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法律性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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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动性和实效性。2、树立以人为本的学生观生的品德形成和社会性发展源于他们对生活的体验、认知和感悟,我们引导他们区关注生活,珍视学生独特的生活经验,强调体验式、探究式和研讨式等学习方式,帮助他们尝试着自己区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我们要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就要尊重他悬赏广告的性质在理论上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实践中,法院判决因悬赏广告发生争议时的理论依据也不相同.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随着因悬赏广告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准确地给悬赏广告定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开放的课程观要求我们充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创造性地使用教材。要注意联系本地区和学生的实际,关注
2、社会中新的信息、学生生活中新的问题和现象,对教科书中提出的问题、预设的活动进行合理的拓展和延伸,及时、合理地调整教学目标,灵活有效地推进教学过程,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你很善良,也很努力,你明白 “ 人若志趣不远,心不在焉,虽学五成 ” ,那么请你继续以努力为本,继续追求。学习的时候放下顾虑,聚精会神,提高学习效率,尽量做到最好。谢谢你看完全篇文本,希望所编写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你有好的想法和见解可以编辑文档添加上去。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在我国日渐增多,悬赏广告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有悬赏归还遗失物的,有悬赏交通
3、肇事目击者的,有悬赏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悬赏广告的发布人,有公民个人,企业,团体,也有政府部门.公安机关通过悬赏广告捉拿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在我国日渐增多,由此起因于悬赏广告的纠纷频繁发生.但由于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关于悬赏广告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例,而我国又非判例法国家,致使有关悬赏广告的一些法律问题,见仁见智,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问题,不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不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对悬赏广告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本文拟就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我国判例中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公4
4、1995年第2期公布的李珉诉朱晋华李韶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中,一审判决不承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二审判决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公布的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中,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都认定了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决没有给悬赏广告定性,但认定了悬赏广告是产生债的原因.其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的第84条,即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为我国法律没有针对悬赏广告的具体法律规定,因此只能推定一审法院是把因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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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 广告 法律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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