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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管理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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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管理知识.doc

    消防安全管理知识       什么叫消防管理?       在一定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条件下,人们依照某些原则、程序、方法,通过计划、组织、决策、控制、指挥、监督等职能实现消防安全目标而有组织地、协调地进行活动的总和叫消防管理。        我国最早发布禁令是在五千年前古代“黄帝”时代。他根据当时因百姓放火烧荒垦田地,常常引起火灾,烧毁大量山林、牧草的情况,提出了“节约用水火柴物”(见史记王帝本记),他主张人们要顺应自然界的规律,使用人类的智慧和力量,对水源不要随便决口排泄,对山林草原不可任意放火烧荒。汉书也有这样记载,“自黄帝涿鹿之战以定火灾,这就是我国最早有关消防管理的禁令。       我国最早是西周实行对管火官员划分官们,分为宫正、司焰、司恒三种。他们的职责分别是:宫正是掌管王宫之戒令和纠察,管理官中的防火;司炮是专门掌管火政;司恒是制止,提供火烛和火炬,监督军队中用火,敲大铃提醒人们注意防火。       消防管理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什么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这些规律在社会主义各个领域中有哪些表现形式,消防管理通过哪些职能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2.研究火灾发生的基本规律有哪些,如何运用这些规律实施消防管理;       3.研究消防管理怎样表现和反映上层建筑的意志,如在制定和执行消防管理方针、政策、原则、办法时,怎样才能体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火灾危害的宗旨 ;       4.研究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管理系统,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消防管理的要求;   多年来消防工作的实践证明,消防安全责任制是一项十分重要,而且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也是落实各项火灾预防措施、制度的重要保障。          所以,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安全责任制就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经济和社会生产、生活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以及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努力学习消防法律 、法规和规章,不断增强消防法制观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确实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法制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节  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来与发展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政策的实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国有、集体、外资、股份、私营等企业不断涌现,而这些企业经济活动中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政策,企业具有较大的独立性、自主性。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中也由过去统包、统揽、统管逐步向宏观调控方面转变。在这种情况下,给消防工作提出了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做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消防工作,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1988年6月,公安部消防局在天津召开了全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了天津市实行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经验。1991年6月,公安部消防局又在河北省保定市召开了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处)负责人参加的消防监督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实施,消防工作实行责任制的思路基本形成。199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提出了“实行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要求。        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第二条明确作出了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这是对消防工作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根本制度,这个制度的实施,必将有力推进我国消防事业的的发展。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必要性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保障条件。消防工作做的好或不好,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好消防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负责,每个公民也要负责。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具体,不落实,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消防基础措施严重滞后于经济建设的发展。有的虽有人负责,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不落实,以至发生火灾事故。实践证明,哪里的消防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落实,哪里的消防事业就发展,火灾事故就减少,反之,消防事业就停滞不前,火灾事故就多,损失就大。因此,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既是法律对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要求,也是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自身消防安全工作的必要保障。只要这样,才能把消防工作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现形式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自己承担的防火安全责任明确,思想重视,付之实施,而且要求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正常运行,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这种制约机制一般采取如下两种形式三项措施:        1.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状。就是法律赋予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消防工作实际,化解为年度消防安全实现目标。在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之间、单位内部上下级之间,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状。        2.进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评估。就是按照级别层次,组织专家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考核。例如,为了督促消防法赋予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可以定期组织社会有关专家、人大、政协领导,对政府贯彻执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情况进行评估,作出评估结果,提出工作意见,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级政府部门也要以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有关单位领导共同分析在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重点,做出符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的消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消防安全责任制实现形式的过程中,无论是采取哪种形式,还必须要有三项措施作保障。       一是要把责任状中规定的消防安全目标落实情况或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一级政府、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政绩依据之一。       二是要把责任状中规定的消防安全目标落实情况或评估结果,作为评比先进、晋升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权。例如,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或发生重大火灾的,不能评比先进,消防安全责任人不应晋级提升职务。       三是要把责任状中规定的消防安全目标落实情况或评估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荣誉或经济的奖励,做的不好应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予以处罚。       只有通过这些形式或措施,才能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才能促使全社会都能自觉地规范自身的消防安全行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工作。第二节  防火安全检查        防火安全检查,是指为了督促查看所辖企业、事业单位内的消防工作情况和查验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一项安全管理活动,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一条重要措施,也是控制重大火灾,减少火灾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安定的一个重要手段。防火安全检查与消防安全检查在实施中有着程序上的区别,防火安全检查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的检查,而消防安全检查是由公安消防机关组织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而开展的监督检查;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消防安全有执法权,他可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而防火安全检查是单位内部组织的,他没有执法权。        消防检查的目的,是在于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以及消防管理中的问题,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火灾,能有效地扑灭,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        一、防火安全检查的作用      (一)通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可以督促各种消防法规、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这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对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领导机关,使领导机关可以根据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推广或总结提高的措施。      (二)通过防火安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所属单位和职工在生产经营和生活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按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从而消除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通过防火安全检查,可以发现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重视和人民群众关心、爱护财产的程度。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举报隐患,可以起到宣传消防知识的作用,从而提高干部和群众的防火警惕性,督促他们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四)通过防火安全检查,可以促进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参加检查的有关消防管理人员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的活动中,通过填写防火安全检查记录和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明确存在问题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整改意见,从而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五)通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检查中所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拟定的整改计划,经过反复论证,选择出认为是最科学、最简便、最经济的最佳方案,可以使单位或公民个人以尽可能少的资金达到消除隐患目的。同时,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杜绝了火灾的发生,或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防火安全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一)防火安全检查的内容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火安全检查主要有以下十二个方面: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二)防火安全检查的组织方法和形式       防火安全检查不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能一劳永逸,它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所以,在组织形式上应采取经常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相结合、群众性检查和专门机关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和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1基层单位的自查基层单位的自查,是组织群众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的最基本的形式,它对预防火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层单位的自查,是在各单位消防责任人的领导下,由保卫、安全技术和专、兼职防火干部以及义务消防队员和有关职工参加。企业单位的自查,应当坚持厂(公司)月查,车间(工段)周查,班(组)日查的三级检查制度。      (1)一般检查。这种检查是按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以班组长、安全员、消防员为主,对所在的车间、工段和库房、货场等处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的检查。这种检查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时为检查重点。      (2)夜间检查。夜间检查是预防夜间发生火灾的有效措施。这种检查,主要依靠夜间值班的干部、警卫和专职、兼职防火员。重点检查电源、火源,并注意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3)定期检查。这种检查根据季节的不同特点,并与有关的安全活动结合起来或在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进行,通常由单位领导组织并参加。定期检查除了对所有部位进行检查外,应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通过检查,解决平时检查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2单位主管部门的检查       这种检查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它对推动和帮助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具有重要作用。此种检查通常有互查、抽查和重点查三种形式。此种检查,单位主管部门应每季对所属重点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并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检查情况。        三、防火安全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一)防火安全检查的程序      1拟定检查工作计划,确定检查目标和主要目的,根据检查目标和检查目的选调各类人员组成检查组;       2确定被检查的单位和检查的主要内容,进行时间安排,并提出检查过程的要求;       3深入单位和现场按照听、看、访、议、决几个基本程序,采取不同的方法实施检查。首先要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和介绍,接着要深入现场察看,再深入到群众中访问了解,然后把听、看、访得到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最后做出结论,进行决断,提出整改意见和对策。       4总结汇报,提出书面报告。      (二)防火安全检查的要求      1要认真观察、系统分析、实事求是       对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认真观察,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进行合乎逻辑规律地、系统地、全面地、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分析,抓住问题的实质和主要方面。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      2要有政策观念、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经济观念       要有政策和法制观念,具体问题的解决,要以政策和法规为尺度,决不可随心所欲;要有群众观念,充分地相信和依靠群众,深入群众和生产第一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以更多得到真实情况,掌握工作主动权,达到检查的目的;要有经济观念,要把火灾隐患的整改建立在保卫生产和促进生产这个消防安全的指导思想基础之上,并看成是一种经济效益,当成一项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下气力抓好。      3要科学安排时间       科学安排时间是一个时间优化问题,由于检查时间安排不同,收到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如生产工艺流程中的问题,只有在开机生产过程中才会暴露的充分一些,检查时间就应该选择在容易暴露问题的时间进行。再如,值班问题在夜间最能暴露薄弱环节,那么就应该造访夜间检查值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值班人员尽职尽责情况。由于防火干部管理范围广,部门数量多,科学地安排好防火检查时间,将会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要坚持原则,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      在检查过程中,对于重大问题,要敢于坚持原则,但在具体方法上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做到严得合理,宽的得当;检查要与指导相结合,检查不仅要能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故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防止问题再发生的措施,且上级机关应给予具体的指导。      5要注意效果,不走过场      防火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活动,是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最具体、最生动、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之一,所以必须严肃认真、尊重科学、脚踏实地、注重效果,切不可图形式、走过场,只图检查的次数,不图问题解决的多少。检查一次就应有一次的效果,就应解决一定的问题,就应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有一个大的推动。但也不应有靠一、二次大检查就可以一劳永逸、岁岁平安的思想。要根据本单位的发展情况和季节天气的变化情况,有重点地定期组织检查。但平时的问题,要随时进行检查,不要使问题久拖,以致酿成火灾。      6要注意检查通常易被人们忽略的火灾隐患       如寻找易燃品储存不当之处和易燃废物的处置;检查需要设“严禁吸烟”标志的地方是否有这种醒目的标志,在“严禁吸烟”的区域内是否有烟蒂;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线路、开关等是否符合防爆等级要求,以及防静电和防雷的接地问题等;寻找锁着或被阻塞的出口,查看避难通道是否阻塞或标志是否合适;灭火器的质量、数量,以及与被保护的场所和物品是否相适应等。第三节  火灾隐患的整改       火灾的隐患的整改,是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一个企业、一个单位不可能没有火灾危险或不存在火灾隐患,只不过是多是少、大与小的差别而已。单位的消防安全不在于有没有火灾隐患,而关键在于能不能及时发现和认真加以整改。        一、火灾隐患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火灾隐患的概念及其含义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隐藏的祸患,其含义包括以下三点:       1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如违反规定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气、明火作业等。       2一旦发生火灾,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如建筑防火分隔、建筑结构防火、防烟排烟设施等随意改变,失去应有的作用;建筑物内部装修、装饰违反规定,使用易燃材料等;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不能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无效。       3一旦导致火灾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如缺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堵塞,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消防电梯等不能使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等。火灾隐患绝大多数是因为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造成的。       所以,确定一个不安全因素是否火灾隐患,不仅要在消防行政法律上有依据,而且还应在消防技术上有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全面细致地检查,实事求是地分析确定,并注意区分一般工作问题和火灾隐患的界限。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的范围很广,一般是指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措施上和包括火灾隐患在内的所有影响消防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只是直接造成火灾和火灾危害的那部分问题。正确区别火灾隐患与一般工作问题是很有实际意义的。如果把消防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工作问题也视为火灾隐患,采取发通知书的方式,把不适宜用消防行政措施解决的问题也不加区别地用消防行政措施去解决,就失去了消防管理的科学性和依法管理的严肃性。      (二)火灾隐患的特征       根据火灾隐患的含义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实践,一般认为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问题,可以确认为火灾隐患。        1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未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或者虽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未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的厂址,储存和销售的库存,运输和装卸的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位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一旦发生火灾会影响并殃及近邻单位和附近居民安全的;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贴附危险品标签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性质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混装、混储,以及销售和使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车辆停放位置不当的;        4生产工艺流程不合理,超温、超压以及配比浓度接近爆炸浓度极限,而无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随时有可能达到爆炸危险界限,易造成着火或爆炸的;设备有跑、冒、滴、漏现象,不能及时检修而带病作业,有造成火灾危险的;生产设备与生产工艺条件不相适应,安全装置或附件没有安装,检修的方法和工具选用不当等,不符合设备动火检修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易造成着火或爆炸的;        5火源管理不严,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的,或虽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作业但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而作业的,或者虽经批准但作业人员未按消防安全规定操作,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在应当“严禁烟火”的区域无“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或虽有但执行不严格,仍有乱动火的迹象或抽烟现象的,或在用火作业场所有易燃物尚未清除,明火源或其他热源靠近可燃结构或其他可燃物等有引起火灾危险的;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电气设备、线路、开关严重超负荷、线路老化、保险装置失去保险作用的;场所、设备、装置应当安设避雷和防静电装置但未安设,或虽有但已失灵或失效的,或保护范围有死角的;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开关和电器不防爆或达不到防爆等级要求的;       7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结构与生产工艺或者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质不相适应,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或安全疏散及通风采暖等不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在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搭建易燃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保证畅通,或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公共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采用易燃材料或未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的;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8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或者虽有配置但量不足或失去功能的;消防车道被堵塞,消火栓或水泵接合器被重物覆盖或被埋压、圈占,会影响灭火行动的,或者未能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不能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       9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劳动,主办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且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便擅自举办的;      1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建立健全防火档案,未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未实行防火巡查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的。以上这十项特征只是重点提示,不可能包罗所有方面,所以只供在消防安全检查时参考。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原则、方法和要求      (一)整改火灾隐患的原则       整改火灾隐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到安全,又要考虑到生产;既要考虑到可靠,又要考虑到经济;既要考虑到人的因素,又要考虑到物的因素;既要考虑到眼前的工作,又要考虑到长远规划;既要考虑到迅速彻底,又要考虑到企业的实力等。因此,正确的方案应该是安全与经济的统一、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时间与实力的统一、形式与效果的统一,并坚持隐患查不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的原则。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的方法        火灾隐患整改按其整改的难易程度,可以分为当场改正和限期整改两种方法。       1当场 改正 。对整改起来比较简单,不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对生产和经营活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隐患,存在隐患的单位、部位应当当场进行整改。如防火间距内堆放可燃物料,疏散安全通道被堵塞、安全门被上锁,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被重物压盖、遮挡、圈占等隐患,这类隐患整改起来比较简单,都应当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当场进行整改。这样的整改,应由存在隐患的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经保卫处、科同意后,即可动手。整改结束,向保卫处、科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及防火干部对当场整改,要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结束后要进行检查验收。        2限期整改。对整改过程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影响生产比较大,又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整改的隐患,应当采取限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方法进行整改。限期整改一般情况下都应由隐患存在单位负责,成立专门组织,各类人员参加研究,并根据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并限定在一定时间或期限内整改的方案,并将方案报请上级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整改完毕应申请复查。      (三)整改火灾隐患的要求        1抓住主要矛盾,选择最佳方案。隐患就是矛盾,一个隐患可能包含着一对或多对矛盾,整改火灾隐患必须学会抓主要矛盾的方法。要分析影响火灾隐患整改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制定出几种整改方案,经反复研究论证,选择最经济、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案,避免顾此失彼而造成新的火灾隐患。        2树立价值观念。整改火灾隐患应牢固地树立价值观念,分析隐患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如果虽有危险性,但危害程度较小,就应提出简便易行的办法,从而得到投资少、消防安全价值大的整改方案。        3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要严字当头。对于关键性的设备和要害部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严格整改措施,拟定可行方案,力求解决问题干净、彻底,不留后患,从根本上确保消防安全。       4遵守法定期限。当存在火灾隐患单位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当迅速研究整改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5对于建筑布局、消防通道、水源等方面的火灾隐患,应从长计议,纳入企业改造和建筑规划加以解决。当本单位无力解决时,应取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提请有关部门纳入城镇建设规划,逐步加以解决。对于一些久拖不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可报请当地政府协调、督促解决。在问题未解决之前,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性防范补救措施。第四节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      任何一个企业,任何一个地区,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而任何一起火灾的发生,都有其直接或间接的原因,都是火灾发生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的一次大暴露。因此,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找出导致火灾的根本所在,研究出防止类似事故的对策,对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推动本单位、本地区乃至全国消防工作的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火灾等级分类及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一)火灾的概念及其分类        火灾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失去控制造成的燃烧,并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根据国务院2007年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公安部对火灾等级标准界定如下:      (1)火灾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2)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1查明起火原因。确定火灾事故的性质,为消防安全工作积累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通过火灾事故调查,从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为改进火灾扑救工作,调整灭火作战计划,增加新的灭火设备或器材,研究新的灭火战术、技术对策提供经验和依据。       2做出技术鉴定。为依法追究火灾责任者提供根据,使火灾肇事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使职工群众从中受到启发教育,从而提高人们的防火警惕性。       3根据火灾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分别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及时有力地打击纵火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4统计火灾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为国家提供准确的时效性强的火灾情报和统计资料,为制定消防工作对策提供决策依据。        5发现消防安全工作的难题,为消防科研部门提供研究课题,为企业的消防安全解决实际问题,使消防科学研究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二、火灾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       组织调查火灾事故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重大火灾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如果国务院认为必要时,由国务院组织调查。       在火灾原因调查中,公安消防机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失火单位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应当做的工作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一)保护好火灾现场       火灾现场是提取查证火灾原因痕迹物证的重要场所。保护火灾现场的目的,是为了发现起火物、引火物,根据着火物质的燃烧特性、火势蔓延情况,研究火灾发展蔓延的过程,为确定起火点,搜集物证创造条件。因此,火灾现场一旦遭到破坏,就会直接影响现场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获取火灾现场诸因素的客观资料,影响勘查工作的质量,同时也影响火灾调查人员的准确判断。所以,保护好火灾现场是做好火灾调查工作的前提。        1.人人都有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火灾现场的保护工作应当从发现起火时开始,不要等消防队或火灾调查人员达到后才开始。所以,能够最早到达火场和发现起火的义务消防员、专职消防人员、治保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等都有责任保护现场,广大的干部群众都有义务协助保护好火灾现场。        2火灾扑救中应注意保护火灾现场在扑救火灾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当火势被控制后扑灭残火时,不宜用直流水直射重点保护区,尽量避免破坏现场或移动物证。在检查火灾现场时,应尽量不移动室内物品和电器(开关、电闸)、机器设备,避免踩踏或破坏物品。对可能盛有危险品的容器不宜随便触摸和挪动,以免破坏上面可能留有的指纹。如在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还未到达火场之前已被扑灭,失火单位应当积极安排人员,将火灾现场保护起来,待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到场后,应把了解的情况向他们介绍,并将火灾现场保护工作移交给火灾调查组。       3正确划定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着火物质的性质和燃烧特点等不同情况来决定。在保护能够查清火灾原因的条件下,应尽量将保护范围缩小到最小限度。如在建筑群中起火的建筑物只有一幢,那么需要保护的现场一般也只限于起火的那一幢。如果着火的部位只是一个房间,则需要保护的火灾现场也应限定在起火的这个房间内。        但是,当起火部位不明显,对起火点位置看法有分歧或初定认定的起火点与火场遗留痕迹不一致时,其保护范围还应根据现场条件和勘查工作的需要扩大。当起火原因怀疑为电气设备故障所致时,凡属与火场用电设备有关的线路、电器(总配电盘、开关、灯座、插座)、设备(电机、电动设备)及其通过和安装的场所都应划入保护的范围。        如果起火点与故障点不一致时,甚至相距很远时,其保护范围还应扩大到发生故障的那个场所。对于爆炸火灾的现场,除应把抛出物的着地点列入保护范围外,同时还应把爆炸破坏或影响及到的建筑也列入保护的范围。火灾现场保护的时间应从发现起火时起至失去保护价值时止。火灾现场保护的撤销,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立案机关决定。      (二)组织安排好调查访问对象       火灾调查访问是通过和那些掌握有关起火原因、起火点和火灾蔓延等第一手情况的人员所进行的交谈,尽可能准确地再现火灾的过程,获得有关人员亲眼目睹到的火灾情况,为查明着火原因搜集证据材料。        1调查访问的重要性    (1)能为火灾调查人员提供采取紧急措施的依据。在刚发生火灾不久时进行调查访问,当事人、群众记忆犹新,提供的情况比较详细、准确,这些情况常常为火灾调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提供依据。    (2)通过调查访问最早发现起火的人,可为准确地判断起火点提供有价值的情况,使勘查范围缩小,加快火灾调查的进程。    (3)通过调查访问可使实地勘验到的情况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互相印证,使火场勘查工作进一步深入细致。    (4)通过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材料,可以配合实地勘验,认定火灾痕迹、物证和火灾的因果关系。通过调查访问还可以帮助判断有关物证是否为原来现场所有,某物证是否变动了位置等。    (5)通过向当事人、有关的群众调查了解现场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及位置情况,了解火场的生产设备、工艺条件及生产中的故障情况,了解火源、电源的使用及其他情况等,可帮助发现哪些地方有些痕迹和物证,对分析火灾形成的原因很有帮助。     (6)可帮助查找火灾肇事者和纵火犯罪分子。通过调查访问,可以了解现场的人、物、事以及相互关系的详细情况,了解火灾刚发生时群众的所见所闻,同时还可以找到火灾肇事者和纵火犯罪分子直接的见证人,并能够更清楚地说明事情的原委。       2需调查访问的主要人员       应当接受访问的人员主要有:最先发现起火的人,起火前最后离开现场的人;报火警或报案的人;最先到达火场和扑救的人;起火时就在火灾现场的人;熟悉现场原有物资情况和生产工艺情况的人;熟悉起火部位周围或火场周围情况的人;受灾单位的有关领导或受灾户主、家人;火场上救出来的受伤人员,及其他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是与调查火灾原因有关的人员,在火灾原因调查期间不应安排出差和远离单位工作。如特别需要安排不太远的出差或离开本单位工作时,应安排好通信联络,做到随叫随到,随时接受询问,以保证火灾原因调查访问的顺利进行。    (三)协助统计好火灾损失和伤亡情况       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还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统计好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1火灾损失的统计范围       火灾损失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生畜等固定资产,古建筑、文物、商品、购入货物等流动资产,生活用品、工艺品和农副产品等因火灾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等所造成的损失都属于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的范围。     (2)火灾间接损失。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的费用。        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因人员伤亡所支付的医疗费,死者生前的住院费、抢救费,死亡者直系亲属的抚恤,死者家属的奔丧费,丧葬费及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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