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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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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责任清单.doc

    民政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部门名称:民政局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改革和发展短中期规划2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救灾救济的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组织拟订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工作。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后重建和灾民开展生产自救。3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及其他特殊对象的相关救助工作。拟订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负责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特殊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批、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农村敬老院及村级五保之家管理。4负责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承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信息库的建设和完善。承担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5负责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承担老年人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的实施办法。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好孤儿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孤儿生活费。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由救助管理站具体承担567710326负责拥军优属、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承担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补助工作。承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7负责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审核评定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审核评定、调整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退役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工作。8负责革命烈士追认、褒扬的报批工作以及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建设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报批和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承担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承担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建设工作。9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就业培训和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导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培训和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负责市本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的审定。10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监管和扶持。指导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承担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工作。承担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指导公办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民办养老机构的审批以及资金补助发放审定工作。监督管理民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食堂卫生、护理人员培训工作。承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和运行管理工作。11指导老年协会和老年社团活动。负责协调综合性的敬老、助老和老年文体活动。负责老年优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指导老年协会和老年社团活动,引导老年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动。协调综合性的敬老、助老和老年文体活动。承担宣传敬老爱老等工作。指导、督促乡镇(街道)的老龄工作,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承担老年优待证的审核发放工作。12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新办)、变更、注销事项的审批及相关的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承担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新办)、变更、注销事项的指导、审批工作。指导福利企业招收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并对福利企业人员的劳资、养老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落实工作进行管理指导。负责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13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筹集社会福利资金;承担“中福在线”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依法监管全市福利彩票投注站点的工作;负责全市各投注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各投注点提供全方位的后勤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福彩资金的管理工作。14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15负责公益性墓地建设、使用及管理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公益性墓地、骨灰安放设施的建设审批工作。监管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16负责提出我市行政区划布局和调整的建议。提出我市行政区划布局和调整的建议并组织拟订行政区划调整方案。17负责地名命名和更名的申报审核工作,并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门牌证发放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牵头调查地名文化遗产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承担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审核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公布标准地名。承担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推广与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编辑地名图书。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18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变更、日常管理、联合检查以及界桩标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参与有关部门调查和调处边界争议。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变更、日常管理和联合检查工作。承担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桩标志。参与有关部门调查和调处边界争议。19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承担乡镇(街道)的设置、撤销、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20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的表彰工作。21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承担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承担民间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依法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22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收养登记审核工作。由婚姻登记处具体承担56711077承担办理解除收养登记工作。由婚姻登记处具体承担56711077承担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由婚姻登记处具体承担56711077贯彻执行收养登记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承担收养登记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婚姻登记处具体承担56711077承担收养登记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由婚姻登记处具体承担5671107723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制定社会工作人才培训方案。承担对老人社工、妇女社工、儿童社工等具有专业服务技能的社会工作人才分类培训。24负责发展慈善事业的管理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承担审批社会募捐活动,管理指导全市慈善机构,制定慈善募捐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筹募善款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捐助活动协助政府开展扶贫赈济工作。25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办理本市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证件的补证以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承担受胁迫的婚姻撤销工作。26负责革命老区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革命老区调研、资料收集、宣传教育及老区扶贫开发项目的考察论证评估审核资金的监管工作27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全市民政事业经费、民政国有资产;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统计工作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部门名称:民政局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收养登记民政局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1月17日)2013年9月,市公安局昆仑桥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湘潭市社会福利中心抚养。2014年8月,王某和李某向湘潭市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市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市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王某和李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市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公安局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司法局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某日,有群众打110电话报警,称碧洲公园有一女子流浪,60岁左右,身材矮小,衣衫褴褛,上身穿大衣,下身穿短裤,长期裸着双腿,神情好像不太正常,110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事发地,将女子送到了救助站。救助站工作人员立即展开相应救助程序,护送这名女子到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公安局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正当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卫生局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影响或占据公共设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交通运输局为民政部门及救助站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口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3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公益性墓地、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1月14日)某日,市殡葬管理机构在实地巡查中,发现有人在建非法公墓,巡查人员到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出责令整改通知收。同时,通知市国土、林业、环保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协查。据调查结果,由相关职责部门依法处置。如非法侵占耕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处置;非法占用林地或者非法破坏林木的,由市林业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林业局依法对申请建设公益性墓地、经营性公墓所需占用林地,予以审核审批,如有立木蓄积的,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占用林地建设、扩大墓穴占地面积或乱葬乱理的,进行依法查处。工商局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火葬区内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土葬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公墓等殡葬配套设施用地进行审批,并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占用耕地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环保局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生态环保殡葬。4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政局负责全县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49号)3. 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张某等人决定申办一个养老机构。他们认真对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在得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经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出具合格验收报告或者审查合格意见;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当地民政部门在各项条件(场地、资金、人员等开办的相关资料)审批合格之后颁发许可证,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委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国土局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国税局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地税局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住建局落实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卫生局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动医养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日常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5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局牵头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居民张某家庭经济困难,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其子女的教育救助、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就业救助。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教育救助工作。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住房救助工作。人力社会保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就业救助工作。卫生局 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责指导和监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31-3、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三)养老机构事项监管(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五)社会救助工作监管(六)规范案件查处(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一)社会团体事项监管单位名称:市民政局(公章)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活动;(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民政局(公章)为加强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市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市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市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五、监督检查处理(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设立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撤销登记。(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市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三)养老机构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民政局(公章)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市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市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7、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4、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四、监督检查程序1、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2、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1、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4、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销;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四)福利企业事项监管单位名称:民政局(公章)为规范福利企业资质管理,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本市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福利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内容1、对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督查;2、对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情况进行督查。3、对举报反映福利企业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案件进行督查。4、依法应当督查的其他内容。(二)指标1、月度检查:每个企业每月1次资格认定检查。2、日常督查:每个企业每年至少1次。3、专项督查:每年至少1次,抽查面不少于3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1、台账、资料核查。核查企业每月向民政部门报送的月度资格认定相关台账、资料;核查企业残疾人职工一人一档,考勤记录、岗位安排表、职工花名册、公示栏等台账、资料。2、实地检查。民政部门每年对每个企业至少1次实地检查。民政联合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每年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实地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30%。3、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核查。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明查或暗访等形式,查阅台账资料、核对考勤记录、清点残疾人职工人数、问询残疾人职工、检查有关设施设备等措施,发现企业违反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未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企业提交有关材料;3、进行材料核查或实地监督检查;4、对发现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2、对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3、对福利企业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变更、注销手续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4、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经核查后,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5、对福利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五)社会救助工作监管单位:民政局(盖章)有效开展社会救助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的准确性,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所属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社会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家庭。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情况,依法对社会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人员家庭情况是否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二)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申请医疗救助,由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可以凭相关证件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四)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程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二)申请医疗救助,由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可以凭相关证件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三)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四)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程序。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市民政局每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救助工作检查,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过向村民了解情况、实地查看等途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对村民反应困难的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查看,经核查确实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二)市民政局根据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审批,对于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发现不符合的及时取消救助。(三)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救助: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2、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3、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规范案件查处单位名称:民政局(公章)一、立案标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民政相关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民政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二、查处流程对符合条件立案的,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填写立案审批报表,经局领导审批。立案后,指定1名案件承办人员,及时查处: 1、调查取证。(1)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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