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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论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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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论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docx

    1 民法总论 一、简答题 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 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类型:债权上的请求权,如:赔偿损失,合同,不当得利等。物权上的请求权:如确认请 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还有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上的请求 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 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的效力。 2、 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够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 在形成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因作为有关权利人的第三人的同意才有效。 要确定无效需第三人为拒绝的意思表示。 3、 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 (1 ) 可以确定合同的性质。如买卖合同一半都是有偿的,如果变为无偿的将变成赠与合同。 (2 ) 义务内容不一样,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的注意义务较轻,保管人因过失造 成保管物毁坏时,虽不能全部免责,也会酌情减轻责任。有偿合同中则要付全责 (3 ) 主体的要求不同。订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需要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对于纯获利的民事合同不要求民事行为能力。 4、 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其意义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力不侵害他人与社会利益,履行义务 信守承诺和法定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 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 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填补了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 2 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 公平裁量权。 5、 简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应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普通适用的实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 是普遍适用的实效。特殊诉讼实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制定的诉讼时效。特 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1、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2、长期时效。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时效:为二十年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 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6、 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表现代理人须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相对人缔结民事关系。 (1)行为人实际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仅具有行为人享有代理权的表 象,而行为人实际并不享有代理权。 (2)须存在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3)须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对这 种不知情并非第三人疏于注意所致。 7、 简述平等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 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从民事活动的角度讲,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从立法上讲要求立法者奉行行为立法而不是主体立法。 3 8、 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但宣告失踪可成为宣告死亡的直接证据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2 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没 有先后顺序。人民法院公告期为 3 个月。确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 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4 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 亡的法律制度。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 2 年。从意外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 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 2 年时限的限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定顺序)(1 )配偶; (2 )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9、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有何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 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 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 不消灭。(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 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 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 撤销归于消灭。(5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 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4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在撤销前有法律效 力的。 10、试比较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异同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 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 (1 )设立人地位不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因此,法人 成立或捐赠完成后,所赠财产即移转为法人所有,捐赠人或遗赠人并不获得社员权对价;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其成员的出资,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成为社员或股 东。 (2 )法人的目的事业不同,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而社团法人既可从事 公益事业,如工会,也可从事营利事业,如公司。 (3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财团法人参与民事活动,须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所以,财团法 人属他律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而社团法人由社员组成意思机关,属自律法人,其 从事的活动在章程范围内,由意思机关决定。 11、 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须满足哪些要求?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行为称附 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条件存在于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 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示的一部分。 2 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条件的功能在于,决定其 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发生或消灭。 3 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和或然性。 4 必须是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 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12、 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 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5 (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法律;如民法通则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婚姻法 (3 )行政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 (5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6 )民事习惯。 13、 简述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1 )侵犯的权利不同 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侵权行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只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 才在当事人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当存在 有效合同,且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3)行为主体的不同 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 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受害 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由于合同当事人必 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违约行为的主体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承担的责任不同 实施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实施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在性 质、构成上均有差别。 (5 ) 诉讼时效不同 违约责任一般是两年。侵权责任的时效是自当事人知道侵权事由起的一年内。 6 14、 简述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1 )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 )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 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 )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滥用职权、公序良俗原则 16、 简述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的规则 民法的效力又成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 规范。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几下三种类型:(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 )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 )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 些法律失效。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 17、 简述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的意义。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承诺(也是意思表示) 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不仅要求对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即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就能发生民法 上的法律效力。 分类: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性的,如买卖、承揽、租赁等。实践性民事法律 行为比如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等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 立的条件。 18、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 既然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就要 7 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以自己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另 外,行为人还必须是有权实施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2)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 实。如果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为的民事行为,其效力当然就是无效的。意思表示真 实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 是自愿的。 (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要求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或 社会公共利益, 是指其内容必须合法,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行为本身必须是合法的;二是标的物也必须是 合法的。 19、 辨析公民与自然人的概念及区别 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 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公民属于政治 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做公民。 20、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形成于内心的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过程,而以意思 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意义表示的生效一般应当区 分是否有相对人,有相对人则意思表示一经发出到达相对人就生效。如果没有相对人,一 经发出即可生效。但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不一定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单纯的意思表示没有 直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没有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不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必须具有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才产生效力。 二、论述 1、试论合法性是否法律行为的要素 2、试论重大误解 3、资料: 民法通则第 12 条规定,“(第 1 款)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 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 2 款)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 13 条规定,“(第 1 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 2 款)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通意见第 6 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 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 请结合所列民法通则条文,对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6 条进行评论,内容至少 应涉及以下问题(35 分): 民通意见和民法通则在法律渊源上关系如何? 设未成年人甲将某物交付于乙,是否属于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 13 条中“民事活动” 一词所指? 民通意见第 6 条与民法通则 第 12 条、第 13 条的不一致之处何在?如何处理更 符合民法基本理论? 4、试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民法体系中的体现 5、试述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关系 6、试论请求权及其在民法上的地位 7、试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应当具备的条件 8、试论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9、试述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0、试述合伙的定义、特征、内部关系和对合伙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四、案例分析 1、甲继承其祖传古董花瓶一个,误认为是赝品,遂以 800 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得瓷花瓶 后,即以 1200 元价格转卖于知情的丙。一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花瓶是 真品,价值 50 万元。遂找到乙要求其返还该花瓶。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 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丙返还花瓶。问: (1 )甲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 9 有权,属重大误解,可撤销,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人民法院撤销。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花瓶?为什么? 有权撤销,乙不是花瓶的所有人,且丙是知情恶意,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花瓶,所以应当归 还。 2、甲委托同事乙在春节回家探亲期间买茶叶 10 斤,并交给乙 5000 元钱。乙受委托后回家 探亲,适逢春节期间家乡不产茶叶,于是将情况告知甲。甲称可留下钱托人以后购买。乙 临行前一晚逢好友丙来探望,乙将买茶叶之事相托,丙欣然应允,于是乙将 5000 元钱交给 丙。问: (1 )假设丙拿到钱后,回家路上遭到强盗抢劫,该 5000 元损失谁来承担? 5000 块属于甲的损失,丙无过错 (2 ) 假设丙拿到钱后即逃之夭夭,该 5000 元损失谁来承担? 丙跑了,乙承担,转委托人造成的后果,由乙承担责任 (3 ) 假设丙此前从未见过茶叶为何物,故在买茶叶时遭人欺诈,买到 10 斤芝麻叶而非茶 叶,该损失谁来承担? 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丙不会辨别茶叶乙没尽到审查义务 3、河谷村村民郭强在山上砍柴时看到一头牛无人照看,四周寻找也没有发现主人,于是把 牛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一年后仍没有人来认领,郭强因为儿子在县城 里买了房催他搬过去同住,于是将牛在集市上以市场价格卖给了大和村的李灿。李灿买牛 时不知道牛是郭强捡来的。几天后,牛的主人杨波找郭强认领牛。请根据该案情回答下列 问题: (1 )郭强和杨波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无因管理。因为郭强照看饲养杨波的牛,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具有管理的意思,属于管理 他人事务,并且管理有利于杨波,不违反杨波的意思。 (2 ) 如果郭强在饲养过程中,虽然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但牛仍然逃脱,郭强是否应对 牛的逃脱承担责任? 不用承担责任。郭强已尽适当的管理义务,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3 ) 如果郭强捡到牛后故意隐蔽,意欲占有,与杨波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10 郭强捡到的牛没有合法根据,且让杨波遭受了利益的损失,且没有归还的意向,属不 当得利 (4 ) 在第题的情况下,如果杨波来要牛,郭强不给,双方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侵犯所有权法律关系 (5 ) 本题中,李灿能否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可以,郭强作为管理人,被管理人一直未出现,李灿有相信郭强可以处分的理由。郭强 卖牛的行为,在李灿不知情的情况下近似隐名的表现代理 (6 ) 如果郭强卖牛时向李灿说明了牛是捡来的,但李灿仍然支付相当价款,杨波能否向李 灿取回牛?为什么? 能,郭强作为管理人,不具有对牛的处分权,卖牛属于超越权限。李灿若明智存在被管 理人,则郭强卖牛的行为近似无权代理。杨波可以向李灿取回牛。 4、甲乘坐乙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外出。汽车在正常行使途中,骑车人丙突然违章横穿马路, 司机丁紧急刹车避让。没有撞到丙。但是,甲则由于紧急刹车摔倒造成头部重伤,被送医 院治疗,花医疗费若干。 问: (1 ) 甲能否要求骑车人丙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能,因为丙有违章行为,才造成了甲的受伤,且丙有过错。因此丙侵害了甲的生命健康 权,甲可以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2 ) 如果骑车人丙跑了,甲能否要求运输公司乙赔偿?理由何在? 能,因为甲与运输公司乙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甲的受伤不是自己健康或重大过失导 致的,乙作为承运人应当赔偿违约责任。 (3 ) 如果运输公司提出,其与司机丁签订有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于运输过程中出现的 赔偿责任均由丁承担。此项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否,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具有运输合同,乙丁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根据乙的 抗辩,合同由第三方丁履行,但是因第三方违约,仍然由甲向乙承担责任。 5、王某 1992 年 9 月 9 日在浙江某地乘渡轮时,由于渡轮遇险而失踪。渡轮公司按死亡处 理,把死亡保险金给了王某的妻子陈某。陈也以为丈夫死了,把丈夫的婚前财产,包括 4 11 间瓦房,1 头耕牛都交给了公婆,自己返回娘家。二年后在律师的指点下,陈某向法院提 出将王某宣告死亡的申请。法院依法于 1995 年 10 月 15 日宣告王某死亡。陈某遂嫁他人, 王某的财产被分给其父母和陈某,王的承包责任田也被村委会收回。 1995 年 11 月 6 日王某从外地回来,后来他遇险后被渔民救起,并在当地学技术,没有给 家通信,这次学成回家见妻子与他人结婚,财产被分光,田地被收回。王某欲争取自己的 权利。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的哪些权利能获得救济? (1 ) 王某可要求父母和陈某偿还继承的财产。原物存在,返还原物;原物不在适当补偿 (2 ) 王某可以请求村委会返还该责任田 (3 ) 因为王某妻子已经再婚,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若女方愿意,需要先离婚才可复婚。 6、 1992 年 3 月 10 日,时代服装商行将盖有商行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纸交给夏强,委 托他代购服装。3 月 25 日,夏强与八达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时代服装 商行向八达贸易公司购买服装共 14 个品种,总价款 8 万元,4 月中旬、5 月中旬两次分批 交货,由时代商行自提自运。4 月 15 日,夏强从八达公司提取了第一批服装,价值 4 万元, 但未付货款。由于服装花色、款式过时,未能销出,时代商行以夏强无代理权为由拒绝付 款,并要求退货。八达公司遂将时代商行诉至人民法院。 问:夏强实施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其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夏强实施的代理行为为合法有效,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时代服装商行承担。理由, 夏强的代理属于有权代理,因为时代服装行给予夏强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纸的行 为表明商行授予夏强代理权,夏强即取得代理权。因为合同纸空白,并无特别约定代理权 限范围,后来商行也确实接收并试图出售,可以推定夏强也没超越代理权。既然如此,夏 强与八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时代服装商行承担。 7、 学校设立后发起人出走致学生转学要求退还收取的费用并赔偿损失案 【案情简介】 1998 年 5 月,刘某某向被告某市教育委员会申请开办被告某私立中小学校,并向教委出具 了某工行储蓄所关于刘某某本人存款 80 万元的证明以及办学应具备的有关材料。同年 8 月, 学校成立并开始招生。袁某某等 25 名原告与被告学校签订了 教学服务协议书,交纳了 各种相关费用。原告子女自交费时起陆续进行该校就读。1999 年 3 月,刘某某称无法继续 12 办学,离校出走,学校工作完全停止,学生被迫转入其他学校就读。 公安局证明刘某某的存款证明为虚假证明。袁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教委和工行 赔偿其学费等损失。 问题: (1 ) 能否认定原告与被告某学校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合同是 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不能;否;具有;能 (2 ) 原告依约交纳了相关教学服务费用,而被告学校未完全履行教学服务义务,是否应承 担违约责任? 是 (3 ) 被告工行为学校的发起人刘某某提供虚假的存款证明,致使刘某某持该证明申办私立 学校成功,该证明起到了资金证明的作用,工行是否应在其出具的证明资金的数额范围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是 (4 )教委作为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在审查办学的过程中,未审查存款证明的真实性, 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 否 8、 A 向 B 租赁手提式电脑一台,C 过生日邀请 A 参加,A 因无任何礼物,遂把租赁的电脑 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 C。因该电脑漏电,将 C 致伤。后租赁期间届满,B 要求 A 归还电脑, A 谎称被 C 借用而无法归还。B 遂向 C 要求返还,C 坚称因是 A 赠与的礼物,不予归还。请 问: (1 ) C 是否应当归还 B 的电脑?为什么? 应当归还,因为 A 无权处分电脑,而 C 无偿取得电脑,C 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不能善意 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2 ) C 的伤害应当由何人承担?为什么? C 的伤害应当由 B 承担。理由赠与合同中,赠与人 A 对于产品瑕疵不承担责任;B 是 出租人,其租赁物致人伤害,应当承受侵权责任。 (3 )假如 C 又将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 D,那么,ABC 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13 B 应该向 A 要求赔偿电脑损失,要求 A 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AC,BC 没有法律关 系。 9、 A 为一 17 岁少年,但其长的外表像 20 岁左右,比较成熟。一日,A 到商店买一价值为 8000 元的摄像机,服务员没有任何迟疑就卖给他。之后,其父母向商店主张 A 因无行为能 力而退还。另外,A 被成年人 B 授权作为其代理人,与 C 进行合同谈判。请问: (1 ) A 父母的主张能否成立? A 父母主张不能成立,A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是效力待 定,A 父母可以不予追认,但不能以上述理由主张退还。 (2 ) A 能否有资格作为 B 的代理人与 C 谈判?其谈判结果效力如何? A 有资格。其谈判结果直接在 B 与 C 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10、被告高雅光原系待业青年,1998 年 4 月,被告与其他四位待业青年一起成立了一个油 漆队,取名“便民油漆队”。五人各人出资 3000 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 工具。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开始营业,通过油漆工尚书文和某化工厂厂长的私人关系,承揽 了该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该化工厂预先支付给油漆队 10000 元。在工作中,高雅光不 慎将烟头扔到一对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直接损失 12000 元。化工厂以便民油 漆队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便民油漆队”不符合当事 人条件,应予更换。法院通知符合被告条件的高雅光参加诉讼。经法院审理,调解无效, 判决被告高雅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12000 元。 问:法院队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理由:本案中高雅光和其他四人之间成立的是合伙关系,对于化工厂的损失应 当以五人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由高雅光一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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