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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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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doc

    I I 目目 录录 1 总则.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调度系统及调度管辖范围.2 4 调度管理规则.8 4.1 一般规则.8 4.2 调度.10 4.3 运行方式.13 4.4 继电保护.15 4.5 电力通信.16 4.6 调度自动化.18 4.7 调度纪律.19 5 运行方式管理20 6 频率及省(区)间联络线管理22 7 无功电压管理23 8 运行操作管理25 8.1 解并列操作.25 8.2 解合环操作.25 8.3 线路操作.26 8.4 变压器操作.26 8.5 母线操作.27 8.6 开关操作.27 8.7 刀闸操作.28 8.8 零起升压.28 8.9 AGC 操作28 9 事故处理29 9.1 线路事故.29 9.2 发电机事故.31 9.3 变压器事故.32 9.4 母线事故.33 9.5 开关事故.34 9.6 高抗事故.35 9.7 系统振荡.35 9.8 联络中断应急处理.37 9.9 继电保护跳闸信息汇报.38 10 稳定管理38 11 检修管理39 IIII 12 备用管理46 13 直流及串补运行管理47 14 新设备投运管理49 15 安全自动装置管理51 16 继电保护管理53 17 电力通信管理59 18 调度自动化管理62 19 水库调度管理65 20 调度信息管理67 21 附则71 附录 A 总调调度管辖的设备明细.72 附录 B 南方电网 500KV 设备调度命名及编号准则.79 附录 C 调度术语.84 附录 D 继电保护跳闸信息汇报规范.109 第第 1 1 页页 1 1 总则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 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南方电网是指由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海南五省(区) 区域内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 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电 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二次设备构成的统一整体。 1.3本规程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对所辖电网运行 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包括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 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管理工作。 1.4南方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干预电力调度工作。 1.5电力调度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接受国家电力 监管机构的依法监管。 1.6本规程是南方电网调度管理的最高准则。南方电网内各生 产运行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7本规程 14 适用于南方电网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所有调 度管理工作。520 适用于总调直接进行的调度管理工作,并用于 指导其他调度机构相关工作。规范性附录 B、C 适用于全网。 1.8与南方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输电、变 电、用电等单位(包括南方电网区域外接入并接受南方电网相应调 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应遵守本规程。非调度系统人员凡 涉及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有关工作的也应遵守本规程。 第第 2 2 页页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 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鼓励使用本规程的相关单位及个人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电网运行准则 3 3 调度系统及调度管辖范围调度系统及调度管辖范围 3.1南方电网调度机构分为四级:一级调度为中国南方电网电 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总调;二级调度为省(自治区)级调度机构, 简称中调;三级调度为地区(市、州)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四 级调度为县级(县级市)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3.2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总调直 接调度的设备和与总调有直接调度业务联系的调度机构及运行维护、 值班单位统称为总调直调系统。 3.3运行值班单位是指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等的 运行值班单位。集控中心(包括流域电厂远程集控中心、变电站集 控中心等)属于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单位,仍属调度系统的 一部分,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自行操作、控制调度管辖范围的任 第第 3 3 页页 何设备。 3.4总调是南方电网最高调度指挥机构, 代表中国南方电网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在南方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各 级调度机构以及其它从事电力通信等调度业务的机构,在电力调度 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机构的调度。 3.5调度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需经上一级调度机构同意。 3.6调度机构的主要任务: 3.6.1充分发挥电力系统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用电 需求。 3.6.2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障电网安全、优 质、经济运行。 3.6.3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发电,协调流域水库优化调度,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 3.6.4按照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 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3.7总调负责南方电网调度管理工作和其调管设备的直接调度 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3.7.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 程规定,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组织指挥所辖电网的安全、 优质、经济运行。 3.7.2负责南方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 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开展 南方电网调度相关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相应 的规章制度,包括各专业管理规定、设备配置选型技术原则和评价 考核标准等。 第第 4 4 页页 3.7.3负责编制和执行南方电网运行方式,协调省(区)电网运 行方式编制。 3.7.4负责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下达调度管辖范围 内电厂的机组日出力曲线和跨省(区)日送受电曲线,并对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考核,确认计划电量和违约电量。 3.7.5负责制定南方电网的调频和联络线控制原则,监督各中调 控制跨省(区)联络线潮流,受理中调提出的修改跨省(区)日送 受电曲线和事故支援的申请,指挥和协调南方电网的调频、调峰及 主网的电压调整。 3.7.6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指挥和协调南方电 网的事故处理,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7.7负责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设备(以下简 称新设备)的启动调试方案。配合启动委员会进行新设备启动的调 度指挥。 3.7.8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 运用计划。参与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供水等 方面的协调工作。协调主要流域水库优化调度。 3.7.9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 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备)的调度运行管理 和总调主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3.7.10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 整定计算。负责主干通信网络的资源管理。负责统一管理南方电网 IP 地址、跨省网载波频率。负责指导调度数据网、调度二次系统的 安全防护工作。 3.7.11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由设备产权单位提出的二次设备 第第 5 5 页页 更新改造方案的技术审查,提出改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措施。 负责组织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 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3.7.12参与电源规划、接入系统规划、电网规划、有关基建 及技改工程设计的审查工作,参与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 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选 型及工程验收工作。 3.7.13参与编制南方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计 划,参与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力交易合同,并负责执行本级、 监督考核下级计划执行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3.7.14负责根据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确定总调调度管辖 范围,明确调度管辖形式。 3.7.15负责组织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厂的并网调度协议。 直接或授权省公司管理南方电网与其它电网之间的调度业务,签订 联网调度协议。 3.7.16负责南方电网调度运行信息的发布,指导各中调调度 信息的披露工作。 3.7.17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运行值班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调 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3.7.18行使网公司授予的其它职责。 3.8中调负责相应省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及其调管设备的直 接调度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3.8.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 程规定,实施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组织指挥所辖电网的安全、 优质、经济运行。 第第 6 6 页页 3.8.2接受总调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 3.8.3负责所辖电网的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 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专业管理工作,根据 授权开展所辖电网相关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依据南方电网有关规 程规定,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所辖电网相应的规程、规定和考核标 准等。 3.8.4执行总调下达的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 运行方式,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下达调度管辖范围内 电厂的出力曲线,合理分配地区(市)供电指标,对地调所辖的发 电厂提出运行要求并监督执行。 3.8.5负责联络线功率控制,执行总调下达的跨省(区)送受电 曲线调整。负责指挥和协调所辖电网的调峰、调频和电压调整。 3.8.6负责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参与事故分析, 编制事故处理预案及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 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二次系统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制定本网黑启 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3.8.7负责制定或审核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启动方案。 3.8.8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水电厂水库发电调度工作,参与协调 水电厂发电与防洪、灌溉、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协调主要流域 水库优化调度。 3.8.9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定值的整定 计算。 3.8.10参与编制所辖电网的年度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 计划,参与签订与所辖电网有关的电力交易合同,负责执行本级、 监督考核下级计划执行情况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第 7 7 页页 3.8.11确定中调调度管辖范围,协调明确下级调度机构的调 度管辖范围划分。 3.8.12负责组织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的并网调度协议。 3.8.13参与电力系统规划、工程设计、技改项目的审查工作。 3.8.14制定所辖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执行,并报总调备案。 3.8.15负责定期发布本网调度运行信息。 3.8.16行使省(区)电网公司及总调授予的其它职责。 3.9地调、县调分别负责相应地区级、县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 作及其调管设备的直接调度工作。 3.10 南方电网调度管理实行调度权与设备所有权、经营权相分 离,按有利于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有利于实施西电东送战 略,有利于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力市场原则进行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11 调度机构负责确定本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范围划分,必要时 协调明确其下级调度机构之间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3.12 总调调度管辖范围(参见附录 A)按以下具体原则确定: 3.12.1新接入总调调度管辖范围的电厂和接入 500kV 及以上 电网的抽水蓄能电厂,具体设备主要包括:发电机组及其出口开关、 刀闸,主变、220kV 及以上母线及开关、刀闸设备和 35kV 无功补偿 设备,以及相应 CT 变比定值、主变中性点的接地方式。 3.12.2承担西电东送任务的 500kV 及以上变电站和换流站, 西电东送交流通道之间的 500kV 及以上变电站,与总调调度的换流 站直接联络的 500kV 变电站,跨省(区)交、直流联网输电线路两 第第 8 8 页页 侧变电站、换流站,跨区域联网的交、直流输电线路南方电网一侧 变电站、换流站。具体设备主要包括:500kV 母线、全部开关、刀 闸设备、串补设备和 35kV 无功补偿设备,以及相应 CT 变比定值、 主变分接头档位及调整方式、主变中性点的接地方式;换流站交流 场设备及直流设备。 3.12.3承担西电东送任务的 500kV 及以上交直流输电线路, 西电东送交流通道之间的 500kV 及以上输电线路,与总调调度的换 流站直接联络的 500kV 输电线路,跨省(区)交、直流联网输电线 路,总调调度电厂的 220kV 及以上出线。 3.13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系统等 二次设备的调度管辖关系原则上随一次设备而定。 4 4 调度管理规则调度管理规则 4.14.1 一般规则一般规则 4.1.1各级调度机构应依据上级规程规定,结合本电网实际制定 本级电力调度管理的规程规定,并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设备运行 维护单位应向调度机构上报该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 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 4.1.2发电厂、变电站不论所有权、经营权所属,必须服从相应 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4.1.3凡需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在并网前必须签 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或联网调度协议,承担电网的调峰、调频、调 压和备用责任,满足并网运行的条件后方可并入南方电网。 4.1.4并网调度协议由电力调度机构代表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 订,联网调度协议由相关调度机构之间签订。 第第 9 9 页页 4.1.5并网或联网调度协议应提前 3 个月协商,最迟于首次并网 前 3 个工作日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调度管理的规程规 定。 4.1.6各级调度机构应编制并下达管辖范围内设备年度、月度检 修计划。年度、月度检修计划是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安排检修工作的 依据,凡需改变或限制调度机构调管设备运行方式或状态的,均应 向调度机构报送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工作。 4.1.7全网和各省(区)电网的运行备用在正常运行方式、事故 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均应满足要求。 4.1.8各级调度机构和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应保证其所运行维护设 备的图纸、资料齐全,做到图实相符。 4.1.9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负责监视厂站内一、二次设备的运行状 态,及时发现缺陷,并明确其是否可用。 4.1.10发、输、变电一、二次新设备启动投运全过程应纳入 调度管理。 4.1.11电网二次系统设备应随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同步投运。 4.1.12各级调度机构之间电网信息共享。下级调度机构应根 据上级调度机构的要求向上级调度机构传送信息。下级调度机构可 向上级调度机构申请获取信息。 4.1.13各级调度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调度对象和相关单 位发布本网的调度运行信息,接受调度信息公开对象的信息咨询, 对统计范围内的非涉密确定信息予以答复。 4.1.14各级调度机构、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部 门和南方电网有关规定做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所维护的 第第 1010 页页 二次系统信息安全。设备接入调度数据网必须经过相应调度机构批 准。 4.1.15各级调度机构应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南方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做好电力市场运营相关工作。 4.1.16总调、中调应建立异地备用的调度室及相应技术支持 系统,地调、县调具备条件的也应建立。当正常调度场所不能使用 的紧急情况下,启用备用调度室,保证调度机构指挥电网运行的连 续性。 4.1.17在遭受台风、洪水、雨雪、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 严重威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况下,调度机构可发布特别调度令, 明令系统进入紧急状态并提出特别措施要求,与南方电网运行相关 的各单位须严格执行。 4.24.2 调度调度 4.2.1调度员在值班期间负责对电网实施监控,是电网运行、操 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除本 级调度机构负责人及调度专业负责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 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4.2.2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 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必须执 行调度指令,并对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调度系统值班人员 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2.3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如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 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值班调度员坚持执行时,受令的值 班人员应当执行该指令。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安 第第 1111 页页 全,受令的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 令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主管领导。 4.2.4下级调度机构的操作对上级调度机构所管辖设备运行或电 网安全有影响时,必须得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进 行。上级调度机构的操作对下级调度管辖系统有影响时,上级调度 机构值班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下级调度机构值班人员。 4.2.5由调度机构调管的设备,未经相应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 可不得自行操作。厂、站运行值班人员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 紧急情况,可按照现场规程规定先行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相应 的值班调度员。 4.2.6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应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见附录 C) 、 录音并保留至少 3 个月。设备应冠以电压等级、双重命名(设备名 称及编号) 。 4.2.7上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根据需要可委托下级调 度机构调度管理,委托时应明确委托范围和委托时间,并通知被委 托设备的运行单位值班人员。 4.2.8任何情况下都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约时”开始 或结束检修工作。 4.2.9操作前,应提前做好事故预想,并注意以下问题: 4.2.9.1 操作后可能引起的潮流、电压和频率的变化,发电机 失步,操作过电压,设备过负荷,超稳定极限等。 4.2.9.2 操作后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是否满足要求,变压 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4.2.9.3 许可检修工作开工前应核实地刀、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恢复送电前应核实地刀、接地线等安全措 第第 1212 页页 施已拆除,具备送电条件。 4.2.10操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0.1 发、受调度操作指令,必须确认发、受令单位,互报 姓名,受令人接令后应将全部指令复诵无误,发令人认可后方可执 行。 4.2.10.2 操作过程中如有临时变更,应按实际情况重新填写操 作票后方可继续操作。受令人若有疑问,应及时向发令人报告,不 得擅自更改操作票及操作顺序。 4.2.10.3 操作过程中若发生异常或故障,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 根据现场规程处理并尽快汇报值班调度员。 4.2.10.4 操作完毕后,受令人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不得延误。受令人汇报后,该项操作方可认为执行完毕。 4.2.11事故处理基本原则: 4.2.11.1 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 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4.2.11.2 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持电网稳定运行。 4.2.11.3 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尽快恢复正常。 4.2.12事故处理期间,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回答任何 与事故处理无关的询问。 4.2.13委托操作的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一般由受委托方值 班调度员负责处理,但发生与委托设备相关的复杂事故(如母线跳 闸,全站失压等) ,由委托方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委托关系。 4.2.14发生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 以中止电力市场运营。 4.2.15必要时,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向下级调 第第 1313 页页 度机构调度对象运行值班人员下达调度指令,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执 行,执行后迅速报告调管该设备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4.2.16与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调度系统 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调度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受令资格。 4.2.17值班调度员变动,应在其变动前书面报告上一级调度 机构并通知所辖调度系统的有关单位。 4.2.18厂站具有受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变动,须在变动前 书面报告相应调度机构。 4.34.3 运行方式运行方式 4.3.1各级调度机构应结合电网实际编制运行方式,省级以上调 度机构应编制正常运行方式(年度方式、月度方式、日方式)和特 殊运行方式(迎峰度夏方案及保供电方案)。 4.3.2运行方式是电网运行及考核的依据,各级调度机构及各运 行维护单位应严格执行。 4.3.3电力系统的无功电源与无功负荷,采用分(电压)层和分 (供电)区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和运行。各级调度机构应做好 以下无功电压管理工作: 4.3.3.1 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管辖电网电压和无功功率的 调度管理,对网内无功电压水平进行监控; 4.3.3.2 定期对电网无功潮流进行优化计算,合理安排无功出力、 电压曲线,调节主变分接头,投退无功补偿设备; 4.3.3.3 掌握无功补偿设备、主变分接头及无功电压自动控制 装置等设备的运行状况,做好无功电压的统计、分析工作,提出改 善电网电压水平的建议。 第第 1414 页页 4.3.4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按规定向相应调度机构报送设备检修 计划、检修申请,并按调度机构批复的检修工期完成设备的检修工 作。 4.3.5检修申请应注明检修工作对一、二次设备的影响范围,明 确与系统相关的安全措施。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工作与其它设备 相互影响,特别是在共用电流互感器回路上工作时,须在工作申请 及方案中明确其相互影响的设备及与系统相关的安全措施。 4.3.6一次设备停电,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可不退出运 行。未经调度批准,不得在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二次回 路上工作。 4.3.7电网严禁超稳定极限运行,计划安排和调度控制应留有一 定潮流波动空间。 4.3.8稳定计算应根据电网特性,开展静态安全分析、静态稳定 计算、暂态稳定计算、动态稳定计算、电压稳定计算、频率稳定计 算。 4.3.9应通过实测和建模研究,建立适用于稳定计算的元件、控 制装置及负荷的详细模型和参数。稳定计算应采用尽可能准确的模 型和参数,以保证仿真计算的准确度。 4.3.10计算同一类型稳定问题应采用统一的计算程序、稳定 判据、元件及其控制系统的模型和参数、负荷模型和参数、故障切 除时间、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时间等有关计算条件。 4.3.11按照“可靠、优化”的原则,确定南方电网安全自动 装置配置方案、控制策略。电网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整定实行局部 服从全网,低压电网服从高压电网的原则。 4.3.12安全控制系统装置必须通过出厂测试、现场调试、挂 第第 1515 页页 网试运行方能正式运行。 4.3.13各级调度机构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安全自动装置的定 值整定,并对整定正确性负责。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需其它调度机 构配合的,应以书面明确,互相备案。 4.3.14发电厂应按规定进行电力系统稳定器(PSS)现场试验, 并按调度指令投入运行,未经调度同意不得擅自退出。 4.3.15发电厂应根据系统需要装设安全自动装置。 4.3.16全网统一的低频减负荷方案由总调组织制定。各省 (区)电网应装设足够切除容量的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并报总 调备案。 4.3.17调度机构应制定电网黑启动方案,根据电网的实际情 况滚动修订,并进行必要的黑启动试验、演练。被指定为黑启动电 源的电厂应定期进行机组的黑启动试验,以确保黑启动机组能快速 可靠启动。 4.3.18调度机构负责正常情况下水电厂的水库调度及流域梯 级电站优化调度。水电厂负责电站本身的防洪安全。水电厂防汛限 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应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 挥。 4.3.19流域电厂远程集控中心可在调度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水 情信息收集、处理和来水预报,并向调度机构提出梯级水电厂水库 运用建议。其控制电厂(机组)的范围和管理模式须经调度机构批 准。 4.3.20调度机构应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发电、 防洪和水库其它综合利用的关系,做好流域梯级电站、流域间以及 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第第 1616 页页 4.3.21同一流域梯级电站的不同调度机构应加强沟通和协调。 上级调度机构应组织下级调度机构和有关水电厂,做好流域梯级优 化调度。 4.3.22水电厂应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并接入调度机构水 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各中调应建立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并接入总 调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 4.44.4 继电保护继电保护 4.4.1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应以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目标, 执行局部服从整体、下一级电网服从上一级电网的原则。 4.4.2调度机构之间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所需的整定分界点的设备 参数、系统阻抗、保护定值以及整定配合要求等。对于线路两侧由 不同调度机构整定的应互换定值单备案。新设备投产影响对方的应 提前 1 个月通知受影响方。 4.4.3电厂应根据调度机构提供的资料按要求对电厂整定的保护 进行校核,并将校核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调度机构,同时将相关保 护定值报调度机构备案。 4.4.4厂站自行整定的保护定值应满足调度机构的定值配合要求。 4.4.5各运行维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定值单。 4.4.6调度机构负责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内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 式。 4.4.7继电保护装置应按规定投运,任何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 第第 1717 页页 500kV 设备不允许无主保护运行。 4.4.8调度机构应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 220kV 及以上线路保护、 辅助保护、保护通道、安自装置统一命名,运行维护单位应将命名 在装置上标识。 4.4.9调度机构应对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 理并制定软件版本管理规定。 4.54.5 电力通信电力通信 4.5.1南方电网电力通信包括传输系统、数据通信系统、语音交 换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通信电源及相应的辅 助系统,同时包括对通信网运行起支撑作用的通信管理网、数字同 步网、网络安全系统等。 4.5.2南方电网电力通信网应满足电力业务需求。通信网的资源 调配和运行管理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支线服从干线 的原则。 4.5.3南方电网通信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网络互联、资 源共享的原则。 4.5.4南方电网电力通信网络分为主干通信网络、省通信网络、 地区通信网络三层。主干通信网络由连接南方电网公司总部至各分、 子公司、总调直接调度的厂站,并由总调通信网管直接管理的通信 网络,以及南方电网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他电网互联的通信网 络组成。省通信网络由各省公司至所辖地区供电局以及中调直接调 第第 1818 页页 度的厂站,并由省级通信机构通信网管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组成。 地区通信网络是指地区供电局至所辖范围内的县调以及地调直接调 度的厂站,并由地级通信机构通信网管直接管理的通信网络组成。 4.5.5南方电网通信电路分三级管理,一级通信电路是指南网公 司总部、总调使用的通信电路,由总调负责管理;二级通信电路是 指各分、子公司本部、中调使用的通信电路,由各分、子公司的通 信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级通信电路是指地区供电局(超高压 局)使用的通信电路,由地区供电局(超高压局)的通信专业管理 部门负责管理。 4.5.6南方电网设网、省、地三级通信调度,下级通信调度必须 服从上级通信调度指挥。 4.5.7在光纤环网上新建、扩建、改造时,必须与现有运行通信 网络实现互联互通,纳入现有网管系统统一管理,保证通信网络功 能的完整性。 4.64.6 调度自动化调度自动化 4.6.1调度自动化设备包括主站端(调度端)自动化设备和厂站 端自动化设备,主站端和厂站端自动化设备经通信通道联接形成调 度自动化系统。 4.6.2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结构和性能应满足连续运行的可用性要 求,主要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总调及中调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应具 备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 、自动发电控制(AGC)和电力系统在线 第第 1919 页页 分析应用(PAS)等功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信息交互和协调控制。 4.6.3各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信息应满足调度的运行监视、控制 和分析计算需要,其范围应覆盖本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调管 范围内的实时信息一般应直采直送。总调调度自动化系统直接采集 的实时信息范围应覆盖全网所有 500kV 厂站。 4.6.4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责任按属地化原则划分,调度 机构负责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厂站运行维护单 位负责调度自动化系统厂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 4.6.5涉及多个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设备,由相关的最 高一级调度机构调管。 4.6.6影响调度自动化系统测量、控制功能的调度自动化设备检 修,主站端和厂站端均应采取措施,防止误调、误控。 4.74.7 调度纪律调度纪律 有下列违反调度纪律行为,由调度机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协议 进行处理。 4.7.1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4.7.2擅自越权改变设备状态、参数、控制模式、负载等运行工 况; 4.7.3电厂执行日发电计划曲线偏差超过±3%持续 15min(不含 一次调频、AGC 的自动调节); 4.7.4省间联络线功率与系统频率偏差控制指标 10min CPS1 连 续 3 次低于 100且在此 30min 内持续 20min 电力偏差超过计划 100MW; 第第 2020 页页 4.7.5未如实汇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并造成后果; 4.7.6未如实反映设备、电网运行情况或未准确传送设备、电网 实时信息并造成后果; 4.7.7未按时或错误汇报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延 误事故处理并造成后果; 4.7.8未事先向调度汇报,将运行中的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 备退出运行并造成后果; 4.7.9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不按调度机构要求整定; 4.7.10不执行电力通信网络资源、IP 地址分配及电路的开通; 4.7.11调度机构认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第 2121 页页 5 运行方式管理运行方式管理 5.1 总调根据直调系统和各中调报送的省(区)电网情况编制 南方电网运行方式;各中调应按照总调对网间送受电、设备检修及 备用安排等要求,结合本省(区)电网实际编制省(区)电网运行 方式,其内容不应与南方电网运行方式相抵触。 5.2 年度方式 5.2.1 年度方式编制的依据是:次年基建、技改计划投产项目、 投产时间、设备参数、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电力电量预测、公 司下达的年度网间交易和直调电厂发电计划、购售电合同,以及政 府节能环保发电排序。 5.2.2 公司及相关分、子公司计划、生技、基建、营销(交易) 部门及直调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总调要求,于每年 9 月底前 提供次年本网有关年度方式编制所需资料。 5.2.3 10 月总调与各中调交换年度方式编制的有关资料, 11 月组织年度方式编制协调会,12 月完成南方电网及各省(区)电网 年度方式的编制工作。 5.3 月度方式 5.3.1 月度方式编制的依据是:年度方式、公司下达的月度网 间交易和直调电厂发电计划、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节能 环保发电排序。 5.3.2 公司市场交易部门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下达月度网间交易 计划。 5.3.3 各中调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总调提供月度电网稳定计算 数据,提前 3 个工作日提供月度负荷预测、机组和输变电设备检修、 第第 2222 页页 新设备投产、发电计划、主要水电厂水库运行计划、燃料供应情况 和电力平衡等月度方式编制资料。 5.3.4 总调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完成南方电网月度方式的编制, 并下发执行;各中调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完成省(区)电网月度方式 的编制,下发执行并同时报总调备案。 5.4 日方式 5.4.1 日方式编制依据是:月度方式及电网运行实际情况,以 及政府节能环保发电排序。 5.4.2 日计划编制应首先确定网间送受电计划及总调直调电厂 的发电计划,再安排各省(区)内电厂的发电计划。 5.4.3 正常情况下,总调应于 14 时前将次日(包括节假日期间 及节假日后一工作日,下同)网间送受电计划及总调直调电厂发电 计划下达有关中调,17 时 30 分前完成南方电网日方式的编制,并 下发执行。 5.4.4 各中调在收到网间送受电计划后编制本省(区)电网日 方式,并于 17 时前向总调报送编制南方电网日方式所需的各省(区) 电网日方式有关内容,17 时 30 分前完成省(区)电网日方式的编 制,下发执行并同时报总调备案。 5.4.5 总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对日方式进行 调整,并做好记录。 5.4.6 各中调值班调度员如需临时调整总调日方式安排,应向 总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总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执行。 5.5 迎峰度夏调度运行方案和保供电方案 5.5.1 各中调应在 4 月底前向总调报送省(区)电网迎峰度夏 的有关资料;总调和各中调在每年 5 月底前完成本年度迎峰度夏调 第第 2323 页页 度运行方案的编制工作。在迎峰度夏调度运行方案中应重点做好电 力电量平衡及事故处理预案,并提出保证电网安全度夏的措施。 5.5.2 总调和各中调应根据保供电要求,编制保供电方案。各 中调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向总调报送省(区)电网有关资料;总调和 各中调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完成保供电方案的编制,并下发执行。 5.5.3 各中调的迎峰度夏调度运行方案和保供电方案应在下发 同时报总调备案。 6 6 频率及省(区)间联络线管理频率及省(区)间联络线管理 6.1 南方电网频率标准为 50Hz,正常运行频率偏差不得超过 ±0.2Hz。电网运行容量小于 3000MW 时,频率运行偏差正常不得超 过±0.5Hz。 6.2 总调直调系统、省(区)电网的调频模式由总调根据电网 运行需要指定,各区域的频率偏差系数由总调根据各区域的一次调频 投入情况、负荷调节特性等制定。 6.3 系统频率出现异常时,各中调必须无条件服从总调指挥, 执行总调指令,以尽快恢复系统正常频率并确保省(区)间联络线 不超稳定极限运行。总调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但不限 于: 6.3.1 总调直调电厂立即调出备用容量或减少发电机出力(包 括停机) ,恢复频率在正常范围内; 6.3.2 要求造成频率异常的责任网立即调出备用容量或减少发 电机出力(包括停机) ,恢复频率在正常范围内; 6.3.3 要求非责任网调出备用容量或减少发电机出力进行支援; 第第 2424 页页 6.3.4 要求责任网 10min 内完成限制负荷措施恢复电网频率在 正常范围之内; 6.3.5 非责任网支援时间为 30min,超过 25min 后,若有需要, 责任方应提出申请,总调协调修改送受电计划。 6.4 省(区)间联络线功率与系统频率偏差控制和考核采用 CPS 标准,具体控制和考核标准由总调制定,中调据此确定本省 (区)电网 AGC 的控制策略。 6.5 除总调另有要求外,总调直调电厂均应自行按照总调下达 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包括总调调度员临时修改发电计划曲线)调整 机组出力,但机组启停(包括解并列)必须得到总调值班调度员的 许可。 6.6 AGC 调整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约束,不得导致省(区)间联 络线潮流越稳定极限。 7 7 无功电压管理无功电压管理 7.1 总调直调系统无功和电压调度管理包括: 7.1.1 确定直调系统电压监视点及考核点,审核各中调调度管 辖范围内电压监视点及考核点设置; 7.1.2 分析直调系统无功平衡情况,确定电压调整方案; 7.1.3 下达直调厂站月度无功或电压控制曲线; 7.1.4 下达直调变电站变压器分接头位置定值; 7.1.5 指挥直调发电厂的无功出力调整; 7.1.6 指挥直调变电站无功补偿装置的投退; 7.1.7 统计考核直调系统电压合格率; 7.1.8 组织各中调开展南方电网的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分析, 第第 2525 页页 提出改进措施; 7.1.9 指导各中调做好省(区)电网的无功和电压管理。 7.2 直调系统电压调整的主要手段: 7.2.1 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投切电容器、电抗器、换流站交 流滤波器等无功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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