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县广播电视台安全生产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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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2018年县广播电视台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018年县广播电视台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一、加强安全生产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成立了县广播电视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台长刘增碧任组长,为目标第一责任人,副台长范琼为副组长,具体抓此项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并明确为本科室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责任人。台与各科室签订了安全生产分解责任书,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实行量化考核,一票否决制,奖罚逗硬,同时按时参加县上组织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会,并及时向全台干部职工传达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精神,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 为了抓好机关安全生产工作,
2、结合我县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台机关办公区域重点部位进行督查,如:电视播出机房、发射台、电视制作室人员,驾驶员和门卫值班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和技能培训,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纪律,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环环相扣、不留死角。结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在全台干部职工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学习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无小事的思想理念。抓好防火、防盗、防洪、防雷等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各种应急预案,并拨出经费购置防盗消防设施装备及对办公区域老化的电力线路及时更换,消
3、除安全隐患。为严防“法轮功”破坏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我台按照中央、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坚持防打并举,24小时值班,严密监控,确保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及时、准确、安全无误播出,做到了广播电视节目“零停播”、“零插播”,圆满完成了今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任务。 三、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结合我县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全国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宣传喉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知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要求,按阶段、分步骤、积极开辟安全生产宣传栏目,认真开展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充分反映我县各行
4、各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新方法、新举措和先进典型事例。为了使此项工作不断推进:一是开辟安全生产专栏,组织力量成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栏目组,与县安监局配合进行具体的宣传策划;二是认真开好编前会,对节目的组织安排进行细化分工,及时掌握宣传的质量和进度,对出现的情况进行调整;三是积极与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及县各乡镇、各部门密切联系,发现、挖掘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种信息,拓展信息来源作好宣传报道。 全年播出我县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县人大领导对我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研、我县组织收看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我县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加强规范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市检查组对我县安
5、全措施落实工作给予肯定等安全生产相关新闻、专题24期72条,滚动播出安全生产宣传警示字幕标语8条216次,播放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3部,有力地配合了我县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为我县的安全生产工作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 今年我台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县上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要求,做到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措施到位,全年无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完成了2018年度县上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 地方人大述职评议几个焦点问题的思考 述职评议将监督事和监督人、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监督的效果,各地人大因此比较普遍地将其作为有效行使监督职权的突破性路径之一。从最初
6、基层人大自发性的探索试验,到在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和推动下各级地方人大普遍地开展这项工作,历经十多年的探索实践,述职评议已经成为各级地方人大一种重要的经常性的监督方式。但是,由于缺乏明确而持续的理论指导、法规不够完善以及存在体制性矛盾等原因,述职评议也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并因此而呈现出停滞不前的状况。要让述职评议继续发展下去,就必须对其所面临的问题作出理论回答,并进行制度性、法制化的现实解决。 一、关于述职评议的功能问题 明确述职评议的功能(即目的和作用),是解决述职评议一系列问题的前提和起点。从本质上说,述职评议是人大为了对自己的人事决定行为负责而采取的一种人事监督行为
7、。法定的监督方式应有其特定的法律功能。述职评议作为一种常规性的人事监督方式,它不同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特殊情况下的“问题式”监督方式。特殊或者“问题式”监督是针对可能存在或者已经查证的特定问题进行监督,主要是为了弄清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者直接根据已经查证的问题进行处置或制裁。述职评议一般是“非问题式”监督,是对评议对象依法履职的一般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是为了了解其任后依法履职的情况,基本功能是:检查工作,了解情况;评议优劣,加以勉诫;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如果评议中发现了重大问题,需要对评议对象进行处理,则需启动新的程序,即人事处理程序,比如责成评议对象的主管机关进行查处,或者提出特定
8、问题调查案,或者直接提出免职案或撤职案,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人事处理不属于述职评议的范围,虽然可以由述职评议转入已有的人事处理程序,但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定程序,并且人事处理程序必须另行依法启动。这就是说,述职评议不应也不能直接承担人事处理的功能。现行有关述职评议的地方性法规一般也正是遵从的这种原则。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种直接根据述职评议的结果进行人事处理的倾向,企图将人事处理程序简单化地作为述职评议的一个环节。似乎不进行人事处理(如在评议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情况下),就意味着述职评议效果不好,还因此而埋怨不敢“碰硬”,或者简单地归咎于党委不支持人大的工作,认为与其如此,还不
9、如不搞述职评议。这种情况正是由于对述职评议的法律属性和基本功能认识不清造成的。对述职评议法律属性和基本功能的认识的紊乱,将会使述职评议工作陷入矛盾和尴尬的境地,有损于述职评议的效果和信誉,从而影响其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必须对述职评议的功能进行明确的理论界定和严格的法律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人大述职评议不同于有关国家机关对其组成人员的考核评价和内部行政性监督。目标考核、业绩和全面评价及其内部行政性监督,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职权,人大不能越俎代庖。人大可以要求和责成有关国家机关加强和改进这些方面的工作即加强考核和行政监督,但是不能越权代办。必须明确,人大述职评议是监督而不是工作考核或者人事考察。人大述职
10、评议的主要内容应该是: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审议意见的情况;依法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的情况;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有无违法、失职、渎职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等。 二、关于述职评议的程序性问题 在讨论述职评议的程序性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对述职评议的主体和对象进行简要的界定。从理论上说,人大述职评议可以分为代表大会述职评议和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两种;至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其所选举代表的述职评议,则不属于本文论述的范围。代表大会述职评议的完全主体是代表大会,评议对象是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操作上比较困难等原因,代表大会述职评议很少开展(鉴于此,本文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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