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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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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 (2).doc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考 评 说 明1.本评定标准所指的炼钢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炼钢单元及独立炼钢生产企业,适用于炼钢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2.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生产的炼钢企业,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211条考评内容。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的内容),应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6.本评定标准共计65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65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7.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应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要求,取其中较低的等级确定最后标准化等级(见下表)。评定等级标准化得分安全绩效一级90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二级75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不超过1人。三级60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不超过2人。8.炼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2008年1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钢单元考评标准(安监总管一200823号)同时废止。 36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类目考评项目考评内容标准分值评分标准自评/评审描述实际得分一、安全生产目标1.1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2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视为无,不得分。1.2监测与考核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2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3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3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印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小计12得分小计二、组织机构和职责2.1组织机构和人员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2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3未按期开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2.2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6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每缺一项扣2分;本小项不得分时,加扣12分。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2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2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3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2分。小计24得分小计三、安全投入3.1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4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6)安全标志及标识;(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8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3.2相关保险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3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5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赔偿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小计24得分小计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扣1分。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3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3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4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4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扣1分。4.2规章制度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1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岗位达标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10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4 未发放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6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缺一个,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6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5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的,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4.5修订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5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4.6文件和档案管理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2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2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小计60得分小计五、教育培训5.1教育培训管理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3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5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1分。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4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1分。 5.3岗位操作人员教育培训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5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1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5.4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5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未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无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2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4 未进行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不符的,扣2分。小计30得分小计六、生产设备设施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建立新、改、扩建工程 “三同时”管理制度。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0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2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2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2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的,扣2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1分;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合格就投用的,每处扣1分;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扣2分。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未备案的,不得分;每少备案一个,扣1分。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厂址地坪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0.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高潮水位1m以上;如受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4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厂址地坪未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0.5m以上的,扣1分;地处海岸边的未高于最高潮水位1m以上的,扣1分;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而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扣2分。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3厂(车间)不在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的,扣2分;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不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的,每少一项扣1分。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按顺行;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2未合理安排的,每处扣1分;铁水、钢水与液体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不得分。转炉、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精炼炉、钢水浇注等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隔热、阻燃防护措施。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的确定,应符合炼钢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 9058)的要求。2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未采取相应的隔热、阻燃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炼钢主厂房的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两侧有明显标志线的人行安全走道。2炼钢主厂房的地坪未设置人行安全走道的,或走道宽度不符合要求的,或走道两侧无明显标志线的,每处扣1分。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2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的,每处扣1分。炼钢主厂房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2炼钢主厂房未按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的,每处扣1分。 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2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未留设必要的安全距离的,每处扣1分。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2高温作业场所未设置通风降温设施的,每一处扣1分。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设施与消防通道。3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未设置自动火灾报警装置的,或未设置消防设施的,或未设置消防通道的,每处扣1分;电缆隧道应设置齐全可靠的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设施。2未设置自动火灾报警装置的,不得分;设置报警装置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未设置消防设施的,不得分,设置不齐全的,每处扣1分。生产线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管网供水。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阀门。乙炔站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甲类生产车间厂房的要求。3生产线消防给水,未采用环状管网供水的,扣1分;使用非专用氧气管道阀门的,扣1分;乙炔站的电气设备选用和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地坪应防止积水,周围应设防护结构。2炉下区域无防积水措施的,或漏钢坑防水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的地面有积水的,或热泼渣区地坪及其周围防积水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确保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的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3大喷事故可能威胁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安全而又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或连铸主控室正对中间罐的,或转炉炉旁操作室未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的,或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正对出钢方向开门的,不得分;操作室只有1个门的,不得分。所有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均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1-3)的规定。3平台、走梯、栏杆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或高平台、宽平台、缝隙、深敞口沟(坑、池)的周边未设栏杆的,每处扣1分。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如CaC2粉剂、镁粉、煤粉、直接还原铁(DRI)等应贮存于密闭贮仓内,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入炉废钢内严禁夹带有密封、易爆物。应有废钢拣选措施。存放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计,并禁火、禁水。地下料仓的受料口,应设置格栅板。4入炉物料未保持干燥的,扣1分;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物料的贮存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无入炉废钢拣选措施的,扣1分;地下料仓的受料口未设置格栅板的,扣1分。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m。2废钢未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的,每处扣1分;人工堆料的高度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罐体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3所用罐体未进行探伤检测的,每处扣1分;探伤不合格仍然使用的,每处扣2分;耳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处扣1分;渣罐使用前未进行检查的,每处扣1分。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烘烤器及其他烧嘴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讯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并应设置煤气吹扫煤气装置。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并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6烘烤器未装备介质参数与熄火检测仪器的,扣2分;采用煤气做燃料而未设置低压报警与自动快速切断阀的,扣1分;未设置煤气吹扫装置的,扣1分;采用氧气助燃,氧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的,或未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的,扣2分。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等高温液态金属,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6采用非铸造起重机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的,每处扣2分;存在重大风险及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扣12分。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 (1)限位器;(2)缓冲器;(3)防碰撞装置;(4)超载限制器;(5)连锁保护装置;(6)轨道端部止挡;(7)定位装置;(8)其他: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10)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等。8起重机械与工具无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的,每处扣1分;起重设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处扣1分;未能从地面辨识额定荷重的标识的,每台扣1分;超负荷作业,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安全装置,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及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6分。外部运输使用铁路线运输的,尽头铁路线末端,应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室内车挡后6m、露天车挡后15m范围内,不应设置建筑物与设备。外部运输使用柴油车运输的,载运炽热物体应使用专用的柴油车,其油箱应采取隔热措施。4尽头铁路线末端未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的,扣1分;载运炽热物体不使用专用柴油车的,或其油箱未采取隔热措施的,每处扣1分。炉外精炼装置中的粉料发送罐、贮气罐、蒸汽分配器、汽水分离器、蓄势器、炉前喷粉设施与电炉热喷补机的发送罐等与炼钢配套使用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验收与使用,应符合压力容器规范的规定。4压力容器使用无资质产品的不得分;未经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扣1分;未定期检验的,每台扣1分;使用、维护不当的,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及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模铸工艺中铸锭平台的长度,除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其高度应低于有帽钢锭模的帽口和无帽钢锭模的模口,宽度应不小于3m。2铸锭平台的长度、宽度、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连铸大包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罐。3大包回转台未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的,扣1分;连铸浇注区未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的,每少一个扣1分。炼钢厂供电应有两路独立的高压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用电负荷。2炼钢厂采用单回路供电的,或非独立的两路电源供电的,不得分;采用独立的两路电源供电,但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另一路电源不能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用电负荷的,扣2分。 供供电与电气设备使用的计算机应设置不间断电源。2计算机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UPS),扣1分;电缆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供电与电气设备使用的电缆不应架设在热力与燃气管道上,应远离高温、火源与液渣喷溅区;必须通过或邻近这些区域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缆不得与其他管线共沟敷设。2电缆设置不符合的每处扣1分。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33)的规定。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2)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3)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4)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6未进行照度测试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4有一处不符合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2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2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8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2分;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2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1分。铁水运输应用专线,不应与其他交通工具混行,除非有严格的安全措施方案,规范专用运输车辆、驾驶(押运)人员资格、指定运输线路、限速、限载等,厂外公路铁水运输的安全措施方案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平交道口应符合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的规定。4铁水运输为非专用线的,扣1分;混行未制定严格安全措施方案的,不得分;安全措施有一项未严格落实到位的,扣1分;厂外公路铁水运输的安全措施方案未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的,扣1分;平交道口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炼钢用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进出炼钢生产厂房的铁路出入口或道口,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声光信号报警装置;地爬车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炼钢用电动铁水、钢水和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5所有车辆投入使用前未经重车运行试验合格的,扣2分;进出炼钢生产厂房的铁路出入口或道口未按规定设置报警装置的,扣1分。车辆运行时,不能或未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的,扣2分;电动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的停靠处,未设两个限位开关的,扣1分。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联锁。3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未设置程序联锁,或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仍能启动的,扣2分。 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按定量法操作。电炉的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平均出钢量的120。6转炉最大出钢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电炉最大出钢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2分。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3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的安全装置不完善的,扣1分;枪位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未实现联锁的,扣1分;氧枪供水无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的,扣1分。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煤气放散的烟囱上部应设自动点火装置。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风机房的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装置,配备消防设备、空气呼吸器、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3煤气回收无一氧化碳与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的,扣1分;煤气的回收与放散未采用自动切换阀的,扣1分;煤气放散的烟囱上部未设自动点火装置的,扣1分;煤气回收系统未设置泄爆、放散和吹扫等设施的,或泄爆、放散和吹扫等设施设置不合理的,扣1分;风机房设计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设置固定式煤气监测装置的,扣1分;消防设备、空气呼吸器、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设置不全的,扣1分。电炉采用煤气烧嘴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之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还应设置煤气吹扫与放散设施。2采用煤气烧嘴,未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之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的,扣1分;未设置煤气吹扫与放散设施的,扣1分。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应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应设置放散管;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及人员巡检点4m以上,且应引出厂房外。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3燃油管道或煤气管道施工完毕,未进行强度试验或严密性试验的,扣1分;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装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的,扣1分;在管道隔断装置前、管道的最高处及管道的末端,未设置放散管的,扣1分;放散管口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放散时监测装置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钢水炉外精炼装置,应有事故漏钢措施。VD、VOD等钢包真空精炼装置,其蒸汽喷射真空泵系统应有抑制钢液溢出钢包的真空度调节措施,并应设彩色工业电视,监视真空罐内钢液面的升降。2钢水炉外精炼装置无事故漏钢措施的,扣1分;VD、VOD等钢包真空精炼装置的蒸汽喷射真空泵系统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未设彩色工业电视监视真空罐内钢液面的升降的,扣1分。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场所,应采用密闭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2所使用的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工作场所的照明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油管道和氧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支架上,且不应敷设在煤气管道的同一侧;氧气与燃油管道不应共沟敷设。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及其支架上,不应架设动力电缆、电线,供自身专用者除外。3车间内燃气管线未架空敷设的,扣1分;油管道和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的,或油管道和氧气管道与煤气管道同侧敷设的,扣1分;氧气与燃油管道共沟敷设的,扣1分;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管道及其支架上,架设动力电缆、电线的,每处扣1分(供自身专用者除外)。各类动力介质管线,均应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涂以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阀门应设功能标志,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3各类动力介质管线,未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的,扣1分;不同介质的管线,未实行颜色管理,或未注明介质名称和输送方向的,扣1分;阀门未设功能标志的,或未设专人管理的,检查维修不及时的,扣1分。 供水系统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2供水系统未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的,扣1分;供水泵未设置备用水泵的,扣1分。车间内乙炔、丙烷等管道进口,应设中央回火防止器;每个使用管头应设岗位回火防止器。2车间内乙炔管道进口未设中央回火防止器的,各使用管头未设岗位回火防止器的,不得分。采用抱罐汽车运输液体渣罐时,罐内不应装满液渣,抱罐汽车司机室的顶部与背面应加设防护装置。2采用抱罐汽车运输液体渣罐时,罐内液渣装得过满的,或车辆司机室顶部与背面未加设防护装置的,不得分。电炉修炉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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