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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盲目交纳预付款在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常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书”、“订购书”或“订购协议”之类的“认购协议”这种格式合同就消费者所选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付款方式等项目进行了约定,其核心是要求消费者必须交纳少则千元多则万元的预付款,并限定在短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这种预付款有的称为“定金”,有的称为“订金”、“认购金”,还有的称为“保证金”、“诚意金”等等。一些消费者在未分清“定金”还是“订金”的情况下就仓促交付,后因种种原因要放弃购买时却无法得到退款。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消协不断接到与预付款有关的消费纠纷,近日福建省消委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要分清各种名目的预付款,特别是在商品房
2、等大宗消费中千万不要盲目交纳预付款。“预付款”里有沟壑名目繁多的“预付款”各有什么功能呢?中国政法大学的段志义教授指出,“预付款”的性质各不相同。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定金属于罚金,具有担保履约的性质。段志义提醒消费者,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双方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具有担保履行的作用,也能证明合同的成立。给付方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
3、款或者收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认购金”、“预付款”、“诚意金”等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以这些名目交付的钱款被视作“预付款”。它只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但如果消费者超过约定的期限以后违约,这些钱款就将作为对商家损失的赔偿,不再退还给付方。段志义说,“定金及其他性质的款项都要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定金的书面约定在无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胁迫等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定金”可有条件退还你文文静静,秀气美丽,课堂上总是眨巴着乌溜溜的眼睛专心地听讲,作业完成得认真又整洁,每次值日
4、你都能有始有终,认真完成,老师真喜欢你。如果在课堂上积极举手发言,那你的思维会更加敏捷,口头表达能力会更加出色。勇敢些,相信你能行。在教材中要呈现很多细腻的生活场面和真实案例。然而教材中的范例只是一种提示,它并不是唯一的或最好的。因此,老师要通过这些提示去整体把握教材,既可以利用这些范例丰富学生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又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需要进行隔离的取舍。或适当加以拓展!虽然是思品与社会谢谢你看完全篇文本,希望所编写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你有好的想法和见解可以编辑文档添加上去。一旦陷入了“定金”陷阱,消费者就没有回旋余地了吗?北京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桂林指出,如果购房者交付的是“担保金”、“保证金”
5、、“押金”或者“订金”等预付款款项,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同时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发生纠纷时开发商应退还所收全部款项。据介绍,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认为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向经营者讨回定金。第一,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双方约定的购房定金无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购房定金退还问题,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比天空更宽阔的是人的胸怀 ” 。所以,你性格开朗、活泼可爱,用乐观感染着周围的同学;你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学习自觉,尽量做到让家长老师宽心。各科成绩不太拔尖,但平衡。如此可爱的学生,老师希望你能坚定信心,有迎难而上的勇气,争取学习成绩有大的突破。第二,开发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开发商则要承担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财产损失。第三,对于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内容,购房者则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所付定金。刘桂林提醒消费者注意,最好在协议书规定的缴纳首期款以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后时间之前讨回定金,否则经营者有权以消费者延迟缴纳首期款或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协议书规定为由,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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