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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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 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依法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必要的社会抚养费,既是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一种经济限制,又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将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实际工作中,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却很难征缴到位。由于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进而严重影响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推行。如何解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已成为社会特别是广大计生工作者关注的一个热
2、点。就此,我想从三个方面进行一些初浅探讨。一、社会抚养费征缴概况社会抚养费征缴难不仅带倾向性、普遍性,而且不同层面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率差异性大。如株洲市二OOO年至二OO一年两年中,全市应征缴对象1573例,应征缴金额819.9万元,实际征缴金额452.4万元,征缴到位率仅55.14。荷塘区一九九八年至二OO二年五年中,全区应征缴对象91例,应征缴金额88.96万元,实际征缴金额只有26.4万元,征缴到位率仅29.6。从该区五年征缴分布情况看,农村应征缴对象57例,应征缴金额53.5万元,实际征缴金额7.67万元,征缴到位率14.32,城镇纯居民中应征缴对象25例,应征缴金额26.62万
3、元,实际征缴金额12.33万元,征缴到位率46.31,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征缴对象9例,应征缴金额8.79万元,实际征缴金额6.35万元,征缴到位率72.24。在应征缴对象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有11例,申请执行金额14.96万元。可见,社会抚养费征缴在农村表现为“两多一低”、在城市表现为“两少一高”,即农村的征缴对象多、应征缴金额多、征缴到位率非常低,城镇、机关、厂矿的征缴对象少、应征缴金额少、征缴到位率相对高。二、社会抚养费征缴难的原因(一)违法生育子女公民的自身条件(状况)不佳。从历年积累的资料看,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差不多都是文化素质不高、婚育观念相对滞后、法制意识淡溥、经济条件差的对象,特别是
4、农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更为典型,不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农民,由于受“养儿防老”、“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想方设法躲生超生,这类人群很少拥有积累和相当家财,甚至徒有空房一栋。违法生育子女对象的自身条件(状况)不佳,是造成社会抚养费征缴难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二)社会抚养费征缴氛围不浓。应该说,如期足额地将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除了能够缓解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行这种手段而在某种意义上达到教育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目的,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全面实现,但实际工作中,各级还没有从思想上摆正社会抚养费征缴的认识。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上到下的一年一度人口与计划生育
5、责任目标中没有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率这个考核指标。由于缺乏考核引导,基层工作人员自然不会象抓考核指标那样尽心尽力,即使他们思想上意识到这项工作的必要性,而在具体操作中采取的却往往是能征多少算多少的态度。二是社会相关方面还没有形成协助征缴社会抚养费的概念。社会抚养费的征缴,一直被认为是计生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事实上,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其他权力的协助,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执行更需要相关方面的配合。比如法院、税务、工商、公安、银行等方面如果积极协助征缴的话,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效果就会好得多。社会抚养费征缴氛围不浓,给违法生育子女公民的压力不够,致使有的应缴对象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有的甚至干脆不理不
6、睬,这是社会抚养费征缴难到位的又一重要因素。(三)社会抚养费征缴体制不顺由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除公安、海关、税务、审计等少数几个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外,其他绝大多数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并不一定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计生行政机关即属此列。它只具有对公民违法生育子女行为的认定权、处罚权,而无强制执行权。对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行政机关只能采用非诉讼方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由于执行人员和财力紧缺等问题,承受不起大量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所形成的压力,即使法院受理,也只能根据时间顺序采取按部就班的执行程序。这就注定了计生行政
7、机关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决定,既无法通过自身强制执行解决,又不可能全部提交法院强制执行到位,这种行政司法执行运行体制,使社会抚养费征缴的行政效率大打了折扣。(四)社会抚养费征缴手段不多目前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社会抚养费,无外乎计生行政机关直接征缴或将少量案件提请法院非诉讼执行两种渠道。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前提是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具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否则就束手无策,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只是通过封存、扣押拒不交纳者的部分动产,顶多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迫使其缴纳,而从未象执行经济案件那样,采取封存、拍卖拒不缴纳者的不动产等强制措施,更没有采用过限制其他权力之手段。由于社会抚养费的征缴
8、渠道还没有广泛开辟,征缴措施上的不够严厉,给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留下了抗拒缴纳的空间。三、解决社会抚养费征缴难的办法(渠道)解决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除了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人口出生外,还要从多方面着手。(一)要切实提高对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各个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通过运用这种经济制约手段和措施,达到规范公民生育行为,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最终减轻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
9、。各级决不能因为社会抚养费征缴难到位而采取能征多少算多少的不负责任态度,更不能听之任之。要清醒地看到,将一个人抚养到16岁,国家和社会至少要承担2.19万元的抚养费,每征收一分钱到位,就给国家和社会减少一分钱的社会抚养费,否则,国家和社会就要多承担一分钱的经济压力。如果对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有的征缴了,有的没有征缴;有的全部征缴到位了,有的却只有部分或少部分征缴到位了,就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是一句空话。如果不依法将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就会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失去应有的限制,就会让人产生一种无所谓的错觉,造成更多的违法人口的出生,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
10、实现难度,给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法律的贯彻实施产生阻力,甚至影响社会的全面发展。我们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一定要把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首先要把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到位率作为一项关键指标列入到各级党委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年度和任期责任目标考核,二是要把社会抚养费征缴可能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纳入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的范围,并把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列进综合治理工作之中一并考核。(二)要加大社会抚养费征缴执行配合力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确保不侵犯违法生育子女公民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对计生行政机关下达的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和超过行政复议期自然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决定或法
11、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要积极配合,该冻结的款项要予以冻结,该划拔的款项要予以划拔,该采取限制措施的要及时采取,该处分的必须处分,要通过多种有效途径,促使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及时缴纳好社会抚养费。(三)要依法从严征缴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子女公民应缴的社会抚养费,一要依法足额计征,及时下达征缴决定;二要针对征缴对象的不同状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确保征缴效果;三是对拒不交纳者,法院要反复实行行政拘留措施直至征缴到位为止,或者采取封存、拍卖其不动产的严厉手段,确保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四)要完善社会抚养费征缴执行体制。一是适度改革现行执行体制,将社会抚养费征缴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在法
12、院和计生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由法院审查社会抚养费征缴决定合法性等内容,具体执行则由计生行政机关负责。这样既保持了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的审查程序,让执行职能分离出来,更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进行审查,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二是从社会抚养费征缴是事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能否实现的大事出发,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修订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争取依法授予计生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市司法局(2004年8月)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
13、,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近期
14、,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
15、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
16、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
17、为。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
18、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 件。2003年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的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
19、、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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