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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doc

    • 资源ID:4058870       资源大小:50.52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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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doc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应招收初中及其以上学历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凡不符合规定者,取消培训资格。 第三条 开学时,学员应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3日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条 建立学员学籍档案制度。学员学籍档案内容应包括报名登记表、学员登记表、成绩登记表和结业登记表等。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 成绩考核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理论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员的学习成绩;实操方面,通过按实际操作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员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三级分制(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百分制与三级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优秀(90分100分);合格(60分分);不合格(59分以下)。考试、考核结果是学员是否结业的依据。 第七条 成绩记载一般按期进行。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及结业实习均须考核,其成绩应单独记载。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八条 凡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员,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经补考后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记载;因请假而缺考的学员,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员同一专业课程补考仅限一次,在下期结业时与当期学员一并考试。 第九条 学员在一期训培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操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其成绩按零分记,必须重修补考。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一次补考机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另行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条 学校应指导和帮助学员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一条 学员操行评定应按有关规定及所学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期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结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退学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员,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1、无故耽误学习时间1/4者; 2、因病应退学而不退学者;3、经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4、因其它原因,经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十三条 学员有退学的权利。 第十四条 对具备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员,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可给退学学员核发退学证明。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学员,注重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 学员在学期间应做到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做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凡有违反者,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其它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员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未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员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员,可分别授予“优秀学员”、“优秀干部”、 “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员的档案。 第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员,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对学员的纪律处分决定应存入学员档案。 第二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员应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员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员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学员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奖励与处分应依照职权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结业 第二十四条 具有学籍,操行评定合格,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操),经考核全部合格的学员,准予结业,并由学校颁发相关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员在结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操)不合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经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者,学校一律不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解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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