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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员通用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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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员通用知识培训.ppt

    机械员通用知识,第一部分 建设法规,一、概 述,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上位法 下位法,国家强制执行,核心和基础,全国施行,全国约束力,行政区有效,行政区有效,法规、标准体系层次图,宪 法,行政法规,法 律,技术标准,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国 家 标 准,地 方 标 准,行 业 标 准,一、概 述,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建设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地方性建设法规:国务院批准的规模较大的市有立法权,地方建设规章: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颁布的 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建筑业企业的资质,二、建筑法,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法规相关条文,建筑法关于从业资格的条文是第12条、第3条、第1 4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二、建筑法,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二、建筑法,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承揽业务的范围,二、建筑法,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法规相关条文,二、建筑法,2 、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建筑法建筑工程承包的条文是第2629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内承揽工程 无效认定: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联合承包,二、建筑法,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建筑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1)联合体资质的认定 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转包,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法禁止转包行为,其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分包,二、建筑法,1)分包 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称为分包 2) 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法规相关条文,二、建筑法,3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法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条文是第36-51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 定安全在建筑生产活动中的首要位置和重要性。 预防为主 是指在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针对建设工程生产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 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 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作为生产劳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是遵循安全规律,抓住生产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发挥各界舆论的监督作用,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就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古人说:“防患于未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含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二、建筑法,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法第38、39、41、44、4548、51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这些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法规相关条文,二、建筑法,3 、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条文是第5263条,其中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的条文是第52、54、55、5862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度,三、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 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共114条。,三、安全生产法,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法规相关条文,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条文是第1748条,法规相关条文,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条文是第1748条,组织保障措施,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 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 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三、安全生产法,2)明确岗位责任: 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三、安全生产法,管理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 : 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安全生产法,管理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 : 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法,管理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 :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三、安全生产法,管理保障措施,2)物力资源管理: 设备的日常管理管理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三、安全生产法,管理保障措施,2)物力资源管理: 设备的淘汰制度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三、安全生产法,管理保障措施,2)物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管理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协调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三、安全生产法,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三、安全生产法,技术保障措施,1)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3)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4)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三、安全生产法,技术保障措施,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安全生产法,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法规相关条文,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第49条57条,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3)拒绝权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紧急避险权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5)请求赔偿权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三、安全生产法,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法规相关条文,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第58条76条,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检查人员的义务,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三、安全生产法,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规定,法规相关条文,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条文是第77条86条,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30人及以上死亡,或100人及以上重伤,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 30人死亡,或50 100人重伤,0.5 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3 10人死亡,或10 50人重伤,0.1 0.5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4)3人以下死亡,或10以下重伤,0.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安全生产法,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三、安全生产法,应急抢救工作,第八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三、安全生产法,事故的调查,第八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管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重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71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立法的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重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质量管理条例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 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罚则,附则9章,共82条。 质量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五、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分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13章,共107条。,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五、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98条。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内容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第二部分 工程材料,一、无机胶凝材料,胶凝材料 或胶结材料,1无机胶凝材料的分类及特性,块状、颗粒状或纤维状材料粘结为整体,水泥、石膏、石灰等均属无机胶凝材料,气硬性胶凝材料 石灰、石膏、水玻璃,水硬性胶凝材料,水泥,一、无机胶凝材料,2通用水泥的特性及应用,二、混凝土及砂浆,1混凝土的分类、组成材料及特性,用途,强度等级,施工工艺,结构混凝土、抗渗混凝土、抗冻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 水工混凝土、耐热混凝士、耐酸混凝土、装饰混凝土,普通强度混凝土、高强混凝、超高强混凝,喷射混凝土、泵送混凝土、碾压混凝土 压力灌浆混凝土、离心混凝土、真空脱水混凝土,混凝土分类,二、混凝土及砂浆,1混凝土的分类、组成材料及特性,水泥,细骨料,粗骨料,普通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水,外加剂 或掺合剂,二、混凝土及砂浆,1混凝土的分类、组成材料及特性,混凝土的特性,1)强度高 2)可塑性好 3)复合力强 4)耐火性好 5)成本低廉 6)非均匀性 7)施工工期长 8)干缩、徐变大 9)水化热高 10)密度大,二、混凝土及砂浆,2砂浆的分类、组成材料及特性,砂浆的分类及特性,砂浆是由胶凝材料、细骨料、掺加料和水配制而成的建筑工程材料。,胶凝材料,用途,水泥砂浆、石灰砂浆和混合砂浆(包括水泥石 灰砂浆、水泥黏土砂浆、石灰黏土砂浆、石灰粉煤灰砂浆),砌筑砂浆和抹面砂浆 抹面砂浆包括普通抹面砂浆、装饰抹面砂浆、特种砂浆,二、混凝土及砂浆,胶凝材料,细骨料,掺加料,砂浆的组成材料,水,外加剂,三、石材、砖和砌块,1砌筑用石材的分类及应用,抗压强度高,抗冻性、抗水性及耐久性均较好,主要用于建筑物基础、挡土墙等,也可用于建筑物墙体。,料石,毛石,细料石,粗料石,毛料石,特点及应用,三、石材、砖和砌块,2砖的分类及应用,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尺寸是240mm×115mm×53mm。 主要用于砌筑建筑物的内墙、外墙、柱、烟囱和窑炉,规格有190mm×190mm×90mm(M型) 240mm×115mm×90mm(P型) 可以用于承重墙体,烧结空心砖,290mm、190(140)mm、90mm;240mm 180(175)mm、115mm。 主要用做非承重墙,如多层建筑内隔墙或框架结构的填充墙等,烧结砖,三、石材、砖和砌块,2砖的分类及应用,蒸养砖、蒸压砖、碳化砖,灰砂砖、粉煤灰砖、炉渣砖、混凝土砖,非烧结砖,三、石材、砖和砌块,3砌块的分类及应用,大型砌块(高度大于980mm),小型砌块(高度大于115mm、小于380mm),非烧结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石膏砌块等特点及应用,中型砌块(高度为380980mm),实心砌 块和空心砌块,四、钢 材,1钢材的分类及特性,碳素钢,钢材分类,合金钢,沸腾钢,镇静钢,半镇静钢,普通钢,优质钢,高级优质钢,结构钢,工具钢,特殊钢,专用钢,铸钢,锻钢,轧钢,钢材特性,碳素钢,碳素结构钢,优质碳素结构钢,碳素工具钢,合金钢,普通低合金钢,四、钢 材,2钢号表示方法,碳素钢,合金钢,沸腾钢,镇静钢,半镇静钢,普通钢,优质钢,高级优质钢,结构钢,工具钢,特殊钢,铸钢,锻钢,轧钢,Q235 F b Z TZ 用途:R NH HP g q,45,30CrMnSi,四、钢 材,3一般机械零件的选材原则,使用性能原则 工艺性能原则 经济性原则,第三部分 工程图识读,一、三视图,二、机械图的识读,三、房屋建筑图的识读,第四部分 建筑施工技术,一、地基与基础工程,1岩土的工程分类,一、地基与基础工程,2基坑(槽)开挖、支护及回填方法,1)工艺流程,基坑(槽)开挖,2)施工要点,浅基坑(槽)开挖,应先进行测量定位,抄平放线,定出开挖长度。 按放线分块(段)分层挖土。 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 基坑开挖应尽量防止对地基土的扰动。 基坑开挖时,应经常复测检查。 基坑挖完后应进行验槽,做好记录,当发现地基土质与地质勘探报告、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及时与有关人员研究处理。,一、地基与基础工程,2基坑(槽)开挖、支护及回填方法,1)钢板桩施工 2)水泥土墙施工 3)地下连续墙施工,基坑支护,土方回填压实,土方回填压实工艺流程,二、砌体工程,1砌体工程的种类,1)砖砌体 2)石砌体 3)砌块砌体 4)配筋砌体钢板桩施工,2 砌体施工工艺,砖砌体,施工工艺流程,二、砌体工程,2)施工要点,找平、放线; 摆砖; 立皮数杆; 盘角、砌筑; 清理勾缝; 楼层轴线引测; 楼层标高的控制:,二、砌体工程,砌块砌体,施工工艺流程,毛石砌体,施工工艺流程,三、钢筋混凝土工程,1常见的模板种类,1)组合式模板; 2)工具式模板:大模板、滑动模板、爬升模板、飞模、模壳等。 3)永久性模板施工: 压型钢板模板,预应力混凝土薄板模板。,2钢筋工程施工工艺,1)钢筋除锈 2)钢筋调直 3)钢筋切断 4)钢筋弯曲成型,钢筋加工,钢筋的连接 钢筋安装,三、钢筋混凝土工程,3混凝土工程施工工艺,1) 运输要求 保持其均匀性,不离析、不漏浆; 运到浇筑地点时应具有设计配合比所规定的坍落度; 应在混凝土初凝前浇人模板并捣实完毕; 保证混凝土浇筑能连续进行。 2)运输时间 3)运输方案及运输设备 “泵送“方案; “塔式起重机+料斗”方案。,混凝土拌合料的运输,三、钢筋混凝土工程,3混凝土工程施工工艺,1) 浇筑前的准备工作; 2)混凝土浇筑的基本要求; 混凝土应分层浇筑,分层捣实,但两层混凝土浇捣时间问隔不超过规范规定。 浇筑应连续作业,在竖向结构中如浇灌高度超过3m时,应采用溜槽或串筒下料。 在浇筑竖向结构混凝土前,应先在浇筑处底部填入50 100mm厚与混凝土内砂浆成分相同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接浆处理)。 浇筑过程应经常观察模板及其支架、钢筋、埋设件和预留孔洞的情况,当发现有变形或位移时,应立即快速处理。 3)施工缝的留设和处理; 4)混凝土振捣:内部振动器、表面振动器、外部振动器和振动台。,混凝土浇筑,三、钢筋混凝土工程,3混凝土工程施工工艺,自然养护:洒水养护和喷洒塑料薄膜养生液养护 蒸汽养护 蓄热养护,混凝土养护,四、钢结构工程,1钢结构的连接,1)药皮焊条手工电弧焊 2)埋弧焊 3)气体保护焊,焊接,1)普通螺栓连接药皮焊条手工电弧焊 2)高强度螺栓连接 3)自攻螺栓连接 4)铆钉连接,螺栓连接,四、钢结构工程,2钢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工艺流程,第五部分 施工项目管理,一、概 述,1施工项目的概念,施工项目:建筑企业自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施工项目特征,1)施工项目是建设项目或其中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活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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