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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超级全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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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超级全面).doc

    综合基础知识目 录第一部分 法律 3第一章 法理学 3第二章 刑法 11第三章 民法 17第二部分 写作 30第三部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36第一章 事业单位概述 36第二章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37第三章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 41 第四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45第五章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54第六章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63第四部分 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0第一章 公民道德建设概述 70第二章 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 82第三章 社会主义荣辱观 97第四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07第五部分 党的十九大精神 115 致 考 生为进一步为推事业单位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有序流动,我们根据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对任职应知的综合知识进行了整理、完善和补充,形成以下参考学习资料,本资料仅供参加转岗考试的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和提高。由于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整编的资料在内容的表述方式或精准度把握上难免有纰漏,不足之处,热忱欢迎大家给予批评指正,以便不断修订和改进。事业单位管理、专技岗位应知综合知识第一部分 法律第一章 法理学1、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国家) 注: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在一定范围内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如个本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2、衡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3、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4、影响法律效力层次的因素有:制定主体 适用范围 制定时间5、法律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法律地位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高)6、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主要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我国采用(结合主义)7、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是承担法律责任必不可少的要件 过错:过错的存在是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违法行为:是任何法律责任产生的必要前提条件 损害事实:是任何法律责任构成的基本条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8、法律责任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的性质,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和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9、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10、从我国法律和法律实践看,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时效免责 自首或立功不起诉和协议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11、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制裁)(补救)(强制)三种; 制裁的种类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三种制裁的手段有(对人身的制裁)(剥夺身份)(限制行为能力)(剥夺财产)(剥夺荣誉) 补救的种类有(民事补救)(行政补救)(司法补救)12、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是指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性,具体表现在:客体的同一性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性实现的依存性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转化性1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二级、多层次)14、法的实施方式有(遵守)(执行)(适用) 法的执行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我国法的适用的特点有(职权专有性)(程序法定性)(裁决权威性)15、(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16、(人权保障)是宪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17、我国四部宪法的颁布时间为(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18、宪法修正案(1988年2004年,共四次) 1988年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有:A、增加关于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的规定 B、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93年修正案:A、肯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B、确认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C、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D、将“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确认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E、确认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F、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1999年修正案:A、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B、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C、准确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D、明确规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E、将“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04年修正案:A、确立“三个代表”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B、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强调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C、确认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D、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 E、完善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F、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G、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H、规定对私有财产的依法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J、在全国人大组成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的内容K、将“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L、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M、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N、赋予国歌宪法地位19、(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20、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1、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22、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23、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原则2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有(民主性)(自治性)(基层性)26、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其中言论自由是核心)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监督权(申诉、控告、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特定主要的权利保护27、(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这项自由统称政治自由),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其实质就是(人民参政议政)28、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29、(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公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和文化条件30、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3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 法治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精简和效率原则 责任制原则32、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国家立法权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 人事任免权 监督权 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33、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4、行政职务关系其实就是(公务员职务关系)35、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具有普遍效力 具有往后效力 具有不可诉性3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余地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公安机关发入居民身份征的行为)37、我国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机关仅限于: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杭州、宁波)38、行政许可的分类:普通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其中没有数量控制的是(认可、核准、登记)3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4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1、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42、行政处罚由(违法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43、行政处罚适用上的原则有: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44、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有:查明事实原则 保障告知权原则 保障申辩权原则45、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它适用于三类案件:处罚较重的案件(个人50元以上,组织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46、经当事人申请,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有:责令停业停产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47、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复议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48、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法定原则 适度原则 法律救济原则4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0、行政强制执行表现为两个依据(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51、行政裁决的法律特征:性质上的具体性和行政性 身份上的中间性 对象上的民事性 范围上的法律授权性5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53、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法律提出的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5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55、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6、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58、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或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9、复议机关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60、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规定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机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61、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机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62、行政复议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度的 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3、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6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6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需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66、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司法变更限制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7、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相对人对以下几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68、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案件 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69、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和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70、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71、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的名义提起诉讼)72、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73、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7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7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组织为被告)76、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77、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78、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的期限,有如下规定:不经过复议的直接诉讼期限是(3个月) 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是(15天)对逾期复议的起诉期限是(15天) 对行政赔偿决定书不服的期限是(30天)对逾期不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起诉期限是(3个月)不告知诉权的起诉期限是从知道诉权时起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不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 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9、人民法院对起诉作审查后,认为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应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注: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审理的方式为开庭审理;而第二审可实行书面审理80、具体行政行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81、具体行政行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82、“重作判决”不是一个独立的判决,它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有: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 同时认为如果被告不作出新的行为就不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或当事人合法权益83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所适用的条件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84、人民法院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8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行政讼诉案件作出第一审判决86、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7、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裁判的期限是(2个月)88、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89、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刑法1、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刑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P167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件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注: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3、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4、犯罪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5、新刑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6、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危害行为)7、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即使在客观上造成危害,也不是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人在睡梦中的侵害行为 精神错乱时的侵害行为 受体受到他人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人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的行为8、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可以构成(遗弃罪)9、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10、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11、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以下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12、(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5)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6)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7)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8)紧急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9)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0)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11)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2)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3)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4)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1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13、对教唆犯的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14、以下几种情况不属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同时实施故意犯罪,但彼此主观上并无共同联系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的一方是故意犯罪,另一方是非故意地帮助他们犯罪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的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1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16、下列行为不能实行防卫: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 公民的依法扭送行为正当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17、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18、犯罪中止的特征:时空性 自动性 彻底性19、刑罚的种类: (1)管制:期限: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 (2)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日 对于拘役犯的特殊待遇:A、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B、参加劳动,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5)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的情况:A、犯罪时未满18周岁 B、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6)罚金:不同于行政罚款,因为这是一种刑罚 (7)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权利: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有: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B、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5年B、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1年5年C、主刑是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D、主刑是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E、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由原来的终身改为3年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20、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况(理解)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注: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匿名将赃物送到司法机关,或者用电话、书信等方式匿名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指出赃物处所的,(不能)认定为自首21、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数罪被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或者均为拘役、或者均为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P183,认真理解)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22、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适用缓刑的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适用缓刑最重要的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23、缓刑的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24、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注: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25、适用假释的情况:判无期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可以假释判有期的,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可假释,从羁押之日计算26、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27、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28、注: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29、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30、刑事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10年有期徒刑,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注: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31、谎报出差费用或者多报出差费用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32、对贪污罪的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10万元,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5万元,处1年7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10年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注: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33、挪用公款的期限为(3个月),对挪用公款的处罚有: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34、对行贿罪的处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5、绑架罪最低刑期减为(5年)36、逃税占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逃税占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7、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为(10年)38、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注:如果在少数负责人或员工中私分,应属贪污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39、对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处罚:(同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40、对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第三章 民法1、我国民法最重要的核心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商品关系)是民法调整对象中最为重要的部分3、判断某一类社会关系是否适用民法,关键看(这一类社会关系是否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4、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最重要的核心原则5、监护人可以归纳为三类: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有关单位、组织和民政部门 监护人选任的方式:(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遗嘱监护)6、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7、(一般原因失踪和在战争中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须失踪人失踪达(4年)(意外事故失踪的),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2年)8、如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切知道其下落,则: 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始没有丧失其权利能力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生存地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符合法律规定,仍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如其配偶未再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配偶已再婚,则其重新建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于死亡宣告被撤消后,该收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9、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0、(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其分类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不同条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需交付实物)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利益分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根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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