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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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 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和发展前景人民陪审制度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具有三个特征:1、人民陪审制度是由审判人员以外的人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参加案件审理的制度;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必须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3、人民陪审制度是一个弹性制度,人民法院可自行选择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还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来
2、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制度应该说是我国法制民主化的一个集中体现,它最初建立的最终目的和意义在于加强人民群众对案件审理的事中监督。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制度曾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的作用,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他始终具有法律制度所不可避免的缺撼,因而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它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一、人民陪审制度实行的现状及成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流转的加快,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案件大量涌现,审判力量的明显不足与案件的大量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这些现象来看,似乎人民陪审制度正可弥补审判力量的不足。而且20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完善人民陪
3、审制度的决定(草案)第一条也对陪审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1、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和涉及人身权利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适用陪审制;2、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制;3、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制的其他一审案件。然而人民陪审制度实施的现实情况却大大出乎人们的意料。在很多法院,除了极少数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外,绝大多数案件的合议庭仍是由审判员组成,甚至有的法院都没有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群体,很多法官连谁是人民陪审员、到哪去找人民陪审员都不清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人民
4、法院组织法中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是否采用陪审制完全由法院或法官自行决定。而法院的审判人员为了图通知开庭的一时之便利,往往自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2、国家在陪审员的组成、报酬、职责等方面没有一整套相应的规定,使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要保证它的实施,必须制定出一系列的相关规定与其配套使用,以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实行陪审制,无论哪一个法系都对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待遇、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甚至每一个法庭都有其相对固定的陪审人员,因而相对来说法官在实践中也易于操作。而我国的
5、陪审人员的产生则是比较随意的,一般都是从工、青、妇、街道、社区等群众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产生,人员不相对固定,有时甚至会出现谁有时间谁参加的“拉郎配”的现象,使本来应该很认真很严肃的问题变得很随意很草率,在某种程度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3、人民陪审员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也是人民陪审制度不能得以实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案件的审判工作本来就是一件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作为一个审判人员除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人格魅力以及对法律的熟悉外,还应该具有较高的理解法律、适用法律的水平和技能。为了适应这一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将法官任职的基本条件规定为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人民陪审员虽然不是法院的审判人员
6、,但他在陪审时履行的也是审判职责,他的任职条件也应该参照法官的任职条件,这样才能充分地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但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于群众团体,人员又不相对固定,他们虽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但却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即使是为了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而让其参加陪审,也会只陪不审,审而不议,使人民陪审制度建立的初衷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完全流于形式。久而久之,法院审判人员不愿意请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陪审员自己也不想再充当聋子的耳朵摆设了。4、错案追究制也使得审判人员从内心不愿意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审判人员希冀通过组成合议庭来达到集思广益的目
7、的,而人民陪审员因其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不能给审判人员提出实质性的有价值的意见,使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最终目的不能得以实现。如果审判人员因采纳人民陪审员的错误意见导致错案的,由于人民陪审员不是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无法对其实行错案追究,这样错案的责任就理所当然地落到审判人员的身上来了,而这正是每一个审判人员最不愿意的。二、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鉴于人民陪审制度实施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人民陪审制度已无存在的必要,因为一项法律制度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实施,不仅会损害这项法律制度本身的尊严,而且会进而损害整个法律体系的尊严。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废除人民陪审制度还有以下几
8、点理由:首先从人民陪审制度制定的立法环境和立法背景来看,当时的新中国正处于百废待兴的历史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对国民党政府愚弄欺凌百姓,旧司法草菅人命恨之入骨,要求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愿望空前强烈,而参与司法审判则是老百姓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之一。因此,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将人民陪审审判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一项制度加以确定下来,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非常正确也是非常必要的,它充分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强烈愿望,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热爱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如今,人民当家作主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人们所追求的也不再是形式上的参与,而是司法公正这一实质问题。而司法公正
9、则包括实体上的相对公正与程序上的绝对公正。实体上的相对公正要求法院的裁判基本符合客观事实,符合实体法律规定;程序上的绝对公正则更侧重要求法院及时送达,及时审判,实行回避和两审终审制度等,而对案件是否是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则显得不那么关注。当然,一项法律制度的确定应当有其相应的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其次,人民陪审制度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只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有效地防止案件审判过程中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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