越来越复杂。 3,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转变。在永仁县这个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域里。在婚姻家庭中,妇女的地位在历史过程中都处于低下的地位。彝族传统家庭关系为男尊女卑, 男主外女主内, 丈夫处于主导地位, 拥有对家庭财产和大小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 妻子处于从属地位, 不参加政治活动和家支会议, 生儿育女, 主要从事家务劳动和农业生产。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妇女接受良好教育、参加工作、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比例明显增加, 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逐步提高, 但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 较为集中地表 现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究其原因, 一是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增强, 难以容忍家庭暴力现象, 主动求助的人增多; 二是男方法制观念淡薄, 企图凭借身体优势以求解决问题; 三是男方经济地位提升, 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对家庭不负责任; 四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 致使施暴者有恃无恐。这需要通过相关法规的健全、执法力度的强化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来加以改善。在彝族与汉族通婚的情况下这种男尊女卑的现象依然存在。但总的来说,妇女的地位有了提高,随着妇女的地位提高,婚姻家庭关系也随之变化,当纠纷产生时,妇女再也不是忍受,而是自己请求别人的帮助,寻求外界的帮助来解决。(2) 土地纠纷 我国农地产权的性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国传统农民依附于土地生存,土与民被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虽然时过境迁,农民生活来源已经多元化,但是,土地作为一种“生存伦理”,始终成为农民挥之不去的一种传统性认知。只要人们动了土地,各种纠纷也就随之而来了。在永仁县这个杂居地域里也不例外。在民族杂居去这种纠纷就越容易发生。彝族与汉族有着自己本民族对土地的理解,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纠纷就变得越来越发杂。这种杂居民族之间的纠纷与同族之间的纠纷不同,同族之间的纠纷更容易解决。 在永仁县这个彝族与汉族杂居的地域,农村土地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婚姻嫁娶引起的土地纠纷 在农村, 因人口自然的生老病死、婚姻嫁娶等原因。使得各村的人口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因应这些人之常情, 农民要求按照人口的增减变化, 每隔若干年调整一次土地, 不会引起太大争议。但是如果遇到例外情况, 就可能引发土地纠纷。对于一些特殊的婚嫁现象, 如入赘、招亲等, 各村都有一些习俗约定来处理其土地承包权分配问题, 形成一套民间惯例。虽然这些约定对大部分村民有约束力, 但如果一旦有人违反这些约定, 也会引起土地纠纷。在民族杂居区,各民族都有自己对土地的分配方式,在彝族地区女儿出嫁不会有土地也不会发生纠纷。但男子入赘后就要跟随女家的姓氏,也拥有自己的土地,但现在已经不再进行土地分配,所以在离婚时就容易发生纠纷。2、民族融合而产生的土地纠纷 在永仁县这个民族没杂居区,民族之间的融合也是土地纠纷发生的原因。本来每个民族都有他们自己的习惯、自己的规则来处理本民族的各种实物,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民族之间出现了融合的现象。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融合,他们首先关注的就是生存问题,而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他们最主要的生存工具。当各民族融合后就产生了几种不同的习惯、规则,这样就容易引起纠纷。3、因经济方面的权益或利益引发的土地纠纷。在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不同民族共享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有不同的利益要求,杂居地区普遍要求加快发展,有些民族要求自己发展得更快一些,但由于他们竞争能力较弱,其结果与愿望往往相悖。当土地涉及到不同民族的经济利益时,两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观点,又不能达成协议,由此土地纠纷就随之而来。(3) 因民族风俗习惯而发生的纠纷 彝族有祭山神的习惯,在祭山当天不允许本族人以外的人参加,而且在彝族祭山的整片山里、路上都不允许有人放牛羊,否则将把放牧人的牛或养杀其中一只来祭祀山神,以表达彝族人对山神的尊重。案例发生在2009年10月。李某组织村里的彝族一起到大圆山祭祀山神,期间一切顺利,到傍晚时,王某赶了一群羊从李某及族人祭祀的山路上经过,李某组织其族人中高大的男子把王某的羊捉了一只栓了起来,并且把羊杀了。理由是王某从他们祭祀的山路上过违反了彝族的习惯,触犯了山神,为了惩罚王某,要求杀王某的羊来祭山神。为此,王某找来村主任说理,认为自己从山上路过没有错,李某及族人不应该杀他的羊,并且要求李某赔偿其羊的损失。李某也说那是彝族习惯的规定,不能违反,不赔偿王某的损失。因不能达成协议,王某起诉到永仁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在本案例中既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又要兼顾民族习惯,这让法官很为难。找到平衡两者且使上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方法是解决本案的关键。要解决本案需要法官有经验且了解民族习惯。最后经过法院的努力解决了本案。三、 永仁县彝族、汉族纠纷的解决机制现状 在永仁县,彝族与汉族当事人之间出现了纠纷, 一般不会自己协商解决。两个民族有自己不同的纠纷解决模式,如果自己协商往往会导致矛盾加深而得不到解决。再者彝族是一个害羞的民族非常好面子。本来当事人之间已经出现纠纷如果再面对面协商说不好就会撕破脸皮, 那是当事人不愿面对的局面。故为了能兼顾两者的利益,一般他们会选择对两者都有利且能很好的解决纠纷的模式解决。通过上述的案例,在永仁县,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1) 通过“德古”调解的方式解决 所谓“德古”是指在彝族中有文化、有知识、品德高尚、阅历丰富、见多识广、办事公正, 主动为人排忧解难, 知晓彝族习惯法, 能按习惯法及其案例调解重大纠纷, 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号召能力, 能言善辩, 在本家支乃至其他家支享有崇高权威的智者。据了解, 经“德古”调解而终结的案件很少有反悔的。据了解“德古”们都具有一些共性, 如在当地威望较高, 办事较公正; 熟悉当地的习惯法; 为彝族人所信任等。一般的德古都是家传的, 通过学习长辈的办案经验, 加上后天的锻炼,他们的办案水平与经验是相当不错的。“德古”处理案件简单易行,一般经过告发、受理、调解、调解中的监督、结案和执行几个环节,随意性较大。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都伴随着家支的参与和影响。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知道,在永仁县,利用“德古”调解纠纷是常见的一种方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的融合,“德古”也不是都能把纠纷解决圆满,在民族意识不断增强及法律知识越来越普及的今天,“德古”的地位明显下降,但还是作为杂居民族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存在,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都要先请“德古”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起诉。 (二)调解 在杂居民族居住的地区,汉族人与彝族人一样都不愿意和对方撕破脸,都希望有一种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在我们县,我们村,汉族人惯用的纠纷解决方式是调解。在上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双方发生纠纷时,汉族一方会请村支书作为中间人,也就是主持调解的人来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因为在当地人的眼中村支书是当地有文化、说话能起作用、比较公平正直的人,所以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更愿意请村支书来作调解员。村支书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彝族的“德古”。这种调解在杂居民族地区也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而存在,且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都取到一定作用。 (三)诉讼 在我们县,好多村庄离县城都比较远,交通也不方便,虽然近年来有所改善,但依然不是很方便。当事人若到县城打官司, 坐汽车少则半小时, 多则三、四个小时。虽在各乡镇设立了派出法庭,但一般都不会有人去。路途的遥远不算, 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等又要花费不少, 总之是费力又费钱。老百姓一般不懂诉讼程序,容易造成心理恐慌。故一般农村人视打官司是一件既费事又心中无底且很不光彩的事情,除非迫不得已。在我们村,如果家里上过法庭,打过官司,村里的人都会觉得这家人与众不同,都不大愿意和他们交流。所以,在我们村,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选择诉讼来解决纠纷。但,当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要通过哪种方式来解决纠纷,或者都不愿意向对方妥协,当事人就会选择诉讼来解决纠纷。诉讼是当事人最后也是最无奈的选择。我在村里询问了不同年龄段的人,20个年龄在5570岁的人,他们中间的80%的人都不知道法院是做什么的,更不知道什么是诉讼,法律常识也不懂。所以说当这类人发生纠纷时,他们是不会选择诉讼的。20个年龄在2540岁之间的人,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有60%知道法院的工作,知道诉讼,打官司,也知道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35岁以上到40岁之间的人有40%的人知道诉讼,知到较少的法律常识。当这个年龄段的人们之间发生纠纷时,他们从“德古”、调解员那里得不到满意的将解决意见时,都会选择诉讼。四、 杂居民族纠纷解决的对策 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当前法治建设的任务,并不在于在社会和文化基础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追求与都市社会相同的那些难以企及的目标,而在于尊重“主体”的创造性,建立不同规范体系之间平等对话的商谈渠道,同时构建相互弥补、相互合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下,为解决永仁县杂居民族纠纷我初步构思以下几点: (一)完善农村现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原有的“德古”调解制度。 聘任“德古”担任人民调解员。建立相对完善的聘任“德古”为乡镇调委会调解员的程序,变有偿为无偿、随意为正式、依风俗为依法理、“口头协议”为“书面调解文书”,确保“德古”调解民族杂居区矛盾纠纷的合法性和成功率。为确保公平,应在汉族人中选择一部分具有和彝族德古相同威望和能力的人来担任人民调解员。为完善这种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改善:(1)建立从县到乡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在纵向上,以乡镇、村( 社区) 为重点,构建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建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庭,建立村社区调解委员会、和事室,成立调解小组,构建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2)建立专业、行业调委会。横向上,对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多发易发的领域和区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的调解组织。对各个领域的调解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组织调解员们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使他们能很好的解决自己所处理的纠纷。 (3)建立“德古调解室”,树民间调解品牌。为提升“德古”在民间矛盾纠纷调解中的影响力和社会地位,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在乡镇成立“德古调解室”。规范化建设调解室,落实调解场所,并将调解室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调解纪律、调解员行为规范用彝汉双语进行公示。“德古调解室”的建立,将进一步发挥调解员人熟、地熟、情况熟、业务熟的优势,进一步增强了“德古调解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使人民调解工作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完善现有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乡镇派出法庭。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方便人民,各县的法院都在其乡镇上设立了派出法庭。在永仁县也不例外,我们镇就在2009年设立了派出法庭。但是据我调查了解到,一年的案子走正规程序的不到100件,多数的还是经过调解的。我看到的派出法庭经常都是关着大门,虽然都有专门的负责人在,但基本都不开门,我拜访了10次有8次都是关门的,他们说都没人来,所以就在里面玩,出去玩之类的。为了达到便民,有效利用资源,我提出几点意见:1、加强对派出法庭人员的管理与监督。派出法庭的人员虽然是在编公务员,但因为各种原因,对他们的管理不强,导致找人找不到的情况出现。人民法院、检察院也应当对派出法庭的人员及业务加强监督,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也实现设立派出法庭的价值。2、多开展阳光司法活动,深入到基层,到村里办案,给村民们普及法律知识。虽然我国一直在做普法工作,但在我看来,在我们县的效果不佳,特别是农村、比较偏远的山区根本就没有普及到。设立派出法庭的价值,在我看来来还应包括普法这项任务。派出法庭的工作人员应该深入乡村,具体到村里,农民家里。尤其是杂居民族区,应该了解杂居民族的情况,熟悉他们解决纠纷的方式。给杂居民族区的人们宣传法律知识,应多开展阳光司法,到村里办案,使人们了解法院的工作及诉讼的有关知识。3、提高派出法庭人员自身的素质及专业知识。派出法庭的人员应从自身出发,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不断学习,增强专业知识。做到可以处理各种案件。应以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要求来严格约束自己。县法院应该每年都抽派派出法庭的人员到各个地区的法院交流,通过这种方式来增强办案经验。(三 )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1、 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势,也各有弊端。诉讼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 程序规范, 具有较高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但其时间较长、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它只是农民最终的一种选择;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快捷、成本较低, 但程序不规范、缺乏法律的保障。为了确保它们之间能实现有机协作以及优势互补,应建立相应的衔接机制。例如: 为了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可考虑建立诉前衔接机制,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 对一些简单民事案件如果认为适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那么就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转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如果没有调解成功,人民法院再立案受理。此外,为了确保调解协议获得有效履行,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如果没有违反平等自愿的原则,人民法院对其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 2、实现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各个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相互关联、影响, 共同构成一个平衡、系统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体系, 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作用的正常发挥, 从而打破整个体系的平衡状态,使得整个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转出现混乱。因此,随着乡村社会的发展,社会纠纷的质与量也将不断发生变化,与此相适应, 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发展 (既有的纠纷解决方式需要完善和淘汰, 新的纠纷解决方式需要不断创立 ),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整体配置和衔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及时协调。在实践中,为了确保各种人民调解相互支持与配合,对各种调解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大调解机制,形成联动的人民调解体系,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结语随着发展和谐社会的提出,各民族和谐相处,共同发展,民族团结已经越来越重要。在杂居民族区解决好杂居民族之间的纠纷是促进民族团结与发展的关键。加大普法力度,使农村人了解法律。深入农村了解各民族的习惯及生活现状,以便能更好的解决民族纠纷是法律工作者的一个重点工作。参考文献:1 何真.合意与治理:彝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新型德古调解的实证分析.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 巫洪才.凉山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及其流变与法治化归引.云南社会科学,2012(3)3 魏晓欣.凉山彝族的民间纠纷解决模式“说中间”探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4 陆晓萍.论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协调的必要性及可能性.法制与经济,2012(3)5 杨成.论农村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 王莹,李余华.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纠纷的解决机制.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9(2)7 张邦铺.论彝族新型“德古”调解以小凉山彝区“德古”调解为例.民族文化学刊,2013(1)8 李剑,杨玲.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以当代彝区的法律实践为例.法学杂志,2011(8)9 张谦元,刘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西北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10 范才成.浅论新时期我国农村散杂居民族关系的特点及重要地位.铜仁学院报,2010(4)11 孙玉芬,羊爱军.散杂居民族地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问题探析.云南社会主义学院报,2009(4)12 张邦,铺刘渝.彝族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重构,2011(21)13 管卫江,牛存勇.云南杂居民族的特殊性探析.云南省党委学报,2010(1)14 朱玉福.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法律保障研究,2010(1)15 王林.民族纠纷解决机制探究.广西师范大学,201116 常亮.民族地区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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