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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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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doc

    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3职责 3.1 公司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真贯彻工伤保险相关文件精神,开展公司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3.2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每月职工工伤保险金上缴计划,职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审批。3.3公司安全员负责组织受伤职工的抢救及事故的分析、总结、处理工作。3.4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工伤保险上缴金额的核对、审批,及工伤职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批。3.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3.6工伤保险管理责任部门级责任人员的职责:3.6.1责任部门:财务部3.6.2责任部门职责:3.6.2.1负责制定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3.6.2.2负责宣传工伤保险政策3.6.2.3负责工伤保险金按时足额上缴3.6.2.4负责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办理3.6.3责任人职责:3.6.3.1负责缴费基数申报工作,3.6.3.2搞好工伤人员及工伤参保人员数据库的管理工作。3.6.3.3负责每月25日之前按照社保中心工伤保险计划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金。3.6.3.4发生生产性工伤时,按照要求进行工伤上报,办理工伤人员住院挂账手续办理。3.6.3.5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等级待遇申请。3.6.3.6旧伤复发挂账手续办理,医药费用报销,辅助器具申请等工作。 3.7财务部职责 3.7.1财务部负责工伤保险金相关财务手续办理,及时办理内行支票,保证工伤保险金按时上缴 3.7.2负责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补偿金到账管理及支付工作。3.8生产车间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4工作程序4.1工伤的界定4.1.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4.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1.1.4患职业病的;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1.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1.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4.1.3.1故意犯罪的;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4.1.3.3自残或者自杀的。4.1.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4.2 职工发生工伤后的经办流程:4.2.1核实工伤人员参保情况、工伤快报。4.2.2办理挂账手续(生产性事故)、报工伤备案情况表。4.2.3工伤认定(按要求准备申报工伤认定的书面资料,公司于事故发生30日内报送省厅)4.2.4申报工伤医疗费。4.2.5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的)。4.2.6申报伤残待遇。4.3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4.3.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4.3.1.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4.3.1.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4.3.1.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3.1.4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4.3.1.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4.3.1.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4.3.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4.3.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3.4工伤事故报告;4.3.5证人证言两份;4.3.6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4.3.7近期免冠一寸彩照6张;4.3.8工伤认定决定书6份。4.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4.4.1工伤认定决定书;4.4.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4.4.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4.4.4工伤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4.4.5照片4张;4.4.6病历资料及辅助检查等。4.5申报伤残待遇须提供的资料:4.5.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5.2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4.5.3工伤职工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5.4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不盖章);4.5.5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理赔协议书等相关资料。4.6申报工亡待遇须提供的资料:4.6.1工伤认定通知书;4.6.2医学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6.3人事档案;4.6.4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不盖章)4.6.5遗属关系证明;4.6.6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无收入来源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最早的招工表、结婚证明(如户口本关系明确不需)。如供养人和工亡职工分属两个户口本时,还由供养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关系的原件。学生要求所在学校出具其在校证明。4.7申报工伤医疗待遇须提供的资料:4.7.1新工伤认定书原件(2010年12月31日之后认定的) 或复印件(前述日期之前认定的)4.7.2身份证复印件;4.7.3旧伤复发、转诊转院等申请审批表原件;4.7.4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复印件;4.7.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4.7.6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4.7.7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总清单;4.7.8住院病历完整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证原件;4.7.9门诊病历原件、处方底联、化验及医技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4.8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8.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4.8.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4.8.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4.8.4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4.8.5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8.6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8.7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4.8.7.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4.8.7.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8.8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4.8.8.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4.8.8.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8.9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9.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9.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4.8.9.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4.8.10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8.10.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4.8.10.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4.8.10.3拒绝治疗的。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4.8.1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9附则4.9.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4.9.2本制度由安检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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