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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期末考试资料小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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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期末考试资料小抄.doc

    电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小抄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内容由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2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收费制度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特点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具体表现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3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产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都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矿产资源保障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4、国际环境法概念特点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点1国际环境法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内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2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关系3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规则体系具有拘束力4国际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同他关系最密切的是国际法和国内环境法,因此它既有国际法又有国内环境法的特点。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数额会关系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6列举200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民事纠纷处理四项新规定1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2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装3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7自然环境有偿使用制度及意义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意义1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2有利于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3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8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责任差别责任原则1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活着主要责任2因为,全球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大量使用环境资源和大量排放废弃物造成的。而且发达国家的雄厚技术和财力资源也是以全球环境资源的恶化为代价积累起来的。3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缺乏技术和资金,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平均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9地方污染排放标注制定权限适用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污染物的,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确认;授予;转让;开发利用。11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采用的经济刺激手段财政援助(或财政补贴)低(或无)息贷款;税和费。12三个主要的陆地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名称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世界遗产濒危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13西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完备阶段的环境立法特点1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采取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4大气污染防止重点城市的制度即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15水费和水资源费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收费。水资源费交给国家,水费交给供水单位;水资源费是在用水单位自己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时缴纳的,水费则是在其他单位给用水单位供水时由用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资源的保护和水资源的开发,税费则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16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原则。两个内容1权利,即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2责任,即各国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责任。权利和责任是相对应的,权利是对联合国大会多次决议宣布过的各国对其本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权利的强调重申,责任则是对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适用的特殊要求。1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确立依据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依据:1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法中有所体现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3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基本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18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两类。规划,又分为综合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和专项规划(包括农业、工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两大类。建设项目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19草原法关于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处理规定1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拾音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2这类纠纷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其处理的管辖权限为: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两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解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原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21环境标准概念及种类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一般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由5类2级组成。5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5类。2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另外我国还有国家环境总局标准。2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保护措施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保护措施在城市市区造神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23渔业法规定的捕捞禁、限措施1禁止炸鱼、毒鱼。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在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2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动物苗种。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的怀卵的亲体,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24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的意义及人类环境宣言主要内容1议会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和其他若干建议和决议。斯德哥尔摩会议促进了国际环境条约的制定,随后又有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制定出来。国际环境法发展进入较为活跃的时期,一些基本原则、规则逐渐确立,国际环境法的框架基本形成。2人类环境宣言包括两部分1宣布对7项原则的共同认识2公布了26项指导人类环境保护的原则。该宣言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影响1宣言第一次概括了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2这些原则和规则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政治和道义上所遵守的规范3为各国制定和发展本国国内环境法提供了可遵循和借鉴的原则和规则。25如何贯彻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种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贯彻方法1在法律中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2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措施。26自然资源规划概念及目的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区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做的总体安排2目的是为了从宏观上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当前利益与长期持续发展的矛盾以及资源分配问题,以保证最佳的结构和形式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自然资源规划一经法定程序批准,机具有法定效力,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贯彻实施。如果因情况的变化需要修改规划,必须经过原批准规划机构的批准。27试比较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使之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两者的立法解释,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超标。标准就是国家或地方有权机关指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以内排放的噪声课程为环境噪声;对于超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并且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称为环境噪声污染。28我国矿产资源开采中保护环境主要措施1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胜古迹所在地,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2勘察、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耕地、草地、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29、举例说明环境管理机构主要类型1现有的部兼负环境保护职责是由一个或几个有关的部或局分别监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方面;这种体制在中央政府内没有环境保护的统管机构,而把环境保护工作割成若干部分由有关部门监管。在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国家,这种形式以显露出不适应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2设立协调机构委员会,即在中央政府内设立一个由有关部的领导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和协调各部的活动。如联邦德国的“联邦内各委员会”,意大利设立的“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环境委员会”,智利的“全国环境污染委员会”等3成立部以及专门机构,即把分散于各部的环境工作集中起来,由新建的相当于部一级的环境专门机构来统管。如英国、加拿大的环境部;丹麦的环境保护部;联邦德国的环境保护局等4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即设立权限超过一般的部,或者由政府首脑兼任该机构的领导机构。例如美国的国家环保局,日本由国务大臣任长官的环境厅5几种机构同时并设,即以上四类管理机构同时存在。如英国把公共建筑、交通、住房与地方行政3个部联合,成立了相当庞大的环境部,全面负责污染防治和协调各部的工作,中央其他有关部门仍负责本部门的污染防治工作;联邦德国除设有统管环境共工作的联邦环境局外,还设有协调各部门共工作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在中央有关各部如外交、财政、经济、农村食品、老公及社会服务、科技、国防等部也都设有部属的环境局,负责本部门环保工作;意大利设有环境部,只负责研究环境问题,另有13个部对其职务范围的环保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的是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30环境标准制定权限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在地方级(省级)环境标准方面,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指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1生产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终止或变更时的固体废物处置义务生产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防污染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变更的,变更后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位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32我国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主要措施1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2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监视、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条件3建设项目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33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1基础、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2最终发展目标,又包括两方面1保护人群健康; 2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并无不同;最终的目的方面,各国规定则有差别。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1保护人的健康2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匈牙利等法律规定,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34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我国在自然资源方面有那些许可制度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实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自然资源许可证其性质看,分三类1资源开发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集证等2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等3资源进出口许可证,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等。35、我国关于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固体废物在省级区域内转移的,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亦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制定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并据此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36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重点保护措施1制定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备案2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3环保部门在审批对国家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统计野生动物刑侦主管部门的意见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5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物而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与补偿。37如何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全面规划就是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合理的工业布局应该注意:1适当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2加强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3大型项目的分布与选址,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4严禁污染性工业建在居民稠密区、城市上风向、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38行政“罚款”同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和民事责任中的“赔偿金”区别1性质不同。罚款是行政制裁的一种方式,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形式,二者都带有惩罚性,而赔偿金则是对受害人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2罚金和罚款不一定同不法行为造成损失等额,就是说可以高于损失额,而赔偿进食等额的,不能高于损失额3处以罚金或罚款可以是犯罪或违法的“未遂”,即只实施了犯罪或违法,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民事赔偿则必须是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4罚金和罚款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上缴国库的,赔偿金泽要支付给受害人5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对法人科处的罚金或罚款是不能列入生产成本的,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才可列入生产成本。39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收费制度1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这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2对超标准排污费性质的认定,我们可以参考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即超标排污是违反“达标排污”规定而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40自然保护区分区保护主要规定1核心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惜、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该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进入的,必须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缓冲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围可以话顶一顶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方可进入从事科研活动3实验区。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经批准可以进入该区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41如何理解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指表现为自然的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光照、风力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42我国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为防止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减少,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用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主旨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43自然保护区建立条件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准予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44近年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体现出来特点1所涉及的主题事项范围不断扩大2环境条约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条约体系,包括全球性的多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而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框架跳跃+议定书+附件”的模式3环境条约越来越注重履约的问题。45排污费的征收方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1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2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加倍缴纳排污费3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除之危险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其排放的种类和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放费4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46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限制性要求1建设用地总数量控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2耕地总量限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3明确土地用途要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夏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47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保护措施。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48我国珍贵树木及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的内容1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凡出口列入目录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2如果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还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4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使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首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是个中介物,离开了人与环境的关系,也就没有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其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最后,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50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公中公开信息的具体阶段和内容三个阶段和内容1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有利于公众知情的方式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含环评报告书简本2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10日3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含环评报告书简本)与审批结果。51我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根据海区的自然属性并结合社会需求确定各类海洋功能区,把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包括开发利用区,也包括智力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3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置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52国际环境法客体特殊性一般法的客体不同 1环境要素。1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与资源是指完全处于国家属地管辖范围以内的环境与资源,如土地及其领土以内的各种资源及人文环境和资源。2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三部分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如流经若干国家的多瑙河和湄公河等2人类共有物,如公海、大气层等3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如国际海底、南极和外层空间等2行为。国际环境法的客体还包括环境主体法利用、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与资源时所从事的行为。论述题 :1、试论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答: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消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武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实施总量控制首先要确定总量控制计划。总量控制计划的内容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消减的排污量及消减时限。 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主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消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一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消减的排污量以及消减时限要求。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 环保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2、试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控制野生动物捕猎的主要规定。(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保护动物的,必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2)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猎捕、捕捞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捕捞许可证。(3)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野生动物和进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使用非法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捕。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3、结合这一事件,试从预防为主原则的角度论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预防为主原则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措施就是制定合适是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如环评制度等。(2)环评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基本建设的一套规范和措施。(3)从“环评风暴”的反应看,我国环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着如下问题:第一由于政府有关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在先,使得环评制度无法在实践中真正实现预防的目的;第二,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就擅自施工的行为制作出了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因此企业违法成本较低,普遍存在着先建设、后环评的问题;第三,由于环保部门执法不严,导致大量的未经环评的建设项目开工并投入使用,或者环评审批出现走形式、走过场的问题;第四,由于环评制度中缺少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定,公众难以了解各种建设项目的信息资料,使得违法开工的建设项目不能被公众及时予以检举和控告。4、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该法的主要内容。(1)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的地位。(2)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任务,即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二,明确了环境保护法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规定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四,规定了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第五,规定了纺织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第六,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第七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八,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与其它规划(如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的关系如何?(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安排,它与其他种类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最高的效力。首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中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其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最后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6、阅读下列短文,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角度、结合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政绩观,谈谈三门峡水库所反映的问题对今后编制类似规划和新建类似项目的启示。(1)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角度看,启示主要涉及三大问题:第一,对于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决策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三门峡水库的修建在规划阶段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因此在流域和区域总体上错过了防患于未然的机会。第二,对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评价。三门峡水库的设计存在先天不足,没有考虑泥沙淤积对上游环境的影响,如果当时在建设施工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话,可能就会使得这个问题得到充分的考虑。第三,应当依法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最重要的形式,是环境民主原则的直接体现。公众参与也是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重要制度,因为公众对环境利益感受最为直接,最有动力提出评价对象可能的环境影响。(2)从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政绩关的角度看,启示有两点:第一,经济的发展应当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门峡水库的修建是在传统发展观的指导下完成的,其修建的目的就是防洪、防凌、供水、灌溉、发电,在决策时完全没有考虑水库对附近区域的环境生态和社会的影响,这是三门峡水库以后出现问题的根源所在。为此,我们要改变传统的已经极为中心的发展观,建立科学发展观,在决策是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利益。第二,对领导者和决策者政绩(业绩)的考评,应当包含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项重要指标,而不应单纯以局部地区短期的经济增长为依据。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中“环境”在范围上有哪些异同?“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而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来看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要把环境所包括的因素作呕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做出例举规定(2)一切与人类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都是人类环境系统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结合无限的宇宙空间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除了必须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的、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3)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而对于某种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人类是以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区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的、绝对加以保护,某些自然物在他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对象,担当他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对象。8、试述我国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1)总量控制制度是为弥补浓度控制制度不足而设立的。所谓总量控制制度,即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消减任务。(2)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污染量消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3)实施总量控制首先要确定总量控制计划。该计划应当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需要消减的排污量及消减时限。其次,对依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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