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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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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规范.doc

    ××市环境监察现场执法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保执法水平,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是指环境监察机构依法对排污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但辐射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工作除外。第二章 现场执法准备第四条 现场执法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证件准备。环境监察人员须随身佩戴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二)取证准备。环境监察人员须携带现场监察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违法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记录表格,林格曼烟气黑度仪、快速检测设备(pH试纸或试笔)、采样瓶、样品标签等采样工具,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取证设备。第五条 现场执法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含2名)环境监察人员组成。 第六条 环境监察人员到达环境监察现场后,主动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核实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提出协助调查要求,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或笔录;对拒绝现场检查的,应当注明原因,可由当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签名,并将记录张贴现场,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三章 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第七条 检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一)询问排污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协助调查的人员职务及联系方式;询问工商登记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准确地理位置信息。(二)检查四周情况。了解企业周边状况、厂区功能区划分、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三)检查生产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原辅材料、产品、主要生产设备、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物防治措施、污染物治理设施情况,特别注意生产变化、原材料消耗、排污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扩大生产规模,有污染物产生的工艺设备是否发生改变;检查排污单位的生产工况,判断是否停产、试生产(运行)、正式生产(运行)。(四)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污染物是否分类收集并得到有效处理,生产场所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第八条 检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一)检查是否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二)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是否按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执行。(三)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取得前是否已开工建设;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发五年后,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情况。(四)建设项目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报批。第九条 检查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一)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和批复文件;检查建设内容是否与环评文件和批复文件一致,包括建设性质、内容、规模、采用的工艺和设备、使用的原辅材料等。(二)检查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是否完成、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生态类建设项目是否委托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三)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中要求的环保措施是否落实,是否签订施工合同、设计方案、施工计划等。(四)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对扬尘、污水、噪声、震动、固废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第十条 检查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时进行排污申报,是否按时申领、年审、更换排污许可证,是否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第十一条 检查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按时缴纳排污费,对未按规定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第十二条 检查限期治理制度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排污情况,监督检查实施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第十三条 检查排污单位落实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一)检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机构、人员配置、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二)检查相关的环保专项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环保人员岗位职责等。(三)检查污染源环保档案建设是否规范健全。(四)检查排污单位应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设置应急事故池,是否可确保事故发生时生产废水、消防废水等进入事故应急池,相关应急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第十四条 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间工作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一)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审批情况。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批准;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是否超过批准的期限;试生产(运行)到期前是否已经提出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延期竣工环保验收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批准。(二)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台帐建设情况。检查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同时投入试生产(运行);检查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能力的75%;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试生产(运行)台帐,每日记录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三)检查排污口设置情况。检查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应预留的监测采样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检查是否建立相关环境保护制度;检查是否建立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风险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第十五条 检查城市生活污水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以下五项:(一)检查实际处理水量情况。通过管网建设情况推测实际处理水量,检查是否存在通过暗管、超越管、城市下水道偷排;通过进出水流量计、进水提升泵运行记录等核查实际处理水量。(二)检查进水水质情况。通过进水颜色、气味、表观(油类)判断进水水质,如偏低,检查是否有雨水、河水或地下水进入管网,如偏高,检查是否有工业企业超标排放;通过进水水质仪表、化验分析原始记录等了解实际处理水质。(三)检查运行情况。检查电力公司发票,核查电耗情况(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每吨污水电耗约为0.15-0.35 kWh,处理每千克BOD5电耗约为1.5-2.0 kWh);现场查看格栅、提升泵、沉砂池、生化池、鼓风机房、二沉池、回流污泥泵房、污泥脱水机房、消毒设施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各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查看故障维修、不正常运行或停机等情况的记录,综合判断实际运行情况;检查污泥沉降比判断生化池活性污泥的絮凝沉降性能;检查生化池活性污泥的特征判断生化池运行状况(正常运行:污泥颜色呈黄褐色、有泥土气味、泡沫不多、白色、较容易破裂;曝气不足、生化不充分:污泥颜色发黑、接近污水、发臭、泡沫增多、不易破碎;曝气过量、生化过量:污泥颜色发黄、接近泥土、气味小、泡沫呈茶色灰色、污泥有可能被打碎);检查生化池水力停留时间(硝化反应需时较长,一般不应该低于6h;反硝化需时较短(2h),两段容积比一般为3:1);检查溶解氧控制情况(厌氧区控制在低于0.2mg/L,缺氧区控制在0.5mg/L,好氧区控制在2mg/L);检查二沉池出水堰出水,判断活性污泥絮凝沉降性能;检查污泥的状况判断是否正常运行(运行正常:不粘手,结成块状;运行不正常:粘手,松散状);检查污泥的产量和去向。(四)检查排放水质情况。检查总排放口排放水质状况,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悬挂排污口标志牌;对中水回用的项目,检查回用水量、水质、用途等。(五)检查中控系统及在线监测装置运行情况。查看中控系统显示的各工序运行情况与现场的各设施设备情况是否一致;查看历史水量、水质数据与台账是否一致;查看进、出水流量(含累计流量)和出水COD、pH历史数据及趋势曲线,判断验证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检查在线监测装置运行情况,翻阅记录的瞬时流量与累计水量,随机查阅某一时间段内的自动在线监测进出水水量和COD浓度数据;检查在线监测装置验收情况、运行状况、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在线监测数据情况、有效性审核情况。第十六条 检查工业废水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一)检查废水收集情况。检查收集系统是否完善,是否按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是否存在管网破损、接通旁管偷排、私设暗管偷排等情况;检查是否将含第一类污染物的生产废水进行单独收集处理。(二)检查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判断是否按设计工艺和操作规程运行,重点检查水泵、气浮机、鼓风机、刮吸泥机、污泥脱水机等主要设备运行情况;检查进出水量是否平衡,废水产生量与实际处理量以及排污量等是否一致;检查废水治理设施用药量,是否存在不加药或少加药;检查是否存在不正当方式直排废水、稀释排放等行为。(三)检查废水排放情况。检查总排放口排放水质状况,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悬挂排污口标志牌;排污口装有在线监测装置的,检查装置验收情况、运行状况、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在线监测数据情况、有效性审核情况;检查废水的排放去向,是否存在直排生产废水的行为,必要时对厂区内外的雨污水井进行翻查。(四)检查废水的回用情况。检查废水回用管道走向,判断是否符合回用要求。第十七条 检查工业废气、粉尘、恶臭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四项:(一)检查废气收集情况。检查废气是否收集完全,废气收集管道是否密封,查明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位置、高度、排放量、污染物种类。(二)检查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明废气治理设施的名称、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去除效率,查看设施运行记录和加药记录,检查废气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三)检查除尘设施运行情况。布袋除尘要查看有无破袋掉极,有无漏气漏风或堵塞;湿式除尘要查看除尘灰水的色泽与流量,无除尘灰水说明水膜除尘器不运行,除尘灰水量小说明除尘器运行不正常;静电除尘要查看各连接处的密封情况,极板、极线是否变形,极距是否符合要求,振打锤是否松动或脱落等。(四)检查废气排放情况。检查排放废气的林格曼黑度,若需要监测其他指标应限期委托监测;检查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悬挂排污口标志牌;排污口装有在线监测装置的,要检查装置验收情况、运行状况、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在线监测数据情况、有效性审核情况。第十八条 检查燃煤型工业废气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以下五项:(一)检查锅炉基本情况。查看锅炉铭牌,了解锅炉的类型、额定功率、额定压力、额定出口进口温度和使用燃料形式;检查锅炉用途及运行台数、年用煤量等基本情况。(二)检查除尘、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通过听、看、触、测等多种手段判断治理设施是否运行正常:听喷淋装置和风机是否开启;看脱硫除尘装置塔底出水水质情况和烟囱排烟情况;触摸设施是否震动和设施外壁温度判断设施是否启动;利用pH试纸测定脱硫塔塔底出水pH值是否呈碱性。(三)检查废气排放情况。检查排放废气的林格曼黑度,若需要监测其他指标应限期委托监测;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悬挂排污口标志牌;排污口装有在线监测装置的,要检查装置验收情况、运行状况、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在线监测数据情况、有效性审核情况。(四)检查煤堆和灰渣贮存情况。检查煤堆和灰渣是否采取密闭式、覆盖等防止扬尘污染措施。(五)检查煤、脱硫剂使用情况。检查煤质化验单了解煤的含硫量和灰份,查看购买煤、脱硫剂的发票和使用、消耗记录。第十九条 检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重点检查以下三项:(一)检查固体废物基本情况。了解产生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环节、数量和种类。(二)检查固体废物贮存情况。检查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和设施是否规范;是否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是否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三)检查固体废物处置情况。检查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处置、综合利用情况,特别是危险废物,是否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运、处置,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是否经过许可。第二十条 检查噪声防治情况,重点检查以下三项:(一)检查噪声源基本情况。了解产生噪声的设备种类、数量、分布、声源强度、地理位置与周边敏感区域的相对距离、噪声功能区划以及执行噪声标准类别等。(二)检查噪声防治情况。检查噪声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判断降噪措施是否有效。(三)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引起群众投诉的,要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如超标,按规定征收噪声排污费。第四章 现场执法检查取证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要认真、细致、全面,环境监察人员可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摄像,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第二十二条 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及时,证据要能还原事实真相,证据之间要有关联性;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等。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过程必须填写现场监察检查记录表,客观记录对生产经营场所、污染受害现场等有关现场进行检查的过程和发现的情况。现场监察检查记录表内容应包括: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检查人、记录人基本信息;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有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暗查等无法出示和确认的情形除外;有告知现场检查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暗查等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有建设项目概况、环评情况、环保竣工验收情况、排污许可情况;有现场检查时的建设、生产、设施运行、污染物处理、排放情况;有被检查人对记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可由当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签名,并将记录张贴现场,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过程必须填写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记录对违法排污单位负责人、污染受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的询问过程和问答内容。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内容应包括: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检查人、记录人基本信息;被检查人、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有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暗查等无法出示和确认的情形除外;有告知现场检查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暗查等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有建设项目概况、环评情况、环保竣工验收情况、排污许可情况;有现场检查时的建设、生产、设施运行、污染物处理、排放情况;有被检查人对记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压指印和加盖公章)、注明日期(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可由当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签名,并将记录张贴现场,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应包括: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基本信息;被询问人、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当事人的确认记录;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有建设项目概况、环评情况、环保竣工验收情况、排污许可情况;有现场检查时的建设、生产、设施运行、污染物处理、排放情况;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询问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压指印和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可由当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签名,并将记录张贴现场,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第二十五条 环境违法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应包括: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基本信息;有建设项目概况、环评情况、环保竣工验收情况、排污许可情况;有现场检查时的建设、生产、设施运行、污染物处理、排放情况;有被检查人对记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注明日期(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可由当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签名,并将记录张贴现场,同时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第二十六条 记录、笔录要求字迹工整、语言通顺、用词准确,内容要真实客观,要与所拍摄的音像证据相互统一,相互印证,对违法事实的描述要做到准确、详尽、形象,要体现出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记录、笔录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当场有修改的,由被检查人在修改处签名或改压指印。笔录不能随意空行,空白处顶端注明“以下空白”或者空白处划有斜线,确有修改的,可制作补充笔录。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需要采样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或者将采样过程记入现场监察检查记录表,可以采取拍照、摄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采样情况。第五章 现场执法后续工作第二十八条 现场执法检查完成后,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一)正常情况。经现场检查确认排污单位运行正常的,填写现场监察检查记录表,将记录归档。(二)非正常情况。经现场检查确认排污单位运行不正常的,应分类进行处理:(1)违法情节轻微的,填写环境违法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现场要求排污单位进行改正,情况较严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2)违法情节较重的,现场要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符合刑事追责条件的,要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介入处理;符合查封、扣押条件的,要启动查封、扣押流程;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在取证材料收集齐备后,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交由案件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符合刑事追责的要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3)有超标排污情况的,收集有关监测资料和现场取证材料,征收排污费,并就超标排污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 加强违法排污单位处理意见跟踪,增加检查频次,监督违法排污单位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掌握违法行为改正进度及效果。第三十条 建立排污单位基本档案,对现场执法的材料、影像资料和监测数据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备查,定期总结排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处理的意见及处理结果等。第三十一条 排污单位基本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静态档案:包括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材料、"三同时”跟踪管理、验收资料。(二)动态档案:包括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的各种证据、记录、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核定、排污费征收的材料、环保违章和违法行为记录、处理结果等。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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