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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再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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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再保险.ppt

    第三章 比例再保险,第一节 成数再保险,第二节 溢额再保险,第三节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第四节 比例再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第一节 成数再保险,一、成数再保险概述,二、成数再保险的特点,三、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四、成数再保险的运用,BACK,一、成数再保险概述,(一)定义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理解: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的大小,只要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多余的保额部分由分出公司另寻其他方式处理,否则,责任将复归原保人承担。 (二)自留额与分保额确定 1成数再保险合同一般要求:分出公司自留额约在40-50%之间。 2每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 在成数再保险合同中通常附有限额表(Table of limits),以便针对各种不同的危险,分别采用不同最高限额。,例: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险单位最高限额规定为100万元,自留部分为45%,分出部分为55%,现有两笔危险单位分别为40万和120万的保险业务,其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如何? 第一笔 40万 自留18万 分出22万 第二笔 120万 自留45万 分出55万 余20万 余下的20万由分出公司另寻其他处理方式分出,否则,复归自负。 (三)成数再保险合同的表达方式 既然按某一比率来分配保险责任,其表达方式即用分出比率表示。如6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A Quota Share of 60 Percent)即为分出额为60%,自留额40%的成数再保险合同。,返回,二、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包括两个优点,即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两个缺点,即缺乏弹性,难以达成风险责任均衡化。 (一)合同双方利益一致 无论业务好坏大小,双方均按约定的比率分担,双方共命运,利害关系一致,成数再保险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故合同双方很少发生争执。 (二)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只要比率确定,就不再为每一笔或每一个危险单位费事分配责任。 (三)缺乏弹性 主要是指对分出公司不利,本来分出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的质量来确定是多留还是少留,而成数再保留比率固定,缺乏这方面的弹性。亦即成数再保险往往不能满足分出公司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需求。 (四)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主要指由于分配比率一定,使原保险公司中保险金额高低不齐的问题,在分保之后仍然存在。 虽然设立最高限额,但不能使风险责任均衡化,只能防止责任累积。,返回,三、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例:某分出公司组织一份海上运输险的成数分保合同,规定每艘船的合同最高限额为1200万美元,现一船合同保额1000万美元,分出公司自留额为20%,分出总额为80%,现有4家分入公司接受分出业务,其分配为A公司20%,B公司15%,C公司10%,D公司35%,即分别为200万,150万,100万和35万美元。,返回,四、成数再保险的运用,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 (一)新创办的保险公司。 (二)新开办的险种。 (三)汽车险、航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款频繁。(手续简便,共命运) (四)保额和业务质量较平均的业务。(粮食运输等业务) (五)各类转分保业务。 (六)国际分保交往中的业务。(条件优惠) (七)属于同一资本交流的子公司和母之间,以及集分保内部。 (八)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返回,第二节 溢额再保险,一、概述,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三、溢额的层次,四、溢额再保险的特点,五、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六、溢额再保险的运用,BACK,一、概述,(一)概念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二)与成数再保险的异同 (1)相同点:都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责任分配,且自留额、分保额与总保险金额都存在一定比例关系,都属比例再保险。 (2)区别: A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确定的,在自留额限额内不需分保;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不确定的,且无论保险金额多少,均需按比例分保。 B溢额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变动的,根据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而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分保比例是不变的。 C溢额再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不是完全一致,且对分出公司有利,而成数再保险合同双方利益一致,对分入公司有利。 D溢额再保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手续繁琐;成数再保险缺乏弹性,但手续简单。,返回,二、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三要素为: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其中危险单位是固定因素,自留额和线数是变动因素。 (一)分保额的确定 原保险人根据自身情况以及所承担保险标的质量,来最终确定自留额的大小,其超出的部分,可做为分保分出;因而分保额的确定是以自留额的确定为前提,且分出的金额及比例是随业务量(即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变动。 (二)线数 1线:溢额再保险中,自留额是厘定再保险限额的基本单位,称之为线。 2线数:溢额再保险中,分保额与自留额的倍数关系,称为线数。 3用线数表示溢额再保险合同。 例如:20线的合同,指分保额是自留额的20倍,当然要注明自留额。 4合同容量 又叫合同限额,是指分保额的限度,常用线数表示。 5线数确定 根据保险人的业务内容及自留能力而定,如平均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自留额的关系,巨额标的承保状况。 (1)资力雄厚、规模大的公司,自留额大,线数不多即可达到再保险保障。 (2)自留额较小的公司,自留额小,其线数要较多,方可达到再保险保障额度。,返回,三、溢额的层次,(一)溢额再保险的主要机能: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 (二)溢额再保险的主要目的:危险责任的平均化。 (三)溢额层次的划分 为了达到溢额再保险的目的,实现危险责任的分散与转嫁,根据承保业务的保险金额来确定不同层次的溢额,即如果保险金额在自留与第一溢额后仍未全部分出,就设定第二溢额依此类推。,返回,四、溢额再保险的特点,(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其优点:可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不同的自留额,具灵活性。 体现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利益上的不一致性,一般对分出公司有利。 (二)比较繁琐费时 因为对不同业务,其自留额不同,则分保比例各不相同,因而在分保费与摊回赔款的计算方面,以及编制分保账单和统计分析方面比较麻烦。,返回,五、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一)只有第一溢额的业务计算 例1假设某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40万元,现有三笔业务分别为40万、80万、200万,则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情况如何?,整个业务亏损,赔付率140.63% 分出公司仍有盈余 95.83% 分入公司亏损 167.5% (二)分层溢额分保的业务计算 例2现组织一份海上货运险溢额分保合同,危险单位按每船每航次划分,对某轮船,自留额10万,第一溢额合同限额为10线,第二溢额合同限额为15线,现有一笔业务为200万,则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担情况如何?对于业务为10万、50万的情况又如何?,返回,六、溢额再保险的运用,(一)范围: 1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 2业务质量不一,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 3海上保险,包括船体保险和运输保险。 发挥分层机能,分散和消纳危险。 4火灾保险中,溢额再保险是其基本再保险制度。 5国际分保交往中,常将溢额再保险用于分保交换。 (二)运用 1合并安排溢额再保险比按各险种分别办理,将是发展方向。 2一般只划分为第一、二溢额。 因为高层溢额安排一般在大额危险,业务平均质量较差,因而分保条件较为优厚,但危险度较高,且标的物数量较少。,返回,第三节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一、概念,二、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三、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BACK,一、概念,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的再保险方式。 分为两种方式: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溢额合同内的成数合同。,返回,二、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合同,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的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个限额时,再按另订的溢额合同处理。 具体操作:先规定成数再保险的最高限额,然后按一定比例确定自留额与分保额(可由多家公司接受);其次,对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在成数合同的基础上订一份溢额合同,其合同限额为成数合同最高限额的一定线数,但每个接受公司的最高责任额等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返回,三、溢额合同之内的成数合同,这种混合方式是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分保合同,但对其自留额部分按另订的成数合同处理。 具体操作:一份溢额合同,规定对自留额部分,分出公司有权另订成数分保合同,成数合同的限额,即溢额的自留额为优先额,在实际业务中,成数合同部分业务由接受公司先接受,溢额合同部分由接受公司承担,且接受公司是否为同一公司,不设限制。,返回,第四节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一、关于责任和范围划分的条款,二、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准备金,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计算,四、未了责任转移,五、赔款的处理程序,六、分保账单和结算,七、报表,八、合同的终止和修改,BACK,一、关于责任和范围划分的条款,(一)业务范围的规定 1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的业务一般是限于同一险种的保险业务。 在国际再保险实务中,常分为“水险”,“非水险”,“汽车险”,“航空险”,其中“非水险”并非完全指水险以外的所有业务,在再保险合同中,必须尽可能表述清楚。 2在分保合同中,业务范围必须明确外,还要明确规定除外责任范围。 原则上,除外责任与原保险单的规定相同,但特别指出,战争风险和原子能风险在再保险合同必为除外责任。,(二)再保险对象与地区范围 1对象: 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其对象为直接承保的业务和通过再保险吸收的业务。 2地区范围: 在合同中要说明列入的某一险种业务的地理区域范围。 凡分出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经营的某种业务全部列入合同,不论业务来自何地区,但亦可将某些特殊地区除外,另做安排。 (三)责任的划分 就再保险承担的危险而言,原则上与原保险单承担的危险相同。 责任的划分包括:自留额、分出额、最高限额的划分;一个危险单位的确定(一般由分出公司确定);接受公司亦对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的责任应同分出公司同时开始及终止,并按原保单或更改条件负责。,返回,二、再保险费率和再保险准备金,(一)再保险费率 比例再保险业务的费率,一般都是按原保单上规定的费率处理,所用货币也与原保单一致。 (二)再保险准备金 保险费准备金(premium reserve):是指为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义务,原保险人从应付再保险费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一定期间,以备将来之需的钱款。 (1)准备金数额。一般应为再保险费的35%、40%或50%,以40%为普遍。 (2)扣提方法。准备金从每季应付再保险费中扣提,每季办理一次,到第四季止,其扣提总数达全年总分保费的40%。 (3)留存期限。从提存日起,共12个月,期满归还,并就新再保险费提存准备金。 (4)归还准备金。到期归还准备金,并支付事先与接受公司议定的利息。,返回,三、分保佣金与盈余佣金计算,(一)分保佣金 1又称再保险手续费,是接受公司根据分保费支付给分出公司的一定费用,用以分担分出公司为招揽业务及业务经营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因接受公司对此并无任何支出,故以佣金方式负担一部分。 2如分出公司调查危险,签发保单,处理赔款等支出的适当费用。 现代保险实务中,展业费用不断上升,再保险佣金率表现出增长趋势。 3合同明确规定的重要性。佣金对接受公司而言,与赔款、费用共同为三大支出项目,佣金大小,直接影响经营利润;对分出公司,各种佣金收入,可否补偿其分出业务的承揽成本,与收益密切相关。,(二)盈余佣金及其计算 1定义: 盈余佣金,是指再保险合同中约定,系再保险人将自再保险合同业务中所获利润的一部分,以佣金形式退还与原保险人的款项。 2计算: 三种计算方式:一年基准法、三年平均法、亏损转移法。 (1)一年基准法(annual basis) 按每一年度(指单独个别年度,与过去年度无关)计算合同利润,并依此计算盈余佣金。 一般不使用本方法,因为不能平均盈余年与亏损年的收支,对再保险人不利。,(2)三年平均法(three year average system) 按当年与过去两年的合同利润的平均值,依此计算盈余佣金,较公平,各国采用。年数可为二年或四年不等,故应称为数年平均法,但一般认为三年较合适,故惯称之为三年平均法。 (3)亏损转移法(losses to extinction, caring loves forward basis) 将任何年度的亏损,均继续转入次一年度以计算盈余,如次一年度亦亏损,连同上一年度一齐转入再一年度,直至全部亏损抵消而有盈余为止,再据此计算并支付盈余佣金。 多用于意外险或业绩不佳或合同不稳定的情况下采用。,返回,四、未了责任转移,未了责任有两种情况: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 (一)定义 未了责任转移是指分出人为了结束某个业务年度的账务将保费未了责任和赔款未了责任转移由下一业务年度新的接受人承担。 (二)未了责任转移的方式:结清方式、自然满期方式 1结清方式 (1)指在合同终止之日,将未满期保费和未决赔款转移给下一个业务年度的接受公司,账务予以结清的处理方式。 (2)未满期保费计算方法 A“日数比例计算”:其为最准确的办法,是对合同终止时的每一保单,逐笔计算未满期的天数,按比例计算出每一保单的未满期保费,然后加以汇总。但不经济,不被采用。 B33.3% 、35% 、40%法 事先假定一定的费用率,除去费用之外的保费按一半作为未满期保费,且按全部保费收入为100%。 若假定费用率分别为33.3%,30%,20%,则未满期保费率分别为33.3%,35%,40%。其中一般用35%来计算。,返回,C1/8,1/12,1/24法 a. 1/8法(eighths system) 按季计算法,且以八季(两年)为基础,故又称1/8法。因在实际操作中以每季中间一个月的15日为计算时,则4季被分为8等分,故每计算日的系数即为八分之几。 规定:第一季度1/8,第二季度3/8,第三季度5/8,第四季度7/8 各季度所算得的未满期保费之和,即为未满期保费。 b. 1/12法(twelfth system) 假定各月业务全部于该月底签发保单,基原理同1/8法。 有:第i月的保单未满期时间比为i/12。 用各月保费与此系数乘积得各月未满期保费,之和为全年的。 c. 1/24法(twenty-fourths system) 以各月的15日为计算日,原理同上二法。 有:第i月的保单未满期时间比为(2i-1)/24以此计算全年的。 d. 几点说明: 尽管按1/8,1/12,1/24法计算出的未满期时间为50%,但不能直接拿50%与全年保费相通来计算,因为每期的比例与保费收入均不相同。,若保单期限为一年以上,可按其实际期限,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因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较短,不适用上述方法,多采用经验判断法,通常由当事人之间协商保费收入一定百分比为计算基础。 2自然满期方式 即保持现有的再保险责任,到每一笔业务的责任期满结束时为止,自合同终止日起,不再有新的再保险业务,对于已发生的分保责任的保险费,分出人已支付,不予收回,应付未的,应支付。发生赔款,仍按合同规定处理,亦即业务全部到期,保费全部支付。 此时无保费未了责任转移,但如尚有未决赔款按合同规定结清。 3未决赔款的结清 无论是以结清方式,还是以满期方式来处理未了责任,均会存在未决赔款,一般情况按估计赔款的90%为现分保接受人款项,若实际赔付金额与估计金额有较大差额,一般可超过10%的幅度,对原付赔款未了责任进行调整。,返回,五、赔款的处理程序,(一)分出公司的处理范围 1一般比例分保合同规定,分出公司全权处理,全部赔付,部分赔付,通融赔付和拒绝赔付等。 2合理的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与接受公司按比例分担。 3损余收回,向第三者追回款项,与接受公司按比例分享。 (二)处理方法及程序 分出公司在获得原被保险人有关赔款的通知后,通常有如下处理方法: 1小额赔款,一般不向接受公司发损失通知,而是由分出公司将小额损失记入季度报表中,以分保费作抵补。 2发生赔款超过一定数额时,分出公司要将危险情况,估损金额,出险日期和原因等用函电通知接受公司。 3发生巨额赔款,即超出合同规定限额,此时合同规定任何一笔赔款及费用总额按100%计算,超出双方约定金额时,分出公司可向接受公司立即摊回现金赔款。接受公司在收到现金赔款通知后7或14天内给予支付。 (三)赔款处理应注意的三点: 1原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2原保险人对赔款的处理权; 3现金摊赔。,返回,六、分保账单和结算,(一)分保账单 在再保险实务中,最重要而繁重的工作是:危险的安排、账务处理,其最终归于编制再保险账单、结付再保险费,故再保险账务是再保险交易的归结。 1分保账单编制期间 按月、季、半年、年为期间来编制和报送。 其中按“季”最多,按“月”限于国内,按“年”较少。 2复证 (1)复证,即接受公司就账单的内容、计算方法以及数据正确与否,根据合同的条件或事先约定加以核算。 (2)复证方法,通常在原保险人所寄达账单的副本上,加上再保险人的签署寄回。 (3)复证期,一般为接受公司收到账单后2-3周,逾期不复证,视为确认。 (二)结算 1结算期,经确认后的账单,其结算期一般为30天,在此期间内由欠方向收方进行结算。 2结算货币。 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办理,如有规定以外的货币,由分出公司按实际付款当天的汇兑率折成合同规定的货币向对方进行结算。,返回,七、报表,原保险人办理再保险业务,需向接受公司编送业务报表和业务更改报表。,(一)再保险登记薄(reinsurance register) 登记内容: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标的物及其地址、保险期间、保险金额、限额号码、地段号码、再保险号、自留额和再保险金额等。此为再保险交易最基本的记录,是原保险人据此编制业务明细表及再保险账单的基础。 (二)业务明细表 1初步业务明细表(按周编送) 目前已基本不使用。因为目前业务日趋繁杂,加之最后以确定业务明细表为准,按业务变动明细表办理,故已基本无价值。 2确定业务明细表(按月编送) 内容: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的内容与所在地、保险期间、保险条件、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等以及再保险号码、自留额、再保险金额、再保险费等。 3变动业务明细表(按月与确定业务明细表合寄) (1)是再保险人掌握危险情况及全盘管理业务的依据。 (2)是计算再保险责任与再险费、赔款的依据。 4业务明细表的不利之处 (1)需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费用大。 (2)担心业务机密外泄,合同中规定:再保险人不得将信息外泄。,返回,八、合同的终止和修改,(一)合同的终止 三种方式:期满终止、通知终止、特殊终止。 比例再保险合同是不定期合同,其方式:通知终止、特殊终止。 1通知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在事先表示其愿意终止合同的意思,以挂号信方式提前通知另一方,一般信函中都说明“暂时性通知”,在合同终止前,如无收回前函,则时间一到合同便终止。 (1)如果在终止前,寄出收回前函终止通知的信件,则经双方交涉洽商,并将决定事项以附约交换签署存证。 (2)合同一般的从某年1月1日0时起生效,故通常的终止时间为12月31日24时。当然由各国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期不同,其相应的终止时间亦不同。 (3)发送终止通知的时间性很强,必然在终止期前3个月发出,否则无效。 2特殊终止 分保合同中规定的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性质特殊,或是时间上须紧急处理,适用突然死亡条款(sudden death clause),而立即终止合同,称特殊终止。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 (1)由于双方无法控制法律或事实上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如颁布新法或修改原法律,使现行合同规定与之相抵。,(2)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关系无法持续。 如合同一方因经营不善,丧失已缴资本的全部或一部分;合同的一方被宣布清理、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合同的一方被其他公司收、并或被其他公司控制经营权;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应尽义务;合同的一方停办与合同有关的业务。 (3)由于战争的发生,不得不终止合同。即合同中的战争条款。 合同终止也要一方以书面通知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对方。对已付未付的再保险费和已决未决赔款按以下两种方法解决:一是自然满期方式,二是结清方式。 (二)合同的修改 分保合同在有效期内,可由任何一方取得对方同意,对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变更或修改,其方式可用函件或附约办理。 1信函方式处理 对修改内容从性质上转为轻度非正式的,往往采用信函处理,其方法由双方指定的人或负责实务的人,交换签署函件,或以一方签署的函件,由对方再签署复证后寄回存查。 有对为争取时效,以电报交换互证,其后往往再补函件由对方签署复证以示慎重。 2附约方式处理 对修改内容在性质上较为重大者,要采用附约的方法处理。 附约视为合同的部分。其处理方式与合同文本一样,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为凭。,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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