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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HSE法律法规识别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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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HSE法律法规识别表.doc

    QHSE法律法规识别表(法律)编制及使用说明:1.点击法律名称,可以看到电子版全文,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各单位在管理中比照职责贯彻执行相应条款;2. 重要条款在本表后分别全文列出,公司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极其员工必须遵照执行;3.各分公司办公室及本表指定的法律执行主管部门,负责完成与法律配套的法规、规章及标准的收集和重要条款的逐条识别,编制QHSE法律法规识别表(法规、规章及标准)上报公司办公室,并送法律事务室审查;4. 本表所列主要执行、监管部门,负责牵头贯彻执行各个法律及其与法律配套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办公室负责本表编制识别发布,并组织年度合规性评价。序号法律名称颁布及最近修订时间颁布机关简介及重点关注条款最近识别时间主要执行、监管部门(单位)主要执行(策划)方式和力度1宪法1982-12-0颁布2004-3-14修订全国人大 该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它法律的基础。重点关注:第16、26、42、43、48、53条。2007.6.公司所有单位. 学习、了解. 制定公司制度体现宪法原则精神2刑法1979-7-1颁布2005-2-28修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该法对我国各种类型犯罪及其处罚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133、134、135、136、137、139、140、147、150、338、342条。 2007.6.公司各单位学习了解,预防犯罪;对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司有关部门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劳动法1994-7-5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法对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重点关注:第28、29、30、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8条。2007.6.人事部、科;安全质管部、科;各级工会组织;分公司医务室。. 组织培训学习;. 制订公司分公司制度时遵循;. 由各执行主管部门牵头贯彻、监督执行。4.依法签定并履行劳动合同4安全生产法2002-6-29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3、4、5、6、7、16、17、18、20、21、22、23、24、28、30、31、32、33、34、35、36、37、38、41、42、43、52条。2007.6.安全质管部、科;人事部、科各车间、轮班;各级工会组织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时遵循;3.由各执行主管部门牵头贯彻、严格监督执行。5环境保护法1989-12-26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法对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6、10、13、24、25、26、27、28、34条。2007.6.安全质管部、科;各车间、轮班;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时遵循;3.由各执行主管部门牵头贯彻、严格监督执行。6标准化法1988-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法对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事、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2、6、7、8、9、10、11、13条。2007.6.生产技术部、科;仪电计量部门;安全质管部、科。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相应制度时遵循;3.由各执行主管部门牵头贯彻、严格监督执行。7防洪法1997-8-29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法对防洪的规划、治理和防护、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防洪抗洪、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6、37、53条。2007.6.安全质管部、科;消防保卫部科。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时遵循;3.由各执行主管部门牵头贯彻、严格监督执行。8妇女权益障法1992-4-3全国人大 该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力、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21、22、23、25、26条。2007.6.人事部、科;工会、妇联。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9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法对清洁生产的推行、实事、鼓励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12、18、19、20、26、27、28、29条。 2012.4.5.根据11届人大常委第25次会议修订决定重新识别置换生产技术部、科;安全质管部、科。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10电力法1995-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法对电力建设、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重点关注:第27、29、34、52、53、54、55条。2007.6.仪电计量部门;安全质管部、科。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11节约能源法1997-11-1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法对节能管理、 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2、3、4、7、13、21、22、23、24、28、29条。2007.6.生产技术部、科;能源办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1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法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28、37条。2007.6.人事部、科;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13消防法1998-4-29;2008.10.28.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法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全文适用。重点关注:第6.9、10、13、16、17、19.20、21、22.23.24.28.29.41.44.51条。2008.11.4.重新对该法置换安全质管部、科;消防保卫部科。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时遵循;3.由各执行主管部门牵头贯彻、严格监督执行。14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法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全文适用,重点关注:第4、5、6、13、14、15、16、17、19、20、21、22、23、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54条。2007.6人事部、科;安全质管部、科;各级工会组织;分公司医务室。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时遵循;3.由各执行主管部门牵头贯彻、严格监督执行。15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2008.2.28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法对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10、17、20-24、66-68条。2008.3.生产技术部、科;安全质管部、科。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16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5、11、12、13、19、20、36、37、42条。2007.6.生产技术部、科;安全质管部、科。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17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法对行人、机动车、车辆驾驶员、一般通行规定、特别规定等内容进行了解释。重点关注:第8、17、19、21、22、23、24、35、36、37、38、39、42、43、44、45、46、47、48、49、50、51、52、67、68、69、74、76条。2011.5.公司、分公司办公室1.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18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重点关注:第16、17、24、25、26、27条。2003-9-1实施2007.7.生产技术部、科;安全质管部、科。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19工会法2001-10-27全国人大 该法对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8、9、16、17、18、19、21、23、24、25、26、27条。2007.7.公司各级工会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20建筑法1997-11-1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法对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行了规定,重点关注:3、4、6、7、15、16、17、18、19、20、21、21、24、25、28、29、32、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条。2007.7.公司工程指挥部及分公司土建(基建)部门;外部施工承包单位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3. 监督外部施工承包单位执行。4.依法审查和签定履行建设施工合同21工业企业法1988-4-13全国人大该法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重点关注:第39、41、49、52条。2007.7.公司有关单位及部门1.学习、了解、比照执行22民法通则1986-4-12全国人大 该法对我国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50、80、82、98、99、106、119、123、125条。 2007.7安全质管部科;法律顾问室。. 学习、了解、比照执行;2.维权诉讼。23水法1988-1-21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法对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重点关注:第5、6、7条。20067.7生产技术部、科;安全质管部、科。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24公司法(新)1993-12-29颁布2005-10-27修订;2013,12,27.修订全国常人大委会该法是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法律。与HSE相关的条款应重点关注:第17、18条2007.72014-2-24重新识别置换安全质管部、科。董事会办公室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25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04)2013.629.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法是规范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与HSE相关的条款应重点关注:第33.、52、53、63条2013.8.27.置换生产技术部、科;安全质管部、科。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2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法是规范环境燥声染防治的基本法律。与HSE相关的条款应重点关注:14、15、16、17、23、24、25条2007.8.安全质管部、科。生产技术部、科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2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6.29.全国人大常委会该法是规范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重点和与QHsE有关的条款有:第2.3.4.7.8.10.14.17.41条2007.8.劳动人事部.科以及各级工会. 学习2.严格按本法的规定与全员建立劳动关系。3.组织全公司人事劳动管理人员学习4.由公司成立该法监督机构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监督实施28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30.大会常务委员会该法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重点和与QHsE有关的条款有:11.12.22.23.56条,2007.11.安全质管部、办公室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3.建立和及时修改、公司事故预防、应急处理预案2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大会常务委员会该法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重点条款关注:第3、8、18、27、28、29、34、71条2009.3.10.公司、分公司办公室及其食堂1.组织所属从业员工学习掌握2.制订相应制度严格执行.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7.全国人大该法是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处罚实施机关、处罚实施程序、不服处罚的处理办法及其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2012.3.8公司、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应学习掌握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大会常务委员会该法是关于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2012.3.8公司、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应学习掌握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6-29大会常委会该法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法律规定2013-8-22公司、分公司各职能部门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3.建立和及时修改、公司事故预防、应急处理预案3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6.29.大会常委会修订该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法律规范2014.2.7.人事部、科;安全质管部、科;各级工会组织;分公司医务室1.组织培训学习;2.制订公司分公司有关制度时遵循3.建立和及时修改、公司事故预防、应急处理预案国家法律部分适用条款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它法律的基础。重点关注:第16、26、42、43、48、53条。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返回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对我国各种类型犯罪及其处罚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133、134、135、136、137、139 、338、380条。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返回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对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重点关注:第28、29、30、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8条。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返回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收集范围:重点关注:第3、4、5、6、7、16、17、18、20、21、22、23、24、28、30、31、32、33、34、35、36、37、38、41、42、43、52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返回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对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6、10、13、24、25、26、27、28、34条。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返回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标准化法:该法对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事、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关注:第2、6、7、8、9、10、11、13条。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第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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