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文库! | 帮助中心 三一文库31doc.com 一个上传文档投稿赚钱的网站
三一文库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工作总结>
  • 合同范本>
  • 心得体会>
  • 工作报告>
  • 党团相关>
  • 幼儿/小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经济/贸易/财会>
  • 建筑/环境>
  • 金融/证券>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 资源ID:4058926       资源大小:126.04KB        全文页数:30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6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6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最新版最新版) ) 二二一八年四月一八年四月 1 目目 录录 矿长矿长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3 矿矿党委党委书记书记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6 总总工程工程师师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7 生生产矿长产矿长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9 安全安全矿长矿长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12 机机电矿长电矿长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14 经营经营副副矿长矿长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16 技技术术副副总总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17 通防副通防副总总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17 安全副安全副总总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19 机机电电副副总总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21 地地测测副副总总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21 采掘副采掘副总总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22 调调度室主任安全生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23 地地质质工程工程师师(技(技术员术员)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24 2 测测量工程量工程师师(技(技术员术员)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26 矿矿建(工程建(工程师师)技)技术员术员安全生安全生产岗产岗位位责责任制任制27 3 矿长矿长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 一、一、责责任范任范围围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 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 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 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二、岗岗位位职责职责 第第 1 条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 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第 2 条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 合要求。 第第 3 条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 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第 4 条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 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并严格按 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第 5 条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 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第 6 条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 计划,保证相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第 7 条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工作。 第第 8 条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 高煤矿持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第 9 条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 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第 10 条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第 11 条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 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 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 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第 12 条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 第第 13 条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 全管理水平。 4 第第 14 条条 每月组织一次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对安全隐患治理工 作全面负责。 第第 15 条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第 16 条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第 17 条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 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第 18 条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第 19 条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 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第 20 条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考核二、考核标标准及准及责责任追究任追究 第第 21 条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第 22 条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事 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 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第 23 条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第 24 条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 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 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第 25 条条 在下列生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作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第 26 条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 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5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 第第 27 条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 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第 28 条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 负直接责任。 第第 29 条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 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第 30 条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 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1 条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 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第 32 条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 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3 条条 未组织编写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 接责任。 第第 34 条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 负直接责任。 第第 35 条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 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6 条条 未按规定主持或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 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 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 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第 37 条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第 38 条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第 39 条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40 条条 不按照规定进行重大隐患排查或对排查的安全隐患治理措施不利, 造成事故发生,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41 条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 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42 条条 在事矿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 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43 条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 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6 第第 44 条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45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 任。 第第 46 条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 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矿矿党委党委书记书记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 矿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按 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参与审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党委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 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4.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计划;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等监督检查。 四、参与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矿井 应急救援演练。 6.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跟班情况,每月至少 参加 1 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 8.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 7 9.组织党政工团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六、组织保障 10.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11.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 七、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考核 1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 生产“一票否决”。 13.负责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4.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 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5.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八、其他 1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总总工程工程师师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 一、一、责责任范任范围围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 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 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二、岗岗位位职责职责 第第 1 条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第 2 条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 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 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第 3 条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 8 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第 4 条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 少组织一次救灾学习。 第第 5 条条 负责编制(编修)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第 6 条条 对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 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 审查。 第第 7 条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 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第 8 条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第 9 条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 常及时处理。 第第 10 条条 按时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第 11 条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 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第 12 条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第 13 条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第 14 条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三、考核三、考核标标准及准及责责任追究任追究 第第 15 条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第 16 条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 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 第第 17 条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 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 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 至开除的处分。 第第 18 条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第 19 条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学 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第 20 条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 9 重要责任。 第第 21 条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第 22 条条 编制(编修)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 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第 23 条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 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第 24 条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 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 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第 25 条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 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第 26 条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 任。 第第 27 条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 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 负直接责任。 第第 28 条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 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第 29 条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 任。 第第 30 条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第 35 条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 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第 36 条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 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生产矿长产矿长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 一、一、责责任范任范围围 生产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一通三防、 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 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 产。 二、二、岗岗位位职责职责 第第 1 条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第 2 条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 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10 第第 3 条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 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第 4 条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第 5 条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第 6 条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 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第 7 条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专业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 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 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第 8 条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 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第 9 条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理标准化工作,切实 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第 10 条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第 11 条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 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第 12 条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和施工 措施。 第第 13 条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 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第 14 条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第 15 条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第 16 条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三、考核三、考核标标准及准及责责任追究任追究 第第 17 条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第 18 条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矿长降级直至开 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 第第 19 条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11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 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第 20 条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第 21 条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22 条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23 条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专业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 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 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生产矿长负直 接责任。 第第 24 条条 分管的单位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 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第 25 条条 采煤、掘进过程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第 26 条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 要责任。 第第 27 条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 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第 28 条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 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 (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29 条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 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副 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0 条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 员上岗操作的,生产矿长应负领导责任。 第第 31 条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2 条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 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过程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 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3 条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 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4 条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5 条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矿长负领导 责任。 第第 36 条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2 安全安全矿长矿长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 一、一、责责任范任范围围 安全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 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矿长必须监督煤矿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二、二、岗岗位位职责职责 第第 1 条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 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第 2 条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 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安全工作需要。 第第 3 条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 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第 4 条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 意见。 第第 5 条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第 6 条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第 7 条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 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 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 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第 8 条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 全隐患。 第第 9 条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第 10 条条 及时监督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 的落实。 第第 11 条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第 12 条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第 13 条条 负责组织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 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 人员。 第第 14 条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第 15 条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三、考核三、考核标标准及准及责责任追究任追究 第第 16 条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第 17 条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矿长降级直至开 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 第第 18 条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 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 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19 条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 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 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 情况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第 20 条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21 条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火损失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22 条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 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23 条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 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代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矿 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24 条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 施落实的,安全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第 25 条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安全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第 26 条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第 27 条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矿长 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28 条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29 条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第 30 条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 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4 机机电矿长电矿长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 一、一、责责任范任范围围 机电矿长是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机电、运输系统的 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 资格证,切实保证矿井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二、二、岗岗位位职责职责 第第 1 条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第 2 条条 加强对分管单位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 题。 第第 3 条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 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第 4 条条 组织制定、实施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第 5 条条 组织编制、实施机电设备年度安全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第 6 条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第 7 条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 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第 8 条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矿井安 全管理水平。 第第 9 条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 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第 10 条条 负责矿井机电、运输范围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 等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要坚持带班深入现场,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矿机电、 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第 11 条条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第 12 条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 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第 13 条条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第 14 条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的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第 15 条条 负责监督机电运输区队机电运输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第 16 条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第 17 条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第 18 条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三、考核三、考核标标准及准及责责任追究任追究 第第 19 条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5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第 20 条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矿长降级直至开 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 第第 21 条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 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 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 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第 22 条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第 23 条条 在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24 条条 分管的单位工作不协调,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矿 长负主要责任。 第第 25 条条 机电、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 负直接责任。 第第 26 条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 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27 条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 水害等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坚持带班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 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 施不力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28 条条 未及时编制机电、运输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 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 负直接责任。 第第 29 条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 上岗操作的,机电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第 30 条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 电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第 31 条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2 条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和有关规 定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即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 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16 第第 33 条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 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4 条条 机电运输工程施工中不落实有关措施的,机电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第 35 条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第 36 条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矿长负领导责 任。 第第 37 条条 对于上述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 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经营副副矿长矿长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 经营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负责运营管理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 责如下: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 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参与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资金。 3.负责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4.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5.负责落实煤矿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负责落实设备、材料等采购费用。 6.落实安全设施、安全装备、安全工程等专项资金。 7.组织研究并落实有关安全投入的相关规定和财税优惠政策;负责落实国家有 关安全生产的补助资金。 8.参与事故抢险救援,配合事故调查,负责向事故调查组提供安全生产责任人 年薪,协助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经济损失;落实抢险救援资金。 9.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17 技技术术副副总总安全生安全生产责产责任制任制 一、矿井技术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生产技术部专业技术工 作,对矿总工程师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政策、规范、标准及上 级部门有关规定,保证矿井采煤工作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三、参与编制矿井中长期规划和年、季、月生产计划,并协助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和审定矿井采掘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 和参与安全技术论证,经常检查采掘工作面地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工程 技术方案。 五、负责矿井采煤技术管理工作,组织采煤工

    注意事项

    本文(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doc)为本站会员(少林足球)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

    三一文库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