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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经营合同(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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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经营合同(4篇).doc

    合同范本/经营合同 20XX经营合同(4篇) *目录. 2017经营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制造厂). 家具特许经营合同书.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计算机4)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目前案件受理的情况以及一般学理分析来看其含义应当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当事人争议标的为某一公司之股东身份权益的纠纷。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涉外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是在主体、客体或者法律关系任一方面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纠纷;(2)行政关联性。由于股东身份按照我国内地法律均应经过登记备案,外资企业之股东身份还应当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因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必然关涉上述两个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问题; (3)争议标的的身份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争议的标的不是股东的财产性权益,而是着重于股东的身份性权益。尽管股东的财产性权益是其身份权的自然延伸,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却首先是由于身份权的争议而起;(4)诉讼利益的关联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一般情况下是围绕在国内组建的公司或者投资经营的项目而展开。一、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当事人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还是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涉外股权确权纠纷性质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权益纠纷,理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争议股权所涉及的工商登记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有权直接审查和否认,无须另行或先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这是行政权的执行性与司法权的最后审查性决定的。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必须面对的两个行政法上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工商机关的股权登记以及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股权登记的性质属于商事登记,而就商事登记而言,我国适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会导致商事行为的无效或失效,只是该事项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股权或股东登记也并没有创设股东权利或资格的作用,没有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并不必然否定其享有股权,即使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也完全可能并不具备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并不会受到该工商登记的约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股权或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并不具有实质意义的行政预决效力,对于民事裁决不产生必然的影响或约束,而仅仅是起到一种外在证据的作用,完全可以被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反证据*,对于其登记效力的否定也并不需要另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此做法已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普遍接受和认同。而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股权确权的生效裁决,则不仅对于当事人直接产生约束力,而且也将对工商部门产生约束力,工商部门应当据此协助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为此于XX年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相关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权属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司法、仲裁机关依法确认权属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另外,由于人民法院所作的股权确权裁决会造成登记股东的增加或减少,同时也会对企业或公司的责任形式或法人性质产生影响。如确认了对于外资企业的隐名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者确认了对于内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外方股东的股权,改变了原企业性质的,工商部门还应对此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也不能产生对抗或者限制司法审查的作用。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依据及法律适用有观点认为,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由我国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并且应当强制适用我国内地法律。其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首先,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属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相应民事权利的诉讼。上述法律条文解决的是合营或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其性质为合同纠纷,将其适用于股权确权纠纷并不适当。其次上述观点所援引的管辖依据和冲突规范,根据其文义解释来理解,也只能局限于合营或合作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性,不能约束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而股权确权争议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合营或合作合同当事人。再次,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也并不一定基于合营或合作合同,还可能涉及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甚至是港、澳、台、国外公司的股权(当然,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着重强调诉讼利益的关联性。因此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显然并不能完全依照上述专属管辖的法条来处理。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中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冲突规范。上述法律条文也并不能完全适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值得注意的是, 在实务界还有一种倾向于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当事人协商的办法 来确定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司法管辖及准据法的做法,虽然此种做法也不无道理,但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外国的法律,而我国法院对其判决承认与执行都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必然会使我国的外资管理处于相当不稳定的状态。因而,此种做法值得斟酌。既然如此,应当开拓一种新的思路来确定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具有很强的行政关联性, 如果完全摈弃专属管辖的原则与强制适用东道国法律的规则, 就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一系列的东道国行政机关的决定与法院地国的规则相冲突的后果,而这种冲突必然会危及我国的外资政策与立法,触动我国的外资行政管理体制。因此,应当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作为一种独特的案件类型,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我国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以及强制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则。三、法院审查与确认涉外股权的基本原则法院审查与确认涉外股权必须把握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应该以实际出资为最终判断标准,将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基本的参酌标准;第二,应当确立司法审查的最终权威,行政机关的审批登记不能对抗司法判决;第三,涉外股权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全面否认“权力股”、“黑社会股”的法律地位;第四,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待技术股、劳动力股、经验股等复杂多样的股份存在形式;第五,要注意分辨股权与债权的区别,对名为入股实为借贷的情况要审慎审查;第六,对于“隔代股权”一般不予确认。所谓“隔代股权”,是针对有的企业主张确认对自己子公司再投资形成的孙子公司的股权的情形而言的,在此种情况下,除非依“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剔除子公司的中间环节,一般不予确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制造厂)2017经营合同(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草案)(方案一,适用于合资举办制造厂项目)目录序言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第二章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第三章投资总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第五章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七章董事会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第十章劳动管理第十一章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第十二章纳税第十三章保险第十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五章不可抗力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七章适用法律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九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中国北京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和国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合营公司的组成本合同的合营各方为: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北京市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北京市西郊二里沟,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国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如合营为多方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合营公司的名称和法定合营公司的名称有限公司外文名称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合营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第二章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产品;(主要根据具体情况写)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至(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合营企业产品的销售由公司为总代理具体的销售办法另签协议第三章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或双方协商的另一种货币)其中:甲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乙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甲方:现金元厂房元土地使用费元工业产权元其它元共元乙方:现金元机械设备元工业产权元专有技术使用费元其它元共元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得到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出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均按条办理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第五章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期限为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经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公司合营期限应在公司期满前六个月,向原申批机构提出延长申请每次延长以年为限在合营期满时,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将用币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购买价格另行商定第六章合营各方的责任合营企业在正式开业前,应各负其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办理为建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的申请注册登记手续;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组织合营厂房的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工作;按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详见附件),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厂所需的其它人员乙方责任:按第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详见附件一)为使合营公司得到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维修的全部技术,为保证全部技术转让乙方将提供: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和方法,生产和质量的管理方法,工厂的设计和改造及工厂的组织方法和安装维修方法等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事宜,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在合营企业正式开业后各方将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应,产品的销售,信息交换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第七章董事会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任何一方需要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时,必须事先通知合营公司和合营另一方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开会时间均按合营章程规定执行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推荐,付总经理名,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年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信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另一种外文书写)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第十章劳动管理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合营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章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合营公司为生产和经营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原则上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对需要在国外采购的产品,一般应选择具有国际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产品,其价格不得超出国际市场的合理价格在采购上述设备和材料前,甲乙双方应充分酝酿协商并可派员实地考察,必要时可公开招标采购第十二章纳税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合营公司的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三章保险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合营公司成立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第十四章违约责任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详见附件)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第十五章不可抗力合营各方因地震,台风,严重的水灾和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当作违约处理不可抗力必须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时,已及时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及处理情况,以及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有关机构出具证明在事件影响已经克服或处理结束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第十六章争议的解决发生合同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或经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和调解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应遵守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裁决裁定第十七章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营合同,但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署书面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合营另一方解除合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延迟履行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出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第十九章合同生效及其它按照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地签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就,两种文具有同等效力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代表国公司代表签签甲方见证人(签)乙方见证人(签)一九年月日于地 家具特许经营合同书2017经营合同(3) 合同编号:_甲方:_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_地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代表人:_职务:_乙方:_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_地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身 份证 号: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鉴于甲方为扩大“_”品牌知名度,满足消费者对家居生活的需求,不断拓宽_家具市场营销渠道,确保_家具销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推出“_家具特许经营计划”。第二条鉴于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经营者,并有与甲方共同开发市场的愿望,故吸收其为_家具特许经营计划成员。第三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二章合同宗旨第四条签定本合同旨在乙方加入甲方推出的“_家具特许经营计划”后,确保乙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并提高品牌经营管理水平。第五条签定本合同并不表示乙方可以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第六条本合同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各直属分支机构的权利。第三章保证条款第七条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的有权签定本合同的法人组织。第八条乙方保证其用于_特许经营的营业执照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续约有效期)内均有效、真实且内容符合甲方的要求,可以从事_家具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活动。第四章合同有效期、有效区域及特许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有效。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订或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第十条甲方授予乙方在_内_家具_系列产品的_特许经营权,并归属_统一管理。第五章特许经营收费及商号使用权限第十一条鉴于甲方对乙方的经营支持,甲方免收乙方特许经营加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第十二条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_元。如需分期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乙方首期需向甲方交纳_元,其余_元应在_年_月_日前交齐。第十三条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时,甲方有权按规定扣罚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在双方合同终止十二个月后,且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责任,甲方将向乙方全额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第十四条甲方授予乙方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使用“_家具”商号。上述商号使用要符合当地工商、税务管理规定,一切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乙方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六章乙方权利第十五条乙方享有本合同规定期限及范围内_家具_特许经营权。第十六条乙方享有甲方_结算价作为购货基准价,经营过程中,如遇甲方产品价格下调,以发货单为准,对十五日之内的进货给予一次性的价差认定。第十七条针对乙方新开店所需样品,甲方按购货基准价格_折一次性收取样品货款。样品方案需符合甲方要求,样品清单须报特许经营部经理审核,并报家具销售总监批准后执行。卖场调整及样品调整不享受此折扣政策。第十八条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经营指导、培训及其相关技术支持的权利。第十九条乙方有权利对因甲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提出补偿的要求。第二十条乙方享有获得相关销售奖励的权利。第七章乙方义务第二十一条乙方保证承担“_”品牌维护和推广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及声誉。并应做到六个方面的统一,即:1统一形象识别2统一服务规范3统一宣传口径4统一价格策略5统一促销活动6统一配货渠道第二十二条乙方必须提供足够面积和数量的卖场专用陈列、销售“_”产品。第二十三条乙方卖场环境和商品陈列必须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按甲方统一的顾客服务标准为顾客提供全面满意服务。第二十四条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定期更换卖场所陈列的样品,使新产品及时上市,达到不断增加品种、扩大销售的目的。第二十五条乙方必须做好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二十六条乙方应按时填报甲方要求的相关业务表单,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作为甲方市场分析和经营决策的依据。第二十七条乙方保证不以“_”品牌名义销售其他厂家产品,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产品。第二十八条乙方必须保证产品市场标价不超过甲方的市场指导价,并维护甲方的价格体系,配合甲方有计划的开展市场促销活动。第二十九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商品订单管理办法向指定部门进行订货,并按订单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未经许可不得跨地区订货。第三十条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经营区域内开展销售业务。如需跨区域开展集团销售业务,需向集团公司家具经营部申报项目,经家具经营部备案审批后,方可开展集团销售业务。第三十一条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法规,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撤除_有关标识,停止与_有关的经营活动。第八章甲方权利第三十三条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考核及业务管理,对乙方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其期限整改。第三十四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销售回款至少在万元以上,乙方开店三个月后,每月保底销售回款至少在_万元以上。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保底销售回款指标,又未能提出甲方认可的理由,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营资格。第三十五条甲方有核定商品市场价格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甲方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计划的权利。第三十七条如乙方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证照,或未达到甲方标准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时,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权利。第三十八条甲方有权授权第三方在乙方有效经营区域内,针对首先申请备案的或经评估确认乙方无力经营的集团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九章甲方义务第三十九条向乙方出具特许经营授权书,维护乙方经营权益,不在乙方获得经营权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对相同系列产品另设特许经销商。第四十条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第四十一条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及销售工作,并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和必要的经营指导。第四十二条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保证产品货源的供应并按约定期限交付产品。并按_产品售后服务承诺的要求,对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组织维修或调换。第四十三条向乙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并指导商品陈列,确保有利于展示品牌形象和乙方销售。第四十四条定期对乙方业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第四十五条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必要的安装服务工具、导购员和服务技工服装以及部分助销品和一定的广告支持。第四十六条甲方应定期组织乙方业务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竞销和促销活动,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乙方业务人员,甲方应给予直接的表彰和适当的鼓励。第十章合同终止第四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希望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必须在限期内结清帐务。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任何一方自行或被迫宣告破产,在结清帐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五十条乙方不按规定足额交纳保证金,或不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本合同自动失效。第五十一条甲、乙双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及义务,本合同将自动失效,双方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五十二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合同内的任何权利、义务和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将自动失效。第五十三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则在合同期满时,有优先续约权。第十一章所有权第五十五条一切带有表示“_”或与“_”有关的标记,均属于甲方产权归属所有。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注册与甲方有关的任何标记,亦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记进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交易。第五十六条若乙方违反第五十五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扣罚乙方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保证金,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合同经甲乙双方签,自乙方执行第十二条规定后自动生效。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此前甲乙双方所签有关合同一律废止,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增订补充,经双方认可后生效。第五十九条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诉请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第六十条本合同文本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盖章后各执壹份。第六十一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第六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其它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未尽事宜,参照_集团家具经营部有关营销管理规定执行。甲方:_(公章)乙方:_(公章)签约代表:_签约代表: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本合同签定地:_附件一:_家具特许经营运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_家具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实现_家具特许经营计划成员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不断扩大_家具市场占有率和市场覆盖面,特制定本运作细则。第二条_家具特许经营体系,是针对目前中国家具流通业经营现状和_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规划的。特许经营受许人享受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共同探索_家具之特许经营模式。第三条_家具特许经营体系服从_家具特许经营合同书的要求,本细则作为_家具特许经营合同书未尽事宜的具体补充。凡本细则未涉及部分,按_集团家具经营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特许经营市场细分及特许经营分类第四条市场细分1一级市场-直辖市、省会、地市级重点城市2二级市场-地市级城市3三级市场-一般地市级城市、区县级城市第五条特许经营分类1一般特许经营-特许人(_集团)将“_家具”经营权直接或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指定的区域内享有_家具特许经营权。2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_集团)将“_家具”经营权直接授予受许人,受许人除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内享有_家具特许经营权外,还享有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代表_集团向加盟申请者授予一般特许经营权。第三章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标准及商号使用原则第六条特许经营收费种类及收费标准1特许经营加盟金:免收2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免收3特许经营保证金:(1)一级市场:人民币_万元(2)二级市场:人民币_万元(3)三级市场:人民币_万元第七条商号使用原则1特许经营受许人可使用“_家具”商号。2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受许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商号,否则,特许人将全额扣罚受许人的特许经营保证金,并按特许经营合同规定追究受许人法律责任。第四章特许经营确立原则第八条特许经营基本资格评估原则1受许人具有明显的和长远的经营目标、经营宗旨及经营机制。2受许人具有一定的业内经验或相关行业的经营及管理经验。3受许人具有较佳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足够的人力资源配置。并按标准向特许人交纳特许经营保证金。4受许人具有独立经营场所并按特许人标准进行卖场装修,且一、二级市场单店面积不低于220平方米或总营业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三级市场卖场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第九条委托特许经营确立原则1受许人具备对区域市场进行深度开发的能力,并在其有效经营区域内以参股或独资的形式,建立三个以上连锁店。2受许人年销售额不低于_万元人民币。第五章特许经营体系市场布局原则第十条每个市场按不同系列产品分别设一般特许经销商。对经特许人评估确认的一般特许经销商对_家具其它系列产品具有优先经营权。但是如果该受许人未能按要求建店,则特许人有权另设特许经销商经营该系列产品。第十一条一般特许经营商的经营区域原则上是在行政区划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市区相距_公里以上,可另设一般特许经营商。第十二条原则上只在一级市场设立委托特许经销商,并且其周边二三级市场区域市场为空白市场。二、三级市场不设委托特许经销商。第十三条受许人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其它区域市场开展销售业务。如客观上与其它特许经营受许人和特许人直营连锁店发生业务交叉,按特许人现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六章特许经营体系的组织管理第十四条_家具特许经营体系由_集团家具经营部负责规划和市场布局,并负责特许经营合作关系的确立。第十五条_集团家具经营部下属各区域特许经营部受指派负责所辖地区特许经销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特许经营受许人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特许经销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第十六条_家具委托特许经销商负责其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销商合作关系的建立,并负责所辖区域一般特许经销商日常经营的支持、服务、培训和监督,提出一般特许经营合作关系延展或终止的建议。区域特许经营部负责协助委托特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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