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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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力也算坚持,应该说发自内心自慰多了些。然而,或许老师看到的潜力你自己没有发觉 你可以更好!对自己要求高一些吧。谢谢你看完全篇文本,希望所编写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你有好的想法和见解可以编辑文档添加上去。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现发布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葛洪升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加强对融资租赁事业的管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融资租赁系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设备,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内容,涉及出租人、承租人
3、和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构成的融资性租赁交易。第三条融资租赁业务由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应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是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主管机关,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第二章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三)有合格的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四)具有完备的组织章程
4、;(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第六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具有符合下列规定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一)省融资租赁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同时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应另有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实收外汇资本金。(二)市(地)融资租赁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三)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少于800万美元, 其中中方出资不得低于50。外方应承担融通优惠利率贷款的义务,并在合资经营的合同、章程内订明。(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应设立融资租赁专项资金:省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市(地)兼营融资租
5、赁业务的公司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一)申请设立省融资租赁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审查同意,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二)申请设立市(地)融资租赁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市(地)分行审查同意,报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审核批准。(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可以设立单独核算的融资租赁部。融资租赁部可以享受融资租赁公司的各项优惠政策。(五)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变更资本金以及经营场址、经营范围的
6、,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报告;(二)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组织章程,其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数额、业务范围和种类、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固定经营场址等事项;(四)验资证明;(五)公司负责人名单和简历;(六)审批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开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条凡经批准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融资租赁业务
7、的进出口经营权,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第十一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对擅自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第三章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国内各项融资性租赁业务;(二)推荐、代理国外租赁机构、全国性租赁机构的有关融资租赁业务;(三)与其他租赁机构联合办理各种租赁业务;(四)办理融资租赁项目的有关贷款与投资;(五)经批准经营国际租赁业务的公司,可办理进出口融资租赁业务以及与租赁直接相关的外汇业务;(六)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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