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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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总结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发展,农村剩余青年劳动力不断增加,但其素质提高缓慢,造成农村剩余青年劳动力恶性膨胀。近年来,三都县各级各部门积极想办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分乡镇教育、培训,领办项目,劳务输出,提供服务等措施,使全县农村剩余青年劳动力在一定程度得到了转移。20xx年,根据国务院六部委文件精神,在省、州阳光办的关心指导下,我县积极组织培训转移了500名技工,完成今年的任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一项便民、富民的大事,是实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举措。 一
2、、我县农村青年劳动力总体状况 1、我县农村青年的规模与结构。根据全面统计,20xx年我县1435岁农村青年6.6万余人。其中男性占53.5,女性46.5。其中1740岁外出务工青年占40左右, 2、我县农村青年转移状况与特征。从总体上看,我县农村青年转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特征之一:农村青年转移数量增加。近几年,我县农村青年外出数量呈现上升趋势,部分外出青年返回到本地,仍然从事二三产业,农村青年向非农业转移,已成为我县农村的一道“风景线。 特征之二:农村青年转移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为主。在农村青年的转移中,具备初中文化的青年农民唱主角,是主力军,占到8o以上。这些人头脑灵,接受新事物快,到外面
3、闯荡见世面、学技术的欲望高,去外地谋求职业的机会大。 特征之三:工业、建筑业、制造业、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仍是农村青年转移的主要行业。在20xx年,农村青年转移的行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建设第一线和低层次的商业饮食服务业,主要流向为深圳、东莞、广州、上海、福州、北海等发达地区,占到70以上。 特征之四:我县青年转移具有明显的兼业性。这些外出务工的农村青年绝大多数还保留着对土地的承包权,每年除在外务工外,农忙季节都要回家从事农业生产。 3、农村青年转移的积极作用。农村青年向非农产业的大转移,对缓解农村就业压力,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县域经济,促进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4、。 第一,农村青年以其工资要求低、就业期望值不高、勤劳能干、能吃苦等特点,增强了在城市就业的竞争性,这对促使我县劳动者就业观念的转变,推动劳动就业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农村青年在城市从事的大多是脏、苦、累和城市人不愿干的工作,而提供的是城市居民生活中迫切需要的家政、医护、环卫、建筑等特殊服务,对方便城市人民生活,适应社会化服务需要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农村青年向城镇的转移,是城乡之间劳动要素相互吸弓l和互动过程,更多地表现为追求在城市扩大视野、增长见识、掌握技术等人力资源积累,通过城市经济的“扩散效益”,为农村的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注入更多资金、技术、信息,对推动农村
5、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四,农村青年向非农业转移,是解决农村剩余青年就业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据调查,外出农村青年的年平均纯收入为3000元左右,比全县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大约高出1500元左右。同时,外出青年返回农村,又将城市的生活方式、观念及有关信息带回农村,对于缩小城乡生活差距,改变传统生活方式,提高消费水平与生活质量也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客观上为开发农村消费市场做了观念和物质的准备。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为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我县把此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成立了以县农业局副局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阳光工程办公室,配置了相
6、应的工作人员专抓此项工作,制定了培训计划和方案,对培训专业、人数、时间、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做到了年有规划,月有安排,有底数的步步推进。 (二)、狠抓培训基地建设,提高培训质量。为将我县阳光工程项目实施好,工程领导小组认真对县内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对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设施、培训经验的对比,认定三都县劳动就业办和三都县民族职业教育中心为我县培训基地,这两个培训基地有一定的培训经验、培训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能提高培训人员素质,保证受训农民的转移就业。得到认定后,这两个基地及时地安排人员,成立了项目实施小组,购置了相应的教学设备,确保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认真调研,有
7、的放矢搞好培训 近年来,我县每年都要采取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方式,对农村青年思想状况进行调查。从近年来的调查结果来看:广大农村青年致富成才的愿望更为强烈,60以上农村青年认为增收无门路,其原因,67的农村青年认为缺乏技术,37的农村青年认为缺乏资金,他们普遍认为外出是解决技术和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所以60以上青年希望外出务工。 (四)实行订单培训,提高就业率。我县采取整合社会资源,借机发展的方式探索出了一条培训与就业结合的培训形式。与企业的培训基地联合,由企业出就业岗位,出培训设施设备,出技术力量,就业办负责招生、教学和管理,共同建立集吃、住、教学于一体,同时容纳几十人的培训基地,如由深圳市
8、爱德康珠宝首饰公司、东莞市石排镇金飞达电子厂、深圳运发集团等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创办了技工技术培训班,取得了多名大龄农民工集体就业的好成绩。这种培训方式是我县与外地一些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公司、企业合作的硕果,我们借助这些公司的技能设备和师资力量举办培训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由我县培训基地教师和企业培训教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现深圳市爱德康珠宝首饰公司已招收农村劳动力学员96名,东莞市石排镇金飞达电子厂已招收440名。 (五)加强培训管理,搞好跟踪服务。搞好农民工转移就业跟踪服务是转移农村青年剩余青年的重要环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结合实际不断充实完善,每个月都进行就业培训跟踪服务。首先是搞好
9、信息服务,一是与企业建立了信息联系制度,经常性地了解输送的农民工的工作、生活情况,二是加强与乡镇就业指导站联系,引导广大青年合理流动,与法律服务站共同维护外出务工青年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等。其次,是协调党政及有关部门为农村青年外出务工或在家领办项目提供政策、资金、物资帮助。再次,营造氛围,对外出务工青年典型、青年星火带头人、返乡创业的青年典型进行大力表彰和在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上对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政策措施、办法等进行大力宣传,从而营造一个为转移农村剩余青年劳动力服务的好环境,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运用多种方式,拓展就业渠道 实现转移才能真正达到培训的目的,我们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
10、作中始终贯彻这一思想,以县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就业为目标,实行培训与就业挂钩的方法,确保培训质量,拓展就业渠道,使培训工作实打实,不走过场。为了能妥善解决参加培训人员的就业问题,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首先,多次深入21个乡镇的劳务站进行调查研究,联系用工单位;其次,运用电视、广播、粘贴广告等多种传媒方式刊登信息。第三,建立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基地,把县乡村三级劳务联络捆绑在一起,实行资源共享,打造就业平台;第四,建立培训就业中心,专人负责就业工作。针对我县属劳动力输出地区的情况,就地为培训的劳动力找婆家,一个人一个人的落实,已为部分人就地找到致富的岗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七)健全报帐机制,实
11、行专款专用 我县的“阳光工程”项目款由县财政局、农业局阳光工程办共同管理,培训基地将招收的农民工进行培训,对合格的农民工,由培训基地及工程办的人员共同送达厂家,经过企业一个月的岗前培训,上岗就业,由接收企业提供签字盖章认可接收人员名单,县财政局、农业局阳光工程办根据就业人员数量按比例将补助款拨付给培训基地。这样就有效地督促了培训基地提高培训质量,提高所招收的农民工的就业率。 三、取得的成效 (一)培训与转移情况 今年我县共培训8期、6oo人,完成了今年转移培训任务,就业办共转移培训536人,职教中心共转移培训64人,主要转移到深圳市、东莞市等,培训专业有电工电子、机械制造、驾驶员、乘务员等。其
12、中深圳市爱得康珠宝首饰公司接收96人,东莞市石排镇金飞达电子厂接收440人,深圳市运输发展集团公司接收64人。 (二)农民工就业情况 今年转移的60o名农民工,主要从事首饰加工、电子设备制造和客运驾乘等行业,劳动强度相对较轻,而薪酬却相对高一些,据第一批赴爱得康珠宝首饰公司就业的农民工反馈的信息,他们的月工资在8001000元左右,由于受过一定的培训,有的农民工已升为领班、组长,就业环境相对稳定。 (三)效益 1、经济效益由于采取了系统的培训,所输送的农民工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工作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今年输送的600名农民工全部得到就业,月工资比自行进厂就业的工人高15o元左右,月纯收入若按最低
13、400元计算,600名工人每年收入将达290万元左右。这可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及家庭的生产生活条件,对促进家乡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社会效益 由于培训转移的农民工就业有保障,且收入相对较高,对其他的农民工震动极大,第二批输送进厂就业后,来报名参与培训的农民显著增加,由于培训经费和名额有限,我县筛选了一些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织培训,剩余的则输送进其他一些厂家就业。通过有效转移,增加了农民工的收入,扩大了民工的视野、增长了见识、掌握技术等人力资源积累,通过城市经济的“扩散效益,为农村的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注入更多资金、技术、信息,对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存在的主
14、要问题 20xx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全县发展不平衡,好坏差距明显加大,个别乡镇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二是对转移培训认识不高,还没有真正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为发展机遇,拓展职能的高度来抓,部分乡镇分校畏难情绪还很大,工作力度不够;三是职业技能培训的基础条件还不能适应培训工作的需要,缺乏独立开展培训工作的物质条件和技术 力量;四是招生、培训、就业服务一体化机构还不健全,业务工作还不成熟;五是跨区输出没有实质性进展,这些问题将在明年工作中努力解决。 五、下一步工作的努力方向 2oXX年重点抓好:一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制建设的提高,县乡(镇)三级要
15、健全劳务培训站,配齐专职人员,达到招生、培训、就业、服务一体化能力明显提高;二是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的提高;三是多措并举搞好农业科技创新培训方式,使农业科技培训质量有明显提高,努力借助劳动部门摸清本地农村劳动力资源底数,在利用广播、电视、科技下乡进行农业科技培训的基础上,聘请有经验的教师,组织开展农业科技专题培训班,提高农业科技培训质量,把农业科技培训与打造三都县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特色结合起来,适应我县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的客观需要;四是充分利用职业教育服务中心的场地、设施、师资等力量,发挥我县职业培训优势;五是加强农村青年培训,主要针对外出青年要从事的项目有针对性地对农村青年进行培训,2018
16、年计划组织培训1o00人,培训电工、焊工、家政、缝纫、烹调、美容美发、建筑、摩托修理等工种;六是加强引导,引导广大农村青年合理流动,避免肓目流动。 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按法国学者之通说,所谓上诉系指“遮断判决的确定,使案件移审到上诉审的不服申请”。就其制度价值而言,上诉之存在有力的确保了程序正义在诉讼过程中的实现,成为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重要手段。由此角度审视我国当前之上诉制度,不难发现其所存在的瑕疵不足。基于制度完善、正义实现之考虑,本文拟就我国上诉制度之缺陷及改善提一些意见和建议。一、问题之缘起上诉案件的巨幅增长是现代世界国家的普遍现象。以法国为例,据统计,从1980年到1989年由初级
17、法院许可上诉的案件数量由59800件上升到97797件,由州法院许可上诉的案件数量由46379件上升到60170件。在我国,各类上诉案件的增长也呈现十分迅猛的态势。(1)以某基层法院1999年至20xx年的上诉案件统计情况为例,该院1999年受理案件民商事案件1988件、上诉108件,20xx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201件,上诉201件,20xx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578件,上诉268件。就上诉效率而言,1999年为5.4,20xx年为9.1,20xx年为10.3,就上诉案件的绝对数量1999年至20xx年递增了10.7个百分点,20xx年至20xx年递增了17.1个百分点。纯粹从数据的统计分析角度
18、而言,三年中上诉案件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从百分比都有了较为明显的攀升,并从整体上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当然,上诉案件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但是,从上诉设立的制度价值而言,不可否认,在这些大量增加的上诉案件也不乏一些不应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比如,在上述的上诉案件中,其案由大都比较简单,如离婚、人身损害赔偿、简单的买卖纠纷等,而其提起上诉的理由大都是一些细枝末节的争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审并没有什么问题。因而,上诉的结果大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类案件上诉率逐年攀高的现象,一方面为二审法院增加了诉累,浪费了诉讼资源,影响了诉
19、讼效率的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第一审判决的既判力的不确定性,对于民事诉讼程的序安定价值无疑是一个莫大的干扰。以上反映的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上诉问题的一个缩影。由此,我国民事诉讼中上诉问题的存在,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过多的上诉案件导致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诉讼效率;另一个方面是,过于频繁而无效力的上诉,在较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第一审判决的既判力。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在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角度学界已达成了较为一致的共识。程序公正观和效益观的确立对于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都产生了无法估量的巨大作用。民事诉讼领域的许多问题,从本源上考虑,往往归结为如何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如何平衡两者
20、关系的问题。对于上诉问题的考量自也不能例外。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解决和处理好上诉问题就是在制度层面如何均衡好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问题。而依程桂明先生在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一书中提出的观点:“在法的价值序列中,法的安定性优先于正义和其他价值。有鉴于此,我们可否大胆地提出:程序安定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1),由此,笔者是否也可以认为,上诉问题的解决也可以从程序安定的角度进行考虑。行文至此,对于前述提出的效率与既判力的两个层面的问题,在笔者心中已有了基本的价值考虑的归依。即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合理配比角度着手,解决上诉在诉讼资源浪费、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从程序安定角度入手,维护第一审判决
21、既判力。我国现行上诉制度之弊端对任何问题的考量都不能离开一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尤其是该问题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前提。对于上诉制度问题的考虑同样如此,而我国上诉制度存在之前提无疑乃为二审结构之存在。所谓二审结构系指二审审理与第一审法院之间的关系,它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复审型、续审型和事后审制。复审制的特点在于,二审法院对于第一审审理的案件完全重新审理,第一审提出的诉讼资料不能作为第二审法院裁判的基础,当事人在第二审中应当重新提出一切诉讼资料。由于二审程序重复了第一审的审理过程,故称之为复审制。续审制系第而审以第一审言辞辩论终结时的诉讼状态为前提,续行第一审的程序。事后审制是指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
22、院提出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以判别第一审判决是否妥当,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得提出新诉讼资料。三种审理结构相比,续审制由于在效率方面所具有的显著的优越性,而为广大西方国家采用。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原则上是一审的续行,当事人和法院在一审中实施的诉讼行为,要受到第二审法院的审查,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我国在二审结构上采取的是续审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我国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被限定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其中“适用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第153条根据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23、等二审处理方式。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也存在着一审事实审功能不足的现象,当事人依法享有当然的上诉权,大量案件直接进入二审,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此外,二审法院还承担着审理第一审案件、对已决案件进行再审,答复下级法院关于法律问题的请示等多项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还承担着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就工作量而言,我国的二审法院比两大法系的任何国家都要承重,工作性质也更为复杂,无西方国家那种专门的上诉法院或上诉庭的设置,这种状况不利于事实审功能的发挥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同时加剧了我国上诉审程序效益低下的窘境。当然,除了制度层面的因素,还有社会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公民法律意识、法律文化传统
24、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影响上诉制度的运行。为行文逻辑结构的严密起见,在此,笔者着重从制度因素角度进行探讨。具体而言,我国现有的上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或不足:1、对当事人上诉权没有进行合理的限制,加之一审(事实审)无法从制度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信赖感,导致当事人对上诉权行使需求的膨胀,进而导致上诉权盲目扩大,滥用上诉权,无形中增加了诉累,浪费了诉讼资源。上诉权的启动频繁适用与上诉权未得到有效的限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我国相关法律在关于上诉人上诉权行使权利的规定方面比较简单,依笔者看来似乎只有民诉法第147条对此进行了规范,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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