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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推荐离婚协议不等于离婚证书 一对夫妻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为证据,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变更监护权之诉。经审理,原告于 2005 自动撤回了起诉。年9月30日 原告张爱香(化名)诉称:张爱香与刘志国(化名)于 1995 一对夫妻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为证据,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变更监护权之诉。经审理,原告于2005自动撤回了起诉。年9月30日 原告张爱香(化名)诉称:张爱香与刘志国(化名)于1995在郸城县宜路镇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已年8月17日10岁。2004,双方协商订立了离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约定: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女方张爱香监护并抚养儿子,男方
2、刘志国同意把现有住房(公房)归女方居住,其他财产全部作为抚养费交女方保管使用。此后,刘志国即搬离原告住处。年3月26日2005年8月,刘志国强行将儿子领回,并对原告进行打骂,无理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给刘志国。女方无奈,特请求法院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判决:变更双方协议的监护权,由被告刘志国监护并抚养儿子。 诉讼中,被告认为双方根本没有离婚,不存在变更监护权问题。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应采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其法定的形式要件是,结婚要办有结婚证,离婚应办有离婚证。本案当事人自行订立的离婚协议虽然经过了公证,但这只能作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时使用。双方没有按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
3、婚证书,不能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履行法定的监护和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存在监护权的变更问题。经法官释明后,原告自动撤回了起诉。 离婚协议书 陈XX,男,生于19XX年2月5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7弄3X号X01室。 王XX,女,生于19XX年1月14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X弄XX号XXX室。 当事人陈XX与王XX于1994 离婚协议书 王XX,女,生于19XX年1月14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X弄XX号XXX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
4、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上述规定,对双方离婚事宜具体协议如下: 一、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女儿陈XX由母亲王XX抚养,父亲陈XX每月承担抚养费XXX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共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元),由男方于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女方。 三、当事人双方与女儿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8XX号XXX室的住房,当事人双方认可扣除未还贷款后的价值(包括装潢价值)为人民币XX万元(X拾万元);双方离婚后,该房产权归女方及女儿共同所有;女方自愿补偿男方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该房的未还贷款由女方偿还,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产权过户手
5、续。 四、当事人双方及女儿共同承租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X弄35号XXX室的公房,离婚后由男方独自承租使用。男方同意在女方及女儿放弃同住人的权利后,自愿补偿女方及女儿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元)。 五、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学习、工作用品归个人所有,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 六、当事人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 七、当事人双方为女儿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出发,男方可每二周探望女儿一次,具体时间为两周当中的星期六上午八时至下午七时;男方应于探望时限内及时将女儿送回。如临时探望,应征得女方同意;如男方的探望行为影响女儿的正常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女
6、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八、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相抵后,女方应于双方离婚后一次性支付男方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 九、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十、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正式离婚后生效。 协议人:陈XX(签名) 王XX (签名) 2005年1月日 我的前夫是某公司的老总,我跟他离婚时他正春风得意,怕我到法院闹离婚会给他造成坏影响毁了他的前途,他就极力主张协议离婚。为了让我接受这种“和平”方式,他主动提出将价值80万元的房子和4 我的前夫是某公司的老总,我跟他离婚时他正春风得意,怕我到法院闹离婚会给他造成坏影响毁了他
7、的前途,他就极力主张协议离婚。为了让我接受这种“和平”方式,他主动提出将价值80万元的房子和40 万元的存款给我,并每月给孩子800 元的抚养费。我要求他把这些内容都写进离婚协议中,我觉得白纸黑字留下来比较放心,就跟他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谁知拿到离婚证后,他转脸就“忘”了自己说对话,只承认每月给孩子800 元抚养费。其他的,房子至今未过户,40 万元存款未兑现。我找他多次,他要么说没时间,要么就躲避我,现在,我们离婚已两年了,但他至今也没有兑现他的承诺。像这种情况,我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由此可见,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属于直接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因为你们双方当事人早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做出来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证确认无误后才准予登记离婚并发给离婚证的。所以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 至于个别离婚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了离婚协议,以至于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而反悔甚至引起纠纷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直接由法院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遇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审理。你的情况正适合这一种。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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