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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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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思考.pdf

    关于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思考 论文摘要: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是妇女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的前 提。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亟待完善的方面。 从宏观方面看, 制定反歧视法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它可以从反面约束人们歧视妇 女的行为;从微观方面看,修正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该是一个最具可操 作性的工作。 而且妇女权益保障法 经过十多年的使用已经逐渐露出了某些弊 端,关于该法有哪些弊端以及如何校正这些弊端,笔者在本文中提出了自己的观 点。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保障法 20XX年 10 月 1 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十周年的纪 念日。各新闻媒体、 相关机构就该法实施十周年以来的状况展开了广泛、热烈的 讨论。如果对这种人声鼎沸的讨论声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我们即不难发现此种 讨论渗透着人们对妇女问题的人文关怀。质言之,妇女问题不仅是妇女的问题, 它也是一个属于男性的问题、 一个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 妇女地位的提高是 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中国共产党人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形成了保障妇女权益的优良传统 这是当时革命的需要, 更是由共产党这一政党自身的属性所决定的。新中国 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了法律在保障妇女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并初步构 建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20XX 年热播的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 人说话曾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更有甚者,某些络媒体还将其中的女主人公、 饱受家庭暴力之害的梅湘南评为20XX年“最命苦”的中国妇女!此种现象一方 面说明中国的妇女问题已经进入了大多数人的视野;另一方面也向人们揭示了这 样的一个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妇女问题 体现出了多样性、 复杂性的特点。 妇女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亦要求我们作出法 律上的回应。因此,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是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前提; 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调动妇女参加我国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之积极性、 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的根本途径。就像没有 法律就不会有当今奴隶的解放一样,没有完善的法律, 妇女的权益就不会得到有 效的保障。 一、我国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及其社会效果 新中国成立、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政府注重并不断加大创制保障妇女 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力度。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 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已初 具规模,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为根据,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为主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 年制定, 1997 年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制定,20XX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 年)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 体系。 20XX年 12 月 29 日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无疑对这个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又起到了锦上添花 的作用。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XX 20XX年) 设定的妇女宏观发展目标 相比照,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涉及到妇女在参政、劳动佣工、教育、家 庭、健康等诸多方面的权利。 为全面贯彻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还进一步建构了相应的组织 保障。据中国妇女报 20XX年 9 月 8 日报道,20XX年我国有 11 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市(地)级以上政府都建立了执法协调议事机构妇女儿童工作委 员会,绝大多数县级政府也建立了这一机构。除了法规和政策的保障不断完善, 制定了一批政策性文件而外,关于这些法律法规的监督保障体制也逐步加强。 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为妇女撑起了一片法律的天空,它们对贯彻男 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男女平等在政治、 经 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XX 年 9 月 4 日公布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反映了10 多年 来中国妇女地位在就业、 政治参与、 家庭生活、 教育和健康问题等方面取得的进 步。而且调查显示“男女平等”已成为我国公众的主流意识,女性的能力得到普 遍认可,传统两性角色分工受到挑战, 女性的自主意识增强等 .20XX 年 4 月, 中国妇女报公布的一系列数字更能从微观方面表明近年来中国妇女的发展状 况。 恐怕没有谁会否认,这些深刻的变化与我国现阶段比较完善的保障妇 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在看到我国推进两性平等事业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存 在的问题。如果以 1995 年至 20XX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为指标进行衡量,其中规 定的十一类目标中仍有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和妇女保健两方面的指标没能实现。 另一方面, 20XX 年公布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数据还表明,男女 两性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女性就业率较低, 再 就业困难;男女两性收入差距成扩大趋势; 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与男性差距较大; 妇女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仍然偏低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有着复杂的 原因,但不可忽视的是: 传统的歧视女性的性别观念已经成为一种文化模式,而 且这种文化模式还渗透并体现在每个人的心理和行为之中。随着人类文明的演 进,虽然显性的歧视女性的制度已经走入了历史,但歧视女性的文化模式以及人 们歧视女性的心理行为模式却很难在短时间内遭到彻底的清算。因此,为减 少歧视妇女的现象,还应该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宏观措施创制反歧视法 法律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 可以通过立法、 严格实行法律的手段得以缓解。 作为关心两性平等问题的法律工 作者,我们认为推动两性平等的事业必须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而具体 的措施又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入手。从宏观方面来看, 我国实有创制反歧 视法的必要性。 1. 创制反歧视法是保障妇女权益的一个重要环节 这是完善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应该说,没有专门的反歧 视法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从法律的角度看, 保障妇女 权益应该抓住两个环节: 其一,以授权性规范 为手段, 从正面授予妇女应有 的法律权利; 其二,通过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某些 行为或不得为某些行为, 从反面保障妇女的权益得以实现或补偿妇女权益所受到 的侵害。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基本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强调 妇女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行使其权利;而问题的另一方面限制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得实施歧视妇女的行为,对歧视妇女行为的处罚 方面则规定得很少。 基于此,我们不难发现, 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措施只强调了 “一只手”的作用,而忽视了反方面的另一只手。 2.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歧视妇女的现象不容忽视 相关调查显示,推进两性平等的事业在当前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十几年来, 中国处于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 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了非比寻常的 压力的同时,也使“效益优先”(特别是经济效益优先)的观念在意识形态领 域中占据了主流地位。 由于两性生理上的差别, 女性首当其冲地成了这种价值评 判尺度的牺牲品。例如,在生产领域,一些私营、甚至包括一些全民所有制为了 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 置平等保护女性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在劳动佣工时公 然不招收女性。更有甚者,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秉此价值尺度行事,严重 地侵害了妇女的权益。 在女性参政、 受教育等各个方面, 歧视妇女的现象都不容 低估。种种歧视妇女的现象呼吁反歧视法的出台。 3. 制定反歧视法,有利于改造传统中国遗留下来的歧视妇女的行为模式 从本质上来说, 行为模式是文化模式的一个具体表象。作为一种传统的文化 模式在两性关系中的具体表现, 是歧视女性的行为方式。 由于文化模式的相对独 立性和惯性, 歧视女性的行为模式在现实生活中还很有市场。毕竟,中国乃至世 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同男性相比, 女性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 这种 男尊女卑的历史传统从两个方面塑造了人们使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行为模式。一 方面,男性对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期待定型化。也就是说,在男人看来,女人就 应该做那些属于女人的事,如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家务、孩子、丈夫和家庭之上。 这种“女主内,男主外”的角色分工模式在男人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 女性也认同了上述的文化模式,并用该文化模式作为培养其性情和个性的标准。 而反歧视法的创制有利于校正人们的这种行为模式,为女性参与管理国家、 参与 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4. 制定反歧视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矫正人们歧视女性的心理态度 马克思在其早期的著作中就曾经指出过,“对于法律来说, 除了我的行为以 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 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 的唯一领域,”。 也就是说,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 的行为,而人们的思想和心理不可能而且也不应该成为法律规制的目标。但我们 却不应从此出发,认为法律对人们的思想和心理不能产生任何影响。具体言之, 法律影响人们的心理和思想的方式至少有二:其一,从微观层面上, 法律通过确 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对人们的心理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这是法律影响人们心 理的由外而内的作用模式;其二,从宏观层面上看,法律既是一种制度,又是一 种意识形态。它作为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确立某种价值观的方式 实现的。它发挥作用的机制是, 行为人首先将法律确立的价值观内化为自己的价 值观,尔后再用这种价值观念统帅自己的行为。因此,我们也可以说这是法律影 响人们心理的由内而外的作用模式。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形态的反歧视法, 完全可以按照上述两种渠道发挥作用,校正人们歧视女性的心理, 这也是创制反 歧视法的深层要求。 5. 创制反歧视法,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发展的要求 法律的发展从来都不能排除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这两条便捷的渠道。西方发 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有自己的反歧视法,此立法经验当为我国所借鉴。 两性不平 等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现象。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英、法等国 家基于其具体的国情,都制定了反歧视法。我们亦如法炮制、创制反歧视法,并 不是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做法的盲目效仿和简单照搬,毕竟我国同样大量 地存在着歧视妇女的现象,这是基于我国目前现实情况得出的必然结论。过去, 我们走入了这样一个误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经济基础为消除歧视妇女 现象提供了经济上的前提, 我国没有歧视妇女的现象, 这种心理也曾影响过妇女 权益保障法的制定。 可以说,我们陷入了制定反歧视法, 即等于承认我国也存在 歧视妇女现象这种两难的情结之中。若抛开这一情结,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存 在于社会诸领域中的歧视妇女的现象,我们就会看到制定反歧视法还是非常必要 的。 当然我们还应注意到, 在制定反歧视法的操作过程中还要注意一些具体的问 题:其一,要把反对歧视妇女的现象与歧视少数民族等其他可能存在的歧视现象 结合起来。 其二,反歧视法即要规定对歧视妇女行为的处罚尺度,同时也应该规 定对优先录用妇女等用人单位的奖励措施。惟其如此,反歧视法才有可能不会形 同虚设,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微观方面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 之 我见 反歧视法的制定, 可以从宏观方面弥补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缺陷;而从 微观方面修正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则是完善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必 要且更具可操作性的工作。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综合的、 专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 也是全世界第一个由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专门大 法。可以预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我国必将陆续出 台一些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规。 但这些法规更多地会涉及到保障妇女权益的细 节性问题,因此修正这部经历了十多年风风雨雨且已渐显出某些弊端的、保障妇 女权益的主体性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当前制定和修正法律的大潮下 已悄然成为人们谈论的一个话题。 (一)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缺陷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不足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整部法典的内容尚待充实。 从篇章结构上观之,妇女权益保障法构建的“总则分则附则” 之体例本无可厚非。问题出在总则和分则中的内容尚存在若干亟待完善的地方。 例如,总则除了明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和确立宏观的妇女权 益保障结构外, 还应该明确地概括出妇女权益保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尤 其值得一提的是,象“妇女联合会”这样的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机构应该具有怎 样的职能和作用,该法缺乏明确的规定。 第二至第八章构成了该法的分则部分。本部分包括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及违 反相应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不无遗憾的是此处关于妇女法律权益的 规定更多地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规定妇女权益的内容显得过于分散;与其他法律 法规的法律责任相比, 此处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文更抽象、 操作起来也更为 困难。更有甚者,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则部分的内容从整体上看,似乎都能从 其他法规中找到类似的规定。 换言之,构成该法典主体部分的分则,好像是其它 法律法规中关于妇女权益规定的拼盘杂烩。 第二,适用法律困难。 制定的法律没法实施、 或实施效果不好就是对法治精神的背叛。我国妇女 权益保障法 公布实施以来, 我们很少见到根据该法或从维护该法保障的妇女权 益出发而判决的案件。 1999 年 2 月 4 日, 中国妇女报报道了一则根据妇女 权益保障法判决的案件, 但这样的判决毕竟是不多见的。可以说,由于行政 和司法机关在办理各类事关妇女权益的案件时大多不倾向于适用妇女权益保障 法,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尚存在相当广阔的提升空间。这种现象 的存在有人们漠视女性权益的因素, 但妇女权益保障法自身缺乏完整而独立的体 系、独到的理论概括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的因素同样不容低估。 第三,立法技术滞后。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的分则部分规定了妇女应有 的法律权利。以立法技术的角度观之, 本部分关于妇女权益的规定属于列举式的。 然而,“妇女权益”是一个随时代之演进而内容不断变化的概念,这种列举式的 立法技术显然与女性权益的性质本身不相协调。 (二)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方案 鉴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 宜作出以下 几方面的修正: 第一,关于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的修正应进一步明确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保障机制,尤 其是作为妇女权益保障事业中坚力量的各级妇女联合会的职能和作用。 我们认为,男女平等原则虽然是妇女权益保障中最基本的原则,但毕竟不是 唯一的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虽然涉及到了这些原则,但这些规定尚 不够明确, 因此没能突出这些原则之于妇女权益的重要性。故而笔者认为, 有必 要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概括如下: (1)权益法定原则(包括女性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在内); (2)男女平等原 则; (3)禁止歧视原则(虽然我们前面指出了创制反歧视法的必要性,但在此处 亦实有提及反歧视原则的必要性,具体在适用法律时可结合反歧视法的相关规 定) ; (4)妇女权益保障与公共安全、大众福利及子女权益相适应的原则(妇女 权益保障既是一个不断前进、 不断完善的过程, 又是一个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不断适应的过程,因而需确立此原则) ; (5)妇女权益保障的社会性原则。妇女 权益的保障乃是一个社会性的工程, 它不仅需要政府部门而且需要非政府组织以 及人民大众的全方位关注。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 4 条 基本上反映了妇 女权益保障的社会性特点, 如果将此规定上升为保障妇女权益的原则,无疑将发 挥高屋建瓴的作用。 各级妇女联合会的职能与妇女维权事业紧密相关,故而应该在修订 妇女权 益保障法时做出明确规定。1994 年 2 月我国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 性战略国家报告中, 对妇女联合会的职能作了权威性的表述:“它的基本职能 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由于各种原因,现行妇女权益保 障法没有做出相应的修正; 如果在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仍然忽视妇女联合 会的作用,不对妇女联合会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那肯定是一个不小的遗憾! 笔者认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以及团体会员应该具 有以下职能: (1)代表各族、各界妇女利益,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 理社会事务; (2)协助有关国家机关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止家庭暴力,消 除对妇女的歧视, 促进男女平等和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3) 经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有关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权威信息;(4)促 进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科学研究与国际交流;(5)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受害妇女不能告诉时,代为告诉和申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关于分则部分。 本部分应该包括妇女权益的内容、 妇女权益的保障机制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 面。 (1)关于妇女权益的内容。 我国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至第七章分别列举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各种 权益。笔者认为,宜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把这些权利放在一个独立的法律条文中列 举出来,此后还应加上一款更灵活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 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必要对妇女特有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居留与迁徙 等权利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这样的立法策略更能适应我国情况和妇女权益本身 的性质: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各种体制和社会状况都会随着我国 改革开放的深化而变化, 如此规定更能适应一些新情况、照顾到一些可能出现的 新问题;而且也能适应妇女权益内容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 当然,这里还必须提及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除了某些特别重要的妇女权 益外,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的妇女权益不必要再在其他法律 法规中予以简单的重复。此举无疑将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地位,增强 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也会大大降低各部门法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减少法律适 用的难度。 (2)关于妇女权益的组织保障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建立起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统一协调的,以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团体会员单位为维权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会、 青年团、企事业单位、家庭和妇女自身协同配合、积极参与的维权体系。 妇女权益的组织保障应该是 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完善的 组织保障能有效地促进 妇女权益保障法 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 增强其社会效 能。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被适用,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当然还 有组织保障不力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为了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 更有效地保障妇女的权益,宜采取以下具体的组织保障措施: 首先,应在司法机关成立专门的维护妇女权益的机构。当然这些司法机构的 受案范围,应主要包括那些涉及到女性特有权益的刑事案件和侵害妇女重要民事 权利的民事案件。 关于此点, 某些地区已出现了这种机构,并在现实生活中受到 了较好的效果。 其次,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充分调动非政府组织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作用。目 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在第5 条中笼统地写到: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 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 权益的工作。”如果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够在法律上给予这些组织以更明确的定 位,那么这些组织的潜能必将得到更大限度的挖掘,妇女的权益也会得到更有效 的保障。 (3)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法律责任是一项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然而,现行妇女 权益保障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却显得过于笼统、抽象。我们认为,如果修订 妇女权益保障法,本部分的内容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第一,确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优先适用地位。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 49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此条有两方面 的缺陷: (1)遗漏了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情形; (2) 妇女权益保障法 只在保障妇女权益的过程中发挥着配角的作用。 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 条的缺陷,笔者认为该法在修正时宜作如下 补充。由于新时期妇女权益保障内容的多变性,这种补充可以是很灵活的: “法 律、法规没有规定相应处罚的,可以由主管机关或各级妇女联合会提出处理意 见。”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在立法时应有意识地运用一些准用 性规范, 这些准用性规范将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之间架起一道相互沟通的桥梁,其结果也必然会 大大地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这样,司法机关在处理侵犯妇女权益的 案件时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 定,” 第二,在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应适量加大相应行政机关的职 责。 目前,行政机关对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更确切地 说,当前我国妇女的地位也是由政府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以自上而下的方式实 现的。针对这种现实,笔者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应充分发 挥行政机关的作用。如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 条规定,“有下列侵害妇女合 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此处可增加规定: “单位或责任人员拒 绝改正的,可由上级机关或者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改正。” 四、尾论 至此,笔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讲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问 题。但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来说只是一个必要条件,更重要 的是这些法律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法律的实现, 就是法律的生命。 然而现实情况 却不容乐观。 从意识层面上看, 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不 仅我国的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维护女性权利的意识不强,而且女性自 身的权利意识仍然较低。 无可否认,法律是维护妇女权益、 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武器, 但它又绝不是保障女性权益的唯一途径。妇女维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 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化和现代化建设的进行,一些新问题的出现还会增 加这一社会系统工程的复杂性。 但我们同时还必须意识到, 妇女地位地提高并不 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因此有目的、 有步骤地促进妇女维权工作仍然是当代中 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注释: 中国妇女报 20XX年 9 月 8 日。 中国妇女报,20XX年 9 月 4 日。 中国妇女报,20XX年 4 月 4 日。 法律规范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一种尺度。根据法律规范调整 人们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 范。授权性规范规定主体享有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 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义务性规范也叫积极义务规范, 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 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 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第 1617 页。 案件当事人为河南省卫辉市狮头乡塔岗村的已婚妇女岳合云。1998 年 秋天,塔岗村重新调整土地。村里规定:出家的闺女不再分地。这样岳合云及其 婚后所生一子便成了无地户。 几经周折而感万般无奈的岳合云于1998年 9 月 10 日把塔岗村告上了法庭。 卫辉市法院立案后, 从不误农时、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 益出发,及时组成合议庭审理, 尽量缩短审理时限。 于 10 月 29 日做出如下判决: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妇 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责令塔岗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给原 告与同村村民同等亩数承包地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 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XX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全区妇女犯罪较多的特点,决 定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部门设立“妇女犯罪审控组”,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成 立的首家以保护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为对象的专业化办案组。该办 案组主要负责办理全区范围内妇女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工作,同时办理侵犯妇 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如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拐卖妇女等案件。该办案组成员均 为女性。为使该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制定了办理妇女犯罪案件规程, 规定了办理该类案件的主体、 程序和特殊保护措施, 明确了“结合妇女特点, 灵 活运用法律,教育、预防为主,惩戒、保护并用”的工作方针。此种做法值得我 们思考和借鉴。 目前,妇女学界和法学界已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具体可见20XX 年 7 月 6 日中国妇女报发表的题为NGO :不可替代的维权力量的文章, 该文揭示了非政府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事业中发挥的巨大作用。 准用性规范是法学理论中对法律规范的一种分类方法。所谓准用性规 范,是指该规范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 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21 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 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 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这就是一条典型的准用性规范。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孙文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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