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拆迁行政案件的思路(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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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拆迁行政案件的思路“ 不能哭泣,那么就微笑吧! ” 是否,这是你遭遇挫折时候的自勉?本学期,应该说你还算努力也算坚持,应该说发自内心自慰多了些。然而,或许老师看到的潜力你自己没有发觉 你可以更好!对自己要求高一些吧。1、树立综合的、开放的课程观综合的课程观要求我们走出以往的学科教学模式尤其是说教式德育模式,尊重学生的生活,根据其实际需要组织教学活动,引导他们在生活中饶有兴趣地学习、探究、体验,在学习中愉快地生活、成长,获取对社会的整体认识,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城市房屋拆迁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矛盾突出,案件数量多,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是当前行政审判的热点和难点。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
2、管理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更多的是以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适用依据,从而使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难点较多。如何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维护拆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矛盾,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笔者拟就法院审理拆迁行政案件实务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拆迁行政案件的规范提供一些思路。一、拆迁行政案件的管辖拆迁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地域管辖,即拆迁行政案件一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二是特殊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拆迁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实务中,很多法院一律适用特殊管辖。笔者认为不妥。因为拆迁行政案件虽必然涉及到相关房
3、屋,但并不意味着都是针对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拆迁行政案件主要包括拆迁许可、拆迁裁决以及拆迁处罚等争议类型,而这些争议虽与拆迁的房屋有关,但并不等同于直接拆迁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将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直接拆迁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提并论。因此,对于由政府机关作出的直接拆迁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的行政案件,应按“不动产所在地”的特殊管辖原则,由拆迁房屋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而对于拆迁裁决案件、拆迁许可案件以及拆迁处罚案件等只属于与不动产有一定关联的诉讼,应按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二、拆迁许可案件的审理范围对于拆迁许可案件的审理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即在审理拆迁许可案件时是
4、只针对行政机关颁发拆迁许可证本身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是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一步对规划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行为、计划部门核发项目批准文件进行纵深式的合法性审查?如果进行纵深式的合法性审查,如上述所列环节中任一方面出现问题,法院是否应当撤销拆迁的许可?笔者认为,不能任意扩大行政案件全面审查原则的适用范围。对于拆迁许可案件而言,作出拆迁许可的职能部门需要申请许可人提供前置的行政批准文件,这些行政审批文件虽构成被诉拆迁许可行为的必要基础,而这些基础行政行为也存在违法的可能性,但如果在拆迁许可案件中对其中所涉及行政行为都进行审查,将付出难以承受的诉讼代价。因此,笔者认
5、为,在审查拆迁许可是否合法时,只就许可职能部门作出的许可行为进行审查,而对由其他行政职能部门所作的前置行政审批行为是否合法,可由原告人另行起诉。在拆迁许可诉讼中,只要证明该前置行政审批是真实存在的,且在拆迁许可诉讼过程中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法院就应当认定这些前置行政审批行为的有效性。当然,如果当事人在拆迁许可诉讼过程中,又对前置行政审批另行提起诉讼,因另行提起的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影响拆迁许可案件的最终结果,法院在审理许可案件时应裁定中止审理或合并审理。三、关于诉前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和第94条之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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